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市的污水排到哪里去 急
这句话问的不明确.
第一步,基本纳入城市管网;
第二步,进入污水厂(如白龙港城市污水厂)
第三步,污水厂外排到长江
㈡ 垃圾场的污水能处理吗
只要是污水都能处理的 垃圾场的首先要过滤 过滤完再加入絮凝药剂进入沉淀池 检查上清液是否达到排放标准
一般是以焚烧和填埋为主要的处理手段
不过目前也在开发以焚烧垃圾的热能发电的手段
想要留住好运气,那么就让周围环境保持最干净舒爽的状态。这个日子是个个人清洁日,自己的房间、书桌、抽屉打扫干净外,电脑里的垃圾档案也顺便清一清。为家中加上点秋冬气息的装饰也不错。此外也是颇适合读书进修的日子,学习点课外知识,尤其对上班族而言很有在工作中意外派上用场的可能。
洗衣房的污水属于一般的生活污水。要看污水量。
一般生活污水的流程:(洗衣房污水)
调节池----缺氧池-----厌氧池-----生物接触氧化池-----沉淀池-----消毒-----排放
----------------- 污泥回流-----污泥抽粪车外运
分开处理的。
拓展阅读:污水处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也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上海建亚洲最大的气体发电厂:老港垃圾填埋场 一半绿化 一半发电
据悉,上海建亚洲最大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厂,该专案是亚洲地区目前最大的垃圾填埋气体发电专案之一,上海老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正式开业。该专案完全满负荷生产后,每年可向国家电网输送电力约1.1亿千瓦时,满足约10万户居民的日常用电之需。
该专案完全满负荷生产后,与相同发电量的火电相比,每年节约发电用煤约3.78万吨,每年减少了填埋场区8100余万立方米可燃易爆填埋气体的排放,同时向国家电网输送电力约1.1亿千瓦时,解决约10万户居民的日常用电,可一定程度地缓解上海日趋紧张的电力供需矛盾。
据悉,首批从老港生活垃圾场中产生的“生物质电”,最快将于今冬明春输往上海市民家中。届时,上海电源将呈现火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多元化发电结构。
上海老港生活垃圾填埋场每天处置生活垃圾8000多吨,占上海市区垃圾产出量的70%以上,老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今后将负责将这些垃圾中产生的沼气收集起来,并用于发电。据介绍,该填埋气发电专案本期建设规模为12台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5兆瓦。工程总投资近2亿元。目前收集、净化、发电系统已初步建成,并已有2台发电机组投入孤网执行。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for domestic waste ( GB 16889-1997 1998-01-01实施) 本标准从保护环境的需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要求,填埋场入场要求,填埋作业要求,封场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场所;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垃圾渗滤液由于成分极其复杂,如果用一种方法很难把它处理达标。所以,一般需要不同型别工艺方法组合处理,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要求。不同型别方法的组合一般是用生物法或土地法作为预处理,然后用物化法作为后处理。要达到日益严格的渗滤液处理排放标准,这种工艺的组合将是一种趋势,关键是各种工艺的搭配和协调的问题。
垃圾渗滤液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有:
①渗滤液水量变化较大,尤其是季节性变化量很大,在雨季里水量比较大。针对这个问题,一般填埋场采用管道把多余的渗滤液排到一个预留的池子里,等晴天渗滤液少的时候再进行处理。
②渗滤液水质特性变化大。不同填埋场,由于诸多因素不同,其水质存在很大差异,所以适用于某填埋场渗滤液的处理方法不一定也适用于另一填埋场渗滤液的处理。
③渗滤液中氨氮浓度高,尤其是在填埋后期其浓度更高。高浓度的氨氮对微生物的活性有抑制作用,而现有的氨氮吹脱又造成空气的二次污染和吹脱塔结垢问题;有人提出超声波吹脱法,这种方法比传统吹脱法氨氮的去除率提高了门%-164%,CODcr去除率为24.90%-34.76%,比传统的吹脱法提高了21%。超声波的最佳工艺引数:PH为 11,时间为41min,气水比 1000:1[8]。渗滤液处理费用高且难以达到排放标准。填埋场在封闭前,一般渗滤液浓度高且较难处理,即使采用厌氧一好氧生物处理工艺也难以达到排放标准;而高标准的渗滤液处理厂投资大,执行管理费用高,许多填埋场因为资金不足受限。
生物法是渗滤液处理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由于其执行费用相对较低、处理效率高,不会出现化学污泥等造成二次污染,因而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具体的工艺形式有传统活性污泥法、稳定塘、生物转盘、厌氧固定膜生物反应器等。
1、如果不能直接界定生产产品而发生的排污费,可入管理费用科目 ;
2、如车间生产直接产生的排污费用,可入制造费用,成本核算时,将排污用归集到生产成本的科目;
污水处理指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并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
按污水来源分类,污水处理一般分为生产污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生产污水包括工业污水、农业污水以及医疗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是指各种形式的无机物和有机物的复杂混合物,包括:①漂浮和悬浮的大小固体颗粒;②胶状和凝胶状扩散物;③纯溶液。
按水污的质性来分,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污染物主要有:⑴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水;⑵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⑶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的农田污水;⑷堆放在河边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⑸水土流失;⑹矿山污水。
或者做旧书卖,或者溶成纸浆。
㈢ 上海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2003年至2005年实施了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总投资约40亿元人民币,紧紧围专绕以“治水为中心属,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同步推进水环境整治和两岸开发建设。实施以改善水质、陆域环境、绿化建设为目的,共涉及截污治污、两岸绿化建设、环卫码头搬迁等8项工程措施。详见: http://www.sscrpho.org/苏州河环境整治专项网页
㈣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船舶污染,保护和改善上海港水域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污染,是指船舶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域环境,产生损坏水环境质量、危害人体健康、损害水生物资源的现象。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水域范围内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个人。第四条(管理原则)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的原则。第五条(主管与协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是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公安、环保、环卫、民防、港务、船检、卫生检疫、水利、海洋管理部门和渔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防污染结构和设备的要求)
船舶的防污染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持有相应有效的防污证书。第七条(防污染设备的运行管理)
船舶的防污染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使用、保养和维修,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第八条(操作和记录)
船方从事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作业、生活污水作业或者船舶垃极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操作情况。第九条(委托接收处理)
船方委托接收处理船舶污染物的,港务监督应当向船方提供接收处理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法等资料。
受船方委托接收处理船舶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在接收处理完毕后,向船方出具书面凭证,载明接收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将接收处理情况按月报送港务监督。
船方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委托接收处理船舶污染物的情况,并可持接收处理单位出具的书面凭证和相应的记录簿,向港务监督办理污染物接收处理签证手续。港务监督审核书面凭证和相应的记录簿后,签发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签字盖章。第十条(铅封制度)
港务监督可对下列船舶的排污设备采取铅封措施:
(一)限于港内作业的船舶;
(二)防污染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船舶;
(三)在黄浦江上游水域停泊30日以上的船舶;
(四)其他可能严重污染水域的船舶。第十一条(铅封后的要求)
船舶排污设备被铅封后,船方应当保持铅封的完好,如发现铅封有损,应当及时向港务监督报告。
船方如需启封排污设备,应当事先报港监督审核同意。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启封排污设备的,船方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港务监督报告,并在油类记录簿或者机舱日志中如实记载有关情况。第十二条(污染应急计划)
船方应当制定相应的船舶污染应急计划。
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时,船方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通报情况,并向港务监督报告。第十三条(应急救援)
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调用污染清除设备和器材实施救援。第十四条(强制措施)
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港务监督可以采取强制清除或者强制拖航措施,控制或者预防污染损害。由此发生和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第十五条(船舶污染水域后开航的限制)
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船方必须办妥有关污染清除、污染赔偿或者赔偿的经济担保手续后,方可开航。第十六条(油污损害的经济担保)
装载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油污损害经济担保手续。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应当委托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标准,其中排放含油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的,在排放的24小时前报港务监督批准,排放生活污水的,在排放的24小时前报港务监督备案。
任何船舶不得向水域排放残油、货物残渣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㈤ 上海市是怎样处理生活垃圾的
上海约70%的垃圾处理都在上海老港固废基地。但基地处理垃圾的速度远远赶不上垃圾产生的速度。因此关于垃圾末端的处理,据报道,上海市重大工程、上海规模最大的湿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老港湿垃圾一期项目,将在明年底投产。
堆肥处理
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至55~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再资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养分含量低,杂质含量较高,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需在堆肥预处理或后处理单元进行严格分选。
综合处理技术研究势在必行。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主要障碍一方面在于垃圾自身成分复杂、难于进行资源化利用。
另一方面是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还没有跟上,现有利用技术往往采用单一的模式(比如焚烧发电),对不同的垃圾成分采用同一方法处理,造成了处理过程自身大量的消耗,经济性差。因此,因地制宜,根据垃圾成分的不同,进行综合处理关键技术的研究,对从根本上解决垃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生活垃圾
㈥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环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和本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环保、水务、海洋、绿化市容、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相关防治工作。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四条(船舶防污设施配置和使用要求)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准确录入货物信息。第五条(水域禁排要求)
禁止船舶向黄浦江排放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压载水。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双方船名、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以备查验。限于港内航行的船舶,可以在接收作业完毕后一个月内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第七条(垃圾分类收集)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
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份的垃圾,应当单独存放。未单独存放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可以拒绝接收,或者将所有垃圾作为危险废物予以接收。第八条(铅封)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下列船舶的排污设备采取铅封措施:
(一)上海港内航行、停泊、作业30日以上的船舶;
(二)在船坞内修理的船舶。
船舶如需启封排污设备,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启封排污设备的,船方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启封情况应当在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第九条(冲洗甲板要求)
冲洗船舶甲板,应当事先进行清扫。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冲洗甲板:
(一)甲板上沾有污染物的;
(二)在特殊保护区域内的。第十条(船舶大气排放要求)
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
禁止船舶在上海港内使用焚烧炉。第十一条(船舶燃油使用要求)
在上海港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
本市鼓励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清洁能源。第十二条(岸电供应)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保、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推进上海港岸电设施发展,鼓励、扶持码头建设岸电设施。
船舶靠泊配备岸电设施的码头,符合改用岸电条件的,应当关停燃油发电机,使用岸电。第十三条(声响装置使用要求)
船舶在上海港水域内航行、停泊或者作业时,应当加强瞭望,在不危及自身以及他船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少用或者不使用声响装置。第十四条(船舶噪声防治)
船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航段、码头航行、作业时,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船舶噪声级规定。
禁止挂桨机船在黄浦江和本市所有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