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医疗废液应如何处理
目前市面上各种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参差不齐,价格有高有低,但处理的效果回是否可以达标以答及后期稳定性都有很大的区别,一台好的医疗污水处理器,不仅仅只是对污水进行消毒,还需要过滤、沉淀、吸附、水质调节等多项综合处理,过于简单和廉价的产品只会做一做表面工作,而无法处理后满足标准内的每一项的指标。另外市面上的污水处理主要有如下几种:1、投药式;2、电晕臭氧;3、低压水解臭氧。相对来说臭氧氧化性和便捷性要由于投药;低压水解的臭氧要更优于电晕产生的臭氧。我这边是深圳做污水处理的厂家,如果有不明白的也可以向我咨询
『贰』 医院污水处理项目是归卫生局管还是环保局管理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由卫生、环保、住建等部门共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2)医疗废水监督扩展阅读:
医院废物处理不当行为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叁』 医疗污水检测标准
法律分析:医疗污水是指医院(综合医院、专业病院及其它类型医院)向自然环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污水。其水质除一般生活污水外,还含有化学物质、放射性废水和病原体。因此,必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特别是肝炎等传染病病房排出来的污水,须经消毒杀菌后才可排放。近两年各类诊所(骨科、肛肠、内科、口腔等诊所)排污情况被广泛关注,有可能被严格要求执行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肆』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废水也就是来自医院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药剂,需要特殊工艺处理的废水。医院产生的废水具有直接、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如果不经过消毒、灭活等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必会造成水、土壤的污染,易成为危害社会健康的一个“源头”、导致介水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因此,医疗废水应专业处理后才能排放。
1.在工作时佩戴N95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口罩及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口罩及手套需要及时更换;
2.在记录当日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状况时要及时对使用的笔等用75%的酒精进行消毒;
3.工作结束时要使用肥皂液、消毒液并用流动的水洗手;
4.有室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应强通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紫外灯照射等方式强化消毒灭菌。
5.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工序进行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各项指标及工艺参数正常,必要时可将污水处理设施交与第三方运营;
6.对主要处理单元的设备要进行及时的检查及更换,保证95%的设备完好率;
7.加强对医疗废水处理消毒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
8.每日对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进行监测,确保医疗废水、污泥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传染病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中的相关要求;
9.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10.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11.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该进行除汞处理;
12.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13.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14. 一体化设备上面不要放置重物,不要行驶车辆,以防止出现坍塌危险。
15. 必须注意污水中不得有大块固体物质进入设备,以免堵塞管道与孔口及损坏水泵;进水口应设置格栅等过滤装置。
医疗废水的处理好坏影响着人们的健康,所以在处理的过程中不但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同时也要注意废水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伍』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饭店、宾馆污水处理设施等。第四条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二、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三、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四、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督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第五条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和批准:
一、须暂停运转的;
二、须拆除或者闲置的;
三、须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五日内,其他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第六条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设施运行情况的考核。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汇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限期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二、设施处理水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水量的;
三、污泥未妥善处理或处置的;
四、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七、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污水处理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二、设计、制造污水处理设施有创新或发明,效益显著的;
三、对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和设备进行科学研究有创造发明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包括:
1、每张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约为200-1000L;
2、未经处理的原污水中含菌总量达10^8个/mL以上。
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
医疗废水的处理目前通常有两大类:
1、预处理;
2、深度处理。
预处理一般为过滤、沉淀、消毒等简单处理工艺,处理一般达到纳管标准;深度处理即为预处理加上生化处理,处理一般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常见的普通曝气法、氧化沟法、A/B法、A2/O法属于前者,生物转盘、接触氧化法属于后者。小规模医疗废水生化处理常用工艺有:A/O工艺,MBR工艺,SBR工艺,CASS工艺。医疗废水一体化设备多采用改良的AO法和MBR法,二者的核心都是以生物处理为主,只是MBR工艺在污水的末端处理上增加一套膜处理系统,使废水的出水水质更好更稳定。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包括:
1、污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柒』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1.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捌』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 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 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
4.1 污水排放要求
4.1.1 传 染 病 和 结 核 病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排 放 一 律 执 行 表 1的 规 定 。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 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2的规 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 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玖』 庄稼地被医院 污水污染了找对方怎么处理
首先,先收集证据:
①、拍摄医院污水总排放口;
②、拍摄医院的排污许可证;
③、拍摄医院污水处理站近期水质第三方监测报告,是否达到水质相关要求。
④、无污水处理站的,直接向当地生态部门反映,要求现场考察。
了解医院污水排放方式:医院的生活污水以及医疗污水有一个总排口,一般来说,直接接到医院自建的污水处理站,然后接到市政管道的进入市政污水厂的。
这其中少一步都是不允许的,有些医院在建设期间周边市政管网不健全的,就会根据规范要求提高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标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直接排放,而且排放的水体不能是是农田灌溉渠道。
题外话,一般来说,不会出现医院污水排放会污染庄稼的,医院污水的水质趋向于生活污水,除非传染病医院,含少量重金属,而且正规医院一定会建污水处理站的,这是国家规定的,不建会被生态部门责令建设的,不然无法投入运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