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廢止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並未廢止。
關於《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的幾點重要內容:
辦理流程: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後的20日內需作出決定。
申請材料:申請時需如實提交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有關專用檢測井和污水排放口位置及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排水水質和水量檢測報告等。對於重點排污工業企業,還需提供在排放口安裝的在線檢測裝置的相關材料。
禁止行為: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超過許可證書有效期限或違反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等行為都是被禁止的。此外,還禁止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傾倒垃圾、渣土等易堵塞物,以及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等行為。
有效期與臨時許可: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通常為五年。對於因建設施工需要臨時排放污水或佔用公共排水設施的情況,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應與施工期限相銜接,並需與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單位訂立臨時使用或佔用合同。
請注意,雖然《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並未廢止,但具體的管理規定和實施細節可能會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調整。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咨詢當地排水管理部門以獲取最准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