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问去遵义乌江回来被隔离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22
❷ 遵义乌江最终流入哪里入海
摘要 乌江为贵州省第一大河,古称延江、黔江,是长江上游南岸最大的支流,历来是贵州最重要的水上通道之一,其流量充沛,流态稳定,流域内矿产资源丰富,是名副其实的“黄金水道”。乌江发源于贵州西部威宁县乌蒙山东麓,有南、北两源,南源三岔河长322公里,为乌江主源,北源六冲河长210公里,两源在黔西县化屋基汇合后称乌江。
❸ 贵州乌江水污染事件的影响
污染日益严重的乌江,甚至威胁到了贵州遵义市200万人口的饮用水安全。
作为贵州省第二大城市的遵义,由于中心城区是一个典型的由溶蚀漏斗逐步发育而成的山间溶蚀坝子,土壤涵水功能弱,蓄水困难,不具备建大水库的条件,属于重度缺水地区。
缺水的现状和紧邻着乌江渡水库的优势,让遵义市政府有借乌江水的打算。在遵义市远期供水规划方案中,从南部乌江渡水库提水是方案的一大核心。但乌江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让这份供水规划方案可能变成一纸空文。
按照目前水质现状,乌江渡库区水质将难以承载未来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要求,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2010年,乌江干流(遵义段)水质状况无任何改善,且随着构皮滩水库蓄水有继续恶化蔓延之势。
乌江渡水库除用于乌江渡发电厂生产用水外,还是遵义县库区沿岸近5万人的饮用水源和200余家工业及第三产业、2816亩农业灌溉的主要水源。刘中国表示遵义市中心城区属水资源紧缺地区,按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要求,远期建设200万人口城市规模总需水量88.77万吨/日,尚缺水58.53万吨/日。
去年4月起,乌江渡水库大面积爆发的死鱼事件,让乌江流域污染这个曾搁置了许久的问题,再次纳入了政府视野。在贵州省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的乌江治污会上,有专家表示,由于主要流域水质恶化,贵州可能将进一步遭遇由于水污染而产生的水质性缺水。
❹ 从遵义到乌江怎么走
1.在遵义苟家井车站有遵义到乌江的直达营运车
2.在遵义春天堡车站/洛江花园坐车——南白,南白——三合,三合——乌江。
3.联系乌江的的士客运部,每天都有很多乌江的的士到遵义拉客,返回的车可以载你去。
❺ 遵义县南白镇是不是要划为遵义市乌江区
现在又这种说法就是遵义南白镇与龙坑镇合并为乌江区,但是具体什么时候实施就是未知数。。。
❻ 从贵州修文(现属于遵义市播州区乌江坪塘)迁到云南昭通米粮坝的李氏家族请联系
先生:你的这个寻亲招帖最好发到云南昭通地区的电视或报刊上,住在该地米粮坝的李氏族人会很容易看到的。
❼ 邻居倒污水倒到两家交接处,该怎么处理
邻居到污水倒在两家的交接处的地方,你建议你直接跟邻居协商解决,如果你不同意的话,可以阻止邻居把污水倒在两家交接的地方。
❽ 强渡乌江,攻占遵义
年,红军突破乌江的战斗,是从江界河渡口、龙溪回龙场渡口和岩坑渡口3个地方同时打响的,3个地方的强渡都取得了成功。其中,最先突破也最著名的当数江界河渡口的战斗。江界河也是乌江天险最险要处。
1934年12月31日红3军团红2师红4团接到抢渡乌江的军令后,立即出发,经过半天的急行军,部队到达了乌江南边100多里的猴场。
当晚,部队在乌江边上迎新守岁。当地群众说,渡乌江必须具备3个条件,即:
第一、 要有大木船;
第二、 必须是大晴天;
第三、 要有熟悉乌江水性的好船夫。
可是,红2军红4团来到渡口时,渡船都被国民党反动派烧毁,上面的条件都不具备。而且乌江两岸都是悬崖陡壁。乌江南岸要下10华里陡峭的石山才能到达江边,北岸又要翻越10里的敌石荒山方能接上通往遵义、桐梓的大道。乌江正是在墨乌色的峡壁间流过。此段的江面倒不算宽,只有250米左右,可是流速却每秒达1.8米。整个乌江像一条乌青色的蛟龙向东北奔腾;无论投下一片什么东西,转眼就冲得无影无踪了。
红四团于第二天开始先后两次试渡,第二次划着竹筏。1935年1月2日,强渡乌江的大队竹筏接近岸边时,早已守候在敌人工事下的六位勇士从敌人鼻子底下出奇不意地跃出来。团首长迅速组织1营过江,神速地占领了高地。3营这时在江边焦急地等待过江工具——竹筏。在赵章成炮兵连炮火的有效打击下消灭了向我滩头部队冲击的敌军,滩头部队乘势发起猛烈的进攻。早已等候在江边的3营和其它兄弟部队乘胜踏着工兵营用竹筏子和门板架起来的浮桥,冲过了乌江。红4团过江了。
与此同时,红1师第1团在龙溪回龙场渡口和红3军团红5师第13团在岩坑渡口组织的强渡,稍晚半天,也成功了。
工兵营迅速架起了两座浮桥,红1军团踏着浮桥浩浩荡荡跨过了乌江。中央机关也踏着浮桥过江了。
敌人号称固若金汤的乌江天险,终于被红军突破。
在这次强渡战斗中,最先打过去的22位勇士,被称为红色英雄。22位英雄之首——红4团3连连长毛振华获得了红星奖章。
解放后,当年红军突破乌江的战斗故事,被拍成电影搬上了银幕。这确是一个声东击西、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强攻加智取的典型战例。
❾ 乱倒污水怎么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