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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污水分流什麼時候結束

發布時間:2022-10-06 20:52:50

⑴ 深圳經濟特區市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市政排水管理,促進城市排水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環境,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市政排水的規劃、建設及市政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政排水是指直接或間接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水。
本辦法所稱市政排水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工業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最終處置設施及相關設施。第四條市政排水實行雨污分流、污水經凈化後排放或回用和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的原則。第五條市政排水設施的發展應當適應特區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納入特區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政府鼓勵市政排水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市政排水的現代化水平。第七條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為特區市政排水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排水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制訂市政排水的產業政策及市政排水專業規劃,並在職權范圍內組織實施;
(二)參與市政排水設施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紙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管理和協調市政排水業務,對市政排水設施進行統一管理和維護;
(四)建立健全市政排水檔案資料,完善市政排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可委託市政排水專業機構行使市政排水的具體管理職責。第八條市環境保護部門對直接排入或經市政排水設施處理凈化後排入自然水體的水質進行監測,依法進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
市規劃國土、建設、水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管理市政排水工作。第九條各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港口的市政排水管網設施建成後,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將其移交給市政排水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維護。
前款所列單位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的排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負責管理和維護,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對其管理和維護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使用市政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市政排水的規劃和建設第十一條市政排水專業規劃應當適應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並與城市自然水體受納容量和功能相適應,與各規劃小區的發展功能相適應。
市政排水專業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建設、水務等相關部門進行編制,經市規劃委員會批准後,由各建設單位負責實施。第十二條市政排水設施的建設、改造經費,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排水專業規劃要求和城市排水事業發展需要,同步安排。第十三條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港口及其他單位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的排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並由其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港口及其他單位建設用地紅線范圍的排水設施項目,必須納入總體工程預算,保證建設項目中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第十四條從事城市市政排水工程設施、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與排水工程規范相適應並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認可的專業資格。第十五條市規劃國土部門在審定市政排水工程的設計方案前,應徵求市政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再按規定程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新建的市政排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在6個月內完成有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參與的工程驗收。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將建成的排水設施及有關資料即時移交市政排水主管部門管理。第十七條市政排水工程的規劃、設計、驗收程序中的審查標准和具體執行規范,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建設、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後公布實施。第三章排水管理及污水處理措施第十八條市政排水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凡直接或間接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規定的標准和費率交納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專款專用,用於補助市政排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和維護。具體收費辦法和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第十九條市政排水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由排水用戶對污水進行預處理,符合國家規定標准後,方可排入市政排水設施。

⑵ 深圳市排水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暢通,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向排水設施排水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排水應當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處理和保障防洪排澇的原則。向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相關強制性標准。
排水實行許可證制度和污水處理收費制度。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鼓勵和支持污水處理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應用和推廣;鼓勵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綜合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法排水和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對促進排水事業發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六條市水務主管部門是本市排水主管部門;區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有關排水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水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區排水管理專業機構進行排水管理。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排水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排水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
市水務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全市排水規劃,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綜合協調後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第八條排水設施土地利用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排水規劃。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現有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則逐步進行改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配套排水設施,並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市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水務主管部門的意見。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其中,市重大工程項目、跨區項目以及對排水系統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徵求市水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他項目徵求區水務主管部門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水務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第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水務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其中,市重大工程項目、跨區項目以及對排水系統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報市水務主管部門審核,其他項目報區水務主管部門審核。第十三條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以及相關資料報水務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市重大工程項目、跨區項目以及對排水系統有重大影響的排水設施報市水務主管部門備案,其他排水設施報區水務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排水設施驗收合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相關標准或者技術規范;
(二)按照相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圖紙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設;
(四)符合防洪排澇的有關規定;
(五)排水設施完好、暢通。第十五條排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經驗收的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對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並負責返修或者重建期間的維護管理。第十六條自建排水設施與市政排水管網的連接管由建設單位或者排水單位建設。
自建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後,自建排水設施與市政排水管網的連接管,應當移交給水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由水務主管部門委託相關單位維護。

⑶ 深圳市排水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暢通,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向排水設施排水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排水應當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處理和保障防洪排澇的原則。向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相關強制性標准。
排水實行許可證制度和污水處理收費制度。第四條市、區政府應當將排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鼓勵和支持污水處理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應用和推廣;鼓勵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綜合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法排水和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對促進排水事業發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六條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有關排水管理工作,並接受市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區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區排水管理專業機構進行排水管理。
市、區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排水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國土、建設、工商、城管、公安、衛生、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排水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
市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全市排水規劃,經市規劃部門綜合協調後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第八條排水設施土地利用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排水規劃。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現有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則逐步進行改造。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配套排水設施,並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一條建設項目需要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對涉及排水設施的項目應當事先徵求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不需要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涉及排水設施改造或者擴建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施工。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遷、移動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規劃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承擔重建、改建費用。第十二條涉及排水設施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申請主管部門進行排水設施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將排水設施建設檔案報送主管部門。第十三條排水設施驗收合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相關標准或者技術規范;
(二)按照相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圖紙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設;
(四)符合防洪排澇的有關規定;
(五)排水設施完好、暢通。第十四條排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經驗收的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對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並負責返修或者重建期間的維護管理。第十五條自建排水設施與市政排水管網的連接管由建設單位或者排水單位建設。
自建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後,自建排水設施與市政排水管網的連接管,應當移交給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由主管部門委託相關單位維護。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應當同步建設安裝污水處理實時監控設備、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污水處理實時監控設備、設施經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由主管部門委託相關單位維護。
污水處理實時監控設備、設施應當納入環境保護部門的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第十七條排水設施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排水設施運營單位不得強行承攬或者指定他人承攬排水設施建設、遷移、改造、接駁以及其他相關工程。第三章運行與維護第十八條市政排水設施由市主管部門依法委託或者授權排水設施運營單位負責運行和維護。
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服務質量指標體系、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⑷ 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水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深圳經濟特區排水與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排水應當堅持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雨污分流、建管並重、一體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工作的領導,將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保障排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經費的投入。第五條市、區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排水活動的監督管理,統籌組織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維護。第六條市、區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交通運輸、城管和綜合執法、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排水,不得損害排水設施,對違法排水和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有舉報、投訴的權利。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全市市政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國土總體空間規劃編制市排水專項規劃,按照規定程序發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區國土空間規劃、市排水專項規劃編制區排水專項規劃,經市排水主管部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同意後發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區排水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區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區人民政府對市排水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需要對市排水專項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組織修訂。第十條城市開發建設和更新改造應當按照市、區排水專項規劃配套建設排水設施。

因歷史原因造成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不完善的,可以由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組織改造。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建設雨水源頭控制和利用設施,充分發揮建築物、道路、綠地、水系、地下空間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削減雨水徑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第十二條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主體工程進行改造的,應當將排水設施納入主體工程改造計劃,與主體工程同步進行改造。第十三條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

在工業生產區域內,工業廢水排水管網不得與雨水管網和其他污水管網混接。

新建居住建築的生活陽台、露台應當設置污水管道。

在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范圍內,已經實現雨污分流的區域,具備條件的可以不設化糞池。第十四條設置於道路上的排水檢查井和雨水口,應當隨道路一並進行建設、改造,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檢查井井蓋應當滿足結構強度要求,並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項目建設范圍內排水管網的相關情況。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水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該建設項目的排水條件徵求排水主管部門意見。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需要連接市政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辦理接入市政排水設施手續。第十七條排水管網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技術力量的專業機構進行管網內窺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技術力量的專業機構對竣工驗收的排水管網進行抽檢。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排水設施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知會排水主管部門或者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參加。

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返修或者重建,並負責返修或者重建期間的維護管理。

市政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圖紙、竣工測繪、檢測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⑸ 2020年深圳市橫崗雨污分流項目什麼時候開工

2020年深圳市橫崗雨虧分流項目應該是在八月份開工

⑹ 關於雨污分流的法規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企業雨污不分流是環保違法行為,雨污分流的法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⑺ 2018年深圳市污水分流管網工程規劃的是哪些地方

各地政府職能分工不同,有的是城市管理局,有的是水利/水務局

⑻ 深圳經濟特區市政排水管理辦法(2004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市政排水管理,促進城市排水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環境,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市政排水的規劃、建設及市政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政排水是指直接或間接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水。
本辦法所稱市政排水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工業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最終處置設施及相關設施。第四條市政排水實行雨污分流、污水經凈化後排放或回用和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的原則。第五條市政排水設施的發展應當適應特區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納入特區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政府鼓勵市政排水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市政排水的現代化水平。第七條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為特區市政排水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排水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制訂市政排水的產業政策及市政排水專業規劃,並在職權范圍內組織實施;
(二)參與市政排水設施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紙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管理和協調市政排水業務,對市政排水設施進行統一管理和維護;
(四)建立健全市政排水檔案資料,完善市政排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可委託市政排水專業機構行使市政排水的具體管理職責。第八條市環境保護部門對直接排入或經市政排水設施處理凈化後排入自然水體的水質進行監測,依法進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
市規劃國土、建設、水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管理市政排水工作。第九條各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港口的市政排水管網設施建成後,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將其移交給市政排水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維護。
前款所列單位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的排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負責管理和維護,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對其管理和維護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使用市政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市政排水的規劃和建設第十一條市政排水專業規劃應當適應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並與城市自然水體受納容量和功能相適應,與各規劃小區的發展功能相適應。
市政排水專業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建設、水務等相關部門進行編制,經市規劃委員會批准後,由各建設單位負責實施。第十二條市政排水設施的建設、改造經費,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排水專業規劃要求和城市排水事業發展需要,同步安排。第十三條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港口及其他單位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的排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並由其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港口及其他單位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的排水設施項目,必須納入總體工程預算,保證建設項目中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第十四條從事城市市政排水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與排水工程規范相適應並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認可的專業資格。第十五條市規劃國土部門在審定市政排水工程的設計方案前,應徵求市政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再按規定程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新建的市政排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在6個月內書面告知市政排水主管部門,並將建成的排水設施及有關資料即時移交市政排水主管部門管理。第十七條市政排水工程的規劃、設計、驗收程序中的審查標准和具體執行規范,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建設、市政排水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後公布實施。第三章排水管理及污水處理措施第十八條市政排水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凡直接或間接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規定的標准和費率交納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市政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專款專用,用於補助市政排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和維護。具體收費辦法和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第十九條市政排水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由排水用戶對污水進行預處理,符合國家規定標准後,方可排入市政排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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