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是
根据养殖污水的特点,先去除悬浮物与色度,采用混凝沉淀工艺,而污水中的有机物、氨氮、有机磷等污染物浓度高,可采用生化处理。
首先,污水经过收集进入格栅,去除大颗粒的悬浮物,然后进入物化反应沉淀池,去除悬浮物、色度及部分COD。初沉池出水进入厌氧池,主要是将大分子有机污染物降解成小分子污染物,小分子污染物在接触氧化池内彻底降解。二沉池出水进入清水消毒池,通过消毒达到杀菌效果。
工艺流程
1、污水处理
污水首先经过收集进入格栅,去除大颗粒的悬浮物,然后进入物化反应沉淀池,去除悬浮物、色度及部分COD。初沉池出水进入厌氧池,主要是将大分子有机污染物降解成小分子污染物,小分子污染物在接触氧化池内彻底降解。二沉池出水进入清水消毒池,通过消毒达到杀菌效果。
2、污泥处理与处置
系统的污泥产生于初沉池、二沉池,主要为有机污泥,通过板框压滤机压榨后可作为肥料。
㈡ 养殖渔业的污水应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理要注意什么问题
养殖行业的废水在特性上归属于生活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与工业污水是有实质的不一样的,生活污水处理从一些方面来说,归属于液肥,而工业污水因为带有很多有毒的重金属超标和有机化学内毒素,对人与河虾及其其他生物有百害无一利,因此,工业污水是我国肯定严格管控的。水产品养殖污水,带有许多高锰酸盐指数磷,亚硝酸钠,各种各样粪便和藻类颗粒残余物。
小动物生长环境遭受重度污染,小动物身心健康受到威胁,小动物安全性没保证,小动物品质降低。恰好是由于这一因素,导致很多养殖厂经济效益不高,或宣布破产,或被政府机构责令整改或关掉。能够采用物理过滤,物理过滤也叫机械设备过虑、固液分离设备,目的是消除水里固体废料、悬浮固体及大中型水生生物等,例如残饵排泄物、鱼鳞片、水生动物表皮黏液等。
㈢ 养殖场废水怎么处理好
1.物理处理法:利用格栅、滤网或化粪池进行前期的物理处理,去除悬浮物和沉淀,这道工序可有效过滤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体物质。
2.化学处理法:利用化学反应原理,通过加入一些制剂,例如三氯化铁、硫酸铝、硫酸亚铁等混凝剂使污水中的悬浮物、胶体物质沉淀而达到处理污水的目的。
3.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细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时往污水中加入空气,活性泥通过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来达到净化污水的目的。也可使用生物膜法来处理污水,由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池及生物流化床等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过一层表面充满生物膜的滤料,通过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来处理污水。
4.可以使用一些废水减量设备减少废水的量
㈣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如何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鼓励开展水环境保护志愿服务,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再生水利用、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推广应用。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清洁生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接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处。
第二章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第十三条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产业规划的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接纳工业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和接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在排污口建设取样井(口),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提供取样、监测等便利条件。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的出水水质进行取样检测,发现被检测水质未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和接纳标准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支持企业对工业废水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章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十八条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和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老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应当逐步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区域,应当通过建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预防雨水、污水合流引起的溢流污染。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第二十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应当纳入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酸液、碱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
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处理处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按照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布局,强化农业的生态系统功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分区域建设集中或者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和处理农村污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污水应当集中收集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示范奖励等措施,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水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收集贮存设施。
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饵料、药物,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污染防治需要,在河流、湖泊、沟渠、水库沿岸划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的区域。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加强对生产、运输、销售、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的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禁止在河流、湖泊、沟渠、水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用农药的器械。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设备,保障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稳定、持续的发挥水体净化功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统筹推进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入黄河排水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沟综合治理,减少入黄河排水沟的水污染物排放量,确保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入黄河排水沟沿线散居居民生活污水、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应当纳入排水沟综合治理范围。
第三十九条利用地下热水资源进行取暖、洗浴、水上娱乐等活动的,应当对尾水进行降温或者降低有害成分等处理,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生态环境调查,制定修复方案,采取截污治污、清淤疏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对水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实现对重点地区的有效监测。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在河流、沟道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处设置地表水水质和水量监测断面,实时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河流、沟道上游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第四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和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对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水污染隐患排查,防止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
第四十六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监测记录和报告,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沟渠、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件。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水环境修复责任,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水环境损害发生后,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造成水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条鼓励水污染防治、市政建设等专业企业,通过委托管理、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经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和接纳标准的工业废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第五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三)对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㈤ 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附排放标准
1、物理处理方法:利用格栅、滤网或化粪池进行前期的物理处理,去除悬浮物和沉淀,可有效过滤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体物质。2、化学处理方法:利用化学反应原理,根据污水中污染物的组成来溶解物质或固化污染物。3、生物处理方法: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通过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来达到净化污水的目的。4、其他处理方法:如活性污泥处理、生物过滤、生物分层、普通过滤、普通冷凝、沟壑等。
一、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
1、物理处理方法
利用格栅、滤网或化粪池进行前期的物理处理,去除悬浮物和沉淀,可有效过滤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体物质。物理处理方法的缺点是仍然有大量污染物残留,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处理。
2、化学处理方法
化学处理方法主要是利用化学反应原理,根据污水中污染物的组成来溶解物质或固化污染物,其中最常见的是利用氯化物进行水消毒,如将氯化铁倒入污水中浓缩杂质,从而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
3、生物处理方法
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细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时往污水中加入空气,活性泥通过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来达到净化污水的目的。这一方法是最环保、最彻底、最昂贵的方式,唯一的缺点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来净化,因此需要购买能促进微生物活性的活性物质和营养液,从而加速微生物的分解。
4、其他处理方法
处理污水的方法还有很多,如活性污泥处理、生物过滤、生物分层、普通过滤、普通冷凝、沟壑等。譬如可用生物膜法来处理污水,由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池和生物流化床等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过一层表面充满生物膜的滤料,通过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来达到处理污水的目的。
二、养殖场污水的排放标准
根据我国颁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针对养殖废水排放标准要求一般如下:
1 、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一、表二、表三的相关规定:
(1)表一
(2)表二
(3)表三
㈥ 养殖场的污水到底该如何处理,才能抵抗住环保重压
要想抵抗住环保重压,就必须要处理好养殖场中的污水,要处理好污水,那么我们首先要了解清楚都是什么污水。养殖场的污水主要包括畜禽的尿液、部分畜禽的粪便和处理粪便时的冲洗水。这些都属高浓度有机污水,并且悬浮物和氨氮含量大。这种未经处理的污水进入自然水体后,使水中固体悬浮物、有机物和微生物含量升高,改变水体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群落,使水质变坏。这些污水中还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通过水体或水生动植物进行病原传播,危害人畜健康。
养殖场污水的主要特征是:有机物浓度高,悬浮物多,色度深并含有大量的细菌,因污水中含有大量动物屎尿而使NH3-N浓度很高。污水中的污染物主要以固态、溶解态存在的碳水化合物形式存在。另外污水中还含有大量的N、P等营养物质。污水中的固体残渣主要为有机物质。如果不对此进行固液分离,就会给后续处理带来困难,增加处理负荷,影响处理效果。因此我们首先要做预处理,对污水进行固液分离,使液体的污染物负荷量大大降低,并且通过固液分离还可防止较大的固体物进入后续处理环节,防止设备的堵塞和损坏。
养殖场污水处理方式
一、厌氧--还田方式
养殖污水经过厌氧消化处理后,再采用氧化塘、土地处理系统或人工湿地等自然处理系统对厌氧消化液进行后处理,适用于离城市较远,经济欠发达气温较高,土地宽广等可做污水自然处理的地区。如果是猪场规模不能太大,年出栏5万头以下为宜,以人工清粪为主,水冲粪为辅,冲洗水量中等。
二、厌氧--好氧处理方式
厌氧--好氧处理方式的养殖场污水处理系统由预处理、厌氧处理、好氧处理、后处理、污泥处理及沼气净化、储存与利用等部分组成。需要复杂的设备和构筑物由专门的技术人员执行。主要适用于大城市近郊,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规模化养殖场粪污的地区。若是养猪场年出栏5万头以上,主要使用水冲清粪,冲洗水量大。
三、厌氧--好氧--膜生物反应器方式
厌氧--好氧--MBR膜生物反应器处理方式的养殖场污水处理系统由预处理、厌氧处理、好氧处理、膜反应器等部分组成,场地限制小,其设计运转均比较简单易操作。
㈦ 养殖污水如何处理有哪些设备
养殖场污水处理设备系统有好几种,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主要是看采用什么处理工艺,这就要看您要处理的水量,排放标准,预算等等,上次我有个朋友在春雷一体化设备商城上去找的,你也可以去看看。
㈧ 养殖污水怎么处理
。。减少污水产出
养殖场污水处理成本昂贵,处理的污水越多投入资金就越多,这让很多养殖场疲于应对。其实很多养殖场在处理污水的时候忽视一个问题,减少污水的产出。很多养殖场出于成本控制、管理疏忽或养殖习惯,导致大量本该可以遏制的污水产生。
1.改善维护饮水设备:有些养殖场饮水设备老旧、年久失修,饮水设备存在跑水、漏水、冒水、滴水等情况,饮水设备漏水问题是造成鸡场污水较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控制污水问题老养殖场饮水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是要走的程序。平时要做好饮水设备的巡查、维护,如有发现漏水、跑水情况,应及时修护。
2.改变冲洗鸡舍习惯:有些养殖场清扫鸡舍内粪污时会用清水冲洗,虽说这样清洗的很干净,却产生了大量污水。尽量减少用水冲洗鸡舍的频次,鸡场预算不足时,可在鸡舍地面铺上垫料(含有发酵菌种),这样既能减少清洗鸡舍的麻烦,减少污水产生,也能使鸡粪便发酵,便于后续的处理。如果鸡场资金预算充足的话,可安装自动清粪设备—刮粪机,同样可以减少污水的产生。
3.改善排水系统:鸡场要做好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和排污管道要分开建设,互不影响,可有效减少污水的产生。
二、解决养殖场污水处理问题第二步:多管齐下,层层净化
养殖场污水需要净化处理到国家制定的标准才能排放到外部环境,需要处理的物质包含有机质、含氮化合物、重金属离子、药残等,处理以上物质不是一道两道工序就能完成的,需要多种处理工艺层层净化,才能解决污水处理问题。
1.物理处理法:利用格栅、滤网或化粪池进行前期的物理处理,去除悬浮物和沉淀,这到工序可有效过滤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体物质。
2.化学处理法:利用化学反应原理,通过加入一些制剂,例如三氯化铁、硫酸铝、硫酸亚铁等混凝剂使污水中的悬浮物、胶体物质沉淀而达到处理污水的目的。
3.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细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时往污水中加入空气,活性泥通过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来达到净化污水的目的。也可使用生物膜法来处理污水,由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池及生物流化床等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过一层表面充满生物膜的滤料,通过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来处理污水。
㈨ 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 养殖场污水如何处理
1、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物理处理方法
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对污水的物理处理其实并不是一个特殊的理想,但对于小范围的繁殖伙伴来说却是非常值得参考的。它主要是一种处理方法,可以通过化粪池过滤或沉淀污水,过滤出污水中的悬浮物质。它的缺点是仍有大量污染物残留,以后还需要进一步处理。
2、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化学处理方法
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化学处理方法主要是根据污水中污染物的组成来溶解物质或固化污染物。其中最常见的是利用氯化物进行水消毒,如将氯化铁倒入污水中浓缩杂质,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
3、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生物处理方法
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污水的生物处理是最环保、最彻底、最昂贵的方式是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以达到净化水的作用,虽然污水中已有微生物。但由于它们的活动在污染后大部分已经消失,我们需要引入微生物。它唯一的缺点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来净化,所以你需要购买能促进微生物活性的活性物质和营养液,从而加速微生物的分解。
4、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其他处理方法
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中农场污水的处理方法很多,如活性污泥处理,生物过滤,生物分层,普通过滤,普通冷凝和沟壑。在许多情况下也使用这些治疗。可以用。我在这里举个例子,谈谈一般的过滤处理方法,一般是在农场附近挖一个水池,然后在污水的口中放一层滤膜,这样当污水是排出后,杂质将从水体中分离出来,从而可以达到一定的废水净化处理。
㈩ 畜禽养殖污水应该怎么处理才好
畜禽养殖污水处理方法
1、还田模式
畜禽粪便污水还田作肥料为传统而经济有效的处置方法,可使畜禽粪便不排往外界环境,达到污水零排放。既可有效处置污染物,又能将其中有用的营养成分循环于土壤-植物生态系统中,家庭分散户养畜禽粪便污水处理均采用该法。该模式适用于远离城市、土地宽广且有足够农田消纳粪便污水的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种植常年需施肥作物地区,要求养殖规模较小。
优点:一是污染物零排放,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化,可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肥力;二是投资省,不耗能,毋需专人管理,运转费用低等。
其存在问题:一是需要大量土地利用粪便污水,每万头猪至少需7hm2土地消纳粪便污水,故其受条件所限为适应性弱;二是雨季及非用肥季节必须考虑粪便污水或沼液的出路;三是存在和传播禽畜疾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危险;四是不合理的施用方式或连续过量施用会导致NO3-、P及重金属沉积,成为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源之一;五是恶臭以及降解过程所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释放对大气环境构成威胁。
2、自然处理模式
自然处理模式主要采用氧化塘、土地处理系统或人工湿地等自然处理系统对养殖场粪便污水进行处理,适用于距城市较远、气温较高且土地宽广有滩涂、荒地、林地或低洼地可作污水自然处理系统、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要求养殖场规模中等。
优点:一是投资较省,能耗少,运行管理费用低;二是污泥量少,不需要复杂的污泥处理系统;三是地下式厌氧处理系统厌氧部分建于地下,基本无臭味;四是便于管理,对周围环境影响小且无噪音;五是可回收能源CH4地。
缺点:一是土地占用量较大;二是处理效果易受季节温度变化的影响;三是建于地下的厌氧系统出泥困难,且维修不便;四是有污染地下水的可能。
3、工业化处理模式
工业化处理模式包括厌氧处理、好氧处理以及厌氧一好氧处理等处理组合系统。对那些地处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近郊、土地紧张且无足够农田消纳粪便污水或进行自然处理的规模较大养殖场,采用工业化理模式净化处理畜禽粪便污水为宜。
优点:一是占地少;二是适应性广,不受地理位置限制;三是季节温度变化的影响较小。
其主要缺点:一是投资大,每万头猪场粪便污水处理投资约120万~150万元;二是能耗高,每处理1m3污水约耗电2~4kW•h三是运转费用高,每处理1m3污水需运转费2.0元左右;四是机械设备多,维护管理量大;五是需专门技术人员管理。
畜禽养殖废水污染现状
畜禽业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畜禽养殖业大力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根据2010年2月发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中对农业源、生活源和工业源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了分析汇总。在农业源中,畜禽养殖业的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268.26万吨和71.73万吨,占农业源COD和氨氮排放量的95.8%和78.1%,占全国COD和氨氮排放量的41.9%和41.5%。
目前全国规模化养殖场每天排放的畜禽养殖废水量大、集中,并且废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如CODcr、氨氮、重金属、残留的兽药和大量的病原体等,如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将会造成严重污染,其主要的危害如下:
对水体的危害,对大气环境的危害,对农田及作物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