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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里的污水费和垃圾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12-23 07:04:02

Ⅰ 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有什么区别

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区别有

1、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种,城市管理者不能同时以两个费种的形式向同一个排污者收取费用。

2、费用侧重点不一样,排污费是针对污染物的去除所需支付的费用,污水处理费针对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所需支付的费用。

3、污水处理费是由公用事业局收取的费用,排污费是由环保部门收取的费用。

4、污水处理费一般按排放水量乘以单价计收,排污费按排污量收收取。

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主要包含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是指看废水的情况收费,大体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比较少,我们每吨自来水里就有一块多的排污费,这个费用就是给污水处理厂。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1)水费里的污水费和垃圾费是什么扩展阅读

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Ⅱ 居民水费污水处理费什么意思

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的正常运行。也就是指生活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池运行时需要成本的,而且比自来水的生产成本还要高,是平摊在居民身上。在城市居民交水费时,把生活垃圾费都代交啦,单子上有污水处理费的。

污水费=自来水流量*90%*单价水费=污水费+自来水费

Ⅲ 水费单上面的垃圾费是什么意思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垃圾收集至市市容管理局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凡在城区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城市暂信人口以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水费中代扣的垃圾处理费是上缴了财政专户的,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国家环保和资源价格改革的一部分,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的。市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市政府《关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规定为“城市人口按每户每月收取”,并委托水务公司代收。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征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

(3)水费里的污水费和垃圾费是什么扩展阅读

例如:

是龙岗自来水收取的水费明细里有个垃圾处理费,是否也归自来水公司收?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反映龙岗自来水公司水费明细中有垃圾处理费的问题,肥东县政府交县物价局认真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合政〔2013〕81号)文件精神,肥东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涉水价费调整方案的通知》(东价工〔2016〕78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交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征收并统一上交县财政。因此,龙岗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明细中有垃圾处理费项目。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Ⅳ 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将有何变化

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同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电价: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电价方面,《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一)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

(二)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

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推行居民峰谷电价。

(三)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

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Ⅳ 水费单上面那个污水费是什么意思

污水费是根据你用水多少来计算的,你用掉多少自来水,国家的污水处理厂就要帮你处理掉多少废水,这个是处理污水的费用。

Ⅵ 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将怎样变化

污水:处理费要动态调整
污水处理方面,《意见》明确要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内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容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生活垃圾: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收费制度
在固体垃圾处理方面,《意见》明确要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水价:居民水价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
《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电价: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电价方面,《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Ⅶ 这个水费单子怎么看不懂,那个垃圾费是怎么回事

我用水量才十几块十一二块,但是垃圾费每个月是9块5,污水费它是5块多三块多不一样,这样加起来比我自己用的水费都还要多钱

Ⅷ 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将有哪些

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同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污水:处理费要动态调整

污水处理方面,《意见》明确要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一)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

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

垃圾处理: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收费制度

在固体垃圾处理方面,《意见》明确要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

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

(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

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

水价:居民水价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

《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二)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2020年底前要全面落实到位。缺水地区要从紧制定或修订用水定额,提高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三)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

按照与自来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推动园林绿化、道路清扫、消防等公共领域使用再生水。具备条件的可协商定价,探索实行累退价格机制。

电价: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电价方面,《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一)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

(二)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

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推行居民峰谷电价。

(三)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

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Ⅸ 水费单子上的垃圾费是怎么回事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的通知》

要求由苏州市市政公用局(现市容市政管理局)委托苏州市自来水公司按表在2007年11月收缴水费时开始同步代收市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4元/月·户,每两月代收一次。

低保户和特困人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全免,采取由苏州市自来水公司先征后返的方式。对于每两月用水量在6吨以下(含6吨)的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

Ⅹ 水费中的垃圾处理费是什么费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垃圾收集至市市容管理局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污染者治理”,这一原则往往表述为“污染者付费”,生活垃圾污染的初始产生源——生活垃圾产生者应承担垃圾处理费用。

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征收成本较高,目前很少采用按生活垃圾产生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大多采用定额制,即以户或人数为计量依据征收固定额度的垃圾处理费。

目前各地区对居民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

按照居民消耗的水、电或燃气数量作为计算依据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另一种是通过居民自治组织或者物业管理机构直接向公众收取垃圾处理费。

(10)水费里的污水费和垃圾费是什么扩展阅读: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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