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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区雨污水排放

发布时间:2023-06-17 12:19:35

1. 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
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规划、建设、环保、市政、房管、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管养分开的运作方式和市场化运作机制。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制止和举报有功者,政府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排水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本市建成区城市排水规划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的区和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和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县级市(含所辖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城市排水规划由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当地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和苏州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九条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原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在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第十条建设项目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当根据受纳水体功能区要求、水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和设施规模。第十二条开发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开发区综合开发计划。
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配套建设计划,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四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第十五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分别送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施工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公共排水管道的,必须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制定临时排水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2. 求苏州新区污水处理厂简介啊!

苏州高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前身为苏州新区污水处理厂,2002年月,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联合收购了该厂,于2003年1月成立了苏州高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成为隶属苏高新集团暨苏高新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主要经营范围是污水处理厂的筹建,生活、工业污水的处理、污水泵站的建设与管理。公司下属五座污水厂(苏州新区污水厂、苏州新区第二污水厂、苏州高新白荡污水厂、苏州高新浒东污水厂、苏州高新镇湖污水厂)。

苏州新区污水处理厂:位于运河南路、索山桥下,服务区域为华山路以南的苏州高新区,包括横塘、狮山街道和枫桥镇大部,于1993年开工,1996年3月起一、二、三期工程陆续投产,总规模8万吨/日,采用三槽交替式氧化沟工艺,2004年污水处理总量2159万吨,日均5.92万吨,最高日处理量超过10万吨。

苏州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位于鹿山路东端、马运河以北,服务区域为华山路以北、白荡河以南、阳山以东,总规模8万吨/日,采用AC氧化沟工艺。一期工程4万吨/日于2002年10月开工,2004年11月进水试运行,目前试运行水量1.9万吨/日左右。

白荡污水处理厂:位于出口加工区南白荡河边,服务于包括出口加工区等浒通片区运河以西地区。一期工程4万吨/日,投资概算6076.6万元,污水处理工艺采用循环式活性污泥法,2004年4月进场、6月正式开工,预计2005年下半年进水调试;远期总规模12万吨/日。

浒东污水处理厂:位于大通路龙华塘边,服务于浒关工业园等浒通片区运河以东地区。一期工程4万吨/日,投资概算6457.01万元,采用循环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艺,2004年6月正式开工,预计2005年年底进水调试;远期总规模8万吨/日。

镇湖污水处理厂:位于通安和东渚镇交界处恩古山以东、浒光运河西岸,服务于镇湖、东渚以及通安大部。一期工程4万吨/日,采用循环式活性污泥法处理工艺,投资概算6541.27万元,目前已开工,预计2005年底主体基本建成,2006年进水调试;远期总规模30万吨/日。

参考资料

3. 雨水排放口执行标准

企业雨水排放口执行标准“要按照国家标准《GB 897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结合地方政府法规来执行。初期雨水一定要收集的,主要针对化工、石化行业,其中《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有明确要求,现在排水设计中要求企业在厂区雨水排口设置截止阀,有自动型的也有手动型的,将一次降雨过程中前10~20min的降水导入初期雨水池,并进一步将初期雨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三级标准或污水处伏烂理厂的接纳管水质要求。另外还需分清是什么行业的排放。
雨水管理系统是指雨水落到地面时,采取的一系列应对措施。 包括雨水排放、雨水的收集利用、雨水渗透处理、雨水的调蓄排放等。整个地球是一个蓝色的星球,大部分都是海洋,但能被应用的淡水资料只占0.3%,淡水的缺乏成了影响工业,农业发展的一个关键。 雨水一种不可多得的淡水资源,随着生活发展的需要,人类将刚落到地面的雨水采取一定的方法汇集到蓄水池加以利用。 这样就能解决生活杂用水的需求,减轻自来水供给的压力,这个行业在我国处于刚发展的阶段,有待进一步提高。 自然生态的雨水排放系统被破坏,雨水落到地面以后,产生大量的径流,会造成很多城市的水灾。
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大厅绝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滚姿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4. 苏州市福星污水处理厂在那

1、苏州市福星污水处理厂位于苏州市西南角,西、南面为京杭大运河(尾水受纳水体),占地7.5公顷,服务区域包括苏州城区西片和南片约为46KM,服务人口约25万,一期设计规模为8万吨/日(二期设计规模为10万吨/日)。福星污水处理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采用先进的UNITANK工艺,在中国(除澳门外)尚属首家采用此工艺的污水处理厂,核心设备全部国外进口,一期总投资约1.55亿元人民币,于2002年底正式投产。

2、城东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苏州古城区和城东新区包括苏安新村、东港新村、东环新村、宏富新村和里河新村等小区,以及工业园区启动区的生活污水。该厂位于古城区以东,相门外约850米,占地约54亩,服务范围为19.2km2,受益人口约37万。处理工艺采用常规生物处理法——活性污泥鼓风曝气法,污泥经浓缩,消化和脱水后外运农用。
城东污水处理一期工程从1985年1月动建,1988年10月一级处理试运转,1989年6月二级处理试运转。为解决苏州工业园区启动区的生活污水出路,又增设了二级处理1.5万m3/d,该项目从94年动建。城东厂目前二级处理总量为4.0万m3/d,一级处理总量为9.25万m3/d,一期工程投资1081.4万元,扩建工程投费约1561.356万元,城东污水处理厂工程由上海市政设计院设计。城东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系统以干将河为界城南地区的生活污水由西南向东北汇集至平直污水中途提升泵房,城北地区的生活污水由西北向东南汇集至悬桥污水中途提升泵房,经提升后汇入干将路干管,然后至相门污水中途提升泵房,经提升后至城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泵房。苏州工业园区的部分生活污水,汇集苏斜路污水中途提升泵房,与城东新区的生活污水汇合流入东环进水泵房,到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
城东污水处理厂主要接纳生活污水,及部分与生活污水类似的工业污水和初雨径流,设计水质进厂指标为BOD5=250 mg/l,SS=250 mg/l,经处理后出厂水水质BOD5<20 mg/l,SS<30 mg/l,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城东污水处理厂的建成投产对改善古城区河道水污染状况,保持姑苏水城秀美风貌,保护太湖流域水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城东厂投产以来,运行正常、工艺稳定,污水处理效果良好,完全达到设计的预定要求。2000年处理污水1466.28万m3 ,日平均处理4.01万m3/d,平均出厂水质BOD5、SS、CODcr分别达到7.8 mg/l和22mg/l、46.1mg/l。2001年处理污水1466.16万m3 ,日平均处理4.02万m3/d,平均出厂水质BOD5、SS、CODcr分别达到7.4mg/l、20mg/l和44.5mg/l。近年来,污水处理量年年达到设计规模,出水水质均低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污水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的规定值即BOD5、SS、CODcr分别小于30mg/l、30mg/l和120mg/l。城东厂的污水处理极大的减轻了有机物污染,为整治市区水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3、 娄江污水处理厂地理位置处于苏州市区东北角,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工业北区内,是市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一个重要子项目,娄江污水处理厂占地8公顷,设计日处理能力14万吨计划分二期实施,全部建成后,将与日处理为4万吨的城东污水处理厂共同承担苏州市中心规划区东北片(古城区、城东地区、城北地区)以及洋板泾工业区排水区域的污水处理。
娄江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于2000年12月9日开始建设,2004年1月8日竣工。污水处理规模为6万吨/日,总投资概算为1.45亿元。处理工艺采用交替式活性污泥法,二级生化处理。设计进厂水质CODcr:360mg/l,BOD5:180mg/l,SS:250mg/l,NH3-N:35mg/l,设计出水水质CODcr:60 mg/l,BOD5:20mg/l,SS:20mg/l,NH3-N:15mg/l。厂内主要设备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引进美国、日本、德国、瑞典、韩国等企业生产的设备和控制系统。处理后的出厂水经出水泵房提升后排入娄江(凤凰泾下游500m)。
4、 城西污水处理厂位古城区以西,三香路寺泾桥南,占地面积33.1亩。本厂隶属于苏州市排水管理处,主要接纳新村住宅群,居民生活污水以及部分单位排放的生活污水,现服务区域东起古城河以西,西至西环路北起干将路,南至胥江。服务面积5.6K㎡,总服务人口6.6万人。处理工艺采用传统曝气活性污泥法。
城西污水处理厂于82年4月开始建设,83年6月一级处理投产运行,85年9月二级处理投产运行,日处理污水5000m3。后于89年开始扩建,扩建部分93年正式运行,日处理量为12500m3。远期将达20000m3。总投资为13000.9万元,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设计。
该厂处理污水性质属生活污水,设计进厂污水浓度为BOD=250㎎/l,SS=250㎎/l;处理后出水达到BOD5<20㎎/l,SS<30㎎/l。经处理后污水排入里双河,后流入城外大运河,初沉池和二沉池剩余污泥经浓缩池自然浓缩后外运填埋。

5.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第四条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城管)、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卫生、气象、工商、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城乡排水规划应当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排水规划。第九条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等要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上限。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扩建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
已建排水设施未达到国家、地方规定要求的,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第十条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庄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毗邻城镇、靠近城镇污水管道的村庄,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道;其他村庄应当建设相对集中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选择予以指导。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前确定。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除、改动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三条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资料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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