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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网泵站设施移交方案

发布时间:2023-03-17 20:08:52

① 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政排水管理,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排水的规划、建设及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
本办法所称市政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及相关设施。第四条市政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经净化后排放或回用和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市政排水设施的发展应当适应特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纳入特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政府鼓励市政排水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排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七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特区市政排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排水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制订市政排水的产业政策及市政排水专业规划,并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参与市政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管理和协调市政排水业务,对市政排水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四)建立健全市政排水档案资料,完善市政排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可委托市政排水专业机构行使市政排水的具体管理职责。第八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直接排入或经市政排水设施处理净化后排入自然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管理市政排水工作。第九条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港口的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将其移交给市政排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维护。
前款所列单位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排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负责管理和维护,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对其管理和维护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市政排水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市政排水专业规划应当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与城市自然水体受纳容量和功能相适应,与各规划小区的发展功能相适应。
市政排水专业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建设、水务等相关部门进行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由各建设单位负责实施。第十二条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排水专业规划要求和城市排水事业发展需要,同步安排。第十三条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港口及其他单位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由其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港口及其他单位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排水设施项目,必须纳入总体工程预算,保证建设项目中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第十四条从事城市市政排水工程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与排水工程规范相适应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认可的专业资格。第十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审定市政排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前,应征求市政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市政排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有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参与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将建成的排水设施及有关资料即时移交市政排水主管部门管理。第十七条市政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验收程序中的审查标准和具体执行规范,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建设、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后公布实施。第三章排水管理及污水处理措施第十八条市政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费率交纳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专款专用,用于补助市政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九条市政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由排水用户对污水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设施。

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工程排水管网运维要点有哪些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排水管网运维要点如下:

1、检测应符合现行《城市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CJJ181)的相关规定。功能性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主要包括检查井、雨水口、排放口及管渠的沉积、结垢、障碍物、树根、洼水、残墙、坝头、浮渣、雨污水混接,水位和水流、井盖破损有毒有害气体。结构性检测每3年宜不少于1次,主要因包括灌渠脱节、变形、支管暗接、错位、渗漏、腐蚀、胶圈脱落、异物侵入、倒坡、塌陷、异管穿入。

2、管渠的积泥深度应低于管内径的20%,对沉淀和淤积现象频发的管段增加清扫频次。管道堵塞宜采用专用机械疏通。

3、修复结构破损管道应根据评估报告,制定修复设计方案。开挖修复应符合现行《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非开挖修复应符合现行《城镇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J/T210)的相关规定。

4、管道淤泥运输和处理装置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要求。

5、管渠封堵的设置和拆除应报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封堵时应按降水,封堵上游,封堵下游的顺序操作,拆除时应按拆除下游、拆除上游的顺序操作。封堵方法可采用充气管塞、机械管塞、止水板、木塞、黏土麻袋或墙体等。

6、气温在0度以下地区或季节在冻土层以上的管道宜做管道保温措施。

7、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主干管渠、泵站的维护应符合现行《城镇排水管渠和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相关规定。

③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指通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城镇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不含工业企业未连接城镇污水管网的自有污水处理设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城镇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仅具备处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经过技术改造,具备相应的处理工业废水能力后,方可接纳处理工业废水。第十二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第三章污水接纳与处理第十五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与排水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④ 房县污水厂何时移交给长江环保

需要在建设竣工以后才会移交给长江环保。
2021年12月23日,湖北省房县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中标供应商为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1)、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2)。项目预算金额为62949.3万元。
房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30000m3/d,污水处理工艺为A20和接触氧化工艺,房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存量资产按照现状进行移交。自正式移交之日起由项目公司负责房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运营及维护保养。房县污水处理厂现状管网(即城区雨污分流工程存量污水管网)清淤、检测、修复总长13.31KM。
本项目新建部分采用建设_运营_移交(BOT)、存量污水处理厂采用转让_运营_移交(TOT).存量管网采用委托运营(O&M)的方式运作。
其中,城区雨污分流工程存量污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采用委托运营(O&M)的运作方式,新建污水管网及相关设施采用建设_运营_移交(BOT)的运作方式;房县城区污水处理厂采用转让_运营-移交(TOT)的运作方式。
本项目合作期限25年,其中新建部分为“城区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期2年、运营期23年;存量部分为“房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期25年。新建部分项目建设期以监理签发开工令的当日起至项目完工验收或实际运营之日止,项目试运营期和运营期以PPP项目合同约定日期起至项目正式届满移交日止。

⑤ 浅谈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学习内容

摘要:城市污水管网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由于受城市建设、经济条件和管理方式的制约,我国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一般相对滞后,其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关键词:污水管网建设管理

城市污水管网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的关键,是污水处理保护水资源和改善环境的必要手段。由于受城市建设、经济条件和管理方式的制约,我国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一般相对滞后,其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污水管网与污水厂不配套、设计过于保守、污水厂进水浓度过低、排污来源不清、雨污不分流不彻底、养护不到位等方面,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也是我们当前必修面对和思考的。

一、科学严谨的排水专业规划对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当前城市建设规划先行已成为共识,一般也都有排水专业规划,但是正向一句调侃语“计划没有变化快,变化没有规划快”所表达的,有些规划还是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其一是存在着换个领导换个思路,已完成的规划也要重来,规划没有连续性;其二是规划大而虚,规划深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其三,同一城市或区域规划不统一,专业规划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缺少一盘棋意识;其四,规划不严谨,存在规划中和设计中已经明确污水管道随路建设,但个别部门因为工程投资等问题随意取消污水管道或污水支管的实施,道路或周边

建筑建成后给后期污水管道的实施带来较大难度,甚至可能改变区域污水管道布局。对此,应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尽可能有一个责任主体负责修订专业规划,扩大规划的范围和深度,突出规划的整体性、系统性和严谨性,深入研究新城区的建设、老成区的改造、城区内化工企业废水排污管理规划、医药行业废水管理规划、城郊乡镇的排污管理规划、区域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应用等课题,根据水质污染状况、城区污水排放状况和治理情况、城乡经济发展状况的要求,制定出年度实施规划。统筹规划区域污水治理的全局,特别是城郊之间、城区之间、城区与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尽量避免出现空白区域或死角。进一步研究老城区污水截流、工业污水治理的途径,不断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效率。规划一经通过,应确立其强势的指导地位,由规划、建设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确保其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对污水管网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统筹兼顾和可持续发展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污水管网的配套建设

四、重视老城区排水管网建设和管理,合理实施污水的截流改造与分流改造

五、全面调查管网现状,明确产权管理,落实责任与目标,有效发挥现有管网的效能

污水管网属于地下设施,管理维护存在一定难度,一般都存在污水管网的现状不清的情况,这主要是多头建设和管理造成的,使一些已建设管网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甚至出现一些建设单位也无法说清

管线建设位置、是否并网、管径多大、是否存在断头或封堵的情况。这些都给后续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题,使得建成的管网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也给统筹规划带来不利影响。

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协调相关建设部门收集竣工资料结合现场勘察等措施,尽量摸清管网现状,进一步明确污水管网产权管理的范围,按照规划打通关键节点使得建成的污水管线能组网运行,充分提高污水收集、输送的效率。同时根据现状情况逐步建立一套管网设施的评价标准,制定不同的管养维护或更新标准,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管养工作。

六、加强源头管理,结合排水许可制度逐步建立重点排污户档案 在污水管网的运行中经常会遇到偷排和超标排放的问题,遇到这种情况一般在查找污染源的时候都比较困难,可能对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稳定造成严重,特别是合流制截流式管道还可能对河道造成污染,造成污染事故,因此应积极推广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在现有综合验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污水接管审核、备案和许可制度。通过对排污用户排水水质、排污量、排污口设置、特征污染物等情况的了解逐步建立排污档案,并根据排污量和污染物特点建立排污户分级制度,针对不同级别的排污用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从而实现污水排放的源头控制,进一步保障污水管网设施和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

七、重视污水管道养护,加大污水管网养护的投入,切实加强现有设施的维护管理

目前城市污水管网重建设轻管理的情况还普遍存在,在污水管网

养护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造成养护手段单一,已有管网的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力度不够,方法不对,没有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没有形成科学、系统、周期性的机制,造成管网存在较多病害,例如日常清淤多以人工为主,增加工人劳动强度,同时也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管道发生堵塞,堵塞位置及情况不清,疏通手段有限;管道破损维护不及时,维修方法单一。随着我国的下水道普及率及城市化进程的提高,管道老化和破损的现象也会越来越多,为了避免管道损坏给人们带来的各种损失和不便,需要有计划地对管道进行养护,定期检查和维修。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改变原有的排水管网的管理和养护理念,让养护维修和管理手段逐步向机械化过渡,不断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有效提高排水管网的工作效率,创造更大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这也是整个排水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八、规范污水管道施工企业的施工行为,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移交的管理

众所周知,在污水管道的施工中还普遍存在一些质量通病,例如施工单位随意更改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与施工实际不相符;管道接头质量不好,存在脱节和移位等清苦;为通过闭水试验或止水在检查井内乱设封头;拆除封头不彻底,打开一个小洞了事;道路基层施工时将石块或灰土填入检查井,甚至将检查井铲平,覆盖在道路基层一下;检查井基础后周边土方回填随意造成检查井沉降明显等等。这些情况都给污水管网的安全运行和养护管理待来严重隐患,因此必须加强污水管道的施工行为的管理,特别是随道路或其他市政工程配套的

污水管网更应该引起重视,在产权移交时接收单位应要求移交提供竣工资料,现场校核竣工图纸和闭水试验的准确性,并抽干或降低检查井内水位(管口至少露出1/3),全面检查井内和管道的施工质量,是否有封头、淤塞等情况,对于存在问题的应不予接受,直至整改达标。

九、污水管网的运行、维护的市场化管理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随着近年污水处理的产业化的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厂纷纷面临改制,这就使厂网分离形成一种必然,目前一般的形式是污水处理厂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行,而管网则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或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在当前精兵简政的大前提下增设一个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综合机构是不和适宜的。因此,主管部门可以尝试将污水管网及污水泵站的运行管理、巡视、维护等具体行为委托给更专业的公司承担,主管部门则可以以较少的人员,在深化管理和细化服务方面投入更大的精力,实现降低运行成本和提高社会效益的双赢。

结束语

城市污水管网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发展必须面对的课题,其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值得研究方向,值得广大建设和管理者深入探讨和思考。

文字内容转自互联网

⑥ 一体化泵站安装方案.

一体化泵站有多种应用场合,以污水处理为例,一体化污水泵站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需求与设计
泵的选择;集水池容积及尺寸的确定;泵房的布置;吸水管出水管的计算;泵房的建筑形式;起重设备的选择及布置;电气设备和自控设备设计;泵房的建筑,电气与结构的设计;施工方法的确定一体化污水泵站设计选型要求,应根据远近期污水量,确定污水泵站的规模,污水泵站设计。

2、应明确污水泵站是一次建成还是分期建设,是性还是半性,以决定其标准和设施。并经过污水经泵站提升后,出水入河渠还收处理厂来选定污水泵站位置。

3、在分离制排水系统中雨水泵房与污水泵房可以分建在院内不同位置,也可以合建在一座构筑物里面,但污水提升泵,集水池和管道应自成系统。

4、污水泵站的集水池与机器间在同一构筑内时,集水池和机器间需用防水隔墙隔开,不允许渗漏,做法按结构设计规范要求,分建式集水池和机器间要保持一定的施工距离,以避免不均匀降沉,其中集水池多为圆形,机器间多为方形。

5、泵站构筑物不允许地下水渗入,应设有高出地下水位0.5m的防水措施。

6、注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结合当地条件,使泵站与居住房屋和其他公共建筑保持一定距离,泵站院内须绿化,并在四周建隔墙带。

一体化预制泵站推荐选择上海连宇,选择一体化泵站推荐上海连宇,连宇是国内知名的以经营水泵为主,涉及水泵控制柜、气压罐等压力容器、生活消防成套给水设备、消防泵,离心泵,多级泵,排污泵、电机、阀门、等相关领域多元化经营的大型集团企业。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市政建设、农田水利、火力发电、石油化工、冶金矿山、消防环保、食品、航运、医药和轻纺等各个领域。

⑦ 水池泵站施工方案,施工流程与安全措施分享

泵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供油作业、供水作业、起重作业中,是一种提供液压动力和气压动力的设备装置,配置这一过程的作业称为泵站工程。一个完整的方案应该包含水池泵站施工的标准、材料、流程、安全措施等细节,小编要为大家分享的方案是较为常用到的水池泵站施工方案,方案中主要包含了主要施工流程和安全措施操作的内容。



水池泵站施工方案

一、水池的施工流程:

测量放线→土方开挖→砼垫层施工→放线H→钢筋绑扎H→留置预埋件→验收→模板支设H→混凝土浇筑S→混凝伍衡败土压光→混凝土养护

1.测量放线

测量仪器:全站仪、米尺

按照施工图纸,引出控制桩,利用控制桩放出基坑的轴线和边线。

2.土方开挖腔颤

由于泵房的地面是水泥浇筑地面,先用切割机按放出的线把地面切开,再有电锤把地面的混凝土破碎,清理出混凝土,有人工开挖的方式,开挖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随挖随控制开挖标高和开挖范围。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因为泵房场地狭窄,所以在开挖过程中随挖随即把土清理出现场。

3.砼垫层施工

灰土垫层施工:按施工图纸要求,土方开挖后,水池基底垫灰土,灰土厚度应不小于基底下300mm,具体要求如下:①处理范围:每边扩出基础外缘1.0m;②材料要求:石灰宜用新鲜的消石灰,并应过筛,其颗粒不得大于5mm;土料宜选用粉质粘土,不宜使用块状粘土和砂质粉土,不得含有松软杂质,并应过筛,其颗粒不得大于15mm。③灰土垫层的质量检验:采用环刀法检验时,取样点应位于每层厚度的2/3深度处,检验点数量,每层3处,取样点位置宜在各层的中间及离边缘150-300mm。要求各层灰土的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7.灰土垫层的施工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灰土。④基坑侧向采用3:7灰土回填,压实系数不小于0.93。灰土。

灰土垫层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按设计标高,开始浇筑砼垫层。混凝土浇筑前应在现场搭设好混凝土泵送路线的溜槽,泵车到达现场后,应检查混凝土小票是否为要求的浇筑C30混凝土,泵送混凝土的出厂时间是否超过2小时,并现场实测混凝土坍落度是否满足要求,做标准试块、同条件试块做检验。浇筑混凝土时必须将混凝土振捣密实,待混凝土凝固达到一定强度后,可以进行下一步施工。

4.放线

放线:待垫层强度能保证上人时,进行钢筋铺设位置的弹线,弹线宽度为1500mm,并

弹出钢板预埋件的位置及标高线。

5.钢筋绑扎流程:根据钢筋翻样记录,铺设底层钢筋→套入梁箍筋→绑扎固定→边铺设四周钢筋边绑扎固定→铺设上层钢筋→绑扎固定→放置混凝土垫块。

进行蓄水池池底、池壁的钢筋绑扎,钢筋布置为双层双向,水平环箍采用单面焊,搭接长度不小于10d,最内、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底板40mm,顶板30mm,池壁40mm。竖壁内外两层钢筋间在水平和竖直方向每隔600mm设置一根Ф6连系筋。钢筋遇小于300mm的孔洞处应尽量绕行,

6.留置预埋件:根据弹出的钢板预埋件的位置及标高线搁置钢板,并与钢筋单面点焊不小于10d,固定牢固。预埋铁件、爬梯选用Q235钢。外露铁件均用红丹打底,刷调和漆二度。

7.验收:钢筋绑扎完成后,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由项目质量主管组织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钢筋型号、绑扎间距、搭接锚固长度及间距等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拦逗8.模板支设:钢筋绑扎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模板的支设。支模采用竹胶板做面层,方木做背肋,碗扣件加顶托做支撑固定,短向截面内用同截面尺寸的钢管或Φ25的钢筋棍进行内撑,保证浇筑截面尺寸不发生偏差,板缝满足规范规定,防止产生大量漏浆从而影响混凝土的浇筑质量。

9.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浇筑前应在现场搭设好混凝土泵送路线的溜槽,泵车到达现场后,应检查混凝土小票是否为要求的浇筑C30混凝土,泵送混凝土的出厂时间是否超过2小时,并现场实测混凝土坍落度是否满足要求,做标准试块、同条件试块做检验。浇筑混凝土时必须将混凝土振捣密实,待混凝土凝固达到一定强度后,可以进行下一步施工。混泥土结构构件可采用防锈剂、环氧树脂图层钢筋或其他具有耐腐蚀性能的钢筋、采取阴极保护措施。

10.混凝土压光:混凝土在终凝前,应进行表面收光,找平,标高线复测控制,刮杠刮平。

11.混凝土养护: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必须加强养护,应在12小时内加覆盖和浇水,平均气温低于5度时,不得浇水应采取保温措施,在炎热气候条件下应采取降温措施。

12.拆模后,池内须立即充水,严禁暴晒,混凝土表面应加覆盖,防止阳光暴晒或寒潮袭击,养护时间直到使用为止(避免池内充水过冬)。

13.水池抹面之前先做满水试验,充水分三次,每次充水1/3设计水深,每次充水结束稳定2天观察和测定渗漏因素,24小时渗漏率应小于2L/m2·d,根据观察到的渗漏,视具体情况修补。

14.验收:施工完成后,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工作。




二、泵站搭建材料

泵站池壁及底板混凝土采用C30商品砼,抗渗等级为S6,封底混凝土采用C25混凝土。其他混凝土检查井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垫层强度采用0.1米厚C10砼。

1.泵站上部结构及装修

泵站3米以下矩形柱、2.7米以下矩形梁混凝土强度均采用C25混凝土。实心砖墙墙体厚度为240mm,高3m,采用MU10多孔砖M7.5混合砂浆砌筑。块料楼地面垫层采用C15砼100厚,找平层采用20厚1:4干硬性水泥砂浆,结合层采用纯水泥浆一道,面层采用采用600*600抛光砖;内墙体抹灰底层厚度为18厚1:3石灰砂浆。

2.管道基础

钢管管道基础宜采用中粗砂或细碎石铺设,基础厚度20cm。排水管、给水管管道基础采用砂基础。

管道接口:钢管接口采用焊接;排水管接口采用承插式连接,橡胶圈密封,给水管接口采用热熔连接。

3.钢管防腐

所有钢制构件、管件在安装前或安装后,必须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施工前应对管构件记性预处理,清除工件内、外壁油渍、尘土、焊渣、浮锈,达到干净无污。采用喷砂除锈,其质量标准应达到St3级。防腐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涂层检测及电火花试验。

(1)埋地钢管防腐

外防腐处理采用重加强级防腐。采用GZ-2型高分子防腐涂料,按四油二布防腐,即底漆一道+纤维布一道+底漆一道+纤维布一道+底漆一道+面漆一道。

(2)外露和水中部分钢管外防腐

外防腐为重加强防腐处理,采用GZ-2型高分子防腐涂料,按二布四油。

(3)管道内防腐

管道内防腐处理也采用GZ-2型高分子防腐涂料。

4.管道铺设

(1)排水管、污水管

排水管管道铺设采用UPVC排水管,污水管道铺设采用UPVC污水管,埋地深度均为0.7米,接口形式均采用胶圈接口。

(2)给水管铺设

给水管管道铺设采用PE给水管,埋地深度为0.8米,接口形式为粘结。

3.砼垫层施工

灰土垫层施工:按施工图纸要求,土方开挖后,水池基底垫灰土,灰土厚度应不小于基底下300mm,具体要求如下:①处理范围:每边扩出基础外缘1.0m;②材料要求:石灰宜用新鲜的消石灰,并应过筛,其颗粒不得大于5mm;土料宜选用粉质粘土,不宜使用块状粘土和砂质粉土,不得含有松软杂质,并应过筛,其颗粒不得大于15mm。③灰土垫层的质量检验:采用环刀法检验时,取样点应位于每层厚度的2/3深度处,检验点数量,每层3处,取样点位置宜在各层的中间及离边缘150-300mm。要求各层灰土的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7.灰土垫层的施工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灰土。④基坑侧向采用3:7灰土回填,压实系数不小于0.93。灰土。

灰土垫层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按设计标高,开始浇筑砼垫层。混凝土浇筑前应在现场搭设好混凝土泵送路线的溜槽,泵车到达现场后,应检查混凝土小票是否为要求的浇筑C30混凝土,泵送混凝土的出厂时间是否超过2小时,并现场实测混凝土坍落度是否满足要求,做标准试块、同条件试块做检验。浇筑混凝土时必须将混凝土振捣密实,待混凝土凝固达到一定强度后,可以进行下一步施工。




三、安全措施

1.安全管理措施

⑴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⑵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⑶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坚持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⑷施工前对参与本工程施工全体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国务院、市、部、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要求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文件的规定。

⑸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对施工现场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未经有关部门验收的设备或设施不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地方要立即整改完善,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牌。

⑹严格执行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操作工人必须严守岗位履行职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工种应经培训持证上岗;各级安全员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⑺坚持执行“三保”制度,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脚手架设置全封闭安全网。

⑻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处要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一、二、三级动火需经有关部门审批。

⑼做好防雨、防雷、防风等预防工作。

⑽夏季施工要抓好防暑降温工作,设置医疗点,配备急救药品。

⑾设专人管理工地的机电设备和电器线路,实行挂牌制度,并根据公司的维修制度对机电进行保养。经常检查与定期综合大检查相结合,严防漏电伤人。⑿施工现场划分安全区域:分为人行安全区域、作业区域、生活区域。

2.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I、安全措施:五级风力以上严禁搭设脚手架及在脚手架上施工;架子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穿防滑鞋;脚手架作业现场必须有2人以上的监护人;在架体的两侧设置两个上人坡道;在架体上架设电线时必须穿UPVC管。脚手架的拆除;脚手架的拆除前必须经项目经理或工长同意后方可拆除,否则任何人不准私自拆除脚手架及拉结点。

脚手架拆除前须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需要加固必须及时加固;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地交底。拆除现场设围栏,监护人标志牌等;先搭的后拆,后搭的先拆,自上而下,交圈拆除。

安全防护措施(1)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入场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2)施工现场严禁穿高跟鞋、拖鞋、带钉易滑鞋,并戴好安全帽。(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3.安全防护措施

(1)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入场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2)施工现场严禁穿高跟鞋、拖鞋、带钉易滑鞋,并戴好安全帽。(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一个能够使得工程顺利完成的方案需要考虑到许多方面,而水池泵站施工方案主要考虑水池的搭建和水泵站的搭建,如果这两者的施工没有很好的完成的话,会导致水池不能正常的使用,就可能需要消耗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最终损失加大。所以一个完整的施工方案是十分重要的,希望小编分享的以上内容能够在水池泵站的搭建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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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滨海县镇村水环境治理项目

一、招标条件
滨海县镇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镇村污水收集处理建设项目)审计服务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招标人为滨海县农旅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规模概况:滨海县镇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镇村污水收集处理建设项目)审计服务项目,共分为三个标段。
一标段拟新建镇区污水配套管网约160km,提升泵站6座,检测、清淤及修复镇区污水管网约50km,维修泵站3座,扩建镇区污水厂规模0.75万吨/日,尾水管道约9公里,污水厂改造0.5万吨/日,新建人工湿地规模1.7万吨/日,完成45个行政村庄、189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并新建污水管网约500公里,污水提升泵站83座,一体化设施处理21座,净化槽6座。本标段总投资额约8.3亿元。(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标段拟新建镇区污水配套管网约60km,提升泵站1座,检测、清淤及修复镇区污水管网约18km,维修泵站1座,扩建镇区污水厂规模0.2万吨/日,新建人工湿地规模0.45万吨/日,完成45个行政村庄、152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并新建污水管网约500公里,污水提升泵站62座,一体化设施处理32座,净化槽10座。本标段总投资额约5.3亿元。(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标段拟新建镇区污水配套管网约100km,提升泵站4座,检测、清淤及修复镇区污水管网约16km,扩建镇区污水厂规模0.25万吨/日,污水厂改造0.5万吨/日,新建人工湿地规模0.9万吨/日,完成48个行政村庄、161个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并新建污水管网约315公里,污水提升泵站62座,一体化设施处理32座,净化槽6座。本标段总投资额约5亿元。(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注:投标人可同时参与上述三个标段的投标,但只能中标一个标段;本项目按标段顺序(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在当前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可继续参与之后标段的评标,但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建设地点:一标段:八巨镇、八滩镇、滨淮镇、滨海港镇、滨海港经济区。二标段:天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陈涛镇、界牌镇、东坎街道、坎北街道。三标段:正红镇、蔡桥镇、五汛镇、通榆镇。
3.本项目审计服务包含下列内容:
3.1跟踪审计(全过程)内容:
1)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2)参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和熟悉施工图与施工现场的状况。
3)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并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向业主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
4)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及时提供咨询意见。
5)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造价跟踪人员应参与工程变更或签证工程量的测量和确定,对变更或签证的隐蔽工程应在覆盖前与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一起进行现场踏勘,并留下影像资料。及时向招标人提供造价跟踪动态分析报告及各类报表。
6)资料报送与管理:
1接受跟踪审计任务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制定项目跟踪审计方案,报招标人备案。
2按时向招标人报送跟踪审计月报表,对重大突发事项应及时报告。
3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招标人要求按时提交项目跟踪审计报告。报告应如实反映项目过程跟踪情况,对变更或签证调减造价的事项应特别说明。
4针对因变更或签证引起造价调整的事项,应编制跟踪审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包括:参加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相关会议的结论,项目变更或签证审核的情况及结论,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形成的专业判断及依据等。工作底稿随跟踪审计报告一同报送。
5按委托人要求完成其他资料的报送及管理工作。
7)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8)对施工单位工程结算计量支付月报进行初步审核并签字确认。
3.2结算审计内容:
本项目审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核查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依据工程图纸、工程签证资料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审查工程量的真实性;
2审查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完备,变更是否必要、真实,签证资料是否真实、准确;
3审查工程结算是否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施工合同及有关工程定额、取费标准等编制,工程结算是否准确;
4审查建设项目设备、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采购,采购价格是否真实、合理;
5审查甲供材料、水电费等结算是否真实、准确;
6审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建设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
7编制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单等工程审计必要的文书材料,形成文件档案成果,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配合招标人的工作及要求;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它审计事项。
4.跟踪审计周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计、决算审计,移交全部审计资料至招标人为止。
5.招标人设定的报价取费费率最高限价为3‰,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费率报价,投标人所投费率*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总造价作为完成本次跟踪审计服务招标范围内所的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保险、工程延期增加服务费、风险、税金等所有费用。招标人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投标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约定的工作必须的成本,自主报价。招标人将拒绝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证书。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特指:1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2不得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3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不限于投标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控股参股企业)】。
(2)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项目组人员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外,拟派审计项目组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4名(土建专业3人、安装专业1人),上述人员均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且中标后配备到位。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驻场要求。
注:鉴于本次招标标段项目面广量大,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组建审计工作组, 中标后必须按招标人要求和规定提供项目驻场服务。投标时核准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需变更,需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罚款5000元/次;更换项目组成员的罚款2000元/次。招标人将根据履约考核要求随时核查人员驻场情况,发现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要求和节点驻场的,每次酌情罚款1000-3000元;发现项目组其余成员未按规定要求和节点驻场的,每次酌情罚款500-2000元。
4.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审计服务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市政或房建单项工程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的审计服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项目内容包含全过程跟踪或工程结算审计)【业绩以提供的审计服务合同为准,若审计服务合同中未能体现上述工程内容,则须提供业绩项目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核验(如:业绩项目的施工合同或招标公告网络截图等)】。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拟投入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并确保从投标截止之日当月向前连续6个月已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例:如开标日期为2022年1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提供以上人员2021年7月-2021年12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的证明)。

⑨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 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在覆盖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十三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具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排水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三)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办理情况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第十五条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许可期满三十日前,向发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污水处理费缴费单据。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等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申请许可。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排水行为。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和排水达标。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排水户排水相关监测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优先的原则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设置防盗、防坠落排水窨井及井盖,并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明确排水管网窨井及井盖的位置,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产权单位处置。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重点部位雨量监测站、积水深度监测站和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电力、通信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优先满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从轻、减免的情形。
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污泥。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因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老化需检修、维护的,尽量合理安排检修。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当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征收标准低于成本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对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进行再生水利用应当符合再生水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为再生水利用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排水设施的运营单位移交,移交后的排水设施由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自建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管理;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镇排水设施,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维护管理单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水管道、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还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设立明显标志,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抢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设置抢修标志。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餐饮业排放油污、废气);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调蓄和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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