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村污水处理终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生产厂家需要向用户提供设备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购机发票等。为了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污水处理设备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前,务必经环保部门验收。用环评报告书或表中环保措施要求中的标准,或环评批复中给出的标准,厂家应协助用户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级监测站或由其委托下一级监测站完成验收,假如实际建设与环评不相符合,根据当地水功能区划找相应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表水质量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标准》确定农村污水的处理方法。结合当前农村需求和技术成熟度,结合“水十”的要求,该县是该单位。“标准”建议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此外,还借鉴国内外农村污水处理集中分散处理的经验,提出了生活污水处理,乡村污水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等城市污水管网的处理方法。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应根据当地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和技术流程。
『贰』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500 立方米/天(m3/d)以上规模(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处理规模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为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出水回用三类。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应根据水体的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确定。出水直接排入II类和III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CODCr)、pH、悬浮物(SS)、氨氮(NH3-N)等;出水直接排入IV类和V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pH、悬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控制指标除上述指标外应增加总氮(TN)和总磷(TP)。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微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的确定,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可适当放宽排放限值。出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各省(区、市)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结合污水处理规模、水环境现状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并明确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是对CJ 3082—1999的修订。与其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控制项目名称温度、油脂、矿物油类、生化需氧量、磷酸盐、氰化物、挥发性酚、苯胺分别改为水温、动植物油、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氰化物、挥发酚、苯胺类;新增控制项目总氮、总余氯、氯化物、总铍、总银、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五氯酚、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共12项;取消控制项目总锑;控制项目限值由两个等级改为三个等级等。
『叁』 农村污水生活治理项目资质要求
农村污水生活治理项目资质要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分为连片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单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两类。农村水污染的治理是改善农村环境的重中之重。农村水环境的改善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如今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很多环保企业开始加速发展起来。不过想要承接农村相关环保工程,需要具备一定的环保资质。
1、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要的资质,主要看工程的大小。一般不同的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招标,他们对于环保治理公司的资质会有着详细的要求。
2、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质。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进行环境工程设计、提供施工和安装咨询、进行设备和工艺调试。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五个专项类别。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承担各类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规模不受限制。乙级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
3、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大型以下及其他中型以下环保工程的施工。三级资质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
4、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只有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其余等级资质会有承包工程限制。
『肆』 农村污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1665-2019)是2020年3月3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地方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伍』 什么是农村污水处理,可以分为几类
1、分散处理模式
村镇居民的居住形式比较分散,相互的距离很比较远,往往版还有沟渠、权桥路等横穿村落中间,如果要将这些各自分散排放的污水集中起来处理的话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如果要集中处理的话就需要采取污水管道保温和提升措施,这对农村的发展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投资,而是实施的难度也很大。所以分散处理模式还是比较经济适用的,所谓的分散处理模式就是将各家的污水按照分区进行收集,每个区域的污水进行单独处理。润德净化了解到该模式的特点是布局灵活、施工简单、管理方便、出水水质有保障。
2、管网截污模式
这是指接入城镇市政管网,这对于靠近城镇的村庄或者靠近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来说是比较可行的,主要是将污水集中收集后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统一由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该处理模式的特点主要有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统一管理方便等。
3、集中处理模式
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就是通过在村内铺设污水管网,将污水集中到污水处理站后再统一进行处理,这是污水治理的主要模式。这种模式适用于村庄相对密集、规模较大、地势平缓、经济条件好的单村或联村中的污水处理,它的特点是占地面积小、抗冲击能力强、运行安全可靠、出水水质高、水质稳定等。
『陆』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前款规定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由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科技、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村规民约建设改造、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研发机构建设和新技术研发,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科技成果转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列入建设领域推广使用目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下列事项:
(一)制定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相关标准、规范;
(二)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
(三)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四)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的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
(五)组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宣传教育和信息服务。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目标任务,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要求,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形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应当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周边的农村延伸。
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组织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
『柒』 有懂生活污水处理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吗
如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介绍,供参考https://www.lidinghb.com/wspfb:
国家标准常用编号为GB、GB/T,其中GB为强制性标准,而GB/T为推荐性国标。生活污水处理标准国家标准采用比较广泛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号为GB18918-2002,该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7月1日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2006年再次更新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内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三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地方标准编号采用DB、DB/T,生活污水处理地方标准主要是指各省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年9月29日,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引发了《关于加快定制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标志着国家有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对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