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污水知识 >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

发布时间:2020-12-23 17:23:16

A. 吉林省梅河口市自来水水费里边为什么有污水

我记得前年的省政府文件里面就有自来水费里面包含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了! 至于你说的合理不合理也想不通呀

B. 国家水费收取标准规定

国家水费收取标准规定如下:

国家规定的水费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

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5、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

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米;

7、农赔水:0.60元/立方米。

拓展资料:

阶梯水价是对使用自来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的俗称。“阶梯水价”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拓展了水价上调的空间,增强了企业和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了水资源的浪费。阶梯式计量水价将水价分为两段或者多段,每一分段都有一个保持不变的单位水价,但是单位水价会随着耗水量分段而增加。

阶梯水价的基本特点是用水越多,水价越贵。例如有的城市将居民的生活用水水价设定两个水量的分界点,从而形成三种收费标准:用水15吨以内为人民币0.6元∕吨,15—20吨为1.4元∕吨,20吨以上为2.1元∕吨。缺水城市可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

早在2002年4月1日,中国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就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通知》要求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须在2003年底前实行阶梯水价,其他城市则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阶梯水价。

2014年1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为配合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科技含量较高的“阶梯水价水表”已经面市。



C. 吉林省水利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调研、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水行政和渔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和渔业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水行政和渔业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规划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审核全省水利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负责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和管理;负责国际河流防护工程项目管理;承担水利资金、省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省级水利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承担协调水利价格工作;监督水利规费收缴并负责使用管理;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处。
拟订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水利(渔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负责指导水政、渔政、水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和依法仲裁市(州)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教育;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和保护;组织指导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指导跨地区的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计划取水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管理;指导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组织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五)建设与管理处。
指导全省水利(渔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监督省级重点工程及江河堤防、城市防洪、水库、水力发电工程等防洪工程(不含应急度汛、地方水电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水库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水库、湖库有关建设与管理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省水利建设市场;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运行管理的执法监督。
(六)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
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科学技术处。
拟订全省水利水产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水利、水产科研和推广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办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指导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
(八)吉林省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渔政局)。
拟订全省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和病害防控工作;负责渔业执法、监察和渔政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指导水产技术推广和水产品加工流通;承办重大涉外渔事纠纷处理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渔事纠纷;承担水产综合统计,发布水产信息。承担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以及代表国家处理渔业涉外事务的职能。
(九)审计与稽察处。
组织实施水利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水利投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监督水利建设和经济活动违纪违规问题的整改;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制度;负责对国家和省投资及参与投资的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十)安全监督管理处。
指导全省水利(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并协调解决重大水利安全事故;履行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
(十一)节水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用水定额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年度用水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指导节水器具的推广,监督节水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承担吉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长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D. 长春市取水许可证核发怎么办

一、在长春市办理“取水许可证核发”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2.一般情况需提供: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依据节水要求,企业建设节水设施和试运行期间节水设施使用情况,加盖公章。)
3.一般情况需提供: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工程运行和建设情况形成技术报告,包含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运行等方面,加盖公章。)
4.一般情况需提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对取水计量设施提供合格证和运行期间水量计量情况,加盖公章。)
5.一般情况需提供: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6.一般情况需提供: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对取水、退水的水量、水质等方面由运行方形成报告,加盖公章。)
7.一般情况需提供: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环评要求,企业落实污水处理情况,加盖公章。)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一次性水资源补偿费缴费环节 : 审核通过之后收费标准:长春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地下取用水的,取水人应当一次性缴纳地下水资源补偿费。地下水资源补偿费按取水许可审批的日取水量150元/立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收费依据:1、《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 吉林省水利厅下属部门

吉林省水利厅内设机构
省水利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调研、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水行政和渔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和渔业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水行政和渔业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规划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审核全省水利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负责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和管理;负责国际河流防护工程项目管理;承担水利资金、省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省级水利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承担协调水利价格工作;监督水利规费收缴并负责使用管理;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处。

拟订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水利(渔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负责指导水政、渔政、水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和依法仲裁市州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教育;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和保护;组织指导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指导跨地区的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计划取水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管理;指导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组织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五)建设与管理处。

指导全省水利(渔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监督省级重点工程及江河提防、城市防洪、水库、水力发电工程等防洪工程(不含应急度汛、地方水电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水库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水库、湖库有关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省水利建设市场;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运行管理的执法监督。

(六)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

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科学技术处。

拟订全省水利水产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水利、水产科研和推广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办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指导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

(八)吉林省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渔政局)。

拟订全省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和病害防控工作;负责渔业执法、监察和渔政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指导水产技术推广和水产品加工流通;承办重大涉外渔事纠纷处理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渔事纠纷;承担水产综合统计,发布水产信息;承担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以及代表国家处理渔业涉外事务的职能。

(九)审计与稽察处。

组织实施水利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水利投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监督水利建设和经济活动违纪违规问题的整改;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制度;负责对国家和省投资及参与投资的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十)安全监督管理处。

指导全省水利(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并协调解决重大水利安全事故;履行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

(十一)节水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用水定额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年度用水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指导节水器具的推广,监督节水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承担吉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长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F. 燃气安装费规定标准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版争。在2001年,《国家权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

G.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单位。承揽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转让。
第三十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作业条件,依法提供劳动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作业。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除冰雪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清除城市道路上的冰雪。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冥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利用公共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协商保洁事项,及时清理场地。
第三十六条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三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中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他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
第四十一条城市居民投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投放到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场所。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第四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处置各类建筑垃圾。
鼓励对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提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单位、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收集,并堆放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挖掘道路、施工产生的废弃物料应当随清随运,竣工后应当及时回填并恢复道路原状。
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密闭性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七条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四十八条运输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全覆盖或者密闭,不得遗撒、滴漏。

阅读全文

与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小区污水管破裂怎么办 浏览:58
CADco2净化器怎么画 浏览:429
工业污水如何提高溶解氧 浏览:335
饮水机后面开关松动怎么办 浏览:572
日本核污染废水怎么阻止 浏览:540
为什么要发明空气净化器的原因 浏览:666
换过净水器滤芯为啥有水垢 浏览:128
污水排放口如何规范设置 浏览:357
用柠檬怎样除水垢 浏览:405
镀锌废水能加汽车水箱 浏览:682
蒸馏水敷脸可以保湿吗 浏览:797
透析树脂再生 浏览:109
大丰哪些企业污水处理要外包的 浏览:167
上海低碳污水处理设备要多少钱 浏览:352
焦油废水里面挥发酚回收价格 浏览:625
水处理石英砂比重 浏览:940
隔壁饮水机声音大怎么办 浏览:176
反渗透系统如何清洗剂 浏览:139
超滤膜堵塞如何清洗 浏览:188
家用水垢清洗除垢剂 浏览: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