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制具体程序为:1、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3、企事业单位自行监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4、环保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证监督执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 上海闵行区排污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闵行区环保局
闵行区环保局
地址:莘凌路248号
排污申报指南
一、工作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3.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4.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
5. 《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
6. 《关于调整本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4﹞5号)
7.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环保规﹝2014﹞527号)
二、申报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登记内容
《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整体分为基本信息申报和动态信息申报两部分。基本信息申报一般包括企业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产品名称等情况;动态信息申报主要指企业一个生产阶段的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与排污费核定相关的信息数据。
四、网上申报流程
排污者信息注册
合格
环境监察机构3个工作日内审核
排污者申报基本信息
环境监察机构审核
排污者按月或季度申报动态信息
监察机构核定征收排污费
不合格
责令限期补报
合格
五、排污申报及征收程序
排污单位
每月或季结束后7日内申报登记
申报
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排污单位申报的基本信息及动态信息
给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补报
拒报
不合格
申报阶段
按国家规定免缴
是
审核阶段
审核后的每月或季排污情况
否
直接核定并依法予以处罚
拒报、谎报
按月或季计算确定排污费
核定
排污单位月实际排污情况核定的依据:
① 导入自动监控数据
② 录入监督性监测数据
③ 录入物料衡算数据
自收到排污单位申报信息20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社会公告
异议
排污单位7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
接申请后10日内作出并送达复核决定
排污单位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对账
统计汇总
7日后未按规定缴费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日内向排污单位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核定征收阶段
六、注意事项
1.取消年度预申报。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向其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相关《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相关《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并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2.实施分类申报。排污单位申报类型分为:(1)一般排污单位;(2)污水集中处理单位;(3)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4)钢铁企业;(5)建筑施工单位;(6)小型第三产业;(7)畜禽养殖场。
(注:建筑施工单位可以“施工许可证号码”代替“组织机构代码”进行企业信息注册。)
3.推行网上申报。排污单位通过网络进行排污申报,数据同步至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由主管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确定。建筑施工单位和小型第三产业等较难实现网上申报的排污单位,可以填报纸质表格,并由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协助进行网上申报。
七、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基本信息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及批复文件;
(4)排污许可证;
(5)排水许可证;
(6)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及危废委托处置协议;
(7)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
2、动态信息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一式二份);
(2)动态申报时段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用量凭证;
(3)动态申报时段水费单据、电费单据复印件;
(4)动态申报时段燃料使用单据复印件及燃料检测报告复印件;
(5)动态申报时段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统计表或监督监测报告复印件;
(6)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单位需提供动态申报时段危废转移联单等资料。
(7)申报表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3. 排污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申领排污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7、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二)自行监测方案;(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4. 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