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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污水管道分流执行的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29 10:54:37

① 工厂排水雨污分流是哪条法规要求工厂雨水也排入污水管网,这样不符合规定吗

雨污分流那是必须的

雨水进入污水管,污水处理厂哪有那么大的处理量哦

② 什么叫污水雨水分流

应当分合流制和分流制,合流制又分直接合流制和截流式合流制,直接合流制是将雨专水和污废水直接用同一套排水属管网排放到污水厂进行处理,其优点是管网造价低但水处理厂的处理负荷大;截流式合流制是在进水厂前设置截流干管,当雨量小时雨水和污水都进入水处理厂,当降雨量大时,超出水厂处理负荷的雨水通过截流干管直接溢入河中排走;分流质就是建两套排水管网,雨水和污水管网分开建设,管网投资大。

③ 企业雨污分流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规定!环境执法中要求企业雨污分流有何依据

有城市下水道,并且建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镇,应该逐步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雨污分流新建企业环保“三同时”中要求的,要求雨水与污水管线分开,专门有带

④ 雨污分流是污水不能进雨水管,还是雨水不能进污水管

雨污分流是雨水不能进污水管,当然,污水是绝对不允许进入雨水管的。未分流情况下雨水可能进入污水管道。

雨污分流,是一种排水体制,是指将雨水和污水分开,各用一条管道输送,进行排放或后续处理的排污方式。用于被污染的河流。雨污分流便于雨水收集利用和集中管理排放,降低水量对污水处理厂的冲击,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

雨水可以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到河道,污水需要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后,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水质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标准后再排到河道里,这样可以防止河道被污染。由于初期雨水污染物浓度含量高,有条件的会设置收集初期雨水排入污水管网进行处理。

(4)雨水污水管道分流执行的文件扩展阅读

由于城市排水对下游水体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与排水体制有关,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一般新建的排水系统均应考虑采用分流制系统。

其中收集和输送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或生产污水)的系统称污水排水系统;收集和输送雨水、融雪水的系统称雨水排水系统;只排除工业废水的称工业废水排水系统。

分流制排水系统按照排除雨水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完全分流制和不完全分流制两种排水系统。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既有污水排水系统,又有雨水排水系统,故环保效益较好。

新建的城市及重要的工矿企业,一般采用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工厂的排水系统,一般采用完全分流制。性质特殊的生产废水,还应在车间单独处理后再排入污水管道。

不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只具有污水排水系统,未建雨水排水系统,雨水沿天然地面、街道边沟、水渠等原有渠道系统排泄,或者为了补充原有渠道系统输水能力的不足而修建部分雨水道,待城市进一步发展再修建雨水排水系统,转变成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

⑤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⑥ 雨污分流如何施工

雨污分流是雨水不能进污水管,当然,污水是绝对不允许进入雨水管的。未分流情况下雨水可能进入污水管道。 雨污分流,是一种排水体制,是指将雨水和污水分开,各用一条管道输送,进行排放或后续处理的排污方式。用于被污染的河流。雨污分流便于雨水收集利用和集中管理排放,降低水量对污水处理厂的冲击,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 雨水可以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到河道,污水需要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后,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水质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标准后再排到河道里,这样可以防止河道被污染。由于初期雨水污染物浓度含量高,有条件的会设置收集初期雨水排入污水管网进行处理。
一片区域内雨水通过雨水汇总管——安全分流井——分流到进水管——到达第一个装置,截污挂篮装置——弃流过滤——进水井——出水井——设备间(地埋一体机,加药装置,沙滤器)——加药消毒,紫外线消毒——到达清水池,进行回用。回收的雨水可以浇花灌溉园林,可以冲洗路面,可以洗厕所等。

注释:一般清水池,污水池用雨水模块搭建的。

⑦ 如何做好城市雨污分流处理

雨水可以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到河道,污水需要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后,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水质达标后再排到河道里,这样可以防止河道被污染。

案例

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作方案

为继续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大滇池治理,实现滇池流域全面截污,构建主城完善截污体系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昆明市主城市政建成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据初步测算,目前,在建和即将开工并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的管网总长度为1290公里,投资估算约50亿,工程建设不仅任务十分艰巨,而且对主城交通组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出行将带来严重影响,仅二环路以内就涉及道路开挖290条。因此,为确保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完成,实现主城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实现主城雨污分流、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为工作目标,切实有力地推进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进程,解决好当前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加强领导、统筹实施。在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领导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程指挥部;按照“雨污分流主干管、支次干管、片区道路市政管、末梢庭院管建设统筹实施、一步到位”的要求,与其他项目有效衔接,做到同步推进、系统实施。

2.雨污分流、全面截污。控源截污是治理滇池最直接、最根本的手段。昆明主城人口密集、污水排放量大,必须切实抓好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作,实现全面截污。

3.科学规划、规范建设。坚持环保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管齐下”(即雨水管、污水管及再生水管),突出管网规划的前瞻性,实现规划的“全覆盖”及管网建设的系统性;按照工程建设“八个百分之百”和质量管理“全覆盖”的要求,全面推进管网建设。

4.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宣传动员,加大地方财政对管网建设的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工程建设。

(三)工作目标

在昆明主城建成区范围内建成完善的雨污分流管网体系,确保污水收集率达95%以上,并构建合理的再生水管网系统。

今年,启动二环路内市政管网雨污分流建设工程、主城西片区(二环外)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建设工程,继续推进北岸水环境治理项目管网建设工程及主城雨污分流支次干管配套建设工程,全面完成二环路内1868家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完成主城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查缺补漏的清查及方案编制工作。

2011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主城雨污分流主干管建设及支次干管铺设工作;完成二环路内及主城西片区(二环外)雨污分流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工程,同步完成主城内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工作,实现主城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目标。

二、工程措施目标任务分解

(一)加快在建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1.继续实施北岸工程管网建设,全面完成主城五个片区污水、雨水主干管铺设385公里。2010年累计完成雨污干管铺设243公里;2011年9月30日前,结合规划道路建设和片区改造开发,完成剩余雨污干管铺设142公里。

责任单位:北岸工程局

配合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滇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

2.加快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工程建设。完成主城五个片区铺设污水、雨水支次管336公里。2010年累计完成雨污支次管铺设235公里;2011年9月30日前,结合道路建设、河道治理、片区改造开发,完成剩余101公里雨污支次管铺设。

责任单位:昆明建设管理公司

配合单位:滇投公司,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
3.今年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二环路内1868家单位(小区)的庭院雨污分流及补建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滇管局、市节水办

责任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

(二)尽快启动主城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工程

1.2010年11月30日前,启动二环路内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工程,包括西北片区(五华区)新改建雨污管132公里、东北片区(盘龙区)新改建雨污管54公里、西南片区(西山区)新改建雨污管69公里、东南片区(官渡区)新改建雨污管67公里四个子项工程;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二环路内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完善322公里。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

配合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2010年11月30日前,启动昆明主城西片区(二环外)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工程。2011年9月30日前,建设完成雨污管168公里。结合草海片区的开发建设计划,完成65公里雨污管网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五华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

3.按照雨水管、污水管及再生水管“三管齐下”的原则,2010年10月30日前编制完成再生水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划完成再生水管网建设的实施方案,与排水管网建设同步实施。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滇投公司、市水务局(市节水办)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园林绿化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三)2010年内完成主城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查缺补漏的清查和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1.2010年内,编制完成二环路外南片区、东片区、东南片区、北片区四个片区的排水控详规和排水管网建设工程的立项及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采取由市级统筹、辖区政府按量分担控规编制费、立项设计费,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的方式,完成前期工作;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的补建工作。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滇投公司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环保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2.2010年内,完成对主城雨污不分、污水外排未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单位(小区)清查、排查工作,编制完成主城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的查缺补漏工程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市滇管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节水办)、市环保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四)抓好主城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工程建设

1.按照查缺补漏工程实施方案,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主城雨污分流市政排水管网补建工作。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城管执法局、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市交警支队,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2.按照查缺补漏工程实施方案,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主城雨污分流单位(小区)庭院的补建工作。

牵头单位:市滇管局、市水务局(市节水办)

责任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滇投公司、市交警支队

三、管理措施责任任务分解

(一)组织保障

为构建主城完善的截污收集处理体系,确保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实现主城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工作目标,在“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成立强有力的“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程指挥部”,由市政府和丽川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长,北岸工程管理局李斌常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滇管局李昆敏局长、滇投公司徐增雄总经理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设在滇投公司,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工作,并设立综合组、计划管理组、交通保障组、报批协调组、工程管理组、设计技术组、施工合同组、资金筹措组、财务审计组、质量安全组等十个工作组,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滇池北岸工程局、市排水公司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强力推进工程建设,有关具体要求将另行发文。

指挥部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实施计划,把建设工作进一步细化和量化,与道路改扩建、片区开发建设、城中村改造和河道整治有机结合、统筹考虑,确保主城建立完善的截污体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市滇管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督促协调;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并按时限完成项目可研的报批,并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并按时限完成项目初设的报批、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并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以及项目推进中涉及军产的协调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办理规划手续,提供管线资料,牵头协调管线单位配合推进项目建设,并及时提供项目所涉的片区规划、地形图及地下管线探测等相关资料;市环保局负责审批项目环评,将项目整合后纳入滇池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市水务局(市节水办)负责指导项目水保方案的审批、再生水管网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提供绿化用水布点等有关要求,配合完成再生水利用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工作,开展管网建设;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办理项目施工相关手续,指导现场施工;市交警支队负责项目实施的交通保障,配合项目实施单位编制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做好项目实施的交通组织疏导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做好各项施工保障;滇投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资金保障

1.项目资金来源。北岸工程局负责北岸工程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资金;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其开发区域及回迁安置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和管网建设资金;辖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片区开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管网工程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资金;滇投公司负责项目其余建设资金的筹措。

2.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项目争取列入滇池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滇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积极争取环保部、水利部、发改委、住建部等有关国家部委和省级部门的资金支持。

(三)工作保障

1.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雨污分流及再生水管网与城市建设同步配套。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涉及须配套排水及管网设施的项目,应事先征求城市排水及再生水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把配套排水及再生水管网设施作为项目建设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滇管局、市水务局(市节水办)、滇投公司

2.进一步理顺排水运营维护机制,编制主城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职责,加强对现有排水管网及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保证排水管网及设施的正常运转,使污水收集处置系统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牵头单位:市滇管局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3.进一步做好规划道路建设与雨污分流管网同步实施的统筹工作,对涉及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及再生水管网的规划道路建设,做到规划道路建设与雨污分流排水及再生水管网同步实施。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节水办)

4.加强交通组织保障,编制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做好主城区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施工期间交通疏导。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市交警支队,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5.加强宣传,确保工程按期完工。项目实施区域点多面广,内容繁重、工期较紧,交通影响较大,仅二环路以内就涉及290条道路。新闻媒体要采取更加有效的宣传报道方式,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进。

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四)监督保障

1.进度监督。按照“目标倒逼进度、进度保障工期”的要求,派驻督查组,加强对各单位日常督促、检查,强化考核、问责,严格实行奖惩,确保完成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第十四纪工委

责任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审计监督。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项目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3.质量监督。按照工程建设“八个百分之百”和质量管理“全覆盖”的要求,对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进行全程的工程质量监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⑧ 请问雨污水分流制什么意思

所谓雨污分流是指在市政排水管网中,要把雨水收集和污水收集明确而严格的区分开来

在污水管道中只走污水,雨水管道中只走雨水

这样能够减轻后续污水处理厂压力,为雨水综合利用提供前期可能性

⑨ 工厂排水雨污分流是哪条法规要求我们厂部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好像不符合规定

各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参考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而制定的《排水条例》。

⑩ 市政排水设计中,什么叫雨污合流设计分流与合流的依据是什么谢谢

雨污合流就抄是雨水和污水都排在一个排放通道里了。
分流与合流的依据其实也没什么,因为现在合流制是很少的了,没办法的情况下才会采用雨污合流,一般老城区或其他受条件限制,无法雨污分流时。
现在的市政排水设计,基本要求就是雨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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