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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污水管理

发布时间:2022-02-11 21:26:51

A. 污水处理措施

1、改进城市污水处理方法
首先,我们应该掌握一些污染源治理技术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最新情况,推动我国污水处理方法的发展,大力开发低耗高效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对我国现有污水处理方法进行分析,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更高的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有力的控制水污染。创新并优化污水处理工艺,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各种技术的综合运用,使其达到现阶段城市污水处理回收再利用的标准,提高水资源的重发利用率。其次,是加大人才和资金的投入,建立专门的研究和开发机构,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研制和应用城市污水回用技术和新设备,提高污水处理和回用能力;引进和开发新技术,通过积极推广各种膜分离技术、臭氧化技术以及安全消毒技术的应用,将污水中的废物分离,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标准,完善处理系统,达到再生水的指标,提高水的重发利用率。最后就是排水合理分区和合理布局,分析当地的实际情况,考虑其规模和对污水利用的方便程度,对城市污水的排水范围进行规划,污水处理厂要适度集中,合理划分,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选址和方案进行合理规划,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合理进行,尽量做到最低投入成本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强化一级污水处理法,根据自身条件适时选择二级处理法,降低城市污水处理设备的负荷和处理成本,将水处理由原来单一模式转变成综合利用处理模式,转变我国水资源缺乏的局面。
2、完善污水处理管理机制
改革污水处理单位的考核制度,对处理后的水质、水量同时监管,将处理后的水体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有效改善污水处理工作的质量水平,提高处理后水质的标准。政府加强对污水处理的管理,明确分工,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采用问责制度,并对出现问题的责任人进行惩治,保障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政府将传统的城市排水体制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明确各个部门责任,各个部门互相监督。分流制适合于新建区、扩建区、新建开发区,并不受历史因素影响;合流制适合具有历史因素的大中型城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对城市污水处理进行多元化管理,引进投资模式,保证城市污水处理的持续发展。借鉴城市污水处理较好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改进自身的技术,政府应该建立一系列的监管体系,全方位的展开工作,并且要通过政府、企业和公民“三位一体”,强化监督机制,提高员工的监管水平和监管素质,依法对污水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提高污水治理的彻底性,促使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改善环境质量的效能。
3、提高民众认识,树立环保观念
积极利用各种媒介,提高全民的水资源危机意识以及综合利用意识,倡导建立节水型社会,其次就是树立污染者收费意识,同时应该做到“谁污染,谁治理”,同时可以用来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的资源投入,改进设备,加大技术投入。
4、污水处理的资源化 和产业化
城市污水处理之后也是一种水资源,成为城市的第二种水源,回用之后,可以很大的节约水资源的供应量,同时还能减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污染,既解决了供水紧张又改善了环境,还可以就近处理利用,节省管道投资和运输消耗,实现水源的可持续发展。分类供水,从而实现对水资源的回收利用,并且鼓励中水回用,对废水回用之后的污泥进行研究,将它变废为宝,真正的提高污泥的资源程度。对于那些排放污水的企业要缴纳相应的费用,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供资金,加强污水处理的能力,采用市场化的方式来发展污水处理行业。

B. 与污水处理有关的政府部门有哪些

1.当地国复资委,规划局,环保制局,消防安全部门,市政管理局或者是城市管理执法局(公有企业的性质)
2.当地的建委(建设污水厂时要用),发改委,土地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供电局
大致就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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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出一个水管理建议如何管理污水

解决中国水稀缺:关于水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建议

多年以来,水资源不足、水污染以及洪水灾害制约了中国很多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了公众健康和福利。华北已经是水稀缺地区,而整个中国也很快会成为世界上水资源紧缺的国家之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持续,以及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中国水资源承受的压力进一步加大。用水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差距扩大,以及大面积的污染造成的水质恶化,有可能会在中国引发一场严重的缺水危机。

中国领导人已经意识到水资源问题的严峻性,正在致力把中国建设为一个节水型社会。 “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确定了水资源管理的一系列政策目标和重点,如采用更加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从供给管理向需求管理转变,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初步建立水权交易制度等。

然而,到目前为止,日益严重的水资源稀缺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很多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控制计划没有能够完全付诸实施,包括水污染治理投资在内的许多计划指标未能落实。水污染和水资源稀缺造成的经济成本很高。水污染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并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环境损失。据中国政府估算,2004年水污染造成的经济和环境损失约占GDP的1.7%甚至更高。

本报告的目标和范围

本报告分析了中国水资源稀缺的状况,评估了解决中国水资源稀缺问题的政策和体制要求,并就需要加强和改革的主要领域提出了建议。这是一份综述性报告,介绍了在世界银行“中国水战略政策分析和建议项目”——《解决中国水稀缺问题:从研究到行动》框架下所开展的分析和案例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本报告关注的是对中国水资源管理而言具有战略重要性、需要加强研究的几个领域。这些领域是项目组成员和顾问在对目前面临的紧迫问题的综合考察评估基础上认定的,包括:水治理、水权、水价、生态补偿、水污染控制和突发事件预防等。

本报告所采用的研究路径是:分析评估中国和国际的水资源管理实践经验,以确定被证明能有效促进采用水资源保护和减少水污染技术的政策和体制因素。研究方法是:通过文献引证、定性和定量政策分析、家庭抽样调查、实地访问考察和案例研究,提出基于中国现实、有可行性的政策建议。

中国正在出现的水危机

中国的水资源稀缺且分布不均。中国的可再生水资源总量为约每年28410亿立方米,位居世界第六。但是,其年人均水资源拥有量——2007年估计为2151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每年8549立方米),是世界上人均拥有量最低的国家之一。中国在总体上是一个水紧缺的国家,而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不均,使其面临的问题更加严峻。

中国不同地区的水资源量存在很大差距。南方每年的降雨量平均超过2000毫米,而北方只有约200-400毫米,因此,中国南方的水资源远比北方丰富。中国北方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只有每年757立方米,不到南方的四分之一,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一分之一,低于通常界定为“水稀缺”的阈值水平1000立方米。

中国降雨的季节性变化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空间分布不均。受较强季风气候影响,中国的降雨量变化很大,时常导致旱涝两灾,而且旱灾和水灾常常在不同地区同时发生。总的来说,从东南沿海地区到西北高地,降雨量逐步减少,但不同年份、不同季节之间降雨量的差异很大。例如,在海河和淮河流域,每四年中就有一年的水流量不足平均水平的70%,每二十年中就有一年,水流量会低于平均水平的50%。干旱年份往往接踵而至,使水问题进一步加剧。

中国的水资源使用效率较低。中国的水资源生产力为3.60美元/立方米,低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4.80美元/立方米)和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35.80美元/立方米)。中国和世界在这方面存在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产业结构以及水利用效率不同造成的。

中国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65%。由于灌溉系统广泛存在的浪费现象,以及不同作物之间、同一流域的不同地区之间水资源分配欠佳,在所有产业中,农业的水资源生产力是最低的。农业用水中,大约只有45%真正被农民用于灌溉庄稼。中国工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24%,工业的循环用水比率平均为40%,而发达国家为75-85%。

造成中国水资源生产效率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水资源配置系统的效率不高。最近对海河流域进行的一项研究发现,在不同的产业、行业之间,以水的经济价值(EVW)来衡量的水资源生产力差异巨大——水稻灌溉为1.0元/立方米,蔬菜生产为12.3元/立方米,制造业为21.3元/立方米,而服务业为33.7元/立方米。在极度缺水的地区存在如此巨大的差距,表明在水资源的配置中市场意识严重不足。

大面积的水污染加剧了中国的水稀缺。在过去三十年里,尽管中国为控制污染作出了很大努力,但水污染依然日益加剧,从沿海向内陆地区、从地表水向地下水蔓延。2006年,中国污水排放总量上升到了537亿吨。从2000年开始,生活污水排放超过工业污水排放,成为最大的污染源。直到2007年,水污染排放上升的势头才开始显现下降的迹象,据报告,2007年的COD排放比2006年减少了3.14%。不过,水污染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城市污水只有56%得到某种形式的处理,虽然工业污水的处理率达到92%。

水污染事件也构成严重威胁。频繁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加大了对本已相当脆弱的水环境的压力,导致下游地区数百万人口饮用水受污染,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由于长期持续的污染,中国大多数水体的水质普遍恶化。2004年,在745个监控河段中,28%的水质属于劣五类(即用于任何目的都不安全),32%属于四类和五类(只可用于工业和农业灌溉);在监控的27个主要湖泊和水库中,48%的水质属于劣五类,23%属于四类和五类,只有29%达到二类和三类标准(经处理后可供人类使用)。

严重的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稀缺。目前,每年有约250亿立方米的水因受污染而不能使用,成为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和地下水耗竭的部分原因。470亿立方米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水被供给居民家庭、工业和农业使用,导致相应的损害成本上升。另有240亿立方米超出可补充量的地下水被开采,造成地下水耗竭。

水稀缺和水污染造成损失的巨大。最大的损失与饮用水源污染带来的健康风险有关。中国有超过3亿农村居民没有安全的饮用水。根据2003年的数据,中国农村地区居民因发生腹泻和癌症导致的疾病和过早死亡的经济损失估计为662亿元,约占GDP的0.49%。

水稀缺也削弱了水体发挥其生态功能的能力。由于取水过量,华北地区一些主要河流连最低的环境和生态流量也不能保证。为补足地表水的供求赤字,华北地区越来越依赖于地下水的抽取,而且抽取量往往超过可持续的水平。这样的过度开采已造成地下水源的迅速耗竭,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湖泊和湿地干涸以及很多城市地面沉降。

根据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国污染损失》估计,水危机导致的损失已经占到中国GDP的约2.3%。这样的估算所反映的只是一个局部,并没有包括尚未作出估计的损失,如水体富营养化,湖泊、湿地和河流干涸等的生态影响,以及大多数水体因污染造成的舒适性丧失,这些损失还没有进行估算。因此,中国水危机造成的总损失无疑会更高。

解决水稀缺问题的行动计划

如上所述,要解决潜在的水危机要求中国改革和加强其水资源管理体制。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战略相适应,改革的重点需要关注明确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角色和相互关系,提高水资源管理机构的效率和效能,尽可能采用基于市场的管理手段。

基于此,本研究选择了以下几个领域予以重点关注:
(1)改善水治理;
(2)加强水权管理,建立水市场;
(3)提高供水定价的效率和公平性;
(4)通过以市场为导向的生态补偿手段保护流域生态系统;
(5)加强水污染控制;
(6)提高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能力,预防环境灾难的发生。以下简要介绍针这些问题的主要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本报告的最后一章将这些建议列在表中,提出了解决中国水资源稀缺的行动计划。

改善水治理 (GOVERNANCE)

为解决日益复杂的水资源管理问题,中国正在从过于依赖政府作为决策和管理主体的传统体制转向现代水治理,这种水治理有赖于四个方面,
即:
(1)健全的法律框架;
(2)有效的体制安排;
(3)透明的决策和信息公开;
(4)公众的积极参与。

有效的水治理系统必须建立在健全的法律基础之上。中国近来在改善法律框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尽管如此,其水资源管理法律框架的有效性并不如意,包括全国范围内广泛的水污染在内的多种与水相关的问题日益严重便是证明。中国水资源管理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需要改进的领域包括:

 相关机制和程序缺乏。现行法律法规通常关注的只是各种原则而缺乏保障法律执行所需要的各种机制和程序,例如监督、监测、报告、评估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等。

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的覆盖面仍然有限。例如,《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国家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生态保护的补偿机制,但目前没有就此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中国也没有就水权及其交易出台专门的法律或法规。

 法律条款不明晰甚至相互抵触。有些法律规定不明确。例如,《水法》没有明确界定地方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的权限。这种法律条款的不明晰造成权力真空,削弱了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目前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过度分割,缺乏协调。中国水资源管理系统的一大特征是职权过度分割,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均是如此。在横向上,每一级政府都有多个机构涉及水管理,常常导致机构职能交叉重叠甚至相互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门间协调的行政成本增加,水资源管理有效性下降。

在纵向上,中国的水管理系统也处于分割状态。目前的水管理系统不是基于流域建立的,而主要是以不同层级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为基础。每个政府有其自己的关注重点和优先事项,这就使得跨行政辖区的流域管理比较困难,而中国的多数河流都是跨行政辖区的。

中国在七大流域都建立了流域管理机构,隶属于水利部。但是,这些机构的权力有限,其成员中也没有流域内有关地方政府的代表。因此,在流域管理中,它们很难协调相关省/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水资源管理的透明度有限。透明意味着公众能够更好地获得有关水资源、水政策、水管理机构和各利益相关者行为等方面的信息。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透明的重要性,而且已经在努力提高公共行政的公开化程度。但迄今为止,关于水质和水量、水用户以及污染者的信息,公众以及其他非主管政府机构都很难获得。

对于什么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开,现有的法律界定并不明确。结果,许多机构和企业以保守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相关信息。重要的是,在现有的法律中,没有充分强调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尽管中国颁布了多个关于信息公开的法规,但由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不力,这些法规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公众参与度较低。公众参与有助于使政策符合各地不同情况、使社会福利和资源效用最大化,并保护弱势群体。目前,中国公众参与水管理的主要形式有:
(1)征询公众意见;
(2)举行公众听证会;
(3)专家对发展计划和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4)利益相关者协商。但实际上,公众参与度依然很低。其原因包括政府机构和公众关于公众参与水管理的潜能的认识不足、有关法律要求和监督不严、本应在水资源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非政府组织在注册登记、参与管理方面存在着法律障碍。

主要建议:

 修订和完善现有与水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够明确甚至相互矛盾,全国人大应该对现有与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审查并加以修订。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法律法规的实施问题和水资源的综合管理问题。

 强化法律实施。强化法律实施是使法律框架有用和有效的首要任务,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是应该在与水有关的所有法律和法规中规定详细的执行程序,以使法律或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二是应该加强全国和地方人大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检查。
三是应该授权公众协助监控和跟踪违法排污者、监督负责执法的地方政府机构,应通过法律法规鼓励建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 设立国家级的水综合管理机构。一个方案是设立国家水资源委员会,作为政府最高层对全国性涉水事务进行指导和协调的机构。该委员会是负责水政策制定的高层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新近设立的由总理领导的国家能源委员会。另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是将目前分散在不同部门(即水利部、环保部、农业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的与水管理相关的主要职能加以整合,组建一个新的大部,以对水量和水质、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保护利用和水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管理。

 将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转变为部门间委员会。应将现有的七大流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转变为真正的部门间、政府间“委员会”,其成员要有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代表,而不是作为水利部的下属单位。从长远来看,这些流域管理委员会应该独立于水利部,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 将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企业和相关主体的强制性义务。应将公共信息公开的要求纳入所有的重要发展战略、政策、规定和运行程序中。此类信息必须让公众和有关群体易于通过多种渠道获取。

 为公众参与建立强有力的法制基础。应该在相关法律中强调公众参与的权利,以实现授权于民。在诸如《水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应该增加相关条款,明确赋予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的权利。应该明确规定公众的三种权利
,即:(1)知情权;
(2)参与决策权;
(3)对与水相关的政府决策的质询权。

加强水权管理,建立水市场

分配水权、建立水市场可提高中国用水的经济效率,有助于解决其水短缺问题。自2000以来,中国一直在建立水权管理制度,并在一些试点地区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中国已在国家层面初步建立起了水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框架。但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加强水权管理,完善水市场。

水资源分配超过可持续水平。目前,中国总体上对环境用水需求的考虑不周、供给不足,因此,对于许多地表水体和地下水蓄水层而言,取水量远远超出可持续的水平。有些地方虽然留出了环境用水,但水量分配缺乏科学依据。这对水资源的长期质量和可持续性构成威胁。

水权依然不明,难以落实。确定明晰的、可落实的水权是建立水市场的第一步。目前,谁拥有水权、水权所有人有哪些权利等并不总是很明确。保护水权的规则很少,对于水权一旦受到侵害应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水权和水分配需要以蒸发蒸腾量(ET)为依据。中国以前的水管理只以取水量为依据,这种管理取得的成效有限,因为节约下来的水被用于灌溉更多的土地,这意味着,更多的水被消耗掉,而回流到地表和地下水系的水量减少。最近在遥控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方面取得的进步是我们可以根据因蒸发蒸腾而实际消耗的水量来管理水资源。因蒸发蒸腾而消耗的部分是真正的耗用量,下游用户不可能再用。相反,回流到地表或地下水系的那部分水,下游的其他用户仍可使用。因此,蒸发蒸腾技术使得中国可以采用更加科学的方法分配和管理水权。

需要加强水权管理和交易。要建立有效发挥作用的水权管理系统,中国还要走很长的路。首先,水权和水权交易对于中国水资源管理而言还是相对较新的概念,要求对中国传统上以“命令和控制”型规制为基础的体制和政策进行改革。其次,实行水权交易要求改善决策的监控和信息系统、强化法律法规的实施。再次,中国有其独特的自然物质、经济和社会背景,在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实行可交易的水权制度尚没有先例。这是一大挑战,但是,已有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开展的试点项目表明,在中国实行可交易的水权制度大有前景。

主要建议:

• 继续扩大实行生态补偿机制。鉴于保护流域上游生态系统的紧迫性,中国应继续扩大实行其生态补偿机制计划,特别是在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相距遥远,双方之间的联系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或者这种做法对于减轻贫困具有明显的效果时,尤其应采用目前实行的这种生态补偿机制。

• 提倡开展生态有偿服务的试点。为提高生态补偿的效率和有效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中国应积极开展试点,采用像生态有偿服务之类更具市场导向的生态补偿方式。中国对这种方式有很强的要求,应进行试点并予以提倡。试点可从一些小流域开始。

控制水污染

中国政府已认识到水污染的严重性,并将之列为中国面临的污染问题的首位。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一直被作为全国两大总量控制目标之一(另一个是SO2排放量)。尽管如此,COD排放总量自1990年代初以来一直在上升,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排放量在增加。虽然十多年来一直在努力控制,但是直到2007年,COD排放总量上升的势头才似乎终于被扭转。

水污染控制的投资不足,仍有大量污水未经处理。投资不足导致污染控制的目标(如到2005年末将COD排放减少10%)未能实现,也导致环境恶化。由于投资不足,污水处理能力,包括污水管网,未能适当扩大,特别是在小城镇。其结果,在所排放的537亿吨生活污水中,只有不到56%得到某种形式的处理,其他均未经任何处理便直接排入水环境中,抵消了工业污染排放的明显下降。

许多水污染防治计划目标没有实现。中国在国家、地方和流域层次都制订了水污染防治计划。但到目前为止,许多计划都未能实现其水质和污染控制目标。例如,淮河流域是中国制定和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第一个流域。对前两个五年计划(1996—2005年)实施情况的评估发现,其水质和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都未能实现。如“九五”计划制定的水质目标是到2000年全部干流达到三类水标准。然而,到2005年,该流域内80%的国控断面的水质仍是四类或四类以上。

严重的水污染可归因为多种体制和政策缺陷。污染控制的有效性受制于多种问题,主要有:(1)法律执行不力、得不到遵守;
(2)水污染防治计划得不到落实;
(3)缺乏对污水处理的激励;
(4)由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监控和实施不力,导致污水排放控制制度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5)受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影响,缺乏综合的流域管理,地方政府对污染控制的努力不够;
(6)乡镇和非点源污染排放增加且不受控制;
(7)污水处理投资不足而且空间分布失衡。

许多政策问题需要更加详细的分析。其中一些问题包括:小心界定水污染防治法的目标;提供更可靠、更完备的污染源信息;强调水污染与不安全饮用水源之间的联系;整合污染控制措施,特别是要采用许可证制度;强化水污染管理方面的现有立法和执法系统的威慑作用;加强日常污染预防,而不是发生事故后的污染治理;处理好污染者付费原则与国家和区域政府责任的关系,特别是在那些政府因其过去的行为负有某种责任的地区,尤其需要处理好这种关系。

主要建议:对于中国而言,控制和解决严重的水污染问题的关键,是要强化法律的实施,以促使工业企业和其他污染者更好地遵守法律。政府应采用所有可用的手段,包括法制、体制和政策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动员公众、激励私营部门,以保证所有污染控制的要求得到完全服从。关于控制水污染的具体建议如下:

• 改进污染控制规划。应改进流域水污染控制规划,确定更加现实可行、切实具体的规划目标。污染控制不应被视为最终目标,而应被视为获得清洁、健康水环境的途径。这要求制定一种长期、综合而目标宏大的水质保护战略。规划中应包括融资、实施、监控、评估等机制。

• 统一和加强污染监测系统。为实行有效的污染控制所需要的各种措施,必须提高污染监控能力。目前的水监测系统涉及环保部、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多个部门,这种分割的系统必须改革。就短期而言,应加强各监测系统之间的协调,采用统一的监测标准,根据相同的程序、通过同一渠道发布水质信息。就中期而言,可将这些不同的监测系统加以整合,并由一个独立于各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 强化污水排放许可证制度。为提高其有效性,应为污水排放许可证制度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国务院应为此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许可证的发放必须在技术上合理,必须以环境质量为依据,要确定日最大排放水平,以便实现环境目标。该制度应首先针对主要污染物,目的是要控制污染排放总量,使之不超过环境可允许的污染承载力。

• 更多采用基于市场的手段。在污染控制中,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克服减少污染中的市场失灵。应采用严格的经济刺激措施(如排污收费和罚款),为促使污染者服从排放标准和其他环境要求提供强有力的刺激。现行法律中规定的罚款最高额上限应提高。另外,应在流域范围内逐步采用水排放许可证交易制度,以提高污水处理经济效率。

• 建立保护公共物品的诉讼制度。应采用诉讼制度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公众利益。有时候,污染会对公共物品(如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其对个体造成的损害难以认定,法律应鼓励或要求地方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公众对污染者提起诉讼,要求对公共物品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额赔偿。在事态严重时,环保部可作为原告提出诉讼。

• 控制农村污染。应重视解决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日益加重的水污染问题。地方环保局应对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工业和市政污染源实施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应加以监督。对于排放的污水,应通过采用成本回收的政策、选择高效的技术促进小城镇开展污水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水再用于灌溉。

• 增加对市场缺位领域的财政支持。对于有一些领域,基于市场的方法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中央政府需要设立专门的预算账户用以支持水污染防治。这些领域包括:
(1)跨省区的污染控制和管理;
(2)重要生态区和水源保护;
(3)影响到国际水体的污染事故处理;
(4)其他具有全国性影响而地方政府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

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预防污染灾难事件

尽管中国政府近来成功地应对了一些突发环境事件,但是,严重污染事件频发并造成一定的损失,说明中国需要继续改革和完善其现有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和应对体制。目前的突发事件管理实践表明,地方政府主要关注的是事件发生后如何减轻其影响。但是,通过严格实施适当的政策法规来预防污染往往是更加经济有效的方法,因而应该加以强调。对中国突发污染事件预防与应对体系的现状分析表明,该体系存在的问题源于多种因素,包括法律和体制安排不当、激励机制缺乏、化学品管理薄弱以及事件现场协调不力、监测和信息报告制度不完善等。

根据国际经验,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系统包括的基本要素有:
(1)从注重减轻事件影响向注重风险评估、管理和规划转变;
(2)改善第一响应人的准备状况;
(3)严格执行污染者付费原则,让污染者对潜在灾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4)建立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以跟踪有毒化学品的流向,并在事故发生时为快速、有效的应对提供必要的信息;
(5)建立有效的公共信息系统,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提供信息。
主要建议:

• 从注重减轻事件影响转向注重事件预防和应急规划。环保部门和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应有适当的能力和权力,采用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法,既关注对化学品污染事件的预防,也关注减轻事件的影响,对有关环境和安全风险评估是否充分进行审批。所有高风险的工厂,不论其建厂时间,都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 改善应急准备。事件的第一响应人应接受过处理化学品事件的良好培训,并有控制污染排放的权力和设备。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及其区域办公室应成立一个独立于执法部门的单位,从安全和环境角度,就特定化学品排放的性质和适当应对措施,为应急处理提供24小时的技术支持。

• 通过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环境灾难事故基金。应建立一个资金充裕的环境灾难事故基金,用以支持信息管理、培训以及清除污染等工作。可以通过提高对有毒化学品污染的收费标准、对有毒化学品征收环境税来筹集资金。此外,还可考虑提高对污染事故的罚款,使之包含清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的费用。

结束语

在管理其稀缺的水资源以在未来维持经济继续增长方面,中国无疑正面临着一场重大挑战。对于中国领导人而言,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是,中国和其他国家以往的经验为未来之路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当然,中国在很多方面具有独特性,必须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方法和政策进行调整改造以适应中国的国情。但我们有理由保持乐观。中国人民在成功的经济改革中表现出了巨大的创新能力,他们能够也应该再次采取勇敢的行动来改革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从而在水资源管理方面走在世界的前面。

D. 政府可否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 法律

可以,但现在一般通过BOT形式交给企业来做,那样不仅缓解资金压力,同时将技术、管理风险转移给了企业。

E. 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总则 折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折叠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折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污水处理 折叠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折叠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折叠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折叠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F.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污水管理的条规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有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G. 污水是怎么处理的

无论采取如何严格的措施,无论采用多么先进的技术,污水的排放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水污染在很多地方已经是既成的事实,因此,研究污水的处理技术和方法就非常必要。目前,根据所采取的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污水处理一般分为物理法、化学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法。

物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除去污水的漂浮物、悬浮物和油污等,在处理过程中不改变污染物的化学性质,同时从废水中回收有用物质的一种简单水处理法。常用于水处理的物理方法有重力分离、过滤、蒸发结晶和物理调节等方法。重力分离法指利用污水中泥沙、悬浮固体和油类等在重力作用下与水分离的特性,经过自然沉降,将污水中比重较大的悬浮物除去。离心分离法指在机械高速旋转的离心作用下,把不同质量的悬浮物或乳化油通过不同出口分别引流出来,进行回收。过滤法是用石英沙、筛网、尼龙布、隔栅等做过滤介质,对悬浮物进行截留。蒸发结晶法是加热使污水中的水气化,固体物得到浓缩结晶。磁力分离法是利用磁场力的作用,快速除去废水中难于分离的细小悬浮物和胶体,如油、重金属离子、藻类、细菌、病毒等污染物质。

化学法就是使有毒、有害废水转为无毒无害水或低毒水的一种方法,主要有酸碱中和法、混凝、化学沉淀、氧化还原等。酸碱中和法是指采用加碱性物质处理酸性废水,加酸性物质处理碱性废水,让两者中和后,加以过滤可将废水基本净化。凝聚法指将污水中加入明矾,充分搅拌,使带电荷的胶体离子沉淀下来。化学沉淀法是在废水中加入化学沉淀剂,使之与废水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发生反应,以生成难溶的固体物而沉淀。氧化还原法是加入化学氧化剂或还原剂,有选择地改变废水中有毒物质的性质,使之变成无毒或微毒的物质;电化学法是利用电解槽的化学反应,处理废水中污染物质的一种技术,包括电解氧化还原、电解凝聚等不同的过程。

物理化学法是利用物理化学作用去除废水中的污染物质,主要有吸附法、离子交换法、膜分离法、萃取法等。吸附法是指向废水中投入活性炭等吸附剂,利用其物理吸附、化学吸附、氧化、催化氧化和还原等性能去除废水中多种污染物的方法。离子交换法是借助于离子交换剂中的交换离子同废水中的离子进行交换而去除废水中有害离子的方法。膜分离法是利用特殊膜(离子交换膜、半透膜)的选择透过性,对污水中的溶质或微粒进行分离或浓缩的方法的统称。萃取法是利用溶质在互不相溶的溶剂里溶解度的不同,用一种溶剂把溶质从另一溶剂所组成的溶液里提取出来的操作方法。

生物法是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机污染物以净化污水。未经处理即被排放的废水,流经一段距离后会逐渐变清,臭气消失,这种现象是水体的自然净化。水中的微生物起着清洁污水的作用,它们以水体中的有机污染物作为自己的营养食料,通过吸附、吸收、氧化、分解等过程,把有机物变成简单的无机物,既满足了微生物本身繁殖和生命活动的需要,又净化了污水。菌类、藻类和原生动物等微生物,具有很强的吸附、氧化、分解有机污染物的能力。它们对废物的处理过程中,对氧的要求不同,据此可将生物法分为好气处理和厌气处理两类。好气处理是需氧处理,厌气处理则在无氧条件下进行。生物法是废水中应用最久最广且相当有效的一种方法,特别适用于处理有机污水。

链接:跨越水的鸿沟

2009年3月,第五届世界水论坛在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举行,来自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2.8万名代表,包括90多位部长、63名市长和148位议员出席了论坛。第五届世界水论坛的主题是“跨越水的鸿沟”,下面即是具体的子主题和具体议题。

子主题一:全球变化与风险管理

议题1:应对气候变化

人们对全球变暖诸多原因和后果的理解迅速深化。水利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气候变化将如何影响水循环?应对气候变化、减少人类和环境风险的关键战略是什么?鉴于存在很多不同的自然和经济条件,存在与影响和所需行动有关的内在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通过议题分会,就相应对策、技术方案、政治决议以及最优先重点进行实质性讨论。

议题2:与水有关的迁移、土地利用和人居环境变化

对水、土地和居住环境不断增加的压力,导致人口流动,反过来又对新居住环境带来影响。通过改善水管理、土地和环境,就能减少迁移需求及其对居住的影响吗?应对当前和未来人口增长的适当供水发展和管理的战略是什么?

议题3:对灾害进行管理

当前,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气候不断变化,由此带来的更加频繁和极端的灾害,给数亿人的生命安全和经济安全带来了新威胁。首要任务是做好防灾准备工作,在不同级别政府机构间开展合作,建设与维护重要水利基础设施,以减少灾害发生时给生命、工作、财产和商业持续性带来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对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对不同级别备灾工作的成本效率,对最脆弱、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所需官方发展援助的支持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观点。

子主题二:促进人类发展和千年发展目标

议题4:为所有人提供水和卫生设施——保证足够设施,保护公众健康

人们对为所有人提供水、卫生设施和健康这一目标,已有广泛共识。同时,在对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以及更基本的,对实现安全供水和提供环境可持续卫生设施的基本阐释却少有共识。继2008国际卫生年后,第五届世界水论坛将提供一个新的机遇,讨论水、卫生设施与健康取得进展的真实状况,讨论应对世界最具挑战性地区所需的政治承诺。有关地方企业家们是否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水与卫生设施提供模式这一问题,将与融资机构、社区和营运伙伴更多的传统作用一起,在论坛上加以讨论。

议题5:水与能源

日益短缺的能源资源和日益增加的成本,对水的生产、使用和处理包括海水淡化和水循环利用的前景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日益短缺的水资源还需要满足不断增加的能源需求。水电需要坝后蓄水,水流过涡轮机发出电力,而无须消耗自然资源。在与基于社区的行动和适当技术进行结合时,水与能源政策需要相互协调。但是,在实践中,能实现这一协调吗?

议题6:结束贫困与饥饿的水与粮食

需要用更少的水与土地生产更多粮食。人口日益增长、饮食变化带来的挑战、对农业生物质能源难以抑制的渴望,在全球和地方范围内,给有限的土地、水和环境资源带来的压力日益增加。如何寻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平衡点?我们如何应对粮食安全和能源安全,需要如何调整市场准入和价格制度,防止贫困人口受到最严重影响。

议题7:开发、保护水的多种服务功能

水的多种用途,冲突还是协调?通过更加有效的用水,通过与农业用水协调,水可以更好地满足家庭、城市和能源生产需要。如果体制和机构准备做好了,并能优化水的多种用途,就可以实现重大投资回报。更好地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作出贡献,必须要实现制度化,必须要按比例放大多种用途吗?需要采取何种行政、制度和金融措施,加强这些服务的可持续性呢?

子主题三: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及其供给系统,满足人类和环境需要

议题8:流域管理和跨界水资源合作

随着水资源承受越来越大的压力,加之气候变化的预期影响,改进的管理、在跨界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合作,正成为满足人类与环境需要的必要元素。在水领域,团结协作、水资源综合管理的成功故事和失败情况是什么?流域管理、跨界水资源合作以及利益共享的有关关键行动是什么?在地方、区域和全球范围内,已制定出了法律,但是这些法律手段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如何呢?尤其是对跨界地表水和地下水,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划、融资和监测的有效性如何呢?

议题9:确保充足水资源和蓄水设施,满足农业、能源和城市需要

保障充足的水资源对发展非常重要,如果考虑日益加剧的气候变化影响,就显得更为重要。这需要有充足的天然和人工蓄水设施。在以可持续的方式充分满足人类需要的同时,怎样才能在诸多保护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的不同观点中寻求妥协呢?

议题10:维持自然生态系统

为了维持生态系统和环境流量,为了人类福祉,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流量应成为整个土地和水资源管理规划、决策和实施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现存国际法律和协定能发挥什么作用?将人类需要与地方价值以及条件考虑进去,在国家和地方级别的规划中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议题11:管理和保护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和雨水

降雨是最大的可用水来源,但对雨水的管理却是最落后的。地下水是最可靠的水源,但也是最脆弱的,易受污染,易被超采。尽管如此,制度惯性鼓励水资源管理仍然集中于地表水。为保护这些不同的水资源和淡水生态系统,以负责任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力,提倡采取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和雨水进行综合规划和管理的方式。那么,需要对法律和制度框架作何修改?如何最有效地向政治家灌输科学知识呢?

子主题四:水治理与管理

议题12:落实用水权和卫生权,更好地获得水与卫生设施

用水权与卫生权确实很有意义,承认用水和使用卫生设施的权利,必然会改善人们获得水与卫生设施的状况,特别是贫困人群获得水与卫生设施的状况,以及冲突情况下人们获得水与卫生设施的状况。使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会真正给贫困和被边缘化人群带来不同吗?这些人如何将用水权与卫生权作为一个工具,获得水与卫生设施,促使政府和其他行动者负起责任?如果用水权与卫生权是推动千年发展目标取得进展的一个工具,那么需要采取怎样的行动?用水权已经明确,但我们对卫生权内涵的理解也达到了同样水平了吗?我们知道如何落实卫生权吗?

议题13:通过监管方式改进运行

当前,全世界范围内正在推动建立独立的运营者和服务提供商监管框架,作为明确任务和责任、改进服务和经济运行的一项手段。但是在各种情况下,监管都会起作用吗?当前形势怎样?监管框架在未来有关污水处理回用中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对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议题14:道德规范、透明和利益相关者获权

虽然“水道德”概念看似无可争议,但要更好地管理水,需要对此有一个公认的阐释。这可能吗?同时,制定这样一个标准将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过程。这些决策过程透明,会明确责任,会提供公平机会。其他哪些措施能实现这一目标呢?

议题15:优化水服务中的公私作用

经济和劳动力条件在不断改变,在提供水服务中,公共和私营组织的作用和责任同样也在不断改变。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向私营部门增加特殊作用的外购外,社区正在转向多种服务提供模式,包括公有情况下将公用设施集体化、委派的服务提供模式,以及涉及小型服务商混合模式。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担心因私营部门更多参与而失去社区控制,这些变化已经出现争议。

议题16:水资源管理效率和效果的制度性安排

为了使水资源管理公平、高效和产生效果,各级政府需要协调。本议题关注水短缺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水资源的协调与配置,集中讨论一些被误解和观点未取得一致的问题,包括在国家级别和地区级别上,建立旨在协调各水管理机构、所有与水有关的部门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水治理的方式。

子主题五:融资

议题17:水部门可持续融资

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应对全球挑战,需要投资。贷款能力业已具备,但借款能力尚不具备。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需要做什么来增强其借款能力呢?金融机构需要做什么才能使其金融产品满足借款人的需求呢?地方政府怎样做才能成为更加可靠的融资利益相关者,以便运营商和公用事业管理者扩大投资覆盖范围,改进服务?在改进流域管理方面,哪些非传统融资机制是可行的?

议题18:水部门可持续的一个工具——价格战略

水价战略是对财政、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目标作出的响应,但水价自身并非是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适当手段。开展这一话题探讨,将试图揭示城市供水、乡村供水与灌溉服务之间的主要平衡,包括提供卫生服务的价格战略。

议题19:支持贫困人口的融资政策和战略

尽管进行充分融资对扩大服务范围、满足贫困社区需要是必要的,但是许多融资机制并没有真正服务于最贫困人口。将对许多具体的融资和法律解决方案进行调查,以加快贫困人口获得支付得起的供水与卫生服务的进程。

子主题六:教育、知识和能力建设

议题20:教育、知识和能力建设战略

能力建设投入了许多资金和精力。但是,不同级别的能力建设有多成功呢?特别是业务和运行一级的能力建设结果怎样呢?我们拥有大量而快速增长的知识和经验,如何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包括儿童、年轻人和教育家作出贡献,并能平等获得这些知识、经验?科学知识必须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并能有效地及时地为大家共享,这样拥有本地知识的社区在减少主要水问题影响中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议题21:水科学技术——21世纪适当的创新的解决方案

为了建设更加美好的未来,水管理战略应借鉴业外的一些思想观念。新兴技术与标准个人化信息平台的结合,能形成迅速应对变化的灵活制度吗?

议题22:利用专业协会和网络的资源,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尽管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专业协会和网络可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它们的作用依然很小。本话题关注的问题是,开发机构是否把专业协会视为未充分利用的资源,如何利用、鼓励支持专业协会和网络,使其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作出重要贡献等。

议题23:信息共享

公开信息财富,不仅仅是获得信息问题,也是理解哪些要素是最重要的,哪些手段可以付诸实施以最好地共享知识的问题。只有20%的涉水信息易于获取,从科学和实践来看,我们已对水循环理解得很好了吗?

议题24:水与文化文化多样性及其与水管理方式、科学、政策制定和能力建设的结合,不仅为水资源可持续管理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此外,历史提供了重要的知识,有助于应对当前和未来的挑战。

后记

2009年6月,北京市的月平均气温达到28.8℃,而从1999年到2008年间,6月份的月平均气温为24.9℃,即2009年6月的月平均气温比常年高出近4℃。气温高直接导致用水量连创新高。随着气温持续升高,市区供水量也不断增加。6月1日,市区日供水量为260万立方米,突破2000年以来的最高日供水量,比2008年最高日供水量高出14万立方米。6月24日,市区日供水量为266万立方米。6月25日,市区日供水量达273万立方米。6月29日,供水量最高纪录再次被刷新,市区日供水量达到278万立方米,创出北京百年供水史上最高水平。

气温升高、用水量陡增的情况何止发生在北京?全国各地,全球各地,差不多都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气温的升高可能是气候变化的自然起伏,但也不能排除人类活动对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此外,人类活动造成大气污染,臭氧层的破坏导致紫外线对人类和其他生物的伤害事故增多;酸雨污染导致粮食歉收的报道,也频见报端。臭氧层破坏、气候变暖、酸雨威胁、水危机,是正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

是时候反省人类的行为了,是时候考虑人类创造财富的方式了,是时候把目光投注到我们须臾不可离开的阳光、空气和水了。唯有阳光依然明媚、空气依然清新、水依然清澈,人类才会有可期冀的美好明天。目录第一章大气污染与臭氧层破坏一旦空气污染导致臭氧层的破坏,产生臭氧层空洞,就相当于在阳光中加入了“毒素”。没有了臭氧层的“隔离术”,阳光对于地球、生物、人类来说可能就成了灾难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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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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