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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厂废水废气治理设施设计方案

发布时间:2021-03-25 11:59:37

废水处理工艺方案设计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我国的污水处理发起步晚、发展快,污水处理采用的工艺主要是生化处理,常见工艺有接触氧化法、AB法、A/O法、氧化沟、SBR、曝气生物滤池、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根据后续处理工艺的不同,它又分为:水解-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厌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气浮-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快沉-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超超声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微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臭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在旧污水处理工程升级改造、脱氮除磷、中水回用方面与其它工艺结合,发展出AB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2/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氧化沟-导流曝气生物滤池;SBR-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多种深度处理工艺。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充分借鉴了曝气生物滤池法、接触氧化法、生物膜法、间隙曝气法、人工快滤法、沉降分离法、硝化返硝化法、给水快滤法等八者设计手法,并结合二级或三级污水处理工艺而研制出来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在我国的北京、山东、河北、贵州、山西、四川、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吉林、河南、湖北、天津、新疆等地已有工程实例,案例涉及生活、医院、化工、屠宰、食品、亚麻、酒精、制药、榨菜等领域的污水处理。大量的应用证明:出水水质CODcr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5.95mg/L;BOD5一般在10mg/L以下,最低3.50mg/L;SS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6.55mg/L。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使污水在同一个处理池内,完成两次曝气,两次沉淀、两次过滤,解决其它污水处理需要四个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艺流程,特别是在连续进水条件下,实现间隙曝气,活性污泥回流,整个运行没有闲置,其优点较处理其它方法较为突出,处理效果尤为显著。2009年被列为“创新项目”;同年12月又被列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2010年被列为“国家重点新产品”;12年又被列为十二五期间,国家加大投入在城镇、村镇、农村、工业、养殖、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脱氮除磷、中水回用等领域中推荐使用、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具有以下特点:

(1)、技术前瞻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一种典型的高负荷、淹没式、固定化生物床的三相导流,脱氮除磷反应器,在不加大投资的前提下,使处理后的污水优于排放标准,达到中水回用水质,因此技术前瞻性。
(2)、工艺创新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使污水在同一个处理池内,解决其它污水处理需要四个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艺过程。整个运行没有闲置。 因此工艺创新性。
(3)、工程投资经济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的BOD5容积负荷是常规二级生物处理的5~10倍,并将两个曝气池、两个沉淀池、两个过滤池合为一体,因此,工程投资经济性。
(4)、处理效果稳定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具有硝化、反硝化功能,没有污泥膨胀之虑,不受水力负荷的冲击,因此处理效果稳定性。
(5)、处理流程简化性
导流曝气生物过滤能将污水理后,在不用深度处理设施和设备的条件下,达到中水回用水质,因此处理流程性简化。
(6)、运转费用经济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利用滤料切割、阻挡、细碎气泡,强化气、液传质效应,增加微生物与空气的接触面积和时间,大大提高充氧率,减小耗电功率,因此运转费用经济性。

(7)、操作管理简单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采用PLC实现程控运行,即通过通过液位传感与设备连锁,做到有污水自动开机,无污水自动停机;通过溶氧测定仪变频器连锁,实现曝气量调节;通过无钱传输,实现远程监控,达到水质监控、故障判等目的,因此操作管理简单性。
(8)、脱氮除磷典型性
通过内锥的下部、和外锥的上部的自养型细菌(如硝化菌)等,使氨氮被两次硝化,能将氨氮脱到3mg/L以下,最低的小于0.068mg/L,因此脱氮典型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的除磷,是在内锥、和外锥这两个好氧段产生的聚磷菌,能大量摄取溶解性磷,并且通过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的锥底沉降后,很顺畅的排泥,因此出水中的磷一般小于0.5mg/L,最低的达到0.08mg/L,因此除磷典型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有效解决了BAF(曝气生物滤池)、脱氮效果好,除磷效果差的技术难题。同时还解决了A2/O在二沉池中N2附着污泥上浮,沉淀效果不理想。增大二沉池还原电位增高、造成磷释放,除磷效果不尽人意等技术难题。
(9)、气温及运行方式适应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能在1℃—50℃之间正常运行,不受地理气候条件影响,适用于南方,也适合于北方,加上大量的微生物不会流失,即使长时间不运转也能保持其菌种的活性,进水后很快正常运行,因此气温及运行方式适应性。
(10)、检修换件方便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的主要转动设备置于地上,加上采用的是国产设备,并且设有故障判报警统,因此检修换件方便性。
(11)、工程建设灵活性
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池为模块化结构,可集中设计,也可分开设计,有利于工程的升扩建,能较好地适应各个地区地貌,对于旧污水处理工程的升级改造也时分有利。

⑵ 废电池国内处理方案

6.12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等)应当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13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人员作业环境应当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14 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

编辑本段7.处理处置
7.1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他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

7.2 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

7.3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废电池,可以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贮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必须完好无损,填埋处置的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要的强度要求。

7.4 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利用,宜将已收集的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

7.5 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以及在贮存作业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编辑本段8.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
8.1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冶炼等活动除满足前列各章要求外,还应当遵从本章的要求。

8.2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

8.3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或运行。

8.4 鼓励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

8.5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外壳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8.6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

8.7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不能带壳、酸液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

8.8 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冶炼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铅回收率大于95%;

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

再生铅工艺过程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再生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逐步淘汰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土法冶炼工艺和小型再生铅企业。

8.9 废铅酸蓄电池铅冶炼再生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和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⑶ 工厂环保治理设施操作规程是怎样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四条凡需实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项目审批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理所、市固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局项目审批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二)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三)市局水源保护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四)市环境监理所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市局项目审批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六)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第三章定期申报与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申报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申报一次。
第八条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跟踪检查采用电话查询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以及已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可以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水源区的项目还应核实厂房的面积、工人人数等;
(二)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三)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设计情况,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等;
(四)检查施工期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对治理工程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环保批复后15天内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二条凡进行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由监督单位对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调试进行技术监督,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环保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最终实施的方案与原上报评估、备案的方案有否改动;
(二)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包括治理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设施)的尺寸和型号、主要管道的连接是否与原设计方案相符和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
(三)通过现场调查和核对隐蔽工程施工管理记录,检查排放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有否超越管道的铺设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排放方式等;
(四)废水的总排放口是否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是否安装了符合要求的排水流量计,是否适应今后环保监测采样的要求,排放去向是否进入符合规定的排水管网等;
(五)污染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具备进行调试运行的条件,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施工中是否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中要求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周围环境质量是否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
(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环保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工程治理单位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由监督单位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监督单位应当定期向本局汇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并分别在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和调试结束时向本局提交设施竣工和调试核查报告,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五章竣工检查

第十六条重点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向本局申请竣工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检查申请;
(二)环保设计说明书;
(三)竣工工艺流程图,包括全部设备、管线、阀门、计量装置等竣工图;
(四)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评估报告书;
(五)工程竣工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六)每月的定期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本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检查申请材料以及本局定期跟踪检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者,组织竣工检查。
第十九条本局在受理申请后10天内,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
(一)听取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四)组织讨论;
(五)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结论。
第二十条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合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治理单位,方案已经技术评估,并报本局备案;
(二)工程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三)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四)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六)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七)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第六章试运转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试运转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转期限。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须经报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接到“试运转通知”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章验收监测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转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
第二十五条试运转的最后30天为验收监测期。
第二十六条在验收监测期内,建设单位应尽量集中生产定单,保证处理设施能达到或接近满负荷运转,监测采样时的排污流量应达到申报最大水量(以小时计)的75%以上,以验证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保证验收监测结果的代表性。
第二十七条验收监测采样时应同步记录排污计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验收监测方式和频率按《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监测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达标率达不到80%或一次监测超标严重的,由本局责令停止试运转,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试运转。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重点管理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向本局提出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转期概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效果;
(三)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情况;
(四)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第三十一条本局在收到重点管理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在15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率达80%以上;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八)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对重点管理项目的防治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不合格者,责令整改,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本局验收。
第三十三条其它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在投产前向本局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概况;
(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第三十四条本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10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已到位,已建立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对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认为需要的可要求进行验收监测,对监测结果达标率80%以上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经本局验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⑷ 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该如何处置

一、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原因调查程序
(1)调查准备
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造成重金属突发事件区域或流域的涉重金属企业相关情况,初步判断造成污染的重金属污染物的来源;调查涉嫌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地理位置、基
本工艺、生产规模、以前是否有群众投诉等;调查涉嫌企业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和环评审批文件、“三同时”验收报告等,收集相关行业的产业政策、排放标准等;收集该区域或流域的环保执行标准。
根据造成污染的重金属种类统筹安排现场调查需要的调查取证的装备。
(2)制定方案
根据收集的基本资料和数据,制定调查方案。根据造成污染的重金属种类确定流域或区域调查步骤、调查路线,可联系专家或其他部门配合调查取证。
(3)现场调查
按制定的调查方案进行现场检查,重点针对区域或流域内的可疑企业进行调查,检查企业相关工序的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企业自行监测记录等相关资料;检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及环保验收的执行情况;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处理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口是否规范,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应急设施是否配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是否按规范处理处置;根据上述调查判断发生重金属污染的企业或工段。
(4)处理
对于引发重金属污染的企业,应立即责令企业停产并停止排放污染物。对于排放污水造成的污染事件,应立即停止排放废水的相关工段生产,或者把污水临时截留,待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后再加以处理。
(5)总结归档
编写总结报告,对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总结调查经验。

二、现场调查方法
(1)资料检查
Ø 检查资料的完备性:需要检查的资料内容视调查要点的不同而不同。
Ø 检查资料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比较。
Ø 检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不同资料在时间和工况上的一致性进行判断。
(2)现场检查
根据所收集资料在现场对流域或区域的相关企业进行调查,主要调查产生该种重金属污染物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周边敏感目标距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污水排放管线等,必要时可利用便携式重金属检测装置实地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3)现场测算
Ø 便携式仪器测量法:主要是指使用便携式水质分析仪测定污水处理站排口污染物浓度。
Ø 在线监测数据:检测企业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调取最近一个月的在线监测数据。
Ø 物料衡算法:在不具备快速测定污染物排放情况时,可根据收集的企业原辅料、产品的分析数据,根据元素在生产过程的走向,推算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
(4)现场访谈
Ø 与企业现场操作访谈:与车间工人进行随机性的访谈,了解企业近期生产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是否进行演练等。
Ø 周边居民访谈:走访企业周边居民,核实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了解企业运行过程中是否对附近居民带来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方面的污染。

三、现场调查要点
(1)选址是否合理
环境敏感区判断:
调查该企业选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铜、铅、锌冶炼企业及生产装备。
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文件的规定
(2)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Ø 新建、改建和扩建冶炼生产企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是否批复。
Ø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评审批文件一致,是否存在重大变更或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而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
Ø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否越级审批。从2009年3月1日起,新建和改扩建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
(3)“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Ø 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严格按照环评审批文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Ø 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按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建设到位,可根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一览表逐一核对各环保设施,同时,检查环保设施的规模与效果能否满足要求。
Ø 检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是否齐全,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4)试生产管理
对于正处于试生产的企业,应调查该企业是否按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并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试生产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污染源现场监察要点
(1)产业政策
调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有色冶炼企业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准入条件、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要求。
(2)生产现场及污染防治措施
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主要污染物产生节点及治理措施具体可参照第三章进行筛分检测,检查该企业各污染源节点是否按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进行处理处置。
(3)环境应急管理
环境应急设施
冶炼企业是否有污水处理事故收集池,收集停电、检修、故障停车或由于污水处理系统泵机出现短时故障而致使系统无法正常处理污水时的事故排放,以及由于各车间因事故而造成排水。在电解车间底部和净液车间内部是否建有足够容量的事故集液池,收集后返回生产系统;在成品酸罐区内是否设有围堰及收集池,回收事故状态漏酸,事故排水都进入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回用;事故水池是否进行了防渗、防腐。
(3)环境应急管理
环境应急预案
Ø 企业是否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该应急预案应具备可操作性,并保持不断更新完善。
Ø 是否制订预防事故措施,并按照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质与设备。
Ø 是否具备应急监测的能力。
(4)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
Ø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检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并调查企业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Ø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
调查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Ø 排污收费制度执行调查企业是否按要求按时缴纳排污费。
Ø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是否制定环境监测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是否配置专业环保管理人员。

五、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方案
处置程序
(一)接报。值班人员接到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要认真记录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出现的特征及可能的危害范围与损失、报告人等,并迅速向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
(二)行动。各部门接到实施应急预案指令后,应迅速出动赶赴现场,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发展态势。
(三)现场处理处置。应急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听从指挥,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应急处理处置程序,立即开展工作。
(四)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①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
②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污染,并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水平。
(2)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的终止,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写出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处置报告,经总指挥批准上报后终止应急工作。

六、应急处置措施
(一)成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
设立重大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组长一人,负责全过程统一协调;设现场副组长一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设保障副组长一人,负责调度内外的保障支援
(二)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办公室的决策和技术支撑,在应急响应时,根据现场提供的评价结果、监测分析结果,对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做出评价,向应急领导办公室提出可供采取的合适的防护措施和防护行动建议,为应急领导办公室决策提供依据。
(三)环境风险评估与监测
现场应急响应组长必须随时向应急领导办公室通报现场情况,判断事态发展状况,决策应急响应行动。环境监测部门应根据应急领导办公室的要求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水质污染等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四)污染控制
重金属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办公室应根据职责、应急监测的结果和事件的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
(1)从源头上防堵污染源,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或大气,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污染源进行防控。
(2)采取工程措施,控制污染范围。以监测数据为依据,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将污染物控制在一定的水域范围或大气环境保护范围内,防止继续扩散。
(3)对于水体重金属污染事件,应充分发挥水利设施的作用,结合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受污染的水体进行稀释、中和、置换、净化。
(4)对于水体重金属污染事件,应及时通知可能受水污染事件影响的取水单位停止取水,并做好启用备用水源或采用其他设备临时供水的准备工作
(5)对于重金属超标的周边居民,应及时安排进行治疗,同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搬迁范围及安置措施。
(五)应急人员安全
应急响应人员进入应急响应现场必须配备必须的防护器材,进行任何响应行动必须报告,不允许单独行动,必须有共同行动人员或监控人员。在应急响应人员自身安全无法保证时,领导办公室应下令应急响应人员撤离。
(六)及时公布处理进程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严格把关的原则作好重金属污染事件报道工作。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不定期的就事件预警信息、事件救援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事件认定意见、应急处理结束等信息进行新闻发布。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及群众猜疑。对不实传言以及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避免引发群众恐慌。新闻稿件统一由应急领导指挥部负责审核。必要时,由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建议将手机短信预警机制引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之中,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
(七)后期处置
根据现场专业人员意见及监测结果,组织事件应急处理后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消除污染隐患。同时监测部门提供跟踪性监测。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件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按照行政调解程序进行。根据事故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理意见,并对事件进行通报。

七、责任追究
(1)企业责任
(2)相关管理部门责任
Ø 地方政府责任
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
(3)问责。

参考网络

⑸ 金庄环保局如何治理企业排放污水和空气污染

一是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特别是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

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大对钢铁、水泥、冶炼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加大对企业防风抑尘设施的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二次扬尘。对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是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厉查处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污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利用罐车擅自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限期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生态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要制订计划,实施异地搬迁;对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三是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

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严厉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数据造假、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管,推动污泥综合利用处置方式,提高无害化处置率,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违法处置污泥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地方加快推进新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提升污染物排放标准。

同时,开展对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并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⑹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和设施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改进

存在问题有:

  1. 废气处理后的过滤原料,属于二次污染,比如蜂窝活性炭、煤质柱版状活权性炭。如果不及时处理,会对环境再次造成污染。

  2. 废水处理的工艺,现在还不是很成熟。疑难水还是很难处理的。科学使用水。保护我们的水资源。

⑺ 废气处理设备制作执行什么标准或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版》(2000-04-29)
3) 《环境空气质量权标准》(GB3095-1996)
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
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676 )
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
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
1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
12)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
13) 科盈环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治理类似项目废气工程取得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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