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和对策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现状不容乐观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增大,使农村地区环境状况日益恶化,农村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直接威胁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存环境与身体健康,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农村环境状况令人担忧。我国有96%的村庄没有排水渠道和污水处理系统,生产生活污水随意排放。89%的村庄将垃圾堆放在房前屋后、坑边路旁甚至水源地、泄洪道、村内外池塘, 无人负责垃圾收集与处理。目前全国农村每年有超过 2500 万吨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造成河流、水塘污染,影响村民居住环境,严重威胁农民的身体健康。农村污水处理的特征首先是处理率低,其次是间歇排放,排量少且分散,第三是氮磷浓度高及含有大量的营养盐、细菌、病毒等,这些都给农村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常用工艺介绍
2.1 好氧生物处理工艺
适用于小量污水处理的好氧生物处理工艺主要有生物接触氧化、生物滤池、生物转盘、序批式反应器(SBR)等。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用较多的好氧生物处理工艺是生物接触氧化法。生物接触氧化法是在生物滤池的基础上,通过接触曝气形势改良而演变出的一种生物膜处理技术。生物接触氧化技术是介于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之间的处理技术。在填料表面上培养微生物,形成生物膜,并采用与曝气池相同的方法向微生物供氧,污水流过时与填料上的生物膜接触,通过微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降解污水中的污染物从而达到净化的目的。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占地面积小、处理负荷高、污泥产量少、抗冲击能力强、维护管理简便。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对冲击负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在间歇运行条件下仍能保持良好的处理效果,对于水量不均匀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更具有实际意义。然而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来说生物接触氧化工艺的投资和运行费用偏高,所以此工艺适合于我国南方及东部城市化速度快、比较富裕的农村推广应用。
2.2 人工湿地和稳定塘系统
2.2.1 人工湿地工艺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艺是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污水生态处理技术。由于它能有效地处理多种多样的废水,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垃圾渗滤液、地面径流雨水等,且能高效地去除有机污染物,氮、磷等营养物,重金属,盐类和病原微生物等多种污染物。具有出水水质好,氮、磷去除率高,运行维护管理方便,投资及运行费用低等特点,近年来获得迅速的发展和推广应用。人工湿地是模拟自然湿地的人工生态系统,它是一种由人工建造和监督控制的、类似沼泽地的地面,并且人为地将石砂、土壤、煤渣等一种或几种介质按一定比例构成基质,并有选择性地植入植物的污水处理生态系统。通过人工湿地系统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三重协同作用来实现对污水的净化作用。目前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人工湿地主要形式有,表面流和潜流形人工湿地。这两种湿地运行费用低下,建造、运行和维护简单;建造、运行和维护简单,同时具有水力负荷与污染负荷较大的特点,对 BOD、COD、SS及重金属的处理效果较好,卫生条件好,少有恶臭和滋生蚊蝇的现象。由于人工湿地工艺受季节变化影响较大,气温的降低会影响人工湿地的正常运行,低温对有机物和氨氮的去除影响是比较明显的,特别是对氨氮的去除,因此人工湿地适用于我国南方平均气温较高的农村处理生活污水,而对于北方寒冷地区的农村来说则不太适合。
2.2.2 稳定塘系统
稳定塘是经过人工适当修整的土地,设围堤和防渗层的污水池塘,主要依靠自然生物净化功能使污水得到净化的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稳定塘的污水净化过程类似与天然水体的自净过程,主要通过在污水中存活的微生物的代谢活动和塘内水生植物及多种生物的共同作用,使有机污染物得到降解。根据塘内溶解氧含量及微生物特性,稳定塘工艺可分为:好氧塘、兼性塘和厌氧塘。稳定塘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来说具有明显的优点:可以充分利用地形,工程简单而且施工周期短、易于施工,投资省;能够实现污水资源化,使污水处理与利用相结合,塘内可种植经济植物也可放养水生动物,如虾、鱼、水禽等,而形成综合处理塘;污水处理能耗少,维护方便,成本低。稳定塘也有其固有的缺点如:占地面积大;污水处理效果受季节、气温、光照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且处理效果不够稳定;易于散发臭气、滋生蚊蝇。今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开发出了高效藻类塘和组合塘工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稳定塘的不足之处。
3、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对策探讨
3.1 加强规划
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根据规划来系统地开展污水治理工作,避免废弃工程。
3.2 运行费用
市、区财政应对污水处理工程运行费用进行适当补贴。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村委会和村民对污水处理费虽有一定的承受能力,但都不愿意承担,多数区县运行费用来源不清,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国家对于农村排污既没有排污收费政策,也没有污水处理补偿政策,要求村民承担污水处理费不合理,也不现实,急需市、区相关部门出台政策,以保证设施的长期运行,并建议市、区财政给予相应补贴,村民或村委会可以负担部分污水处理费用,以提高村民的责任感,市、区根据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出台奖励政策,作为对村民的补偿。
3.3 完善管理
在推进新农村污水治理的过程中,要建管并重,注重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保证新农村污水治理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
4、结论与建议
目前农村生活污水任意排放,造成流域等水体污染,同时农村经济发展赶不上城镇,地区特点突出等,因此新农村污水处理系统建设迫切需要经济、高效、自动化高的一体化处理系统,以适应我区农村污水的多样性等。在选择工艺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如水质、水温、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具体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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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是2020年3月3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地方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㈢ 三年治污行动
北京启动第四个三年治污行动方案。方案指出,预计到2025年实现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全覆盖,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8%,劣质V类水体全面消除,再生水利用量大幅提升,全市污泥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
污水处理率已提升到97%
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全面打赢城乡水环境治理歼灭战三年行动游答方案(2023年-2025年)》。作为第四个三年行动方案,北京市以城市溢流污染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和再生水扩大利用为重点,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补强城市污水治理弱项,补齐农村污水治理短板,强化运营监管和政策支持,全面打赢城乡水环境治理歼灭战,持续提升首都水环境质量。
自2013年以来,北京市先后实施了三个三年行动方案,时间岩磨烂节点分别为2013年至2016年、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22年6月。通过接续实施三年行动方案,全市污水处理率从83%提升到97%。
根据最新发布的第四个三年行动方案,预计到2025年实现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全覆盖,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9%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溢流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劣V类水体全面消除,再生水利用量大幅提升。
为实现上述目标,北京市将新建(扩建)10座再生水厂,升级改造5座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重点地区溢流污染控制工程建设,推进首都功能核心区合流制溢流污水调蓄净化设施建设,在中心城区建设清河、坝河、凉水河、通惠河四大流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体系。选用符合农村地区实际、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污水治理模式,进一步推进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治理。通过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的监管,建立农业面源污染动态监测网点,进一步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推动园林绿化逐步退出自来水和地下水灌溉
扩大再生水利用是第四个三年行动方案的重点之一。未来三年,北京市将加快推进再生水输配工程建设,大幅提高园林绿化再生水利用量,推动园林绿化领域逐步退出自来水和地下水灌溉。同时,稳步扩大再生水在无水河湖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居民家庭冲厕等方面的利用,着力扩大城市副中心及拓展区和其他郊区再生水的配置利用。
同时,北京市还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治污的支持力度和政策创新。对农村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农村污水管网、雨水管网和再生水管网运维市级补贴按地区给予差异化支持,以提高农村地区污水收粗漏集处理运行管理水平。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务部门将联合加强对医疗、实验室、食品加工等重点和特殊污染企业的废污水处理全过程监管和执法监督,加强对农村地区企业、农家院等生产经营活动废污水排放的监管。
据了解,第四个三年行动方案工作任务将被逐项分解到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情况纳入总河长令督查考核体系,以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