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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排放源

发布时间:2023-03-24 08:29:44

㈠ 上海市的污水排到哪里去 急

这句话问的不明确.
第一步,基本纳入城市管网;
第二步,进入污水厂(如白龙港城市污水厂)
第三步,污水厂外排到长江

㈡ 污水中的氨氮的排放标准是多少

氨氮废水排放标准:
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
我国现行的相关环保标准中涉及氨氮废水排放指标的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相关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每个标准针对氨氮的排放都有不同的要求。

㈢ 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提高使用效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系指: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雨水泵站、污水泵站;
(三)雨水管道及其进水口、检查井、通气井;
(四)污水管道及其检查井、通气井;
(五)城市排水河道、潮闸门、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六)污水输送干线及其附属设施。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主管机关。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排水设施的管理。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部队内部的排水设施,由其所属单位负责修建和养护。城市排水设施,由市政、房产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修建和养护。第五条市市政局应建立和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疏浚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六条为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排水管道、污水输送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十米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重物;
(二)向排水管道、检查井、进水口倾倒垃圾和排放易堵塞物;
(三)在污水处理厂和雨水、污水泵站出入口堆放物料或停放车辆;
(四)从事有损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活动。第七条除小型城市排水管道外,非桩基础建筑的施工基坑外缘与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侧的安全净距为六至十米;桩基础建筑的施工基坑外缘与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侧的安全净距应不小于十米。第八条前条规定的安全净距范围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征求市市政局所属工务所或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周围的土体有移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的损坏或堵塞;必要时须按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第九条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的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城市排水管道堵塞或不畅的,排放单位应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第十条凡敷设地下管线的单位,须执行《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因施工或工程建设需要改动原有城市排水设施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商定的协议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填没城市排水河道或临时堵塞局部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河道的,建设单位应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并妥善安排好排水出路。临时堵塞局部排水设施和城市排水河道到期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第十二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排放污水、废水,应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执行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含有硫酸盐的污水、废水,执行每升不超过一千毫克的标准。
污水、废水在接入城市排水管道前,排放单位须向上海市排水监测站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上海市污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接管证》后,方可接入。第十三条雨水和污水需接入城市排水管道的单位,在进行室内外排水设计前,可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污水管道不得互相混接;在没有敷设污水管道的地区,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才能排放。第十四条污水、废水的排放应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管理。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污水、废水,应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水量、水质、工艺、厂(院)平面图等资料。需要时,有关工厂、医院等单位还应按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排放口安装闸门等设施。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需要保密的排水资料,应确定密级,严格管理。第十五条在污水、废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管道排放能力的区域,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对排放单位采取限制排放时间和排放量的措施。污水、废水排放单位应服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调度,不得强行排放;因强行排放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或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㈣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利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第四条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水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绿化市容、财政、交通、农业农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本市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七条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减排、排水与污水处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雨水和污水的源头减排、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雨水和污水源头减排、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第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雨水源头减排的空间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分解落实全市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将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空间、道路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第十条市、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同级规划资源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详细规划,经市水务部门审核,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产业发展趋势、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和设施连通需求、水环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确定规划目标。

㈤ 上海白龙港污水处理厂的基本内容

上海市白龙港污水处理厂位于浦东新区合庆乡东侧长江岸边,该处已建白龙港污水处理厂,新厂扩建位于预处理厂北侧长江边,总用地面积120 hm2。 1.1处理厂位置
上海白龙港污水处理厂位于浦东新区合庆乡东侧长江岸边,该处已建白龙港预处理厂,新厂扩建位于预处理厂北侧长江边,总用地面积120 公顷。
1.2污水收集系统
主要包括市中心区、闵行区及浦东新区,这些地区部分为合流制,部分为分流制。上海污水二期系统已建成输送管道,预处理厂以及污水排放管,其规模为172万立方米/d,服务面积271.7 平方公里,人口355.76万,考虑近期污水系统完善尚待时日,故白龙港污水厂近期处理水量为120万立方米/d。按照2001年全年污水规划,本厂远期处理水量为210万立方米/d。
1.3处理厂尾水排放点
上海市污水二期工程已建成白龙港污水排放管,直径4.2 m,距岸1.6 km,分点扩散排放。经处理后尾水达标排入已建污水扩散管,扩散自净。
业主单位:上海水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
施工单位:分9个标 ,部分标段还在竞争性招标中。 近期(本期设计):平均旱流污水量120万立方米/d;
旱季高峰污水量18.06 立方米/秒,
旱季最小污水量8.33 立方米/秒,
雨季流量21.85 立方米/秒,
现状污水量80万~100万 立方米/d。
按照2001年上海市污水规划,本厂远期:污水设计流量为旱季平均210万 立方米/d,旱季高峰30.6 立方米/秒,雨季流量 33.6 立方米/秒。
2.2污水水质
本系统为部分合流制,部分分流制,进处理厂污水水质与出厂水质见表1。 表1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 项目 COD(mg/L) BOD(mg/L) SS(mg/L) NH3-N(mg/L) TP(mg/L)
进水 320 130 170 30 5
出水 ≤180 ≤70 ≤40 ≤30 ≤1
2.3 污泥处理及处置目标
采用储泥池、脱水、卫生填埋,最终作绿化介质土,达到综合利用目的。
2.4 污水处理主要技术参数
为满足近期以除磷为目标的污水处理要求,同时考虑远期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经方案比较推荐采用近期物化法,远期再增加曝气生物滤池工艺。由于处理厂用地面积有限,故物化法选用高效沉淀池布置方案。把混合、絮凝、沉淀3个工序合并在一个构筑物内,其主要参数如下。
混合时间:64 s,投药量PAC 86 mg/L,PAM 0.5 mg/L;絮凝时间:14 min;高效沉淀池:表面负荷17 立方米/(平方米·h),停留时间50 min,污泥回流比 4%。产生污泥量197 t/d,含水率97%,污泥量6930 立方米/d。
2.5高效沉淀池
高效沉淀池近期设3组,每组6只池。远期增加2组。每组处理水量约42万 立方米/d(见图2) 。
每组具有独立反应单元,由混合区、絮凝区、推流反应区、沉淀区及污泥浓缩区组成。单池长25.9 m,宽17 m,水深8.3 m,容积2 407 立方米,停留时间64 min。在沉淀区上部设斜板,单池斜板面积170 平方米,混凝池单池容积140 立方米,尺寸6 m×3.2 m×7.3 m。
混合区配置Ф500混合搅拌机18套,絮凝区配置Ф3600絮凝搅拌机18 套,浓缩区配置Ф17 m浓缩刮泥机18套,剩余污泥泵18用6备,回流污泥泵18用6备。另外,设投药系统,包括混凝剂化解、稀释、配比及投加,用PLC控制。
2.6污泥处理与处置
近期污泥处理量为197 t/d,经方案比较后采用污泥储存→脱水→卫生填埋+综合利用方案 (近期实施物化法)见图1。
主要污泥处理构筑物:
(1)污泥储存池。分6格,每格13 m×13m,水深4.5 m,每格设潜水搅拌机2台,污泥先进储存池再进脱水机房。
(2)污泥脱水机房。平面尺寸13.3 m×27 m,二层式,设离心脱水机4用1备,单机容量2 600 kg/h,每天工作20 h,另有投药设备3套。经离心脱水污泥,含水率约65%,运往污泥填埋场处置。
(3)污泥堆棚。平面尺寸36 m×27 m,可堆脱水泥约7 d。
(4)污泥填埋场。利用厂区围堤内空白地块作为污泥填埋场,厂内面积约27 公顷,厂外约16 公顷,厂内及厂外填埋场分别各划分为6个填埋区域,最大一个填埋区约5.5 公顷 ,用土堤分隔,隔堤上修单行车道,便于运送污泥。填埋场设垂直防渗帷幕,并设垂直与水平渗滤液收集系统及填埋气收集系统。每单元填满后采用封场作业。封场作业由45 cm植被层,PVC 防水膜,30 cm排泥层组成。经过约5年堆置,该污泥腐熟化后,重新挖出作绿化用土,空余体积再埋填污泥,这样重复循环,达到污泥综合利用的目的。
2.7中水回用
本厂经一级加强处理后的污水,确定2500 立方米/d规模作为中水回用,采用曝气生物滤池工艺,处理后达到中水水质标准,供厂内使用。 3.1工程造价
初设工程投资概算61586.15万元,单位处理成本0.28 元/立方米。
3.2工程进度
2001年4月通过“上海市白龙港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总体方案设计征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和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中标,承担工程设计。
2001年12月编就上海市白龙港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002年4月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可行性研究。
2002年5月编就上海市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初步设计。
2002年6月上海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批准初步设计。
2002年6月开始编制施工阶段竞争性招标文件。
2002年7月开工,计划在2003年底试运转。
2008年9月升级改造工程

㈥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专区的水体排放属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㈦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管理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系指:
(一)合流污水的截流总管(包括检查井、高位井、透气井、压力井、预留闸门井);
(二)合流污水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预处理厂、紧急排放管、长江排放管、上升管喷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防护堤。
(三)合流污水的截流泵站、截流井及截流排水系统,截流支线水口、闸门井、专用检测井;
(四)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控制系统的信道。第三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或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规划、环保、水利、土地、环卫、卫生、航道、港(航)监等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市政局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携带证件,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第七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实行持证有偿使用。第八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和破坏。第二章设施使用管理第九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应在污废水排放口设置具有监测仪器、间隙不大于十公分的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其污废水排放口设置的专用检测井的格栅间隙不大于一点五公分。
专用检测井、专用管道由排放单位自行保养、维修,并确保其完好无损。专用检测井不准擅自拆除、废弃。第十条为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在特殊情况下,市排水处对排放单位可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排放量的措施。排放单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放。
市排水处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排放量的措施,必须事先通知排放单位。第十一条为保护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船舶在长江出口防护堤警告牌至合流一号灯桩之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水域范围内停航或抛锚。
(二)在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防护堤沿岸,以及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用地范围内新建码头或从事有损于延伸管的其他活动。
(三)在合流污水截流总管外缘十米内或污水连接管外缘六米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堆置物件或从事有损于截流总管和污水连接管的活动。
(四)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检查井、进水口、透气井、闸门井倾倒垃圾、粪便、易堵塞物,或排放易沉固体物、易燃易爆物及有害气体。第十二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部门应在穿越江、河的截流总管两端,设置警告牌或明显标志。第十三条市排水处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凡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事先向市排水处提供有关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一)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程序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合流污水管道两侧实施基坑工程,且基坑边缘与管道中心线之距离小于四倍开挖深度的,应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三)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二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堆载物品,使地面载荷大于或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第十五条各类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放污废水进入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合流污水管道堵塞或不畅的,排放单位应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第十六条排放单位因管理不当,造成污废水冒溢引起突发性事故,对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或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有损害的,排放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排水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章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七条市排水处行使下列职责:
(一)受理新建、扩建、迁建单位的污废水排放接管的申请,进行审批。
(二)核发《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三)对排放单位的污废水排放量和水质,进行检查、监测和控制。
(四)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㈧ 上海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2003年至2005年实施了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总投资约40亿元人民币,紧紧围专绕以“治水为中心属,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同步推进水环境整治和两岸开发建设。实施以改善水质、陆域环境、绿化建设为目的,共涉及截污治污、两岸绿化建设、环卫码头搬迁等8项工程措施。详见: http://www.sscrpho.org/苏州河环境整治专项网页

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22

普法内容
2022年污水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如下: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四条 排入GB3838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英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N,类水域和排人GB3097中三类海城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1I类水域和1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城,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㈩ 黄浦江水污染的原因

原因分析:
水质变化主要受区域内的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等影响。另外,黄浦江水系承接约80%的太湖泄水量,上游来水水质对黄浦江水系水质变化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1) 工业及生活污染源
近20年来,上海市的废水总量基本稳定,但其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工业废水量不断下降,而生活污水量不断上升.
1.1工业废水
工业废水是水体有机物污染和重金属污染的主要来源[6]。1991—1996年,工业废水量大于生活污水量,呈缓慢下降趋势,年均下降3.0%;1996—2005年,工业废水量小于生活污水量,呈快速下降趋势,年均下降8.5%,与水质污染指数之间呈极显著的正相关关系(r=0.892,P≤0.01),即工业废水量的快速下降是该时期内水质改善的主要影响因素。2005—2010年,工业废水量占总废水量的比例开始小于25%,呈缓慢下降趋势
1996—2005年,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明显上升,未达标排放量逐年下降,成为水质改善的主要影响因素;2005—2010年,达标排放率和未达标排放量基本稳定。
随着工业废水量的下降及废水处理能力的加强,工业对水体的污染贡献不断减小,黄浦江水系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1.2生活污水
1991—1996年,上海市生活污水量从6.33亿t激增至11.44亿t,年增长率达到12.6%,为
该阶段内水质恶化的原因之一(r=0.506,P>0.05);1996—2003年,生活污水量基本稳定,为该时期水质改善创造了必要的条件;2003—2010年,生活污水量再次快速上升,从12.11亿t上升至21.15亿t,加大了水质改善的难度。
生活污水中氮、磷等物质浓度较高,上海市的生活污水中,氨氮平均质量浓度可达30~50mg/L,总磷质量浓度可达3~5mg/L。虽然生活污水处理率逐年提高,但相对于工业废水,上海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相对偏低,生活污水量的增加使黄浦江水系的营养盐物质污染有加重趋势。

2农业污染源
农业污染主要由农田化肥流失和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造成,可分别用化肥施用量和畜牧业产值来表征。畜牧业污染以高氮磷为特征,主要的污染载体为畜禽粪尿,为上海市首要的农业污染来源。1986—1996年,上海市畜牧业产值呈逐年增长趋势,与水质污染指数变化之间呈极显著的正相关关系(r=0.792,P≤0.01),即畜牧业污是造成该阶段内水质恶化的主要因素;1996年后畜牧业产值基本稳定,并在2003年后出现一定的下降趋势,为水质改善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近20年来,化肥施用量呈缓慢下降趋势,年均下降4.0%,与水质污染指数变化趋势无明显相关性,化肥施用量并非影响黄浦江水系水质的主要因素。

3上游来水
近年来,上游来水总体水质变化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2002年前),上游来水总体水质基本稳定,各条来水水质均优于杨浦大桥断面;第二阶段(2002—2004年),各条来水水质均急速恶化,拦路港、太浦河、大蒸港和胥浦塘来水的水质污染指数分别上升62.1%、62.6%、40.4%和40.3%,杨浦大桥断面与各条来水之间综合水质差异明显缩小,部分来水水质(胥浦塘来水)已劣于杨浦大桥断面;第三阶段(2004—2010年),水质呈缓慢改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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