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印染污水的COD、色度 国家二级排放标准
COD和Cr以及色度的去除率都达到90%以上,排放水的COD、Cr的值小于200mg/L,色度小于100,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pH6~9,色度为100,COD、Cr为200)。
2. 印染废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除了国家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外(GB 8978-1996),纺织印染行业也有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该标准对各类纺织印染产品均采用同一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3. 印染废水的排放标准
印染废水的排放标准为《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287-1992)。
第一类: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列表5-4。
第二类: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列表5-5。
表5-4 序号 有害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0.05(按Hg计)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0.1(按Cd计) 3 六价铬化合物 0.5(按Cr6+计)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0.5(按As计)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1.0(按Pb计) 表5-5 序号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PH 6-9 2 悬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等) 500毫克/升 3 生物需氧量(5天20℃ 毫克/升 4 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 100毫克/升 5 硫化物 1毫克/升 6 挥发性酚 0.5毫克/升 7 氰化物(以CN-计) 0.5毫克/升 8 有机磷 0.5毫克/升 9 石油类 10毫克/升 10 铜及其化合物 1毫克/升(按Cu计) 11 锌及其化合物 5毫克/升(按ZN计) 12 氟的无机化合物 10毫克/升(按F计) 13 硝基苯类 5毫克/升 14 苯胺类 3毫/升
4.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中的二级标准的内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国家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
标准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4)印染废水排放标准2百度百科扩展阅读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排放值:A标准 B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pH 6~9/6~9 6~9/6~9 6~9/6~9 6~9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5. 2008年4月出版的印染废水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 1992 ) 是现行的标准。对排放废水有严格的指标限定,如果需要请提供一个邮箱。
国家发改委组织于2008年2月4日发布了“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发改委2008年第14号公告)已经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在2010年已对该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2月4日
为了规范印染行业建设,促进结构调整、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实现印染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制定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科学规划印染行业发展,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要严格控制印染项目建设。水源相对充足地区建设印染项目,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
二、工艺与装备要求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禁止采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应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应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应能满足1:8以下(丝、毛染色1:10以下)的工艺要求;定型(拉幅烘燥)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外层具有很好的保温性能。
(三)新建印染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万米/年;毛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万米/年;针织或纱线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吨/年。
三、质量与管理
(一)印染企业应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纺织产品,要建立良好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产品综合成品率达到95%以上。
(二)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四、资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应达到表1规定。
表1 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印染加工过程综合能耗及新鲜水取水量
分类综合能耗新鲜水取水量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38公斤标煤/百米≦2吨水/百米丝绸机织物≦30公斤标煤/百米≦2吨水/百米针织物及纱线≦1.2吨标煤/吨≦120吨水/吨
注1:机织物百米基准值为布幅宽度106cm、布重12.00kg/100m 的合格产品,当机织产品布幅宽度或布重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以下同)。
2:毛织物能耗、取水定额另行制定(以下同)。
(二)现有印染企业应加快技术改造,印染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应达到表2规定要求。
表2 现有印染企业印染加工过程综合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
分类综合能耗新鲜水取水量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54公斤标煤/百米≦3吨水/百米丝绸机织物 ≦35公斤标煤/百米 ≦2.6吨水/百米针织物及纱线≦1.6吨标煤/吨≦150吨水/吨
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2007)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所在地区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允许排放到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企业,需配置适当的处理设施或预留足够的处理场地,排放污染物指标达到集中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污染物直接排放到水体的印染企业,必须配置完善的处理设施,对污水及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及运行应实行自动化控制和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吸尽率染化料和助剂;建设冷却水、冷凝水及废水回收装置;以棉型产品为主有丝光工艺的项目,应配置碱回收装置。做到废水清浊分流、分质回用,废水回用率要求达到30%以上。
(三)印染企业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能源审计,改进生产技术和装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降低生产和末端治理成本。
六、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设计标准》的要求,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二)印染企业应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进行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在省级及以上投资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开工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融资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建设、土地、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联合核查组按照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达到准入条件并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后,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或《城市排水许可证》等相关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
(三)各级纺织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印染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现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尽早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四)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及各地纺织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印染企业,具有印染能力的毛纺织、麻纺织、丝稠、色织、针织等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8年3 月 1日起实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6. 印染废水cod排放标准是多少
纺织染整工业的排放标准中,COD直接排放不得超过80mg.l 间接排放不得超过200mg/l
7. 国家污水排放二级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登陆: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shjbh/swrwpfbz/199801/W020061027521858212955.pdf
内容太多,自己版看。权
8.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专车间处理设施排属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3 其他规定
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