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医院委托第三方排放医疗废水处理出了问题怎么办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医院污水处理
医院:医院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含有病原性微生物、在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如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和严重污染环境。所以医院污水处理所用工艺必须确保处理出水达标,因此,我们对医院采用的三种工艺:分别为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简易生化处理。
1、 传染病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并需进行预消毒处理。
2、处理出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
3、 处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推荐采用二级处理,对采用一级处理工艺的必须加强处理效果。
4、 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小型综合医院,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简易生化处理作为过渡处理措施,之后逐步实现二级处理或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
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
简易生化处理:主要功能分别为去除悬浮固体,吸附胶体和溶解性物质,进一步去除和降解有机污染物,最后通过沉淀和过滤单元去除剩余悬浮物和降解有机污染物,保证出水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