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快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實施特許經營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確定。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第五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第六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鼓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
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應當本著有關各方平等協商的原則,共同加強監管。第七條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受理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並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20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沒有異議的,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與中標者(以下簡稱「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第九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
(二)產品和服務標准;
(三)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准以及調整程序;
(四)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雙方認為應該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二)監督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協議書規定的義務;
(三)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四)受理公眾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投訴;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第十一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科學合理地制定企業年度生產、供應計劃;
(二)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准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
(三)履行經營協議,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四)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五)按規定的時間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主管部門備案;
(六)加強對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㈡ 吉林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及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行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行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第三條本市城區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和具體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第五條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第六條政府鼓勵社會資金、境內外資本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從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鼓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第七條特許經營者應當確保提供持續、安全、優質、高效、公平的服務。
特許經營者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並承擔經營風險。第二章特許經營權第八條主管部門採取招標方式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並與取得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申請者簽訂《吉林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第九條採取招標方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的,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受理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並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20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沒有異議的,經市政府批准,與中標者簽訂協議書。第十一條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
(二)產品和服務標准;
(三)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四)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五)安全管理;
(六)履約擔保;
(七)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雙方認為應該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稱「特許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科學合理地制定企業年度生產、供應計劃;
(二)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准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
(三)履行經營協議,為社會提供符合標准和質價相符的產品和服務;
(四)接受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服務對象對產品、服務質量、價格(收費標准)的管理和監督;
(五)按規定的時間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主管部門備案;
(六)加強對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
(七)協議書約定的其他責任。第十三條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第十四條特許經營者承擔政府公益性支出或者指令任務造成虧損的,政府給予適當的補償。第十五條在協議書有效期限內,協議書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內容。
㈢ 什麼是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
污水處理來特許經營權是指自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要求,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特許經營作為一類特殊的經營項目,主要指無形資產,對不少企業的生產經營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對外交往的日益頻繁,使國內企業接觸、認識和開發利用特許經營權的機會亦日漸增多。
(3)污水處理如何獲得特許經營權擴展閱讀
在我國,特許經營又叫特許經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由政府機構授權,准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准許航空公司在政府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二、一家企業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
㈣ 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問題
生產企業可以自行投資建設污水處理廠,但只能處理內部產生的污水,且出水必須受環保局的監督監測,比如裝在線儀器、水質監測。要處理周圍生產企業、社區的污水,必須和當地公用事業局或開發區管委會洽談,並取得特許經營才行。怎麼運作和需要什麼手續這問題要回答的東西太多了,如有需要可以向我詢問。
㈤ 天津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快本市市政公用事業發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政公用事業市場,提高市政公用事業的服務質量,保障公眾利益及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標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或者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第四條鼓勵社會資金、國外資本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從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第五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特許經營者應當確保提供持續、安全、優質、高效、公平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
特許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取得合理回報並承擔經營風險。第六條以下范圍內的新建項目實施特許經營:
(一)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地鐵、輕軌等;
(二)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
(三)城市管道燃氣;
(四)城市供熱;
(五)污水處理;
(六)垃圾處理;
(七)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第七條特許經營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五)為特許經營項目的中標人。第八條特許經營者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程序確定特許經營者:
(一)擬訂特許經營的具體項目和招標條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發布;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投標程序確定中標人;
(三)與中標人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並向其頒發特許經營權證書。第九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項目的名稱;
(二)特許經營的區域、范圍、期限;
(三)產品或者服務質量、標准;
(四)價格或者收費的確定方法、標准及調整程序;
(五)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六)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及其減免;
(九)安全管理和突發性事件應對措施;
(十)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條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第十一條特許經營者因承擔政府公益性臨時指令性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第十二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前一年,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組織招標確定特許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優先獲得特許經營權。第十三條特許經營期限內,特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提前終止特許經營協議,收回特許經營權,並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質押特許經營權,或者超越特許經營權確定的區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因經營管理不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致使無法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的;
(五)擅自停業、歇業,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特許經營項目無法正常運營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市政公用產品生產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第十五條特許經營協議終止,雙方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依法進行資產清算並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六條公共交通、供水、燃氣、供熱、排水、市容和環境衛生等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監管部門)負責對特許經營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行業發展政策、規劃和建設計劃;
(二)制訂對特許經營監督管理的相關措施;
(三)按照有關服務技術規范和質量評價標准,對特許經營者向社會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組織檢測、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示;
(四)受理社會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投訴並進行調查處理;
(五)向市人民政府定期報告對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情況。
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特許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㈥ 銀川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處理企業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城市水環境質量,促進節約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對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凡向污水處理廠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五條污水處理費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收;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並代收;
(三)建築企業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市建築行業管理單位代收。
代收手續費為實收污水處理費總額的3%-5%,具體標准由市建設、財政部門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比例進行核准。第六條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與公共供水企業水費收繳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財政統一票據。第七條污水處理費的計征和減免,嚴格按照規定的標准、對象、范圍執行。除國家、自治區、市政府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第八條徵收的污水處理費應全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污水處理企業的運行、維護、改造、建設和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九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特許運營協議規定履行義務,並取得運營服務費。第十條污水處理企業按特許運營協議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運營服務費,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核定後的水量、水質情況出具准用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完成審核後向污水處理企業撥付運營服務費,並將有關信息反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2月,根據污水處理費的總體收入和運營服務費總支出情況,編制下一年污水費年度使用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制度,對污水處理企業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污水處理企業的違法行為。第十三條市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污水處理企業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
市環保部門每月應對污水處理企業的進出水水樣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抽樣檢驗,並出具化驗報告。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第十五條污水處理企業不得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
污水處理企業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追繳騙取的運營服務費,並處以騙取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排污者,處以應繳費額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其他排污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㈦ 污水處理廠的收益模式是怎樣的
經營污水廠,就要通過地區政府,獲得承包商資格,再處理污水。污水廠並不直接專向居民收屬錢,而是以噸處理污水的價格先問政府要錢,叫做污水「服務費」;而政府再向居民收取「排污費」。哪家企業報出的「服務費」被政府認可,哪家就開展污水處理業務。
另一種確定「服務費」的是目前更為流行的調價公式。政府會參照電力、化學物料成本、薪水和企業所得稅及土地使用稅、棄置污染泥的成本和其他成本來調整「服務費」,調價頻率在1年到3年不等。而如電力等一系列的參考系數在近幾年來都會上升,因此服務費也將升高。
㈧ 污水處理廠能享受到的所有稅收優惠有哪些
污水處理廠能享受到的所有稅收優惠:
一、首先,在增值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規定,再生水免徵增值稅。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的有關規定。該通知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二、其次,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其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共污水處理項目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財稅〔2009〕166號)規定,城鎮污水處理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1.根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等全國性規劃設立。2.專門從事城鎮污水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以及污泥處置(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准入條件的水泥窯協同處置)。3.根據國家規定獲得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或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生活污水類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條件。4.項目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人員具備國家相應職業資格。5.項目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通過相關驗收。6.項目經設區的市或者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總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8.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如果該廠還有污水處理項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則按照減免稅管理的有關要求,減免稅收入與非減免部分要分別單獨核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再次強調了相關收入要單獨核算。
㈨ 污水處理收益哪裡來
國內污水處理項目收益基本分為三種模式:
1、政府自投自建自營,收益為公共事業基金收益。
2、特許經營模式,社會資本購買污水處理項目的特許經營權並獲得污水處理廠的物權,特許經營期滿移交回政府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機構。
3、PPP模式,其中較為典型的模式是社會資本建設污水處理工程,並實施運營,期間獲得使用者付費,收回建設投資並獲取收收益。
影響因素:
污水處理成本主要為能源消耗成本、葯劑消耗成本、大修成本、維護成本、污泥處置成本、出水消毒成本、人員成本、管理成本、固定資產折舊、財務融資成本及其它成本。各地污水處理廠所面臨的情況各不相同,需根據企業的處理規模、污水、污泥處理工藝等估算污水處理成本。
首先是水價。而處理費會因水質成分、排水標准、區域等因素產生較大差異,例如山東高密一期污水處理廠的水價最早僅0.7元/方,而二期處理廠的水價高達2.17元/方,二者相差3倍多。
其次是財務成本。由於一間處理廠的投資規模較大,公司一般採用30%的自有資金外加70%的貸款來鎖定資金來源,一般小規模的民企無法承受。杠桿的部分也需要成本,銀行會根據企業自身規模和效益給出貸款成本,這個直接影響水廠盈利,當然貸款利率越低水廠效益更好。
㈩ 吉林省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活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污水處理活動,均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特許經營。第三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項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的發展需要確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與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期限根據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的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選擇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第七條參加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投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屬於企業法人;(二)具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備、設施;(三)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四)具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五)具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管理人員;(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中標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並簽訂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合同。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在合同的約定以外承擔政府指令性公益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下達該任務的政府應當給予其相應補償。第十條因行政區劃變更與城市政府隸屬關系發生改變的,由改變後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繼續履行原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合同。第十一條在合同有效期間內,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擬中止合同的,必須在3個月之前告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還應當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企業停產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四條因城市人民政府的不當行為使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不能履行合同的,該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負賠償責任。第十五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重新選擇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原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在履行合同期間未違約,並且參加投標的,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中標的權利。第十六條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後果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之便,為個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