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水处理有哪些
被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或者处于专环境敏感地区的重点排污属单位,应当安装TOC、COD、PH等主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
日排废水量100吨以上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水流量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
前第两项所列排污单位以外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
(1)废水在线监控探头清扩展阅读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On-line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System)以在线分析仪表和实验室研究需求为服务目标,以提供具有代表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的样品信息为核心任务,
运用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并配以专业软件,组成一个从取样、预处理、分析到数据处理及存贮的完整系统,从而实现对样品的在线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系统一般包括取样系统、预处理系统、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在线监测分析仪表、数据处理与传输系统及远程数据管理中心,这些分系统既各成体系,又相互协作,以完成整个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连续可靠地运行。
② 含一类污染物废水预处理设施是否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如未安装在线设施,环保局要求停产整改是否合理
是否需要安装,在您的排污许可证上面有具体的要求。要求安装而未安装,且回拒不改正,可责令停答产整治。依据如下: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③ 零星废水如何上平台
在线监控。
零星废水在线监控系统实现了环保管理和智能操控的高效结合,能够协助生态环境人员24小时远程了解企业实况,实现远程监控,使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起到了实实在在的震慑作用。
零散废水在线监控本技术指南指导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处理单位过程监控企业现场端监控设备安装与联网对接工作,包括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处理单位现场端安装要求、信号通讯与传输要求的基本内容和联网对接要求。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应自行根据本技术指南中的技术规范内容安装监控设备。
④ 导致在线监控设备数据无法真实反映标排口废水污染物浓度违反了环境法的什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工业聚集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集中措施,安装在线COD氨氮等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局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⑤ 屠宰场污水排放口需要安装在线监控吗
只要是排放口都要安,如果不是总排放口应该不需要,工厂里的生活污水内一般都是跟生产废水综容合处理后排放吧。
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中指出:比例采样器是一种专用水质自动采样器。同时总量监测方式要求: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500吨、小于1000吨的排污单位,使用连续流量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或以每小时为间隔的时间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0吨的排污单位,流量比例采样或时间间隔采样方式与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配合使用,逐步实现自动在线监测。《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也规定在排污口应设置排放标志、污水水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⑥ 如何校正废水PH仪探头校正步骤!谢谢
看说明书呀
就是校正溶液校正,分为 一点 两点 三点等
步骤都一样
具体操作就不好说了,每个厂家的都不一样
就像三星手机和HTC的手机操作 输入法都不一样
⑦ 污水处理厂常用在线监控装置有哪些
污水来处理厂常用在线监控装置有:
1、进源、出水口的 COD 在线监测系统各一套;
2、进、出水口的氨氮在线监测系统各一套;( 根据当地环保局要求可选)
3、进、水口明渠超声波流量计子系统各一套。
4、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各一套;
5、进、出水口监测设备用不间断供电(UPS)各一台;
⑧ 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在线监控必须装么
是我从网络法律搜索里找到的,没有细看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
(建城[2004]1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九五”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对于缓解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不高,运行管理不规范,影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加强监管,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镇的生态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不直接参与污水处理厂运行与作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五、要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保障各类城镇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六、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益。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七、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对自备水用户,可由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划拨污水处理费。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优先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八、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可采用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在严格监管和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费拨付的核定工作。
九、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必须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按期(月、季、年)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
十、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之后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要加强对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十二、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经营协议,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特许经营权或委托经营权,取消运营资格;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要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罚。
十三、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鼓励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十四、要逐步扩大城镇污水处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会和公众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建设部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08月30日 (中央法规)
⑨ 有人有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维护方案吗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
(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
(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
(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二、运行维护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重点污染源实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将监测数据、视频图像通过计算机平台、专用通讯网络快速、及时、准确地传输到各市、县、区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
具体目标:
1、监测数据完整性:实现对排污企业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将在线监测数据根据企业的排放情况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各在线监控系统的各类设备运转率(特别是主分析仪设备)应分别达到90%。
2、监测数据准确性:通过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定期比对(废水类比对频率为每年至少1-2次、废气类比对频率为每年至少1次)和平时不定期抽查校验,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率达到90%,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准确性保持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3、视频网络畅通性:保证全天24小时视频图像的流畅、清晰和传输网络的畅通。
4、运维档案完整性:建立完整的运维技术档案,确保各级环保部门可通过调阅运维技术档案,了解该在线监控系统的使用、维修、停运、性能检验、水样比对等全部历史资料,进而对在线监控系统各台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出正确评估。
三、运行维护内容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以及《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浙环发〔2007〕33号)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日常维护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由采样单元、在线监测单元、视频监视单元、数据采集单元、数据传输单元、辅助单元、环境监控中心平台和监测站房单元等组成。具体维护要求如下:
1、废水类的日常维护
(1)采样单元:针对水泵、管路、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管路畅通,防止管路的堵塞和泄漏;
(2)监测单元:主要针对流量计、pH计、COD(或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等设备,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3)数据采集单元:从一次仪表和数据采集设备上所采集到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保证同步传输,保证数据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
(4)辅助单元:废水分瓶采样器与在线监控系统的报警功能联动,对分瓶采样器作日常的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监测站房单元:保持监测站房的清洁,保证站房内的温度、湿度、电力设施达到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
(6)氨氮分析仪和总磷/总氮分析仪: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48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HJ/T354-2007方法进行CODcr转换系数验证。当废水组份或工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
(9)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并处置仪器废液。
废水类在线监测系统日常维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2、废气类的日常维护(维护周期为每周):
(1)采样/预处理单元:针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气体管路畅通,防止气路的堵塞和泄漏,保证气体预处理系统的过滤、冷凝、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2)在线监测单元:主要针对烟气在线分析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温度压力流速一体化分析仪、烟尘检测仪等设备,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3)数据采集单元:从一次仪表和数据采集设备上所采集到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保证同步传输,保证数据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
(4)监测站房单元:保持监测站房的清洁,保证站房内的温度、湿度、电力设施、到达采样点的安全设施均达到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
(5)监测仪器校验:每月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验,进行零点、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做到零气与标准气体和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
废气类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要求详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HJ/T 75-2007未作规定的内容,详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7〕33号)。
3、视频监视和网络传输单元
(1)远程监视编码器、摄像机、前端存储、传输网络告警(每日);
(2)编码器软件版本一致性检查、配置数据检查(每季);
(3)供电、室内、室外、温度、湿度、防雷接地和电源线路接口检查,标签粘贴、设备工作状况、指示灯信息检查(每季);
(4)清洁箱体内视频服务器,清洁摄像机外罩(每季);
(5)填写巡检记录、编写客户端巡检报告(每季);
(6)补光装置及其定时设置检查,备品备件(不含用户自行采购的设备)、工具仪器及资料整理(每月)。
4、环境监控中心维护要求
(1)各级环保部门需建立监控中心的24小时值班制度;
(2)监控中心的具体维护技术要求,参照《浙江省环境监控中心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7〕3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突发故障(应急系统)
1、监测(监控)仪器方面:
(1)系统的检修:运行维护公司在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响应,如远程无法解决问题,则须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2)故障排除时间: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运行维护单位应直接带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或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则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备机以满足监测需求;在监测系统无法运行的过程中,必要时运维单位须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手工监测的周期不低于每4小时1次。
2、传输网络和视频监视:故障响应时限1小时,故障修复时限48小时(不含用户自行采购设备原因)。
3、环境监控中心: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72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设备,应由备用设备替代。
四、指导价格
以3年为一个运维周期计算,废水类在线监控系统运维费用指导价格为5万元/套/年(指一套标准的水质在线监控系统,包含TOC/COD分析仪、PH计、流量计、等比例分瓶采样仪、数据采集器等)。主分析设备使用3年以上的或在省局推荐目录以外的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不应超过指导价格的15%。主要费用组成如下:
1、耗材费:13530元
2、备件费:8670元
3、仪器校验和数据准确性维护费:9500元
4、现场员工费:7000元
5、实验室和运行监视人员平摊费:5000元
6、技术支持、考核管理费:2150元
7、车辆使用和折旧费:3950元
8、电脑折旧费:200元
废气类在线监测系统运维费用指导价格为8.5万元/套/年(指一套标准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包含烟气在线分析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温度压力流速一体化分析仪、烟尘检测仪、烟气采样及反吹系统、PLC控制系统及数据采集器等)。主分析设备3年以上的或在省局推荐目录以外的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不应超过指导价格的15%。主要费用组成如下:
1、设备所使用的耗材费用为:18083元
2、设备所使用的备件费用为:35700元
3、仪器校验和数据准确性维护费:8000元
4、现场运行维护员工费用为:11600元
5、运行监视值班人员平摊费用为:2000元
6、公司技术支持、考核管理费用平摊:2150元
7、车辆使用和折旧费用为:6167元
8、电脑折旧费用为:300元
水、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具体运行费用组成详见附1。
视频及网络传输的费用,依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印发文件《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执行。
环境监控中心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自行解决。
五、组织机构
按照省局“统一运行维护”原则和相关文件精神,由省环科院负责组建集运行维护和技术指导于一体的运行维护公司(以下简称“省运维公司”),统一负责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省电信公司利用现有的三级网络运维组织机构和全球眼业务的专业化维护队伍,完善环保专用网络和视频监控的支撑响应体系,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负责组建覆盖全省的运行维护技术保障体系,在11个设区市建立运行维护分中心,并在设区市下属的县(市、区)设立满足运维要求的现场运行维护组。组织机构详见附2。
省运维公司须配套建立支持全省运行维护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和管理考核部门,负责全省各类监测设备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及管理考核各地现场运行维护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工作;设区市分中心除运行维护好辖区内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之外,还需指导好下属的县(市、区)现场维护组的工作及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并积极参加省运维公司安排的各类原厂技术培训,努力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县(市、区)现场维护组应遵循省运维公司和市运行分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的具体现场实施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技能培训考核及技术评定级别考核、实验室操作、备件库的管理/使用、工作考核等各项内容。并制定运行维护的资金单独核算体系,确保运行维护资金的专款专用,年底进行资金的审核。须建立完整的员工技能培训体系,员工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要按相关要求做好岗位技术考核的年检工作。
六、运行维护模式
省运维公司在各设区市设立相应的运行维护(市级)分中心,并通过各市的分中心,建立覆盖到县一级的运行维护队伍。也可通过与当地机构合作的方式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派驻专业技术支持工程师和专业管理人员,在确保当地合作机构运行维护的技术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情况下,省运维公司可将当地机构纳入全省的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对该地区的运行维护队伍实施有效管理。
七、考核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将列入各设区市生态省建设和省市环保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省环保局对运行维护单位的运行维护资质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时,先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无效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发证机构建议对其运行资质进行停用、吊销等处罚,强制取消该机构在本省的运行维护资格。
市县环保局负责对本地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
(一)排污企业:是否委托合法运行单位;企业配套的工作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及时、足额支付运行维护费用。
(二)运维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运行维护人员的上岗资格是否具备;监测数据是否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监测数据的准确率是否达到相关考核要求;是否定期进行比对监测;运行维护的技术档案是否完整;响应时间是否满足。
(三)电信公司:前端设备接入性能指标要求;传输网络性能指标要求;全球眼业务质量指标及其要求;是否建立运行维护的操作管理制度,运行维护技术档案;是否建立足够支撑所运维点的备品备件库。
(四)环境监控中心:确保数据处理、存储备份、多媒体展示、应急调度、视频会议、网络安全等所有设备的运行正常。
八、职责分工
(一)省环保局工作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县(市、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2、负责制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3、负责专业运营机构资质审查、备案和年度考核;
4、负责组织软件的统一开发和系统维护。
(二)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专业运行维护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考核(包括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记录、日常维护记录、维修记录及仪器检定证书、校正记录和设备台账),定期审核运行单位上报的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3、负责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定期(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验室比对监测为每季度一次,省控废气重点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源为每半年一次)抽检和校验,平时对各类仪器进行不定期抽检校验。校验工作可交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时的火力发电厂须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实施),内容包括:现场比对试验、质控样试验、对运行数据和日常运行记录进行审核检查等。
4、负责对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监测数据的完整率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5、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各自监控中心的运行维护工作,并负责所辖的视频网络、监控中心的日常监督及年度考核。
(三)电信公司的工作职责
污染源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运维范围指全球眼平台、传输网络、和视频终端设备,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九、时间要求
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合同的签订工作。2007年新安装(或改造)的在线监控系统,须本着“成熟一家、验收一家、运维合同签订一家、运维单位接手一家”的原则进行操作。新建项目的在线监控系统在通过验收的当月就要交由有资质的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运行维护。
各地环保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的支持,尽快落实运行维护的资金补助政策,力争将运行维护费用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附:1.水、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费用组成
2.全省运维机构组织框架和力量配置
3.监控系统运行考核评分表
⑩ 废水处理在线监控的目的是
防止不合格的污染水进入我们的饭碗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