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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油污水接收协议

发布时间:2023-06-16 16:20:50

1. 餐饮含油污水排放相关法规条例有哪些

一.法规要求

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5、餐饮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区市政管委、环保局将按有关法规要求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导致超标排放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西城区企业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统,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餐饮业的环保要求,要求餐饮业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维护运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烟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和工作环境。

草案同时提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船舶含油污水排放规定

法律分析: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标准包括: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法律依据:《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二、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

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三、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内河沿海

塑料制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

飘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3. 渤海湾 污染排放法规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1 标准的分级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的含油污水,系指采油平台上经过处理后从固定排污口排放的采油工艺污水。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两级。

一级:适用于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北部湾,国家划定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和其他距岸10海里以内的海域。

二级:适用于一级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海域。

2 标准值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的排放标准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mg/L

项目 级别 月平均值 一次容许值

石油类 一级 30 45

石油类 二级 50 75

采油工艺污水应回注地层,减少污水排放量

位于潮间带的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按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3 标准的实施与监测

3.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建设的采油平台,立即执行本标准。现有的采油平台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二级标准值,一年以后则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3.2 对于采油平台应在工艺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采样点,由海洋石油企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日常监测。

3.3 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分析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

本标准由《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编制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

4. 含油废水特点有哪些,如何进行治理

含油污水主要来源于石油、石油化工、钢铁、焦炭、煤气发生站、机械加工版等工业部门。权
废水中油类污染物的相对密度小于1,但重焦油除外,重焦油的相对密度大于1.1。油通常以三种状态存在于废水中。
(1)浮上油。油滴粒径大于100μm,易于与废水分离。
(2)分散油。油滴的粒径在10到100μm之间,它们漂浮在水中。
(3)乳化油。油滴粒径小于10μm,难以从废水中分离出来。
由于不同工业部门排放的废水(如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中油的浓度差异很大,含油量约为150-1000毫克/升,焦化废水中焦油含量约为500-800毫克/升,发气站排放的废水中焦油含量可达2000-3000毫克/升.
因此,含油废水的处理应首先利用隔油池回收浮油或重油,处理效率为60%-80%,出水含油量约为100-200毫克/升;废水中乳化油和分散油难以处理,应防止或减少乳化现象。方法之一是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水中油的乳化。其次,在处理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泵提升废水的次数,以避免增加乳化程度。处理方法通常采用气浮法和破乳。

5. 油田污水如何处理

注水是油田开发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开采方式,是补充地层能量,保持油层能量平衡,维持油田长期高产、稳产的有效方法。注入水的水源主要是地面淡水、地下浅层水及采出原油的同时采出的油层水。为了节约地球上的淡水资源,目前注入油层的水大部分来自从开采原油中脱出的水,习惯上称之为污水。大体已经占了全国注水总量的80%。污水未经处理时含有大量的悬浮固体、乳化原油、细菌等有害物质。水注入油层就像饮用水进入人体一样,如果人喝了未经处理的水,人的身体就会受到伤害,发生各种病变;同样,油层注入了未经处理的污水,油层也会受到伤害。这种伤害主要体现在大量繁殖的细菌、机械杂质以及铁的沉淀物堵塞油层等问题上,引起注水压力上升,注水量下降,影响水驱替原油的效率。因此,必须对注入油层的水进行净化处理。

由于污水是从油层采出的,所以油田回注污水处理的主要目的是除油和除悬浮物。概括地讲可分为两个阶段:1.除油阶段。该阶段是利用油、水密度差及药剂的破乳和絮凝作用,将油和水分离开来。2.过滤阶段。该阶段是利用滤料的吸附、拦截作用,将污水中悬浮固体、油和其他杂质吸附于滤料的表面而不让其通过滤料层。除油阶段要根据含油污水中原油的密度、凝固点等性质的不同而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目前国内外除油阶段主要采用的技术方法有:重力式隔油罐技术、压力沉降除油技术、气浮选除油技术、水力旋流除油技术等。

1.重力式隔油罐技术,就是靠油水的相对密度差来达到除油的目的。含油污水进入隔油罐后,大的油滴在浮力的作用下自由地上浮,乳化油通过破乳剂(混凝剂)的作用,由小油滴变成大油滴。在一定的停留时间内,绝大部分原油浮升至隔油罐的上部而被除去。其特点是:隔油罐体积大,污水停留时间长。即使来水有流量和水质的突然变化,也不会严重影响出水水质。但其占地面积大,去除乳化油能力差。

2.压力沉降除油技术是在除油设备中装填有使油珠聚结的材料,当含油污水经过聚结材料层后,细小油珠变成较大油滴,加快了油的上升速度,从而缩短了污水停留时间,减小了设备体积。其特点是:设备综合采用了聚结斜板技术,大大提高了除油效率。但其适应来水水量、水质变化能力要比隔油罐差。

3.气浮选除油技术,是在含油污水中产生大量细微气泡,使水中颗粒粒径为0.25~25微米的悬浮油珠及固体颗粒黏附到气泡上,一起浮到水面,从而达到去除污水中的污油及悬浮固体颗粒的目的。采用气浮,可大大提高悬浮油珠及固体颗粒浮升速度,缩短处理时间。其特点是处理量大,处理效率高,适应于稠油油田含油污水以及含乳化油高的含油污水。

4.水力旋流除油技术,是利用油水密度差,在液流高速旋转时,受到不等离心力的作用而实现油水分离。其特点是设备体积小、分离效率高。但其对原油相对密度大于0.9的含油污水适应能力差。过滤阶段采用的过滤技术根据滤后水质的要求不同,分为粗过滤、细过滤和精细过滤。根据水质推荐标准,悬浮物固体含量为1.0~5.0毫克/升,颗粒直径为2.0~5.0微米。过滤的核心技术是滤料的选择与再生。在油田污水处理中,目前国内外主要采用的滤料有石英砂、无烟煤、陶粒、核桃壳、纤维球、陶瓷膜和有机膜等。滤料的再生方法主要有热水反冲洗、空气反吹等。

6. 船舶油污水是什么,是如何产生的

燃油滑油和水混在一起是油污水,就是船舶的机器漏的油 修机器漏的油 水泵漏的水都流在机舱的最底部,等到一定的数量就用专门的水泵排到污油水柜里。

7.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天津港海洋环境,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天津港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交通、环保、海洋、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津港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天津港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六条从事船舶防污染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培训、评估、检查、污染防备与处置等服务,参与制定防治船舶污染相关规范和标准,规范船舶防污染行业市场和作业行为。第二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第七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第八条船舶向天津港水域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事先签订相关接收协议,明确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船舶不得向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农渔业区、盐场保护区以及海河下游水域排放船舶污染物。第九条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船舶在天津港停泊、航行及作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燃油。

禁止船舶在天津港内使用焚烧炉。

鼓励船舶在天津港期间采用优先使用岸电或清洁能源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对排污设备进行铅封:

(一)天津港内航行、停泊、作业30日以上的船舶;

(二)在船坞内进行修造作业的船舶。

船舶启封排污设备,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在危及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启封被铅封阀门时,船舶可以启封排污设备,但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第十一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第十二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作业单位开展下列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船舶进行油料供受,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等作业;

(二)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作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船舶运输、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第十四条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含水上加油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和油品质量控制人员。

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应当为船舶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燃油。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船舶在每次补装燃油后,应当进行燃油质量检测,燃油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备查。

船舶加装油料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油料供给单位。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上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主为,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等机舱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向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60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15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 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100毫克/ 升。
(三)150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1/15000,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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