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污水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1、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零點七元。
2、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三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的小型排污者,採用抽樣測算的辦法核算排污量,核算辦法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按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規定徵收排污費。
法律依據:
《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一) 、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後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准排放的水,不徵收污水排污費。
(二)、廢氣排污費。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廢氣排污費。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對沒有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雜訊超標排污費。對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雜訊的超標分貝數計征雜訊超標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
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辦法見附件。
㈡ 環保稅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環境保護稅法》,具體規定了「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應當依法納稅的「應稅污染物」。該法第7條規定了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和計算方法。 有關條文附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第七條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雜訊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第八條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㈢ 污水處理費如何征稅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內處理費由城鎮容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市和區縣按照污水處理費徵收級次,實行分級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和區縣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作為收費憑證。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應直接繳入同級國庫。
拓展資料:
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稅〔2014〕151號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徵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8條,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參考資料:網路-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㈣ 污水廠提標的所得稅怎麼算
污水廠提標的所得稅通過公式計算。根據相關公開資料查詢了解到,污水廠提標的所得稅的計算公式是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減去免稅收入減去各項扣除減去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㈤ 污水處理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自來水廠出售的自來水收入適用13%稅率,也可以按6%簡易徵收辦法計算應納增值稅額;收取的符合規定的污水處理費可以免徵增值稅,但應與其他應稅收入分別核算。根據新規定,污水、垃圾及污泥處理勞務在繳稅後返還70%,即需要繳納30%的增值稅;再生水產品繳稅後返還50%,即需要繳納50%的增值稅,如果您所說的主營業務收入是含稅的(即為貴公司收到的包括增值稅的款項),那麼,您就要換算成不含稅的,即:主營業務收入=收取的款項/(1+17%)
一、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區別:
1.污水處理費用和排污費用是兩種不同的費用,城市管理不能同時以兩種費用的形式向同一排放者徵收費用。
2.污水處理費用由公共事業局徵收,污水處理費用由環境保護部門徵收。
3.費用側重點不同,污染物排放費用是清除污染物所需的費用,污水處理費用是處理後污染物排放所需的費用。
4.污水處理費通常按排水量乘以單價徵收,排水費按排水量徵收。排污費是指不超過排污費和超過排污費。主要包括污水排放費、廢氣排放費、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排放費和噪音超標排放費。
二、污水處理費如何征稅?
1.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費用通常由自來水公司和當地環境保護局徵收,由財政局專家管理,每月支付給污水處理廠,保證污水處理廠穩定運行。
2.私營企業:通常根據私營企業和當地政府簽訂的協議(合同)決定收費方式,為了保障城市污水處理率,政府通常代替徵收。
3.收費標准:各地收費價格不同,一般在0.8元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稅率為1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第三條 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 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㈥ 山西環境保護稅核定徵收辦法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第1號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關於發布《山西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辦法(試行)》的公告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管理,規范環境保護稅徵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和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共同制定了《山西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3月29日
山西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管理,規范環境保護稅徵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納稅人,以及排放施工揚塵,煤炭裝卸、堆存煤粉塵的納稅人。
第三條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醫院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見附件1)核定計算。其中,禽畜養殖業是指達到《山西省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准》(見附件2)確定的規模標准並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禽畜養殖場。小型企業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於小型企業的標准執行。
飲食娛樂服務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能夠提供月污水排放量或月實際用水量的,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核定計算;無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或月實際用水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徵值系數表》(見附件3)核定計算。飲食娛樂服務業包括飲食業、娛樂業、住宿業、洗染服務業(衣物類)、美容美發保健業、洗浴業(洗腳、洗澡)、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攝影擴印服務業等服務業。
餐飲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徵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第四條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醫院和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稅核定徵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禽畜養殖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水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當量數=污染排放特徵指標數量(頭、羽)÷污染當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排放特徵指標數量是指禽畜的數量,水污染當量數以月均存欄量除以污染當量值按月計算,月均存欄量為月初、月末存欄量的平均值。
(二)小型企業、醫院和飲食娛樂服務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以下順序及方法計算:
1.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2.能夠提供月用水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數
醫院和飲食娛樂服務業(娛樂業除外)的污水排放系數按照《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產排污系數手冊中的小型三產污水排放系數》(見附件4)確定,娛樂業和小型企業的污水排放系數為0.85。
3.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
醫院的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餐飲業的應納稅額=水污染物排污特徵值系數×單位稅額
住宿業、洗染服務業(衣物類)、美容美發保健業、洗浴業(洗腳、洗澡)、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攝影擴印服務業的應納稅額=特徵指標數量×水污染物排污特徵值系數×單位稅額
(三)餐飲業和獨立燃燒鍋爐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大氣污染物排污特徵值系數×單位稅額
第五條 建築工地和市政(拆遷)工地施工揚塵按照一般性粉塵確定大氣污染物當量值計算。其應稅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大氣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大氣污染當量數=排放量÷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
排放量=(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築面積或施工面積(平方米)
施工揚塵是指本地區所有進行建築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污染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等粉塵的總稱。
揚塵產生量系數和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按照《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見附件5)確定。其中:同時採取多種揚塵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按採取的措施對應系數的合計計算;二次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按採取的措施對應系數中最高的一項計算。
對於建築工地按建築面積計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積計算,施工面積為建設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他為三倍開挖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時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
第六條 煤炭裝卸、堆存煤粉塵按照一般性粉塵確定大氣污染物當量值, 其應稅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大氣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大氣污染當量數=排放量÷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
對不具備監測技術條件的,可參照以下排污系數確定排放量:
煤炭裝卸煤粉塵排污系數: 3.53--6.41kg/裝卸噸煤;
煤炭堆存煤粉塵排污系數:1.48--2.02kg(噸煤×年);
對有下列防煤粉塵排放設施並已實施者,可核減煤炭裝卸、堆存單位的煤粉塵排放量:
1.上風側20米內已形成具有防風能力的防風帶或有高於煤堆的防風牆者,核減20%;
2.裝卸煤作業有固定式或游動式除塵設施的,核減30%;
3.建有噴水防塵裝置且正常運行的,核減30%;
4.建有封閉儲煤倉的,按100%核減。
以上削減措施,根據防塵效果分別適用於煤炭裝卸、堆存煤粉塵排放量計算,兩者都適用的,均予以核減。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納稅人在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採集表》時應在「是否採用抽樣測演算法計算」一欄中填寫「是」,主管稅務機關據此確定納稅人適用核定計算辦法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對納稅人採用核定計算辦法有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並依據復核結果進行調整。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納稅人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如實填寫《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九條 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條件,不再適用本辦法,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變更說明和相關材料,重新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採集表》,自變更後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數據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核的數據資料調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 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與上一年同期相比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二)納稅人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與同類型納稅人相比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稅務局、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㈦ 污水環保稅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環保稅計算方法
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適用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應稅固體廢物的污染當量數=產生量-綜合利用量(免徵)- 儲存量和處置量(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雜訊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a.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b.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c.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d.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