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地下室公用下水管漏水,地下室物品被污水沖,物業應該賠償嗎有什麼具體的文件和法律條文嗎
公共部分的設備老化損害導致的損失,必須由物業或開發商承擔,因為他們有維修義務的
㈡ 新房子地下室被水淹了,是誰的責任,怎麼索賠,有哪些法律依據,希望回答詳盡一些,謝謝!
家裡被水淹的情況下,首先要找到責任人,即是誰的原因造成了水淹,並要求責任人賠償。賠償數額按實際造成的損失確定。如果水淹沒有責任人,是自然災害造成的,則責任自負。
法律分析
1、首先要確定地下室的排污管道一直滲水物業公司有無職責。如果物業公司有職責,能夠要求物業承受維修職責,將其修復;如果給當事人導致損失,能夠要求物業賠償;如果給當事人帶來生活不便,能夠要求物業停止侵害,恢光復狀。
2、如果不是物業公司的職責,而是其他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的職責,比如市政局、自來水公司,那當事人就要找其他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解決問題,承受相應的職責。
3、現在物業公司訴訟當事人,那麼,當事人能夠根據情況作出分別的應對。如果物業公司有職責,那麼,當事人能夠反訴物業,要求其承受職責;如果物業公司無職責,那麼,當事人就直接把物業費交了,再去訴訟對地下室的排污管道一直滲水有職責的單位。
4、不管物業有無職責,當事人的物業費遲早是要交的。建議當事人將地下室的排污管道一直滲水和欠繳物業費作為分別的法律關系,分為兩件事分隔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㈢ 下水道反水以後,所受的損失由誰負責呢
案情簡介
張三為某小區業主,某天張三出差,家中無人。樓下鄰居發現張三屋內跑水,隨即通知小區物業公司。物業公司獲得張三許可後,打開房門查明跑水系下水管道堵塞導致反水所致,隨即用電機將下水管道疏通。後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幫張三將房屋污水清理完畢後離開。
張三出差回來後認為房屋被泡,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物業公司認為房屋被泡不是物業公司導致,物業公司發現跑水後及時處理,還主動幫張三清理房屋污水,已經充分進到了物業管理義務,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問:下水管道反水導致房屋被泡,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嗎?
㈣ 下水道反水造成損失誰來賠償
物業應該負責
㈤ 地下室被水淹怎樣索賠
法律分析:1、首先要確定地下室的排污管道一直滲水物業公司有無職責。如果物業公司有職責,能夠要求其承受維修職責,將其修復;如果導致損失,能夠要求其賠償;如果帶來生活不便,能夠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光復狀;2、如果不是物業公司的職責,而是其他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的職責,比如市政局、自來水公司,那就要找他們解決問題,承受相應的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准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㈥ 下水道反水物業賠償嗎
下水道反水的情況,是因為樓上業主往下水道里倒了太多的油導致的,這個不是物業的責任,物業沒有賠償的義務,如果你是小區業主的話,需要自己去疏通,這個不是物業服務范圍內的事情。
㈦ 污水管反水,家裡都被泡了反水是誰的責任
首先建議向物業、居委會反映情況,聯合排查原因,原則上是誰的問題,誰負責維修、賠償,但現實中往往會比較麻煩,也容易造成扯皮,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選擇起訴,進行鑒定、解決並進行善後賠償事宜。
㈧ 地下水下水道反水,造成地下室被灌,物業賠償嗎
這個要看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反水了。如果是因為排水堵了,物業方面沒有及時處理等方面屬於物業沒有及時解決的,那麼物業要負一定量的責任。如果是因為突然性的天災人禍引起的或者開發商設計有缺陷造成的那麼要看責任方是那一方還有經過專業鑒定才行
㈨ 地下室反水物品泡了應該誰來負責
公共設施造成的由物業來負責,沒有物業的是產權單位負責;住戶上下水、暖氣造成的反水,由住戶負責賠償,還是物業或產權單位實施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