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近年来国家采取了哪些有关帮助城市绿化建设的措施
摘要 主要有5个方面:一是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二是加大环保投资力度,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点突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等工程的建设;三是着重解决群众敏感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对集中饮用水源的保护,河道整治、保洁和绿化保护,能源结构调整、炉窑灶的改造,对污染企业进行水、气、声的系统整治,对三产油烟和噪声污染进行集中整治等;四是运用循环经济理念,加快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五是强化环境管理工作,抓好机动车尾气、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加强市区交通噪声管理、白色污染防治和农村秸秆焚烧的管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六是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提高群众满意率。
㈡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3.1.1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1.2卫生填埋场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3.1.3卫生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
3.1.4卫生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同时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鼓励采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主防渗材料。
3.1.5填埋区防渗层应铺设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卫生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调节池和污水处理装置,渗滤液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到环境中。调节池宜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污染大气。
3.1.6垃圾渗滤液处理宜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和后处理”的组合工艺。在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充分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论证后也可采用其他工艺。
3.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3.1.8卫生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卫生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导出进行集中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卫生填埋场应完善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3.1.9应确保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质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和质量保证的施工材料,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防渗系统的破损和失效。填埋场施工结束后,应在验收时对防渗系统进行完整检测,以发现破损并及时进行修补。 3.2.1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2.2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等相关标准以及各地地方标准的要求。
3.2.3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工作日应为365日,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小时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3.2.4生活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生活垃圾焚烧量确定。生活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滤液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池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负荷、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3.2.5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
3.2.6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去除焚烧烟气中的粉尘污染物。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应选用干法、半干法、湿法或其组合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应优先考虑通过生活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并宜设置脱氮氧化物系统或预留该系统安装位置。
3.2.7生活垃圾焚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恶英的排放,具体措施包括: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设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剂喷入装置,去除烟气中的二恶英和重金属。
3.2.8规模为300吨/日及以上的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小于60米,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3.2.9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筑风格、整体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建筑造型应简洁大方,经济实用。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修的要求。
㈢ “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 )”。
85%和80%。
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进火电、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脱硫脱硝设施稳定运行,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深化颗粒物污染防治。加强恶臭污染物治理。建立健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控制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
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达到80%。有效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80%。
(3)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扩展阅读:
措施:
1、实行严格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
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加强造纸、印染、化工、制革、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行业污染治理,继续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加强重点湖库及河流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加大重点跨界河流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2、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
优先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提高设施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㈣ 改变环境污染的措施
1、 经常对人们做一些环保知识宣传2、 禁止农民们乱施用农药3、 少用一次性筷子快餐盒,减少资源浪费4、 多植树种草,禁止乱扔垃圾5、 对有些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工厂,加以制止,必要时处以罚款,以刺激其环保意识6、针对水污染,可以立一块警告牌,时刻提醒人们不得随意扔弃物品,不定期 地清理水体,保护水清洁等。7、针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可以号召大家在自己家多种植一些花草树木,保护剩下的植被。8、规定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是什么时间发布的
2011-04-25。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城市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5)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严把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关,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㈥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污染严重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责令停产整改或者关闭。
第三十条 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对城乡生活污水、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沿线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2015年年底前实现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第三十一条 沿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作物秸秆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化学氮肥和化学农药减施等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宜农湿地恢复、保护和利用,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沿线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应当提高对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能力,排放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的方式和投放的饲料、药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防止污染水体。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设置污水、垃圾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以及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沿线地区的港口、码头、船闸应当设置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和粪便存贮装置。贮运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还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运输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之前,应当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报港,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
禁止挂桨机船、流动加油船在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
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的船闸不得为禁止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的船舶提供过船服务,港口、码头不得为其提供托运、装卸和储存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船舶污染行为,防止船舶污染水体。
第三十六条 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
(二)在河道内设置经营性餐饮设施;
(三)向河道、水体倾倒工业废渣、水处理污泥、生活垃圾、船舶垃圾;
(四)将畜禽养殖场的粪便和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五)将船舶的残油、废油排入水体;
(六)在水体洗涤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船舶和容器以及污染水体的回收废旧物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新设排污口;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五)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六)在河堤迎水坡种植农作物;
(七)在河道内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设立鱼罾、鱼簖等各类定置渔具。
第三十八条 通榆河一级、二级保护区限制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港口、码头;
(二)设置水上加油、加气站点;
(三)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沿线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质保护目标的要求,对通榆河三级保护区的保护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条 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各类排污口和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对在通榆河一、二级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不符合内河港口总体规划或者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港口、码头,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第四十一条 沿线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负责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依法从事传统养殖和捕捞的渔民的安置、补偿以及转产、转业工作。
第四十二条 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完成自来水深度处理改造和建设,组织实施城乡区域供水。
第四十三条 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沿岸两侧应当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绿化带,经过城镇建成区的应当建设河滨绿地。具体范围由沿线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组织实施。
沿线地区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优化水量调度和水资源配置,定期实施底泥生态清淤,提高通榆河水体交换能力和水网自净能力。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沿线地区水文特征、水环境实际状况以及城镇供水基础设施的实际能力,科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通榆河沿线西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安排尾水出路,积极推进尾水资源化利用。
㈦ 保护环境的建议 3条
保护环境的建议:
1、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2、人人关心环境质量,人人参与环境保护。
3、爱祖国,护绿化,保清洁,爱家园。
(7)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扩展阅读:
保护环境的主要内容:
1、防止污染
防止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化学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
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破坏
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3、自然保护
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㈧ 《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和材料目录》
《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和材料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水平,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省建设厅负责编制《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和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条 《目录》的范围为在本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理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污水、垃圾工程)中采用的设备和材料等产品(以下简称设备材料),包括:涉及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的管材及配件、处理设备等,以及涉及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的清运设备、防渗材料及安装、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等。
第三条 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两污办)受省建设厅委托,进行《目录》审核编制和推广实施。
本省各污水、垃圾工程应当采用列入《目录》的设备材料。
第四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设备材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二)产品技术性能符合本省污水、垃圾工程质量要求;
(三)在本省设有售后服务和维护机构。
第五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设备材料,由其生产企业向省两污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和材料目录申报表》(加盖生产厂家和省级总经销单位原章);
(二)生产厂家和省级总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与省级总经销单位签订的总经销合同或协议书(加盖生产企业和省级总经销单位原章);
(四)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六)需由具备特种专业工程资质进行工程建设、安装的,应提供《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复印件);
(七)相关项目业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目录》由省两污办编制后定期对社会公布。
第六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污水、垃圾工程质检、监理单位以及项目业主的反馈意见,省两污办就其服务及质量情况对列入《目录》的设备材料定期进行年度审查。未通过年度审查的不再列入《目录》。
第七条 污水、垃圾工程项目业主按照“云南省城镇市政公用(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动态管理系统”的要求,根据项目进展,及时填报选用的设备材料等产品情况,并定期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第八条 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按要求,通过“云南省城镇市政公用(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动态管理系统”定期、如实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污水、垃圾工程按照《目录》选用的设备材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两污办负责解释。
㈨ “共建环保模范城,共享绿色新重庆”,市政府强力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工作.
(1)设每台甲来型自设备是x万元,每台乙型设备的价格是y万元,根据题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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