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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线怎么征收水保费

发布时间:2021-03-12 22:37:09

㈠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属于法律法规吗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条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你提出的问题比较简单,如是省政府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

㈡ 天然气长输管道是否要交水土保持费

天然气长输管道应该不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一般认为污水管道,自来水管道等管网工程属于市政生态项目,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还有另外七种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可以在水利部官网或者“水土保持水土”中关注了解一下。

㈢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用事业项目怎么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利部门对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没有题主这种说法,有说到对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还有其他几种情形,具体可以参考水利部文件或者“水土保持水土”中有许多关于水土保持政策法规的内容,可以关注一下。

㈣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资源税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4)污水管线怎么征收水保费扩展阅读: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㈤ 水保批复是不是企业必须缴纳完水保费才能给企业

一般情况是这样,各个地区政府的政策可能不一样,有的是在工程验收前缴纳

㈥ 水土保持费用都有哪些。依据都是什么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百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度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㈦ 污水处理厂运营中保险费怎么计

污水处理厂是在政府承担建设并运营责任,由下属管辖的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负责管理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造价成本较高。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运营成本与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不相匹配,使得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作不饱和,因此,污水处理厂采取了特许经营、合作和合资经营模式,收费和市场化等经营方式,为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致力污水处理的长期运作,走出了一条有益探索,控制运行成本的新路子。
1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的内容构成
(1)折旧费。污水处理厂的通用设备(起重设备、动力设备)、各种专用仪器仪表、输送管道及泵等电器设备都要在预计净残值4%后,按照[(固定资产+建设期贷款利息)*折旧提成率]来计算折旧费用,折旧年限由国家统一的时间范围进行计提。(2)大修理费。属于专款专用的设备大修资金。(3)维护费。污水处理厂日常维护备品备件、消耗品、软、硬件设备维护费用。(4)电费。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所发生的电费。这项占用总运行成本费用的60%左右。(5)各种药剂费。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向加工投放的中和药剂。按(使用量*药剂单价)计算。(6)工资福利费。指污水处理厂的员工工资、医疗保险、办公费用等。(7)其他处置费用。对污泥及其他物的外运处置而发生的费用。(8)因污染环境而交纳的赔偿金。
2我国目前污水处理厂的现状分析
2.1投资力度欠缺,财政资金投入不到位
我国的污水处理量十分繁重,提高财政支出用来改善环境,降低水环境的污染,是当务之急的大事。虽然近年来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政策,投放的污水处理行业的资金有所加大,但仍不能保证资金完全到位,不能满足对污水处理量的增加速度。
2.2污水处理工艺及技术落后
原有的污水处理工艺都是效仿发达国家的设计,直接照旧操作,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有些不符。近年来,我国科研机构对水处理技术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长补短,探索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工艺。然而,相应的工艺设备技术没有紧随其后,致使污水处理效率低下,能耗高,尤其是电费的消耗居高不下,维护费用高额的劣势,严重阻碍了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2.3人员素质较低,管理水平差
有的污水处理厂为了减少处理费用,白天对污水处理进行正确操作,晚上实施偷偷排放策略,以躲避有关部门的检查,给周边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的破坏。生产员工人浮于事,对污水处理专业知识缺乏,降低运行成本毫无概念,管理比较混乱,对材料或设备的供给、维护都较随意,造成污水设备没有得到有效地维护和保养而提前迈进老化退位的行列,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运行,也增加了运行成本。
2.4运营效率低
在我国污水处理厂设计工艺上,存在着千篇一律的设计。由于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进水水质各有差异,产生了在污水处理时,有的地区处理工艺达到了设计的预期效果,有的却差强人意。运行费用逐年增高,但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效率却不见长。
3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的有效管理途径探析
3.1优化污水处理运行工艺参数
目前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工艺主要有:活性污泥法工艺、AB法工艺、厌氧-缺氧-好氧工艺、间歇式活性污泥法工艺、氧化沟工艺。污水处理厂根据实际处理水量,不同水质和不同的设备,来适宜调整工艺运行模式,确定匹配的工艺参数,保证污水处理水量达到设计处理标准。污水处理厂一线员工在工艺调整前,要仔细地、长期地记录工艺运行数据,分析工艺参数的变化,绘制出工艺参数的变化曲线,观测出不同季节的水质差异,优化出最新的工艺参数,对原有的工艺参数进行调整,每天检查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果,检测新工艺参数的准确性,调整设备的工作时间和运行程序。
3.2降低生产设备能耗
污水处理厂的电力设备大都是异步电动机进行运行工作的。节电意识与对无功补偿设备的正确操作,确保功率因数和设备完好率的提高,使班组成员对单位制定的耗电定额认真执行,并充分利用负荷率和负荷曲线的相关资料,对输入电能的合理性,利用电能的控制能力及造成大量能耗的原因进行细致地系统分析,对全厂的节电措施和指标的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议。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提升泵和表面曝气机,这种大功率的设备电耗占据了全厂电耗总额的60%至80%,给全厂的运行成本的增加带来了直接的影响。因此,改用变频调节控制,与大功率设备的需求相匹配,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缓解设备对电网的冲击力,减少设备用电量,避免因功率过大或过载等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使大功率设备得到适时的保护,对降低运行成本,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贡献不少。而对于小功率的设备,可以取消用变频调节控制;主要原因是小功率自身的功率消耗不高,如果经过变频器消耗三成到五成的电能,再转换到小功率设备,势必会加大电耗,增加运行成本。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统一而论。
3.3延长污水处理设备寿命,增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大都是进口产品,由于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设备出现故障,修理费用及对生产的影响都非常之大,使先进的设备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带来污水处理厂的经济效益,反被其所累地增加了运营成本,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因此,要对设备管理工作长抓不懈,保持污水设备的完好率,通过自动控制系统时时监测设备生产运行情况;尽量采用国产产品,以便于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坚持每天检查,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预防。严格控制对污水设备的大修或改造,对不符合标准的陈旧设备,其运行不但不带来效益,反而给污水处理工作带来运营成本增加的,要果断地更新换代。
3.4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机制,增强人员的素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机制在企业管理中得以应用,人事管理实行量化管理,实施动态监测,企业推行按劳分配,竞争上岗制,建立健全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合理调配员工工资在总厂支出费用的所占比例,对班组建设成本实行成本精细化管理,考核制度完整,节约人力,消除人浮于事的现象,使污水处理厂的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对降低运营成本有一定的疗效。
4结束语
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程是一项涉及到工艺、设备及电气自动化等方面的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证出水水质达到标准,污水处理厂只有结合本厂情况,引进先进技术,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对经济运行实施控制措施,才能达到降低运行成本的根本目的。

㈧ 水土保持费的收费标准和部门

收费的是水利局的水土保持站,标准是1-5元每平米

㈨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平方米是多少元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各个省征收标准不一样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15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4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颁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5〕112号)同时废止


㈩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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