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排放養殖污水怎麼處罰
對於處罰條例是國家有規定的,規定查到不容易,而且具體落實到地方以後的標準是回多少也是答不確定的,因為是根據你的污染程度來決定的,所以,想知道具體的處罰標准,那就是當地的環保局去執行的。建議你和環保局溝通一下。
2.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前 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發展,特製定本標准。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准將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性控制項目。基本控制項目適用於全國以地表水、地下水和處理後的養殖業廢水及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廢水為水源的農田灌溉用水;選擇性控制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農業水源水質特點和環境、農產品管理的需要進行選擇控制,所選擇的控制項召作為基本控制項目的補充指標。
本標准控制項目共計27項,其中農田灌溉用水水質基本控制項目16項,選擇性控制項目11項。
本標准與GB 5084—1992相比,刪除了凱氏氮、總磷兩項指標。修訂了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氯化物、總鎘、總鉛、總銅、糞大腸菌群數和蛔蟲卵數等9項指標。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歸口並解釋。
本標准由農業部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所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德榮、張澤、徐應明、寧安榮、沈躍。
本標准於1985年首次發布,1992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3. 養殖污水的排放標準是多少
摘要 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我國先後發布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設計規范》(NY/T1222 - 2006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9 號)等文件。
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和分析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全國以地表水、地下水和處理後的養殖業廢水及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廢水作為水源的農田灌溉用水。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和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T 5750—1985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
GB/丁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丁7479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丁7484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第一部分 總氰化物的測定
GB/T 7488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T 7490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後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T11896 水質 氯化物的測定 硝酸銀滴定法
GB/T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11902 水質 硒的測定 2,3—二氨基萘熒光法
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11934 水源水中乙醛、丙烯醛衛生檢驗標准方法 氣相色譜法
GB/T11937 水源水中苯系物衛生檢驗標准方法 氣相色譜法
GB/T 13195 水質 水溫的測定 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定法
GB/T16488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GB/T16489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HJ/T 49 水質 硼的測定 姜黃素分光光度法
HJ/T 50 水質 三氯乙醛的測定 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51 水質 全鹽量的測定 重量法
NY/T 396 農用水源環境質量檢測技術規范 3.1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表2的規定。
表1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基本控制項目標准值 序號 項目類別 作物種類 水作 旱作 蔬菜 1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 60 100 40,15 2 化學需氧量/(mg/L) ≤ 150 200 100,60 3 懸浮物/(mg/L) ≤ 80 100 60,15 4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 5 8 5 5 水溫/℃ ≤ 25 6 pH 5.5~8.5 7 全鹽量/(mg/L) ≤ 1000(非鹽鹼土地區),2000(鹽鹼土地區) 8 氯化物/(mg/L) ≤ 350 9 硫化物/(mg/L) ≤ 1 10 總汞/(mg/L) ≤ 0.001 1l 鎘/(mg/L) ≤ O.01 12 總砷/(mg/L) ≤ O.05 0.1 O.05 13 鉻(六價)/(mg/L) ≤ O.1 14 鉛/(mg/L) ≤ O.2 15 糞大腸菌群數/(個/100mL) ≤ 4 000 4 000 2 000,1 000 16 蛔蟲卵數/(個/L) ≤ 2 2,l a 加工、烹調及去皮蔬菜。
b 生食類蔬菜、瓜類和草本水果。
c 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設施,能保證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徑流條件的地區,或有一定淡水資源能滿足沖洗土體中鹽分的地區,農田灌溉水質全鹽量指標可以適當放寬。 表2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選擇性控制項目標准值 序 號 項 目 類 別 作 物 種 類 水 作 旱 作 蔬 菜 l 銅/(mg/L) ≤ O.5 1 2 鋅/(mg/L) ≤ 2 3 硒/(mg/L) ≤ 0.02 4 氟化物/(mg/L) ≤ 2(一般地區),3(高氟區) 5 氰化物/(mg/L) ≤ O.5 6 石油類/(mg/L) ≤ 5 10 l 7 揮發酚/(mg/L) ≤ 1 8 苯/(mg/L) ≤ 2.5 9 三氯乙醛/(mg/L) ≤ l 0.5 0.5 10 丙烯醛/(mg/L) ≤ 0.5 ll 硼/(mg/L) ≤ 1(對硼敏感作物),2(對硼耐受性較強的作物),3(對硼耐受性強的作物) a 對硼敏感作物,如黃瓜、豆類、馬鈐薯、筍瓜、韭菜、洋蔥、柑橘等。
b 對硼耐受性較強的作物,如小麥、玉米、青椒、小白菜、蔥等。
c 對硼耐受性強的作物,如水稻、蘿卜、油菜、甘藍等。 3.2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處理後的養殖業廢水及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廢水,應保證其下游最接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本標准。
3.3 當本標准不能滿足當地環境保護需要或農業生產需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補充本標准中未規定的項目或制定嚴於本標準的相關項目,作為地方補充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1 監測
4.1.1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基本控制項目,監測項目的布點監測頻率應符合NY/T 396的要求。
4.1.2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選擇性控制項目,由地方主管部門根據當地農業水源的來源和可能的污染物種類選擇相應的控制項目,所選擇的控制項目監測布點和頻率應符合NY/T 396的要求。
4.2 分析方法
本標准控制項目分析方法按表3執行。
表3 農田灌溉水質控制項目分析方法 序號 分析項目 測定方法 方法來源 1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GB/T 7488 2 化學需氧量 重鉻酸鹽法 GB/T 11914 3 懸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 4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5 水溫 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定法 GB/T 13195 6 pH 玻璃電極法 GB/T 6920 7 全鹽量 重量法 HJ/T5l 8 氯化物 硝酸銀滴定法 GB/T 11896 9 硫化物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10 總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11 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12 總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13 鉻(六價)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14 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15 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16 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17 硒 2,3—二氨基萘熒光法 GB/T 11902 18 氟化物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7484 19 氰化物 硝酸銀滴定法 GB/T 7486 20 石油類 紅外光度法 GB/T 16488 21 揮發酚 蒸餾後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0 22 苯 氣相色譜法 GB/T 11937 23 三氯乙醛 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50 24 丙烯醛 氣相色譜法 GB/T 11934 25 硼 姜黃素分光光度法 HJ/T 49 26 糞大腸菌群數 多管發酵法 GB/T 5750—1985 27 蛔蟲卵數 沉澱集卵法 《農業環境監測實用手冊》第三章中「水質 污水蛔蟲卵的測定 沉澱集卵法」 a 暫採用此方法,待國家方法標准頒布後,執行國家標准。
5. 國家對養豬水污染有那些規定
豬業污染已成為突出的環境問題,地下水和地面水體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由此引發了不少污染糾紛。國土環境資源廳日前發出《關於加強養豬場污染防治有關問題的通知》,就養豬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要求各市、縣督促各養豬業主按要求對豬場進行整改和治理。
相當部分養豬場目前大多採用水法清糞處理工藝,直接用自來水沖洗糞便,導致COD(有機耗氧量)、氨氮、總磷等濃度偏高。環保部門要求養豬場要採用干法清糞工藝,採取有效措施將糞及時、單獨清出,不可與尿、污水混合排出,並將產生的糞渣及時運至貯存或處理場所,實現日產日清。採用水沖糞、水泡糞濕法工藝的養豬場,要限期改為干法清糞工藝。
目前,大部分養豬場未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無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相當部分養豬場污水僅進行簡單處理便外排或用於農灌,對造成部分地表水體污染。
環保部門要求現有的養豬場須完善污水處理系統,養豬過程產生的污水應堅持種養結合的原則,經厭氧等無害化處理後盡量充分還田,氧化塘應採取防滲漏、防溢流措施,實現污水資源化利用。
因養豬糞肥含有蛔蟲卵和糞大腸菌群數,環保部門要求,採取土地利用方式處理糞便的,糞便須經過無害化處理,符合《糞便無害化衛生標准》後才能利用。同時,要充分考慮作物生長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過作物當年生長所需要養分的需求量。禁止未經處理的糞便直接施入農田。對沒有充足土地消納利用糞肥的大中型養豬場和養殖小區,應建立集中處理糞便的有機肥廠或處理(置)機制,防止糞便隨意丟棄污染環境。
6. 我國畜禽養殖的環境保護相關標准有哪些
(1)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8596—2001)
1996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委託農業部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所主持制定,2001年11月26日實施。本標准適用於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
標准規定了集約化畜禽養殖業水沖工藝最高允許排水量、集約化畜禽養殖業干清糞工藝最高允許排水量、集約化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糞大腸菌群數、蛔蟲卵數)、集約化畜禽養殖業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
標准要求畜禽養殖業必須設置廢渣的固定儲存設施和場所,儲存場所要有防止糞液滲漏、溢流措施。用於直接還田的畜禽糞便,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還田時,不能超過當地的最大農田負荷量。禁止直接將廢渣傾倒入地表水體或其他環境中。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2)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 81—2001)
該技術規范規定了畜禽養殖場的選址要求、場區布局與清糞工藝、畜禽糞便貯存、污水處理、固體糞肥的處理利用、飼料和飼養管理、病死畜禽屍體處理與處置、污染物監測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術要求。
規范要求畜禽養殖場的建設應堅持農牧結合、種養平衡的原則,根據本場區土地(包括消納本場區產生糞便污水的土地)對畜禽糞便的消納能力,確定新建畜禽養殖場的養殖規模。對於無相應消納土地的養殖場,必須配套建立具有相應加工(處理)能力的糞便污水處理設施或處理(置)機制。畜禽養殖場的設置應符合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3)糞便無害化衛生標准(GB 7959—1987)
該標准於1987年頒布實施,適用於全國城鄉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效果的衛生評價和為建設垃圾、糞便處理構築物提供衛生設計參數。規定了高溫堆肥的衛生要求,包括堆肥溫度、蛔蟲卵死亡率、糞大腸菌群菌值、蒼蠅等指標;規定了沼氣發酵的衛生要求,包括密封貯存期、高溫沼氣發酵溫度、寄生蟲卵沉降率、血吸蟲卵和鉤蟲卵、糞大腸菌值、蚊子、蒼蠅、沼氣池糞渣等指標。
(4)畜禽場環境質量標准(NY/T 388—1999)
該標準是農業部制定的農業行業標准,於1999年7月1日正式實施。該標准分為三部分:畜禽場必要的空氣環境質量標准、生態環境質量標准、畜禽飲用水的水質標准。適用於畜禽場的環境質量控制、監測、監督、管理、建設項目的評價及畜禽場環境質量的評估。
(5)畜禽養殖產地環境評價規范(HJ 568—2010)
該標准由環境保護部2010年4月16日批准,2010年7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是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系列評價標准之一,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在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參照該系列標准中的指標和監測、評價方法評估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狀況。該標准僅適用於法律允許的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小區和放牧區的養殖地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不適用於畜禽產品加工生產地的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
(6)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97—2009)
該標准由環境保護部2009年9月30日批准,12月1日起實施。該標准規定了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區)污染治理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的技術要求。該標准適用於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污染治理工程從設計、施工到驗收、運行的全過程管理和已建污染治理工程的運行管理,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設計、施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建成後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
7. 糞便中BOD COD含量
1995年的統計數字表明,全國當年工業廢水的COD排放總量為768.37萬噸,而畜禽行業的廢水COD排放為728.6萬噸,接近全國工業廢水的COD排放總量。此外,我國各工業行業每年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為6.34億噸,畜禽糞便是工業固體廢棄物的2.7倍。近幾年由於國家在治理工業有機廢水污染方面加大了整治力度,通過強制性的限制「達標」和有針對性的「關、停、並、轉」使得這部分的污染物排放有較大的改觀。但農業生產引起的環境污染問題有惡化的趨勢,畜禽場所產生的大量的糞水,日積月累地在臨近的城鎮和農村地區形成了龐大的污染源,致使大多數禽畜場,晴天臭氣熏天,蚊蠅成片環繞;雨天糞水漫流成河,使人無法下足。根據1997年我國規模化豬、雞、牛場的出欄量計算,全年糞便排放總量已過17.3億噸,再加上規模化生產的沖洗水,實際排出的污水總量遠遠超過該數字。因此,從目前情況來看,畜禽糞便及污水已成為城鎮周邊地帶和人口稠密地區環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與水質污染有關的主要是BOD、COD、SS、大腸桿菌、蛔蟲卵、氮和磷等。畜禽養殖場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質,其污水的生化指標極高,如豬糞尿混合排出物的COD值達81000mg/L,牛糞尿混合排出物的COD值達36000mg/L,籠養蛋雞場沖洗廢水的COD為43000-77000mg/L,BOD為17000-32000mg/L,NH3-N濃度為2500-4000mg/L。據環保部門對大型養殖場排出糞水的檢測結果,COD超標50~70倍,BOD超標70~80倍,SS超標12~20倍。按照目前我國規模化養殖場對環境污染的管理狀況和正常水沖糞的流失率計算(表3)一個萬頭豬場每年有40.7和30.3噸的COD和BOD流失到水體中,已相當於具有一定規模的工業企業的污染物排放量,3萬羽雞場的糞便產生量每年為750噸,百頭奶牛場糞便年排放量為1100噸,如果管理不善,有25%的畜禽糞便流失到水體中,則每年流失到水體中的COD和BOD分別為8.7噸和6.2噸。
8. 養殖污水排放標准有哪些
目前養殖污水排放相關國家標准有《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農田灌溉水質標准》。浙江省、山東省和廣東省已制定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准。
我國於1996年發布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其中與養殖污水有關的污染物指標及其限值如下表所示。
污染物 稻田 旱地 蔬菜BOD5(毫克/升) 60 100 40,15COD(毫克/升) 150 200 100,60SS(毫克/升) 80 100 60,15大腸菌(個/100毫升) 4 000 4 000 2 000,1 000蛔蟲卵(個/升) 2 2 2,1氯化物 350鉛 0.2砷,鉻 0.1鎘 0.01汞 0.001
9. 現在養殖廢水(大型豬場)所執行的行業指標有哪些最好詳細一點
行業標準是《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表5集約化蓄禽養殖專業污染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屬度
控制項目
五日生 化需氧量 (mg/L)150 化學需氧量 (mg/L)400 懸浮量 (mg/L)200 氨氮 (mg/L)80 總磷 (計) (mg/L)8.0 糞大腸菌群數 (mg/L)1000 蛔蟲卵 (個/L) (mg/L) 2.0
蓄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
控制項目
蛔蟲卵 死亡率≥95%
糞大腸菌群數 ≤103個/kg
集約化蓄禽養殖業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
控制項目
臭氣濃度≤(無量綱)70
如果排水點用於農業灌溉,應該遵守農田用水標准,即《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
10.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內染,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容平衡,促進經濟發展,特製定本標准。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准將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性控制項目。基本控制項目適用於全國以地表水、地下水和處理後的養殖業廢水及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廢水為水源的農田灌溉用水;選擇性控制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農業水源水質特點和環境、農產品管理的需要進行選擇控制,所選擇的控制項召作為基本控制項目的補充指標。
本標准控制項目共計27項,其中農田灌溉用水水質基本控制項目16項,選擇性控制項目11項。
本標准與GB 5084—1992相比,刪除了凱氏氮、總磷兩項指標。修訂了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氯化物、總鎘、總鉛、總銅、糞大腸菌群數和蛔蟲卵數等9項指標。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