Ⅰ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模式研究
0、引言
现有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没有提出明确的技术标准,甚至连污水排放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说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缺少系统的质检、验收、运维等制度,缺乏技术队伍和专业管理机构,一般由村民自行维护管理,导致已建成的部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水平较低,一些设施甚至处于“零管理”状态。合理的招标策划,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从设计、建设到运营的一系列问题。
1、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1.1、没有统一的招标标准,监理招标环节缺失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刚刚起步,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招标尚处在摸索阶段。而现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没有提出明确的技术和污水排放标准。这直接导致招标单位在相关方面无据可依。有的地方干脆直接参照城镇污水厂建设模式招标。在招标策划环节,更鲜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监理招标。这种无序状态极大地影响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实践的发展。
1.2、重建设工程招标,轻视运营管理招标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前期建设是基础,后期管理更是关键,正所谓“三分在建、七分在管”。但是,全国大部分农村对新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如何进行后续的管理、运行和维护普遍存在困惑。这是传统的重建轻管思路的直接后果。一些地方政府在进行招标策划时,根本没有将运营管理招标作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用”和“长效”的重要环节予以考虑,更谈不上安排专项资金向第三方购买服务了。这必然导致后续运营管理出现真空,使前面的工作前功尽弃,许多地方设施经过两三年后就瘫痪了。
1.3、重建设工程招标,忽略规划设计招标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而规划设计则居于这项系统工程的顶层位置。一些地方政府往往舍本求末,在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时,没有综合考虑各地区的自然条件、村庄分布及资源环境的现状,更没有以县域范围来统筹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总体规划。如果能因地制宜地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然后再根据规划进行招标,就能很好地解决城乡规划脱节的问题,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成为真正实用的受人欢迎的工程。
1.4、多零散招标,少集中采购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标的额小、施工场所分散、技术和标准不统一以及财政支持体系不一致,全国各地普遍以土建施工模式为主,个别地方甚至以村为单位组织施工。因此在选择招标模式时,较多采取“以大化小”方式,分散组织招标,没有将其上升到政府采购层面,因而较少实施集中采购。
1.5、多头管理,职责不明
目前全国各地涉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的部门包括农办、环保、水务、城管、建设等,多头管理,职责不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这样的民生工程,全国竟然没有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这直接导致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设备、运营等招标环节缺乏系统的管理程序。
2、工程招标模式案例研究――以浙江省为例
2.1、宁波市的世界银行贷款模式
2.1.1、工程概况
2010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与世界银行签订协议,由世行贷款2000万美元、市、县(市)区财政各配套2000万美元共计6000万美元,实施新农村发展项目子项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计划到2015年底前完成150个村左右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2.1.2、模式特点
①设置独立法人,统一组织管理。该项目针对多头管理、资金分散、职责交叉、相互推诿的实际情况,专门设立了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办公室,对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采购、统一管理。这个办公室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项目涉及的县(市)设立子项目办,重点抓好计划落实、设计组织、施工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
②重视规划设计,保证工程质量。世行对每一个项目均出台可行性调研报告和成本测算清单,并落实运行维护方案。设计单位在地形测绘阶段同步实施前期调查,初步确定管网走向、处理工艺和处理终端位置;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就着手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落实材料堆放场地;施工单位一旦确定立即进场施工,施工准备前置的做法保证了设计方案的真正落地。设计要求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农村实际,并要进行严格的设计审查。
③注重长效管理,确保项目实现最佳效能。世行贷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承包商还需要维护运行18个月,并负责做好对相关运行人员的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承包总价。之后,根据项目进展和分布情况,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由县(市)子项目办采用公开招标形式,择优选择专业环保公司,统一负责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实现最佳效能。
2.2、德清县的第三方模式
2.2.1、工程概况
浙江省德清县对全县151个行政村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供应商统一提供设备并承担全县污水设施的运营工作这种统一打包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的做法为浙江首创。
2.2.2、模式特点
①五位一体,长效运行。德清县建立“县―乡镇―行政村―农户―第三方”五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模式,加强对已建设施的正常运行与长效管理,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规范化、专业化。五位一体长效管理模式,“将老百姓和第三方纳入责任主体中,既“包干到户”,又有专业团队解决技术难题,在全省范围内,也是一种创新和尝试。”①
②统一标准,高效推进。德清县对终端处理设施统一采用一体化处理设备。传统做法是终端设施采用土建工程由各地分散建设,由于各自施工导致质量参差不齐,隐蔽工程多,单点投资小,站点数量又多,难以有效监管,影响质量又延误工期。德清统一采用一体化终端设备,由工厂标准化生产确保质量,保证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投资方面与纯土建方式基本持平。
③第三方治理,率先示范。终端设施运行维护由德清县统一委托第三方采用物联网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站点建好后,传统的做法是把站点的维护交由当地村民兼职管理,由于无法有效对其考核,加之责任心与专业度的原因,致使管理不善。统一委托第三方进行物业化管理后,县各级管理部门通过物联网信息化监管平台可有效对其进行考核与监督,降低管理成本,打造农村污水的移动物联管理新模式。
3、工程招标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3.1、健全法制法规,严格规范采购行为
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标标准体系。地方政府应在国家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的统一指导下,借鉴美国、日本等法规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的经验,积极探索制定全国性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建议将公开招标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首选采购方式。同时,要严格招标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做到公开透明。要建立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重大金额采购项目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进行现场监督。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要增强依法采购的观念,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各项规定。应将监理招标和运营管理招标统一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环节,从制度环节和经费保障环节确保招标工作的完整性。应该通过立法程序,尽早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排放和技术标准,为招标工作提供可信的政策依据。应通过法律法规健全规范招标过程,明确监管、责任、实施和考核主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长效管理机制。
3.2、引入国际工程招标思路,提高招标工作质量
国际上有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管理的先进经验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比如,宁波市世界银行贷款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从项目的选定―准备―评估―谈判―报批,从项目的执行到监督,到项目的后评价,工作过程十分周密。更让我们看到了国际工程招标模式的生命力。
受宁波模式的启发,2014年8月,浙江省发改委外资处确认世界银行贷款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谈判成功。该项目总投资24.6亿元,其中利用世行贷款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2.3亿元),主要用于浙江安吉县、富阳市、天台县、龙泉市等四个县(市)578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可受益农户达22.02万户。②
3.3、推行统一招标模式,提高招标效率
宁波市世界银行贷款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专门给成立了独立法人统一招标组织管理,这种统一招标模式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而言是一次指导思想的革新。虽然无法像宁波模式一样,每个地方政府都另行建立相应的独立法人来统一组织招标管理工作。但至少可以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要通过使用共同财政资金,建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集中采购,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可以预见,集中采购,统一招标将成为未来几年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主流做法。
3.4、发挥“第三方”优势,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由政府自己负责管理数量庞大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话,成本太大,收效也比较小。较好的方式是通过招标将其委托给第三方专业化公司,浙江省德清县在这方面做了大胆尝试。国外经验看,日本的做法也值得借鉴。在日本,一类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日常维护清理,一类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定期检查,相互补充。③这样对于日常维护工作的评估更为客观。各级地方政府应组织专业培训,并委托社会组织对第三方专业人员和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定级。就国家政策导向来看,从十八大开始,环境治理领域的第三方服务已经提高到国家意识层面。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5年4月,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计划》(俗称水十条),万亿级治污市场启动。浙江省的德清县以及西部地区的四川省特别是成都市和南充市,近两年推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委托管理打包招标,取得很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果,值得借鉴和推广。
4、结束语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新的现实课题。我们必须本着遵循其自身特点和规律,针对其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研究剖析国内先进做法,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大胆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浙江省宁波市、德清县的做法,为我们构建一种全国性的共性做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我们要依靠健全法制法规,借鉴国际工程招标经验,推行政府统一采购,发挥第三方服务优势等创新举措来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招标工作,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既“常用”又“长效”,真正服务于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
注释:
①张骥鸿,陈炜:《村民俞掌荣的“清水”生活》,载于《杭州日报》,2014年09月29日。
②程永高:《12亿世界银行贷款助22万浙江农户处理生活污水》,载于《浙江在线》,2014年08月10日。
③李育友:《国内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载于《科技与企业》,2012年第10期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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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么叫PPP项目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拓展资料:
PPP的模式特点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Ⅲ 农村污水治理项目
法律分析:中国水资源缺乏和水污染严重地制约着我国总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基础设施滞后和管理水平低下抑制了农村地区居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国家正在加大力度扶持新农村水改项目,农村地区的水环境治理应成为我国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十四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Ⅳ 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关于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总体安排部署,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切实解决当前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倒、生活污水乱排乱放、治理滞后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我县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共x市委办公室 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铜委办字〔xxxx〕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为目标,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有序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实现村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
(二)基本原则。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和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因地制宜,既要经济实用、操作简便,又要低成本运行、便于维护。严格按照“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实现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运转正常。在人口集中的村庄探索建立生活污水统一收集、沉淀厌氧、人工湿地、多级净化的污水处理模式。对移民搬迁新村建设,统一规划村庄排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
二、工作目标
(一)农村生活垃圾处理。xxxx年底,全县所有行政村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集镇启动建设垃圾中转站,行政村启动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房),村寨启动建设生活垃圾收集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与精准扶贫相结合,聘请由民政兜底的贫困户参与环境卫生保洁,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在中心乡镇(街道)修建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做到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处理。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xxxx年x月前完成xx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标准化处理。具体为:官舟镇黄龙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思渠镇荷叶村,和平街道大溪村,新景镇白果村,后坪乡茶园村、下坝村,夹石镇闵子溪村,官舟镇木子岭村,板场镇洋溪村x个传统村落;沙子街道空心李示范园区;乌江画廊旅游景区(和平街道、团结街道、思渠镇、洪渡镇)。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步骤
(一)规划选址阶段(x月xx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由县城管局聘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址,在布点和布局上要符合区域垃圾填埋场和集中收集转运站的基本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围绕村寨合理规划垃圾收集池,于x月底书面上报布点情况。官舟镇黄龙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沙子街道空心李示范园区由县环保局结合农村环境整治规划,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准化处理方案;思渠镇荷叶村,和平街道大溪村,新景镇白果村,后坪乡茶园村、下坝村,夹石镇闵子溪村,官舟镇木子岭村,板场镇洋溪村x个传统村落由县住建局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准化处理方案;乌江画廊旅游景区(和平街道、团结街道、思渠镇、洪渡镇)由县旅产办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准化处理方案。所有方案须在x月xx日前完成编制,x月xx日前完成审查。
(二)主体建设阶段(x月xx日~xx月xx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项目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快速推进,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验收投运阶段(xx月xx日前)。项目业主单位要对完工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将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专业验收组对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功能、运行等进行县级验收,确保投入运行有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及县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形成专人负责、上下联动、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研究制定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推进步骤和时间节点及保障措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介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引导农民破除陋习,积极支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状等形式,落实好村民的环境卫生责任义务,建立保障制度。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宣传先进经验,调动村民创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加大建设运营投入。多渠道筹集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推进、各记其功的原则,有效整合旅游、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农牧等相关部门项目资金,统筹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放开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采取合资、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导各地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适时适当收取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费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补贴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采用“一事一议”政策解决部分资金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村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处置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结合精准扶贫建立健全清扫保洁队伍,聘请保洁员必须是精准扶贫系统内的贫困人员。实施村规约束机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五)强化督办考核。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倒排工期,有序推进。县督查办要把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对未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将严格问责。
为改善我县农村卫生环境面貌,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xxx〕xx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x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xxxx-xxxx年)的通知》
(闽政办〔xxxx〕xxx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全面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水污染有效处理,按照“村点覆盖全面、群众受益广泛、设施运行长效、治污效果良好”要求,全面推进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整治我县农村普遍存在的生活污水污染问题,促进我县水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全面提升宜居环境质量,加快建设“厦漳泉生态型核心区”。
二、建设任务
(一)敷设完善雨污分流管网
对收集入厂处理的xx个村已建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计划新收集纳入相关污水厂进行处理的x个村,敷设完善雨污分流管网、支管及农户接户管。
(二)新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根据《长泰县“全民综合治水、共建美丽长泰”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全县需要新建污水设施的总计xx个村,各行政村(居委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设集中式或分散式处理设施(人工湿地),其中龙津溪沿岸x公里范围内所有行政村及自然村应作为建设重点。
(三)提升改造已建污水处理设施
目前,已建的xx个污水处理设施大部分存在缺乏有效管理、污水收集率低、处理设施无进出水、设施渗漏及管道破坏严重等问题,应根据其各自存在问题加以改造提升。
三、实施计划
(一)计划实施目标
xxxx年底前实现全县所有行政村及龙津溪沿岸x公里范围内所有自然村(包括县域范围内旅游农家乐项目)农村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计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约xxx处(含提升改造已建设施xx处),同时建设收集及接户管网约xxx公里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分年度如下(详见附件):
(x)xxxx年计划:建设xx处。
(x)xxxx年计划:建设xxx处。
(x)xxxx年计划:建设xx处。
(二)污水设施处理工艺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根据区位条件,因地制宜,选取建设模式。
x.区位条件方面。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生活污水应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不能进厂处理的村庄,应就地自建集中型、区域型、联户型或单户型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处理。鼓励人口集聚程度高或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x.工艺选型方面。根据村庄聚集程度和污水产生规模,选择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分散型农户,规模不大于x.x吨/日的,宜选择三格化粪池和人工湿地(含水田地或农地)工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连片村庄,规模不大于xx吨/日的.,宜选择厌氧池+兼氧滤池等组合处理工艺;拥有自然池塘或闲置沟渠且规模适中的村庄,规模不大于xxx吨/日的,宜选择厌氧池+氧化塘+人工湿地等组合处理工艺;对于土地资源紧张、人口集聚程度高、经济条件较好有乡村旅游产业基础的村庄,宜采取地埋式微动力污水处理工艺。人口聚集程度高且氮磷去除有较高要求的村庄,处理规模达到xxxx吨/日的,宜采用活性污泥法处理工艺。
四、建设模式
按照三年建设计划,xxxx年-xxxx年拟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约xxx处,计划总投资约x亿元。针对目前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的资金短缺、运营管理维护不善等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xxxx]xx号)文件要求,探索性地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具体内容如下:
x.操作模式参照PPP模式常规做法,结合我县基本情况,由县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将全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成x个PPP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资金实力强且有污水PPP投资经验的社会投资者进行全额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中标单位成立专门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整体运营与管护工作,县政府根据招标约定价格按月支付污水处理费用,以及按规定年限(十年期以上)分期向投资商支付建设费用及适当投资回报,并在达到合同签订年限后将污水设施及其所有权、运营权移交县政府。
x.资金来源资金来源由PPP投资商投入,还款资金来源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全额承担。
五、工作要求
x.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既定目标任务,制订工作计划,细化量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务求工作实效。县城建局作为项目牵头实施单位要依法依规,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各乡镇(场、区、办事处)作为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落实好选址、征地等各项工作。
x.加强配合,保障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密切配合,合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县城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要按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多渠道积极向上争取相关补助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x.加强管护,确保效益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加强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对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落实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充分发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Ⅳ 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
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切实解决当前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倒、生活污水乱排乱放、治理滞后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羣众生产生活条件。下面是我分享的2017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希望大家会喜欢!
Ⅵ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工程招标有了解的吗
农村生活污水的长期稳定运行与多方面因素有关。项目建设只是其中的一环,项目投产后的长期运维管理是关键。初期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大多处于探索阶段,对项目建成后的运维管理和监督缺乏理性思考。一些农村和城市垃圾处理项目在招标规划中没有将运营管余雹理招标作为保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长效”的重要环节,导致后续运营出现空缺部分项目的管理和运维。运维资金的匮乏沦为晒太阳的项目。
来自分散乡村和小城镇的产品往往忽视了规划和设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师系统工程,高质量的农村污水处理设备厂家对此工程具有明显优势。许多竖仿帆地区在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时,都没有考虑当地乡镇的自然条件和大拆因地制宜的分村方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涉及的部门较多,包括环保单位、水务部门、城管、水务组等,很多管理和职责不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等社区民生项目没有综合管理部门。这直接导致供应关系缺乏系统的管理程序,如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备和运营。
Ⅶ ppp项目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完成某个项目,由政府特许授权给该私人组织,以合同履约的形式完成该项目。
不少人经常会在新闻媒体上看到ppp项目这个概念,究竟这个ppp项目真实含义是什么呢?又有哪些特点?下面让我们一起去了解吧。
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一般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
PPP模式主要运用于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铁路、地铁、隧道、港口、河道疏浚等)、公用事业项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以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治理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学校、医疗、养老院等)等领域。
ppp模式的主要分类:
BOO(建造、拥有、运营):企业自己融资、建立、并拥有永久的经营权。
DBOT(即设计、建设、经营、转让):企业负责设计、建设,完工后进行特许经营,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
O&M(运营与维护合同):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TOT(移交、运营、移交):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移交给政府方。
ppp模式优点:更高的经济效率[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更高的时间效率、增加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提高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的财务稳健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品质得到改善、实现长远规划、树立公共部门的新形象、私营机构得到稳定发展等。
ppp模式缺点:私营机构融资成本较高、特许经营导致的垄断性、复杂的交易结构带来的低效率、长期合同缺乏灵活性、成本和服务之间的两难选择等。
Ⅷ 什么是PPP污水处理项目
废水处理的目的就是对废水中的污染物以某种方法分离出来,或者将其分解转化为无害稳定物质,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一般要达到防止毒物和病菌的传染;避免有异嗅和恶感的可见物,以满足不同用途的要求。废物处理基本方法是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或几种方法配合使用以去除废水中的有害质,按照水质状况及处理后出水的去向确定其处理程度,废水处理一般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废水处理基本方法:(1)一级处理采用物理处理方法,即用格栅、筛网、沉沙池、沉淀池、隔油池等构筑物,去除废水中的固体悬浮物、浮油,初步调整pH值,减轻废水的腐化程度。废水经一级处理后,一般达不到排放标准(BOD去除率仅25-40%)。故通常为预处理阶段,以减轻后续处理工序的负荷和提高处理效果。废水处理基本方法:(2)二级处理是采用生物处理方法及某些化学方法来去除废水中的可降解有机物和部分胶体污染物。经过二级处理后,废水中BOD的去除率可达80-90%,即BOD合量可低于30mg/L。经过二级处理后的水,一般可达到农灌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故二级处理是废水处理的主体。但经过二级处理的水中还存留一定量的悬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机物、溶解性无机物和氮磷等藻类增值营养物,并含有病毒和细菌。因而不能满足要求较高的排放标准,如处理后排入流量较小、稀释能力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地下水的补给水源。废水处理基本方法:(3)三级处理是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病原体等。废水的三级处理是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化学法(化学氧化、化学沉淀等)、物理化学法(吸附、离子交换、膜分离技术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种“深度处理”方法。显然,废水的三级处理耗资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资源。废水处理相当复杂,处理方法的选择,必须根据废水的水质和数量,排放到的接纳水体或水的用途来考虑。同时还要考虑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残渣的处理利用和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以及絮凝剂的回收利用等。常用的废水处理基本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废水处理基本方法:(1)物理法:废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废水中污染物的性质、组成、状态及对水质的要求。一般废水的处理方法大致可分为物理法、化学法及生物法三大类。利用物理作用处理、分离和回收废水中的污染物。例如用沉淀法除去水中相对密度大于1的悬浮颗粒的同时回收这些颗粒物;浮选法(或气浮法)可除去乳状油滴或相对密度近于1的悬浮物;过滤法可除去水中的悬浮颗粒;蒸发法用于浓缩废水中不挥发性的可溶性物质等。废水处理基本方法:(2)化学法:利用化学反应或物理化学作用回收可溶性废物或胶体物质,例如,中和法用于中和酸性或碱性废水;萃取法利用可溶性废物在两相中溶解度不同的“分配”,回收酚类、重金属等;氧化还原法用来除去废水中还原性或氧化性污染物,杀灭天然水体中的病原菌等。废水处理基本方法:(3)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处理废水中的有机物。例如,生物过滤法和活性污泥法用来处理生活污水或有机生产废水,使有机物转化降解成无机盐而得到净化。以上方法各有其适应范围,必须取长补短,相互补充,往往很难用一种方法就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一种废水究竟采用哪种方法处理,首先是根据废水的水质和水量、水排放时对水的要求、废物回收的经济价值、处理方法的特点等,然后通过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试验,并按照废水排放的指标、地区的情况和技术可行性而确定。目前,我国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废水处理基本方法:废水处理基本方法1、活性污泥工艺活性污泥工艺是国内外城市污水处理工艺的主流,由于其较高的处理效率,运行稳定可靠,而被大中型污水处理厂广泛采用。主要设备:排污泵、格栅、吸砂机、刮吸呢机、曝气机、潜水搅拌机、滗水机、回流泵、压榨机等。废水处理基本方法2、氧化沟工艺从本质上讲,氧化沟工艺是传统活性污泥法的一种变形和发展,最突出的优点是在保证稳定高效的处理效果前提下,占地面积小,运行管理简单,降低了总投资和运行费用,同时除氮,除磷的效果优于传统活性污泥法。氧化沟工艺也有许多类型,按池型,运行方式、曝气设备的差别。主要设备:排污泵、格栅、转刷曝气机、潜水推流器、污泥回流泵、刮吸泥机、压榨机等。
Ⅸ PPP项目合同体系及关键条款
PPP项目作为改变传统的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新变革,呈现出参与主体(交易主体)众多,交易周期超长,交易方式规范等特点。而不同交易主体、诸多交易环节、每项交易目标及其每一项变化,都将最终通过具体的合同文本予以体现。在PPP庞大的合同体系中,又以项目特许协议为核心。如何设计项目合同体系,特别是特许协议的关键条款,平衡项目各方重点关切,顺利完成谈判,最终实现PPP项目落地实施,是PPP实务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一个内容。本文以线性工程特许经营项目为视角,在介绍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项目特许协议的关键条款,以期对具体的项目实践有一定帮助。
一、线性工程PPP项目的特点
不同类型的PPP项目,交易结构差异很大,合同体系的关注重点及关键条款亦有巨大差异。研究PPP项目合同体系及其关键条款的基础是搞清楚相应项目的特点。
根据地理分布的特点,可以将PPP项目分为:
点状项目,如垃圾发电、污水处理等。其特点在于项目分布的地理位置仅限于一个特定的区域范围,而且多是位于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极少跨行政区域。
片状项目,如流域环境治理、新城开发、园区项目等。其特点在于,项目分布的地理位置一般只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也有可能分布在若干个行政区域。
线状项目,如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地下管廊、输(引)水工程等。
线状项目,由于其自身的构造物特点,多数要跨越多个行政区域,一个项目需要多个政府的授权,但社会资本一般只能统一为一家。其特点在于,项目占地多、拆迁工作量大、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项多、投资费用变动大、协议需要约定的事项多等。无论是项目采购程序,还是工程建设过程,以及后期运营管理等均比较复杂,伏族扮需要协调多地政府。
部分片状项目也存在前述特点,而点状项目则相对要简单的多。
二、PPP项目的主要交易主体
与一般的交易相比,一个完整的PPP项目涉及的交易主体数量多且复杂。线性工程PPP项目中,由于一般都要涉及到多个政府方,衍生的交易关系会变得更加复杂。
1、政府。政府方是PPP项目最重要的参与主体,承担的主要任务包括:向社会资本授权,承诺兑现对社会资本的付费或补贴,维护良好的项目建设、运行环境,对项目建设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及行使必要的介入权,到期收回项目资产等。此外,政府还是PPP项目的主要启动者与政府采购程序的组织者。
2、社会穗巧资本,也称投资方,是在PPP项目中,仅次于政府方的重要角色。社会资本承担的主要任务包括:为项目融资,负责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及移交,享有项目投资回报的权利,承担到期向政府移交资产的义务,还要承担项目的投资风险。
3、融资方。由于PPP项目自身的特性,投资方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此外,随着融资渠道的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仍是PPP项目的主要方式之外,基金(包括政府引导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种资金,也在通过设计成形式各异的金融产品进入PPP项目,增加了PPP项目建设资金的供给来源。
4、工程承包商。PPP项目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在整个项目中的重要地位和比例,工程承包商自然有了在整个合同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与一般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同的是,PPP项目中的工程承包商很可能本身又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这是因为,在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这些投资巨大且主要以工程投资为主的PPP项目中,施工、融资、管理优势明显的特大型施工企业或其母公司,同时很可能就是项目的社会资本。在此类工程的bot+EPC模式下,更是如此。其标准结构就是,施工企业或其母公司以社会资本的身份获得政府的项目授权,施工企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缺灶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直接承担项目工程,之后再转入项目运营,从而实现项目从始至终的全产业链式的资源整合,这本身也是世界工程项目管理的趋势,并早已获得我国政府的鼓励。
5、各类中介机构。鉴于PPP项目整个交易结构的复杂性、专业性,同时又有对合法合规性的更高要求,因此,专业的中介机构在PPP项目中更加显得不可或缺。这里面包括:为完成政府采购程序而提供采购服务的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拟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及帮助设计交易结构的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全程跟踪项目,解决项目推进过程法律问题,为项目合法合规运行提供保障并拟制项目各类合同的律师;还有特定行业的业务咨询机构等等。
6、社会公众。虽然社会公众在PPP项目中的角色看似并不突出,但却丝毫不应被忽视。在整个PPP合同体系中,特别是在使用者付费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项目中,社会公众是支付义务的直接承担者且其人数众多,服务价格及其变动、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社会公共的感受和反应也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
7、其他参与方。
三、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按照交易主体、合同内容进行分类,PPP项目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项目授权协议及投资框架协议
一般而言,政府方需要与投资方签订两份协议:
一份是投资框架协议,也可以称为投资协议。签约方一般是政府与投资方,主要内容是明确政府与投资方在具体项目上的核心权利义务。对投资方而言,可以起到锁定项目投资权利及政府的主要支持条件的目的;对于政府而言,可以起到锁定投资方的投资责任的目的。框架协议签订之后,对投资方而言,项目已经“落袋”;对政府而方,项目投资已经有了着落。
特许经营协议,也称项目授权协议。一般在投资框架协议签署后30日内,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会与投资方成立的项目公司(SPV)签订项目特许协议,对项目的商业条件进行全面、详细、具体的约定,是一份保证项目从启动、建设、运营、移交整个过程的完整的、可操作的协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PPP项目一般由政府授权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完成涉及的相应项目的投资协议、项目特许授权协议的签署。但对于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这类占地面积巨量,涉及拆迁安置、地上地下管线迁移、取土弃土、施工用地用路等等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多种手段推进的项目而言,仅与交通部门等职能部门签署一份协议显然是不够的,会出现特定行业部门届时协调不动其他同行政级别兄弟部门的情况,造成项目建设无法推进。务实的办法是,项目投资框架协议必须以政府的名义签署,将项目建设阶段,政府的支持、协调等直接关系项目施工推进及建设补助落实的义务名实相符起来,避免国土、财政等强势部门不买作为平级的实施机构的相关行业部门“账”的情况。
2、股东出资协议
股东协议并非在所有的项目中都会有。一是在投资方全资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况下,不存在多家股东,自然不存在股东协议;二是在部分投资项目中,股东之间以项目公司章程替代了股东出资协议,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现在公司章程之中,也不存在单独的股东协议。但在多股东的项目中,一般都会有一份股东协议。
与普通的投资项目出资协议不同的是,PPP项目股东结构可能会更加复杂,既有代表政府利益的国有平台股东,又有财务投资者身份的股东,还会有工程承包商、材料供应商、运营商,甚至是融资方角色的股东。其突出的特点之一是,股东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普遍而复杂,甚至涉及项目公司的交易主要都是与股东及股东相关方的关联交易,各个股东投资项目的目的及获得回报的时点、方式也不相同。协议中既要对各不同角色股东的利益诉求完整反映,也必须体现各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以达到不同背景股东利益和责任的全面均衡,各得其所,都能接受。这一点,在BOT+EPC模式下的项目中,由于负责投资、运营与负责施工的不同股东,在投资回报的时间节点和营利模式上存在明显差别而显得特别突出。负责施工的一方其回报在项目建设期,对项目后期的运营并不十分关注;而负责投资、运营的一方其回报主要在项目运营期,特别是运营后期,施工质量、成本的控制对其有更重要的意义。各方的利益和风险如何进行平衡和分配,直接影响到交易结构的质量。
3、融资协议
项目融资是ppp模式中的重要内容,而且当前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已经变得极其丰富。总体而言,融资协议体系,包括了项目公司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体系以及项目公司以项目收益权为质押品与借款人的抵押合同或项目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的签订是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政府最为关注的问题。因此,投资方的融资方案,以及融资方案项下的借款合同及其生效条件、关键条款,特别是融资方的介入条款设定,是项目公司获得特许权的重要前提。一般而言,特许协议中均有“融资交割”的安排,作为项目特许协议生效的前提。
此外,除了项目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为项目融资投资进行担保外,按照“项目融资”的商业逻辑,借款人更看重的是项目自身现金流的担保价值。在高速公路领域,通行费收费权质押已经有成熟的经验和作法,也是高速公路项目融资的主要担保物。但对于同为高速公路特许权内容的服务设施经营权、广告经营权对应的现金流的担保价值,却因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暂不能作为质押担保物,需要法律的进一步规制。
4、保险协议
在现阶段,保险并不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关注的重点。但预计未来会逐渐重视起来。
保险协议依据不同的项目会有不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货物运输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施工机具综合保险、雇主责任险及项目的社会责任险等。
此外,在PPP项目中,政府方一般会对保险协议进行相应的要求:主要包括社会资本需要持续进行投保且需将保险凭证提交政府;被保险人应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保险人需要同意放弃一些关键性权利,包括代位权、抵扣权等;保险合同的变更,政府方需要事先同意等。
5、履约协议体系
PPP项目中的履约协议与一般的项目实施合同体系并无实质的区别,在拟制与履行的过程中,在遵照一般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遵守PPP项目的管理要求即可。履约体系主要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的购买合同等。
6、中介服务协议。
PPP项目中的中介服务机构,一般包括项目咨询机构,律师及融资顾问等。无论政府一方,还是社会资本一般均需要有各自的咨询、法律及融资中介提供支持。
但在目前的PPP项目实际操作中,由于政策处于实施初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规范现象。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政府方与潜在投资方已经就项目进行实质性接触,甚至就核心条件进行谈判,已经“圈定”了投资方,此时,政府与潜在投资方可能会共用一拨中介机构,且形式上由政府委托咨询中介,社会资本委托法律及融资中介。而实质上,所有中介机构均由潜在社会资本方指定或“管控”。这是目前PPP项目实施中存在的现实,也是政府方能力不高,相关法规政策执行不到位、不规范的表现。
四、PPP项目授权协议的关键条款
(一)两部委的合同示范文本
为指导全国PPP项目工作推进,特别是在PPP政策实施初级阶段,更好地引导各地PPP项目的实施推进,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分别发布了各自的PPP项目合同指南,对PPP项目授权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指引性的规范和释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其形式均以部委规范性文件附件的形式印发。由于两部委的合同指南均为指导性,仅具有参考作用,并不作为具体PPP项目强制适用的依据。
同时,两份合同指南也存在着不小的差异,其中财政部的版本更为完善和详细;而发改委的版本则要原则和简略很多。另外,两个版本在结构体系上亦存在不小的差别。在目前的项目实际操作中,由于财政部的指南更详细、操作性更强,多数项目是参考财政部合同指南的体系和内容来编制合同文本的。
(二)关键条款
1、合同主体
在合同主体的确定上,有以下问题需要关注。
一是由于PPP项目的政府支付义务应当纳入预算,以确保政府支付责任的落实,保护项目公司的权益。因此,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如不属于独立的预算主体,则不具备特许协议的签约资格,社会资本应与相应的市、县、区政府签订合同,以避免出现政府支付义务由于无同级人大通过,支付责任落空的被动局面。
二是对于线性工程而言,由于需要跨越多个独立的授权主体行政区域,相应地就存在多个政府授权主体。因此,在实际签约的过程中,一般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沿线政府统一作为甲方,分为甲方1、甲方2等,与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共同签订一份投资协议和特许协议,相关各方适用一样的条件(如有个性要求,采用单独条款予以明确);另一种是,项目沿线政府分别与投资方和项目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和特许协议,主要内容基本一致,项目仍然保持了完整性,但将每个行政区域内的个性问题作出个性约定,以兼顾到不同地方政府的个性化需求,也便于项目谈判、项目采购的推进。
2、特许期限
PPP项目特许期限并没有一个统一一致的规定。有些行业有具体的规定,比如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的上限进行了规定;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和公用带来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期限有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就是不超过30年(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适当延长)。至于特许期限的下限,暂未见明确规定。财政部在2015年要求报送第二批PPP示范项目中,要求项目期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一般认为,PPP项目的特许期限在10年至30年之间。
现在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由于项目的投资回报预期普遍不理想,按照预期收益率计算的特许经营期超过了行业或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最长期限该如何处理?比如,中西部地区的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最长为30年。而有些项目在完成政府方承诺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前提下,需要四十年甚至更长,方可达到预期收益率。此类项目一般是社会效果好,而经济效率差,且地方政府无力通过地方债方式修建成非经营性的还贷性高速公路。在收费公路方面,虽然国家总的政策方向是降低收费标准、延长收费年限,但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未完成修改的前提下,此类项目特许期限的合同约定如果长于国家法定最长期限,则显然将面临着巨大风险。
3、融资安排
融资问题在PPP项目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也是个牵涉面很广的问题。
(1)关于融资交割。通常情况下,政府方一般会将社会资本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作为项目特许协议正式生效的前提。社会资本方与融资机构签署融资交割文件将作为社会资本方正式获得特许权的核心条件。这一要求可以理解为政府对社会资本信用的检测与信用风险锁定。但在当前的实际操作中,有一些大型的PPP项目,比如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由于地方政府迫切希望引入有实力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完成这些预期收益并不突出或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的项目建设,一方面,地方政府急需投资拉动,在与这些大型国有企业的谈判中,本身的谈判优势并不明显;另一方面,在当前的经济结构中,此类大型国有企业的整体信用和完成项目的实力显然要优于一般的民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并不担心此类国有企业的融资能力和后期的融资风险,也就相应地对此类国有企业完成融资交割不做要求。一般而言,仅要求在项目投资人政府采购阶段,提供银行同意为项目提供贷款的意向函即可,而不做更多、更高的要求。
(2)关于再融资。再融资的方式一般包括,利用项目收益权进行融资及利用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融资。再融资可能会涉及到项目经营主体的变更,进而影响到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一般情况下,政府方均会要求对再融资行为进行事先审查,并同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对政府方而言,项目是否完成建设的风险为其关注重点,因此,对于再融资所可能涉及的股权变更(可能诱发投资人的实质变动)一般会明确一个锁定期。比如,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或之后的两年内,方可有限度地允许导致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的行为。
4、项目用地
为提高项目收益,土地供应一般由政府方负责。此外,为了增加项目吸引力,政府方一般对土地的条件会是:项目自身的非经营性用地由政府负责划拨提供,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包括完成土地征收、矿产压覆的赔补偿、地上地下拆迁工作等,项目公司获得“净地”进行项目建设。同时会约定,因拆迁造成的延误,包括因拆迁受阻造成的项目停工、窝工进而造成项目建设的延误,不视为项目公司的责任。
另一方面,为提高项目收益,政府方可能会为项目配置一部分经营性用地作为提高项目公司收益率的操作方式。比如,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设施用地、收费站上下站口加油站用地、项目公司在地市区域内的办公用地等,社会资本一般会考虑在项目特许协议中,直接由地方政府以最优惠价格明确给项目公司。此类协议,由于需要考虑土地法规公开交易的要求,需要在特许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并与政府方保持好沟通,且该等约定又不能违反土地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要确保在实际操作中,确保项目公司获得该等地块,达到投资预期。
5、可行性缺口补助
对于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方预期收益的PPP项目,往往会约定政府方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义务。广义上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既包括政府方负责的土地征迁支出,也包括政府方以货币方式对项目公司的财政补贴。
从政府方角度,为平滑财政支付曲线,在补贴额一定的情况下,一般希望补贴的年份越长越好,并体现在采购阶段的评分标准中;而从社会资本角度,则希望在项目开工前即能全部补贴到位最好。原因在于,早到位会减轻其融资压力,更主要则是避免政府方信用风险。
此外,特许协议中,要求把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内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大审议通过,并将其作为政府的一项合同义务,已经是社会资本方的一个基本诉求。
6、履约担保体系
除不超过项目概算2%(总数不超过500万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外,社会资本还可能会承担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概算10%)、运营维护保证金、移交保证金。但实际项目中是不是需要缴、如何缴,需要双方谈判。
履约担保体系的设定取决于政府方与社会资本在具体项目中的地位博弈。在一些国有资本参与的项目中,社会资本甚至不同意提供此类保函。因其本身就是更上一级政府的信用,而政府方自然会认可社会资本的履约能力,在具体的协议条款上不会强求。
7、双方承诺
特许协议中的双方承诺是整个合同中的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明确了政府方需要在本项目上兑付的主要条件,包括:同意授权、可行性缺口补助、土地提供条件、协助审批、不干涉、竞争性项目的禁止、监督检查等;社会资本需要在本项目上兑付的主要条件,包括:接受授权、完成融资、依法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进行运营维护、收取项目使用费用及获得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按时移交等。
双方承诺的具体条件,取决于项目自身的条件及双方的具体谈判地位。
8、股权变动的限制
在PPP项目中,在项目公司与社会资本之间,社会资本才是真正的承担合同主要义务的一方,项目公司只是一个方便交易的法律实体,特别在项目建设期更是如此。政府方真正看中的是社会资本的投资能力和信用。因此,在特许协议中,如何锁定项目公司的股权变动便成为政府方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但投资方为了实现有限追索,承担有限责任,则会在此条款上持与政府方对立的立场。
股权变动的限制约定一般而言,不仅包括股权转让限制,也包括了发行可转换债、增资、股权质押、股权托管、让渡表决权等任何可能导致实质性变动股权或项目控制权的行为。此外,不仅包括项目公司的直接股权,也包括了项目公司之上的任何一个层级的股权变动的限制,直接至社会资本自身这一层级,以确保项目的实际投资方不发生变动。
从时间来看,政府方对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的主要要求是在项目竣工完成之前。因为,项目建设期结束完成竣工验收之时,社会资本已经完成了主要的投资义务。对政府方而言,项目在成功建成之后,项目失败的风险已经很低。特别是对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输水引水工程而言更是如此。进入正常的运营期之后,政府方对项目公司的股权变动限制会随之减少。
9、付费机制
付费机制主要取决于具体PPP项目的现金流模式。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市政道路、公园园林、河道治理等,只能采取政府分期付费,同时配套小部分的商业资源,以此实现投资者回报;如果是使用者付费项目,如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则可能由于目前的项目主要是一些社会效益好、投资回报差的项目,则需要在进行使用者付费的同时,配套以财政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具体的补助方式可能包括,政府方提供项目“净地”、给予项目概算一定比例的补贴等。
10、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程序的约定是PPP项目协议的一个必备条款,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由于对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属性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争议,因此,此条款的约定也存在一些不一致之处。其争议的关键点就在于特许经营协议究竟是不是民事性质的协议。如果是民事性质的协议,则争议条件的约定范围就会有不小的空间,包括仲裁、诉讼;而仲裁既可选择本地仲裁,也可也选择第三地仲裁,以避开当地的司法保护。但如果地方政府坚持将其定性为行政协议,有关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地的约定就变得没有意义。
由于目前普遍认为,特许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故一般约定为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解决。但也有部分项目,社会资本方坚持要求约定异地仲裁。
五、PPP项目协议的逆标准化趋势
虽然从国家层面制订有相应的合同指南,包括财政部财金〔2014〕1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投资[2014]2724号,希望能够统一PPP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发展改革委甚至对PPP项目合同有明确要求,即“原则上,所有模式项目合同的正文都应包含10个通用模块:总则、合同主体、合作关系、项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 。但是,在不同行业、不同的具体项目中,项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同,政府方与社会资本的博弈实力不同,进而谈判地位千差万别。因此,必然面临着同一类型的PPP项目合同的条款不一致,甚至出现合同条件、合同文本结构差异巨大的情况。
从中央政府层面,希望各部委加快制订本行业的PPP项目示范协议文本,以便降低交易风险,减少谈判时间,加快项目进程,节约交易成本。一部分中央部门已经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比如,交通运输部提出在2016年底前出台高速公路特许项目示范文本。但由于实际项目的复杂性、多样性,具体项目磋商结果的千差万别,实际的签约文本则呈现显明的非标准化趋势。
PPP项目特许协议的逆标准化趋势也是项目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符合市场自身的规律。为此,决定了包括律师在内的中介机构能够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需要精心设计更加适合具体项目的交易结构和合同文本。中介机构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协议双方自身条件达成的平衡,量体裁衣,拟制更符合项目实际需要的合同文本,以更适合项目的顺利执行,最终实现项目各方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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