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高层住宅底层一二层为商业的消防按照什么规范设计
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1、4.3消防车道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专车道。当属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4.3.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⑵ 1高层住宅的连廊设置怎么要求的背后的规范原理是什么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当中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净宽不得小于1.1米,室外连库净宽不得小于0.9米,每层疏散宽度平均100人不得小于1米,楼梯间的门净宽不得小于0.9米。
这些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需要应对上下两股人流并行的情况,而连廊不是经常性的通道,只用作紧急疏散使用。
如果发生火灾,按照我国单元式高层住宅建筑的情况来看,每层需要用到连廊的逃生人员平均只有10人左右,所以0.9米基本可以满足要求。但当其作为可容纳担架电梯联通的联系廊时,考虑到运输担架的要求其净宽不应小于1.1米。
(2)高层住宅一层污水管道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连廊的意义
连廊的存在还可以极大的增加高层住宅的安全性。在单元式高层住宅建筑的连廊当中有专门的消防疏散连廊。
如果住宅的某个单元发生了火灾封锁了居民的出路,或者由f楼内居民数量较大,造成人员拥堵时,连廊就为楼内居民提供了一条生命通道,居民可以通过连廊进人其它单元远离火灾现场安全逃生保障白身的生命安全。
大多数的单元式高层住宅中每个单元只有一部电梯,如果遇到电梯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和维护的时候住户就可以通过连廊使用其它单元的电梯,使住户的生活更加方便。
⑶ 高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主要有哪些
B50045-95 (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设计规范回,结构设答计规范,超高层建筑设计规范等。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低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⑷ 高层建筑设计时一般要用到哪些规范
每层住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规定:在方案阶段,住宅可按下表初步确定电梯数量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对住宅规划作出了更严谨、更科学、更安全、更人性化的规定。其中就对电梯的配置做了详细规定说明:
电梯配置的相关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额定容量及速度: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乘客平均等候时间不宜超过120秒,发梯间隔时间不宜超过60秒。
(对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解读:目前,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这种规定是考虑到如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在抢救和运输时必须平躺的要求,如果走楼梯的话会耽误抢救时间,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我国高层住宅不断增加,老年人口急剧上升,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电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电梯的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⑸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安全疏散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计算。
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多高为高层建筑
住宅建筑:高度来大于27米的自属于高层建筑。又细分为27-54米的属于二类高层,大于54米的属于一类高层
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建筑。又细分为24-50米的属于二类高层,大于50米的属于一类高层
⑺ 高层住宅没有公共排烟管道,直接排烟到外墙上, 阳台成为楼下排油烟的风口,是否符合建筑设计规范
现在相当一部分的高层或者是多层都没有公共排烟管道,都是从餐厅将油烟直接排出室外,都没有问题。
⑻ 消防规范对超高层,需要设计避难层吗
你好: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及公共建筑均为专超高层建筑。《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版规定是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因此,如果是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该设置避难层;如果是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规范没有要求,则可以不设置。具体设置要求,应遵守《建规》5.5.23条要求。
此外,对于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其消防设计应提交消防主管部门专题研究、论证。
清楚?愿对你有帮助!
⑼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的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超高层住宅怎么划分的
低层1-3,多层4-6,中高层7-9,高层10-16,超高层24以上
⑽ 一层2户34层高层住宅,一部电梯符合设计规范吗有没有相关规范,国标名称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