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廢水污水 > 生活污水氟化物值應該在什麼范圍

生活污水氟化物值應該在什麼范圍

發布時間:2022-10-09 19:52:32

㈠ 氟化氫最高允許濃度

衛生標准:大氣中F的最高允許濃度一次量為0.02mg/m3 日平均為0.007mg/m3;

關於環境的GB3095-1996標准里有

㈡ orp數值在生活污水處理好氧池中范圍是多少

orp數值在生活污水處理好氧池中范圍應該在+400mv以上。(好氧單元一般採用溶解氧儀為2~3mg/L)

㈢ 請問飲用水中的各種化學物質含量的標准范圍

以下是飲用水的國家標准,請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1985-08-16發布 1986-10-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UDC 613.3

GB 5749-85

1 總則

1.1 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向居民供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活飲用水,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特製訂本標准。

1.2 本標准由供水單位和規劃設計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各級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監督執行情況。

在新建、擴建、改建集中式給水時,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衛生、環境保護、規劃、城建、和水利等單位共同研究用水規劃、確定水源選擇、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方案,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經衛生防疫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分散式給水的水源選擇、水質鑒定、衛生防疫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給水的水源選擇、水質鑒定、衛生防護和經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委派當地有關單位研究決定。

各級公安、規劃、衛生、環境保護等單位必須協同供水單位,按標准規定的防護地帶要求,做好水源保護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標准適用於城鄉供生活飲用的集中式給水(包括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和分散式給水。

2 水質標准和衛生要求

2.1 生活飲用水水質,不應超過下表規定的限量。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

項目 標准
感官性

狀和一

般化學

指標

色 色度不超過15度,並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渾濁度 不超過3度,特殊情況不超過5度
臭和味 不得有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總硬度

(以碳酸鈣計)
450 mg/L
鐵 0.3 mg/L
錳 0.1 mg/L
銅 1.0 mg/L
鋅 1.0 mg/L
揮發酚類

(以苯酚計)
0.002 mg/L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0.3 mg/L
硫酸鹽 250 mg/L
氯化物 250 mg/L
溶解性總固體 1000 mg/L
毒理學指標
氟化物 1.0 mg/L
氰化物 0.05 mg/L
砷 0.05 mg/L
硒 0.01 mg/L
汞 0.001 mg/L
鎘 0.01 mg/L
鉻(六價) 0.05 mg/L
鉛 0.05 mg/L
銀 0.05 mg/L
硝酸鹽(以氮計) 20 mg/L
氯仿* 60 ug/L
四氯化碳* 3 ug/L
苯並(a)芘 0.01 ug/L
滴滴涕* 1 ug/L
六六六* 5 ug/L
細菌學指標
細菌總數 100 個/mL
總大腸菌群 3 個/L
游離余氯 在與水接觸30min後應不低於0.3mg/L。
集中式給水除出廠水符合上述要求外,
管網末梢水不應低於0.05mg/L

放射性指標
總α放射性 0.1 Bq/L
總β放射性 1 Bq/L

2.2 集中式給水,除應根據需要具備必要的凈化處理設備外,不論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應有消毒設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網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時,還應有除砂、防渾濁設施。

有關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必須嚴密,且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相連,防止倒虹吸。用水單位自建的各類貯水設備要加以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與水接觸的給水設備所用原材料及凈水劑,均不得污染水質。新材料和凈水劑均需經過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審批,並報衛生部備案。

2.4 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否則,責任由連接管道的用水單位承擔。

2.5 集中式給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取水、凈化、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質量。

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或舊設備、舊管見修復後,必須嚴格進行沖洗、消毒,經檢驗渾濁度、細菌、肉眼可見物等指標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2.6 直接人事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體檢,每年不少與一次。如發現有傳染病患者或健康帶菌者,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2.7 分散式給水應加強衛生管理,建立必要的衛生制度,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好經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3 水源選擇

3.1 新建水廠的水源選擇,應根據城鄉遠、近期規劃,歷年來的水質、水文和水文地質資料,取水點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同時考慮到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經濟、技術、水資源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於防護的水源。宜優先選用地下水,取水點應設在城鎮和工礦企業的上游。

3.2 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3.2.1 若只經過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總大腸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過1000個,經過凈化處理及加氯消毒後供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總大腸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過10000個。

3.2.2 水源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經凈化處理後,應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水質,應盡量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3.2.3 水源水的毒理學和放射性指標,必須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3.2.4 在市氟區或地方性甲狀腺腫地區,應分別選用含氟、含碘量適宜的水源水。否則應根據需要,採取預防措施。

3.2.5 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標准2.1條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質時,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有關的要求執行。

3.3 若遇有不得不選用超過上述某項指標的水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取得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的同意,並應以不影響健康為原則,根據其超過程度,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採用適當的處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間使處理後的水質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 水源衛生防護

4.1 生活飲用水的水源,必須設置衛生防護地帶。

4.2 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規定如下。

4.2.1 地面水。

4.2.1.1 取水點周圍半徑100m的水域內,嚴禁捕撈、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並由供水單位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

4.2.1.2 取水點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或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葯,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供生活飲用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的需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不域及其沿岸劃為衛生防護地帶,並按述要求執行。

受潮溜影響的河流取水點上下游及其沿岸防護范圍,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4.2.1.3 以河流為給水水源的集中式給水,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把取不點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圍河段劃為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時應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和GB3838-83《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的有關要求,以保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

4.2.1.4 水廠生產區的范圍應明確劃定並設立明顯標志,在生產區外圍不小於10m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和綠化。

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和清水池的外圍不小於10m的區域內,其衛生要求與水廠生產區相同。

4.2.2 地下水

4.2.2.1 取水構築物的防護范圍,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取水構築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進行確定,其防護措施與地面水的水廠生產區要求相同。

4.2.2.2 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范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葯,不得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並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如取水層在水井影響半徑內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層與地面水沒有互相補充關系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較小的防護范圍。

取水構築物的防護范圍,影響半徑的范圍以及岩溶地區地下水的水源衛生防護,應由供水部門同規劃設計、水文地質、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研究確定。

4.2.3 在水廠生產區的范圍內,應按地面水水廠生產區的要求執行。

4.3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以地面水為水源時參照本標准4.2.1.1和4.2.1.2的規定;以地下水為水源時,水井周圍30m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和廢渣堆等污染源,並建立衛生檢查制度。

4.4 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范圍和具體規定,由供水單位提出,並與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商議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書面通知有關單位遵守執行,並在防護地帶設置固定的告示牌。

對不符合本標准規定的集中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提出改造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要求由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提出,由使用單位執行。

4.5 為保護地下水源,人工加灌的水質,原則上應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滲坑或滲井。

5 水質檢驗

5.1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並由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進行分析質量監督和評價。

5.2 城鎮的集中式給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築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有自備給水的大、中型企業,應配備專業(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水質檢驗工作。其他單位的自備給水,應由其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本行業、本系統的水質檢驗。

分散式給水及農村集中式給水的水質,應由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需要進行檢驗。

5.3 檢驗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在水源、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采樣。

5.3.1 城鎮的集中式給水的水質檢驗采樣點數,一般應按供水人口每兩萬人設一個點計算。供水人口超過一百萬時,按上述比例計算出的采樣點數可酌量減少;人口在二十萬以下時,應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樣點中應有一定的點數,選在水源、出廠水、水質易受污染地點、管網末梢和管網系統陳舊部分等。

每一采樣點,每月采樣檢驗應不少於兩次,有條件時可適當增加次數,檢驗項目在一般情況下,細菌學指標和感官性狀指標列為必檢項目,其他指標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需要選定。采樣點和檢驗項目應由供水單位與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共同研究確定。對水源水、出廠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網

5.3.2 分散式給水水質的檢驗次數和項目,可根據需要決定。

5.3.3 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應對水源水、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進行定期監測。

5.4 選擇水源時的水質鑒定,應檢驗本標准2.1條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規定的指標和該水源可能受某種萬分污染的有關項目。

附錄A

本標准用詞說明(補充件)

A.1 對本標准條文招待嚴格程度的用詞,採用以下寫法。

A.1.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必須」,反面詞要用「嚴禁」。

A.1.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應」,反面詞一般採用「不應」或「不得」。

A.1.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宜」或「一般」,反面詞一般採用「不宜」。

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准由《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修訂組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 秦鈺惠 鄭乃彤 潘長慶 張明。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管理,一般技術性問題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所負責解釋。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試行)》作廢。

㈣ 生活污水處理進水水質規定指標是多少

國標里沒有規定進水水質指標,但一般生活污水處理進水水質都有一個大致的范圍,如COD一般在200-400mg/L,NH3-N在30-50mg/L,SS在200mg/L左右。

㈤ 水質檢測標準是什麼

1、色度:飲用水的色度如大於15度時多數人即可察覺,大於30度時人感到厭惡。標准中規定飲用水的色度不應超過15度。

2、渾濁度:為水樣光學性質的一種表達語,用以表示水的清澈和渾濁的程度,是衡量水質良好程度的最重要指標之一,也是考核水處理設備凈化效率和評價水處理技術狀態的重要依據。渾濁度的降低就意味著水體中的有機物、細菌、病毒等微生物含量減少,這不僅可提高消毒殺菌效果,又利於降低鹵化有機物的生成量。

3、臭和味:水臭的產生主要是有機物的存在,可能是生物活性增加的表現或工業污染所致。公共供水正常臭味的改變可能是原水水質改變或水處理不充分的信號。

4、肉眼可見物:主要指水中存在的、能以肉眼觀察到的顆粒或其他懸浮物質。

5、余氯:余氯是指水經加氯消毒,接觸一定時間後,余留在水中的氯量。在水中具有持續的殺菌能力可防止供水管道的自身污染,保證供水水質。

拓展資料

水質檢測目的:飲用水主要考慮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其水質標准除有物理指標、化學指標外,還有微生物指標;對工業用水則考慮是否影響產品質量或易於損害容器及管道。

㈥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准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准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准,生活中每天都離不開水,水是生命之源,人體中所佔的比例高達65%以上,可見水對人體的重要性,我為大家整理好了生活飲用水質量標準的相關資料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准1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准

1、飲用水類:

飲用水I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質未受污染。

飲用水II類—較清潔,過濾後可成為飲用水。

飲用水III類—過濾清潔後可用作普通工業用水。

2、污水類:

IV類—普通農業用水,灌溉用。

V類—普通景觀用水。

劣V類—無用臟水。

水質的劃分標准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基本項目標准限值單位:毫克/升。

序號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

水溫(℃)人為造成的環境水溫變化應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溫升≤1周平均最大溫降≤2

pH值(無量綱)6~9

溶解氧≥飽和率90%(或7.5)6532

高錳酸鹽指數≤2461015

化學需氧量(COD)≤151520304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34610

氨氮(NH3-N)≤0.0150.51.01.52.0

總磷(以P計)≤0.02(湖、庫0.01)0.1(湖、庫0.025)0.2(湖、庫0.05)0.3(湖、庫0.1)0.4(湖、庫0.2)

總氮(湖、庫,以N計)≤0.20.51.01.52.0

銅≤0.011.01.01.01.0

鋅≤0.051.01.02.02.0

氟化物(以F-計)≤1.01.01.01.51.5

硒≤0.010.010.010.020.02

砷≤0.050.050.050.10.1

汞≤0.000050.000050.00010.0010.001

鎘≤0.0010.0050.0050.0050.01

鉻(六價)≤0.010.050.050.050.1

鉛≤0.010.010.050.050.1

氰化物≤0.0050.050.20.20.2

揮發酚≤0.0020.0020.0050.010.1

石油類≤0.050.050.050.51.0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20.20.20.30.3

硫化物≤0.050.10.20.51.0

糞大腸菌群(個/升)≤2002000100002000040000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准2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協調下,由衛生部牽頭,會同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組織衛生、供水、環保、水利、水資源等各方面專家共同參與完成了該項標準的修訂工作。

1985年出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里,飲用水渾濁度的指標是「3-5」,新《標准》則將之提高到「1-3」,也就是說,拋開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標不說,最直觀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將更為清亮。

事實上,濁度不僅是感官指標,低濁度能使細菌病毒裸露於水中,消毒劑才能有效殺滅,讓飲水更健康是新《標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標准》只有35項檢測項目,其中關於無機污染物的檢測項目居多,涉及的有機污染物、農葯較少,而且其中根本沒有檢測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標,這與來我國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機物大大增加的形勢嚴重不適應。

在新《標准》增加的71項水質指標里,微生物學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對藍氏賈第蟲、隱孢子蟲等易引起腹痛等腸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難全部殺死的微生物的檢測。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毒理學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2項,增加了對凈化水質時產生二氯乙酸等鹵代有機物質、存於水中藻類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檢測。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加至21項。並且,還對原標准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同時,鑒於加氯消毒方式對水質安全的負面影響,新《標准》還在水處理工藝上重新考慮安全加氯對供水安全的影響,增加了與此相關的檢測項目。新《標准》適用於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特點

新標准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標准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增加了71項。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飲用水消毒劑指標由1項增至4項;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二是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准。三是實現飲用水標准與國際接軌。新標准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並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准則》,參考了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飲用水標准。

適用范圍

標准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1]

GB 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准

GB 17051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GB/T 17218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 17219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質標准

SL 308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准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術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生活飲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於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常規指標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

非常規指標 non-regular 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餘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條件限制,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餘指標仍按表1、表2和表3執行。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適當放寬。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准3

生活飲用水是人類生存不可缺少的要素,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生活在城市裡的居民,其生活飲用水的來源是由自來水公司集中供給的。

一般而言,水質的好壞決定於集中供水的水質質量,個人是無法選擇的。因此,為了能確保向居民供給安全和衛生的飲用水,我國衛生部頒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它是關於生活飲用水安全和衛生的技術法規,在保障我國集中式供水水質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生活飲用水是指人類飲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個人衛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是根據人們終生用水的安全來考慮的,它主要基於三個方面來保障飲用水的安全和衛生,即確保飲用水感官性狀良好;防止介水傳染病的暴發;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

控制飲用水衛生與安全的指標包括四大類: 微生物學指標 水是傳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飲用水中的病原體包括細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動物和蠕蟲,其污染來源主要是人畜糞便。在不發達國家,飲用水造成傳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見的。這可能是由於水源受病原體污染後,未經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飲用水在輸配水和貯存過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飲用水不應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應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為了保障飲用水能達到要求,定期抽樣檢查水中糞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為此,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規定的指示菌是總大腸菌群,另外,還規定了游離余氯的指標。我國自來水廠普遍採用加氯消毒的方法,當飲用水中游離余氯達到一定濃度後,接觸一段時間就可以殺滅水中細菌和病毒。因此,飲用水中余氯的測定是一項評價飲用水微生物學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標。 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飲用水的感官性狀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狀不良的水,會使人產生厭惡感和不安全感。我國的飲用水標准規定,飲用水的色度不應超過15度,也就是說,一般飲用者不應察覺水有顏色,而且也應無異常的氣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狀,不渾濁,也無用肉眼可以看到的異物。如果發現飲用水出現渾濁,有顏色或異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應立即通知自來水公司和衛生防疫站進行調查和處理。

其他和飲用水感官性狀有關的化學指標包括總硬度、鐵、錳、銅、鋅、揮發酚類、陰離子合成洗滌劑、硫酸鹽、氯化物和溶解性總固體。這些指標都能影響水的外觀、色、臭和味,因此規定了最高允許限值。例如飲用水中硫酸鹽過高,易使鍋爐和熱水器內結垢並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輕瀉作用,故規定其在飲用水中的限值不應超過每升250毫克。 毒理學指標 隨著工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化學物質對飲用水的污染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根據國外的調查,在飲用水中已鑒定出數百種化學物質,其中絕大多數為有機化合物。 飲用水中有毒化學物質污染帶給人們的健康危害與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傳染病的暴發,而化學物質引起健康問題往往是由於長期接觸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別是蓄積性毒物和致癌物質的危害。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大量化學物質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為保障飲用水的安全,確定化學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大允許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許濃度是十分必要的,這是自來水公司向公眾提供安全飲用水的重要依據。但是,在飲用水中存在眾多的化學物質,究竟應該選擇哪些化學物質作為需要確定限值的指標呢?這主要是依據化學物質的毒性、在飲用水中含有的濃度和檢出頻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據來確定限值等條件確定的。在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共選擇15項化學物質指標,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鎘、鉻(六價)、鉛、銀、硝酸鹽、氯仿、四氯化碳、苯並(а)芘、滴滴涕、六六六。這些物質的限值都是依據毒理學研究和人群流行病學調查所獲得的資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標 人類某些實踐活動可能使環境中的天然輻射強度有所增高,特別是隨著核能的發展和同位素新技術的應用,很可能產生放射性物質對環境的污染問題。因此,有必要對飲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標進行常規監測和評價。在飲用水衛生標准中規定了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的參考值,當這些指標超過參考值時,需進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確定飲用水的安全性

㈦ 生活污水的各項指標一般多少

常用污水指標一般有以下九種:

1、BOD5:污水平均濃度/(mg/L)200mg/L

生物化學需氧量表示在20℃下,5d微生物氧化分解有機物所消耗水中溶解氧量。第一階段為碳化(C-BOD),第二階段為消化(N-BOD)。

BOD的意義:a、生物能氧化分解的有機物量;b、反映污水和水體的污染程度;c、判定處理廠效果;d、用於處理廠設計;e、污水處理管理指標;f、排放標准指標;g、水體水質標准指標。

2、CODMn/CODCr:污水平均濃度/(mg/L)100mg/L500mg/L

化學需氧量表示氧化劑有KMnO4和K2Cr2O7。COD測定簡便快速,不受水質限制,可以測定含有生物有毒的工業廢水,是BOD的代替指標,也可以看作還原物的量。
CODCr可近似看作總有機物量,CODCr-BOD差值表示污水中難被微生物分解的有機物,用BOD/CODCr比值表示污水的可生化性,當BOD/CODCr≥0.3時,認為污水的可生化性較好;當BOD/CODCr<0.3時,認為污水的可生化性較差,不宜採用生物處理法。

3、SS :污水平均濃度/(mg/L)200mg/L

懸浮物質簡寫,水中懸浮物測定用2mm的篩通過,並且用孔徑為1μm的玻璃纖維濾紙截留的物質為SS。交替物質在濾液(溶解性物質)和截留懸浮物中均含有,但大多數認為膠體物質和懸浮物質一樣被濾紙截留。

4、TS:污水平均濃度/(mg/L)700mg/L

蒸發殘留物簡寫,水樣經蒸發烘乾後的殘留量。溶解性物質量等於蒸發殘留物減去懸浮物質量。

5、灼燒鹼量(VTS)(VSS):污水平均濃度/(mg/L)450mg/L150mg/L

蒸發殘留物或懸浮物質在600℃±25℃經30min高溫揮發的物質,表示有機物量,蒸發殘留物灼燒減量的差稱為灼燒殘渣,表示無機物部分。

6、總氮有機氮氨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污水平均濃度/(mg/L)35mg/L15mg/L20mg/L0mg/L

氮在自然界以各種形態進行著循環轉換。有機氮如蛋白質水解為氨基酸,在微生物作用下分解為氨氮,氨氮在硝化細菌作用下轉化為亞硝酸鹽氮(NO2—)和硝酸鹽氮(NO3—);另外,NO2—和NO3—在厭氧條件下在脫氮菌作用下轉化為N2。
氮是細菌繁殖不可缺少的物質元素,當工業廢水中氮量不足時,採用生物處理時需要人為補充氮;相反,氮也是引發水體富營養化污染的元素之一。

7、總磷有機磷無機磷:污水平均濃度/(mg/L)10mg/L3mg/L7mg/L

在糞便、洗滌劑、肥料中含有較多的磷,污水中存在磷酸鹽和聚磷酸鹽和聚磷酸等無機磷鹽和磷脂等有機磷酸化合物磷同氮一樣,也是污水生物處理所必需的元素,磷同時也是引發封閉性水體富營養化污染的元素之一。

8、PH值:污水平均值6.5~7.5

生活污水PH值在7左右,強酸或強鹼性的工業廢水排入PH值變化;異常的PH值或PH值變化很大,會影響生物處理影響。另外,採用物理化學處理時,PH值是重要的操作條件

9.鹼度(CaCO3):污水平均濃度/(mg/L)100mg/L

鹼度表示污水中和酸的能力,通常是以CaCO3含量表示。污水中多為Ca(HCO3)2和Mg(HCO3)2鹼度,鹼度較高緩沖能力強,可滿足污水硝化反應鹼度的消耗。在污泥消化中有緩沖超負荷運行引起的酸化作用,有利消化過程穩定。

除了以上的指標外還有活性污泥的指標,例如:污泥沉降比、污泥體積指數、污泥負荷、容積負荷、有機負荷、泥齡等來判斷污泥的活性存活情況。

(7)生活污水氟化物值應該在什麼范圍擴展閱讀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它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它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污水排放標准可以分為: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地方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適用於上海市范圍。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㈧ 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准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 31962—2015)。500 立方米/天(m3/d)以上規模(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原則上適用於處理規模在500 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確定具體處理規模標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為直接排入水體、間接排入水體、出水回用三類。出水直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應根據水體的功能要求和保護目標確定。出水直接排入II類和III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CODCr)、pH、懸浮物(SS)、氨氮(NH3-N)等;出水直接排入IV類和V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pH、懸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閉水體或超標因子為氮磷的不達標水體,控制指標除上述指標外應增加總氮(TN)和總磷(TP)。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的小微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的確定,應保證該受納水體不發生黑臭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可適當放寬排放限值。出水回用於農業灌溉或其他用途時,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准。各省(區、市)可在上述要求基礎上,結合污水處理規模、水環境現狀等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標准,並明確監測、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建設行業標准: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CJ 343-2010)》是對CJ 3082—1999的修訂。與其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控制項目名稱溫度、油脂、礦物油類、生化需氧量、磷酸鹽、氰化物、揮發性酚、苯胺分別改為水溫、動植物油、石油類、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總氰化物、揮發酚、苯胺類;新增控制項目總氮、總余氯、氯化物、總鈹、總銀、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五氯酚、可吸附有機鹵化物共12項;取消控制項目總銻;控制項目限值由兩個等級改為三個等級等。

閱讀全文

與生活污水氟化物值應該在什麼范圍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污水排水管道需要什麼試驗記錄 瀏覽:758
飲水機桶裡面為什麼有綠色了 瀏覽:259
污水處理設備A2O工藝 瀏覽:351
廠區廢水污水檢測制度 瀏覽:297
光譜怎麼檢測污水 瀏覽:457
水壺濾芯用後什麼樣 瀏覽:466
為什麼污水處理廠用玻璃鋼護欄 瀏覽:456
樹脂絞水 瀏覽:967
400的飲水機計入什麼費用 瀏覽:471
加熱過濾飲水機 瀏覽:854
哪裡買水垢清除劑 瀏覽:8
怎麼判斷用反滲透還是超濾凈水機 瀏覽:590
凈水器漏水螺絲帽怎麼修 瀏覽:183
水杯上的水垢有危害嗎 瀏覽:586
慈溪反滲透膜質量怎麼樣 瀏覽:94
純凈水怎麼賣最好 瀏覽:971
工業污水處理廠單位怎麼樣 瀏覽:49
平放機油濾芯怎麼換 瀏覽:167
反滲透膜能否國產替代 瀏覽:220
純凈水桶蓋如何撬下來 瀏覽: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