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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待遇

發布時間:2022-06-01 20:38:54

1.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怎麼樣

青島三里集團是做二次供水的龍頭企業,有獨特的發展理念,獨特的人才培養機制,是一個適合長久穩定發展的平台,很不錯,加油!

2.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聽說要簽15年的合同,還要交2萬的錢嘛。

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到底好不好?是在於你自己能不能適應公司。任何公司都是這樣。如果有意向可以過來面試。 來自職Q用戶:用戶3004445

3. 誰了解青島三利集團 有人在裡面干過嗎

根本就是騙子公司,首先收兩萬押金 ,半年下來你的押金就沒有了。。

然後扣工資20%作為期權獎金,等15年後給你。中途辭職,這兩份錢都不給退。

4. 青島三利集團怎麼樣啊

摘要 親 您好 青島三利集團是個很好的公司 青島三利集團創建於1992年,坐落在美麗的海濱城市——青島,集團總部佔地130畝,正在規劃之中的三利工業園佔地一千畝,職工近二千人,下設國內最大的專業供水設備公司——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開發、工程設計、生產安裝、調試服務為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

5. 城陽青島三利集團20年合同15年押金能不能去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17)魯0283執1153號
申請執行人劉翔,男,1991年5月20日生,漢族,住平度市。
被執行人青島三利泵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陽光大道177號。
法定代表人王學成,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劉翔與被執行人青島三利泵業有限公司勞動報酬爭議一案中,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3700元,被執行人履行3700元,現該案已執結。依照《 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平勞人仲案字【2016】第1137號裁決書的執行完畢。
本案執行費50元,由被執行人青島三利泵業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17)魯0283執1152號
申請執行人趙德峰,男,1994年8月5日生,漢族,住平度市。
被執行人青島三利泵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陽光大道177號。
法定代表人王學成,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趙德峰與被執行人青島三利泵業有限公司勞動報酬爭議一案中,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3600元,被執行人履行3600元,現該案已執結。依照《 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平勞人仲案字【2016】第1136號裁決書的執行完畢。
本案執行費50元,由被執行人青島三利泵業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福財罰決字〔2018〕第2號)
發布機構: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發布日期:2018-04-27
當事人: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地 址:重慶市涪陵區李渡聚龍大道188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2686228746X
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參加了由深圳市福田區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福田區老住宅區整治提升工程(新洲花園、新光活力小區)給水設備」采購項目(招標編號:FTCG2017164558)的招投標活動。
經查,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兩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中,關於「循環經濟產品」的說明完全相同;關於「節能產品清單」的表述內容完全相同,兩家供應商投標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情形。此外,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投標文件關於社保證明的內容中,將單位名稱填寫為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
綜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上述行為屬於「與其他采購參加人串通投標」的行為。本機關已依法向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送達《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福財罰立字﹝2018﹞第2號),並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間向本機關提交了《陳述意見》,經研究,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申辯理由不成立,本機關決定不予採納。

6. 青島三利集團 這個單位怎麼樣 有沒有在職的員工進來說說啊 我是應屆大學生 考慮是否簽約這家單位!

自己搜青島三利民事判決書
徐鵬飛、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02民終77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鵬飛,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漢族,住煙台市牟平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隋曉燕,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艷紅,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東二號路北。
法定代表人:張青華,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王玉貞,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2號工業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繼紅,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徐鵬飛、上訴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集團)因與被上訴人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莫麗斯酒店)、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德美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3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徐鵬飛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隋曉燕、劉艷紅,被上訴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繼紅,上訴人三利集團、被上訴人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鵬飛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徐鵬飛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三利集團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徐鵬飛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認定事實錯誤。關於徐鵬飛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認定的焦點問題是預獎勵金,一審法院對預獎勵的真實性、性質、應否支付等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最終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未達到預獎勵憑證中載明的支付條件的論斷是錯誤的,與事實嚴重不符。徐鵬飛認為,職工有獲得工資和獎金的權利,獎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三利集團在設定員工工資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定"霸王條款",將本應每月發放的獎金,以預獎勵金的方式出現,故意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一審法院沒有查明案件事實,僅僅以員工簽有預獎勵憑證為由認定預獎勵金不屬於勞動工資的組成部分,是對事實認定的錯誤。一審中徐鵬飛主張三利集團未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工資19389元,應屬所謂的預獎勵金,是工資的一部分,三利集團應足額全部發放給徐鵬飛。而一審法院僅酌定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獎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一審法院對徐鵬飛工資總額的錯誤認定,也導致一審中要求三利集團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發生錯誤,徐鵬飛主張的經濟補償金是23597元[3371元×7個月],一審法院只認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7個月]。二、一審法院對徐鵬飛職工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第四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項以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企業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在2009年至2016年的七年裡,徐鵬飛應休假而三利集團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鵬飛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性質上屬於維護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按照國家行政法規規定,年休假工資報酬是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而應支付的一種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構成勞動者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徐鵬飛的請求應予支持。而一審法院以勞動者向單位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項福利待遇,應受仲裁時效的約束,是適用法律錯誤。徐鵬飛在一審中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審法院僅判令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521.07元[2833.33元÷21.75×2×200%]。三、一審法院認定三利集團收取徐鵬飛就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是錯誤的。事實情況是,三利集團在對外招聘時承諾吃、穿、住全部免費,莫麗斯酒店與三利集團系關聯企業,徐鵬飛由三利集團安排至莫麗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鵬飛的自主選擇,而是三利集團承諾的工作條件之一。因此,徐鵬飛與莫麗斯酒店之間並非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一審法院對雙方之間的糾紛定性是錯誤的。因此,莫麗斯酒店與徐鵬飛之間關於員工中途離職餐費由個人承擔的約定,對徐鵬飛沒有約束力,徐鵬飛不應承擔支付餐費的義務。徐鵬飛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就餐預付款,符合法律的規定,一審法院以不是勞動爭議糾紛為由不予處理,是適用法律錯誤。四、一審法院認定徐鵬飛交納的慈善基金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處理范圍,錯誤。事實情況是,三利集團利用其優勢地位,以交納慈善基金的名義,不管徐鵬飛同意與否,直接扣除徐鵬飛的工資,並非徐鵬飛自願交納。而且,慈善基金交納後三利集團對基金的管理和用途,都沒有對徐鵬飛進行過公示,徐鵬飛根本不知道被剋扣的所謂"慈善基金"去了哪裡。所以,徐鵬飛交納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團剋扣徐鵬飛工資的行為,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應支持徐鵬飛要求三利集團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的請求。綜上,一審判決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三利集團辯稱,一、一審法院判決超出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系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請求三利集團支付預獎勵金,徐鵬飛請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但是一審判決第一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預獎勵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2、一審法院在審理認定中沒有全面審查"預獎勵金"的性質及獎勵對象、給付成就的條件。根據預獎勵憑證的背面《聲明》載明的內容,預獎勵金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體現,理應得到法律保護。徐鵬飛在三利集團處工作時,嚴重違反三利集團廠規廠紀,工作沒有任何交接便無故曠工,故本獎勵無效。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一方面又適用過錯原則對職工中途離職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錯誤。二、三利集團已經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不應當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三、就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不應在本案處理。1、徐鵬飛職時就簽訂了"青島三利集團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告知書",告知書中明確規定因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提供免費就餐,所以公司對員工不提供免費就餐,但公司可以為勞動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畢的員工,承擔其工作期間在莫麗斯酒店的就餐費用,作為對員工忠實履行勞動合同的一種獎勵。若勞動合同期限無論何種原因未履行完畢的,不為其承擔工作期間在莫麗斯酒店的就餐費用,其與莫麗斯酒店餐費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2、徐鵬飛入職時就簽訂了"就餐合同書",且其個人寫了"先行就餐申請",先行交納2萬元給莫麗斯酒店,所有發生的費用由徐鵬飛和莫麗斯酒店結算,與三利集團無關。且就餐合同書中第二條明確約定解除合同時,按實結算,多退少補。四、三利集團從未強制要求徐鵬飛交納慈善基金,也從未從工資中扣除,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不應在本案處理。五、徐鵬飛離職原因並非是三利集團未給其交納社會保險,系其自身無故曠工所致,故三利集團不應當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徐鵬飛在沒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利集團多次催促其回來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鵬飛不理不睬,因其嚴重違犯廠規廠紀,依據制度對其進行處理,以合法解除與徐鵬飛的勞動合同關系,並張貼公告,且已電話通知本人,故三利集團不應該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支持三利集團的訴訟請求。
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辯意見同三利集團一致。
三利集團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徐鵬飛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徐鵬飛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超出徐鵬飛的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系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請求三利集團支付預獎勵金,徐鵬飛請求為"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之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但是一審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預獎勵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三利集團不欠付徐鵬飛工資,且一審法院亦認定預獎勵金並非是工資,而是工資之外的附條件的一種額外獎勵金,故一審法院超出徐鵬飛訴訟請求,應予以撤銷。2、一審法院沒有全面審查"預獎勵金"的性質及獎勵對象、給付成就的條件,預獎勵金憑證的背面《聲明》中已明確載明:預獎勵是對職工附條件給予的額外獎勵,聲明中第2)條載明:本獎勵是公司鼓勵員工履行合同、協議、承諾等重合同、講信譽的一種額外獎勵,與員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類補助、各類獎勵等一切報酬和收入無關。本獎勵僅對講信譽的員工有效。第6)條載明:被獎勵人不管什麼情況和什麼原因(以沒簽勞動合同、不交養老保險等為理由離職的)只要中途離職的,本獎勵一律無效。第5)條載明:如被獎勵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理的或違反廠規廠紀被公司開除、停職、辭退、除名等處理的,本獎勵無效。且在正面的"預獎勵有效條件"中明確載明:"被獎勵人達到以下條件預獎勵才能有效,否則無效:1)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且預獎勵滿20年的,預獎勵有效。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預獎勵雖不滿20年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有甲乙雙方約定退休年齡的,以雙方約定時間為准),預獎勵依然有效。2)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低於20年的,對公司無實質性有效信譽承諾或無信譽保證承諾的,預獎勵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並在公司連續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離職無效。3)勞動合同已到期預獎勵不滿20年的,預獎勵無效。4)預獎勵已滿20年,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預獎勵無效。"可見預獎勵金性質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結合自身高科技專利產品的保密性為吸引人才、拴住人才所獨創的經營激勵機制,符合企業自主經營、自主制定經營體制的法制框架要求,不被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理應得到社會提倡和國家法律保護。徐鵬飛在三利集團工作時,嚴重違反三利集團廠規廠紀,工作沒有任何交接便無故曠工,故本獎勵無效。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一方面又適用過錯原則對職工中途離職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按照職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適用法律錯誤,同時也干擾了企業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合法經營體制,影響了企業的發展。二、徐鵬飛離職原因並非是三利集團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系其自身無故曠工所致,不應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1、一審法院認定徐鵬飛離職原因是單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與事實不符。徐鵬飛入職後,單位曾多次要求其繳納社會保險,各級領導多次找徐鵬飛談話勸其繳納社會保險,這有其主管領導和多名證人可以證實。但是徐鵬飛均以各種理由拖延不辦理,為的是不繳社會保險個人繳納的部分可以拿到現款。徐鵬飛在沒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利集團多次催促其回來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鵬飛不理不睬,因其嚴重違反廠規廠紀,故三利集團不應該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2、徐鵬飛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是偽造的(報告書上的公章與三利集團的公章不相符),存在違法情形,不應採信。三利集團未為徐鵬飛出具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三、三利集團已經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不應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團的上訴請求。
徐鵬飛答辯稱,一、三利集團對預獎勵金的載明對抗國家勞動法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不能約束徐鵬飛。預獎勵金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職工有獲得工資和獎金的權利,獎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三利集團在設定員工工資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定"霸王條款",將本應每月發放的獎金,以預獎勵金的方式出現,故意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徐鵬飛一審提交由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雙方解除合同真實原因系"加班多工資低不給繳納保險"。徐鵬飛離開三利集團系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所致,徐鵬飛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並無過錯。徐鵬飛一審提交由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一份,三利集團稱庭後落實,但未提交任何落實意見。一審認定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並予以採納正確。三利集團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及後果。三、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雙方解除合同真實原因系"加班多工資低不給繳納保險",其無證據證明已經安排徐鵬飛休過帶薪年假。2009年至2016年,徐鵬飛應休假而三利集團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鵬飛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陳述意見同三利集團一致。
徐鵬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鵬飛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支付押金20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597元、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一審法院採信證據的情況:
1、徐鵬飛提交收據及說明各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麗斯酒店交納就餐預付款20000元,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因三利集團是莫麗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團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莫麗斯酒店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收據屬於徐鵬飛與我公司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不應在本案處理。如果徐鵬飛認為未就餐,應依法向我公司主張。說明的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使該證據真實,該證據並未體現三利集團與我公司的關系,不能證明其證明事項。三利集團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法確認,但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關款項,三利集團與莫麗斯酒店相互經濟獨立。說明的質證意見同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質證稱,與我公司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中的收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說明的真實性及證明效力等需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認定。收據記載的日期為2009年12月13日,載明交款人為徐鵬飛,金額為20000元,收款事由為"就餐預付款",其中加蓋有"青島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說明的內容為:"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是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專業從事生產經營供水設備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團對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上加蓋有三利集團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2、徐鵬飛提交華夏銀行交易明細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平均工資為3371元。三利集團質證稱,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事項有異議,月平均工資應為2520元。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稱該證據與其無關。徐鵬飛反駁稱,徐鵬飛計算的工資數額是銀行交易明細中記載的已發工資加上每月扣除的預獎勵工資,合計離職前12個月平均每月工資為3371元。
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徐鵬飛提交獎勵憑證三十三張,據此證明徐鵬飛在三利集團處工作時,三利集團扣發徐鵬飛19389元工資。三利集團質證稱,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便該證據為真,也不能證明該部分款項是從徐鵬飛應發工資中扣留的。從該證據內容中可以看出該預獎勵只有在徐鵬飛履行完畢合同期限連續工作滿二十年後才有效,中途離職是無效的。目前徐鵬飛在我公司處工作不滿二十年,且已離職,我公司不應支付該筆費用。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落實意見。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稱該證據與其無關。關於該預獎勵的性質,徐鵬飛稱該預獎勵按照應發工資的一定比例扣除,是工資的一部分;三利集團稱預獎勵是根據應發工資一定比例計算,本質是附條件的獎金。經一審法院詢問,徐鵬飛稱不向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就預獎勵的返還主張權利。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關於證據真實性的落實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

7.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怎麼樣,學暖通的,女生去,工作環境,工作發展。求高人指點。

青島三利集團,就一個騙子集體,靠騙員工入職抵押金致富的企業,裡面非人回道管理,比監獄答還慘,吃的10元快餐標准,讓你按手印,說你吃的是68元標准,住的是水泥房,裡面黑暗潮濕,而且一個屋最少8人,多的能擠10多個,工作服2天破洞,市場上就這逼質量的白給都不要,三利要賣你150,一天工作10多個小時還要搞軍訓,年底要開年會成宿開,不讓睡覺,打瞌睡就罰錢200起,等你過三個月無法忍受提出辭職的時候你會發現你他媽一分工資沒有還倒欠三利數千元,媽逼的張明亮老逼頭子。別再坑害一批又一批的人了。

8. 我想去青島三利集團跑水利工程方面的業務,聽同事說有朋友在裡面乾的不錯,我想認識在三利公司的員工了解

我公司離三利集團很近。每天晚上都是像部隊一樣吹熄燈號。早上也吹。。而且還讓很漂亮的妹妹站在門口當保安,難道女孩子能防範什麼危險嗎??全是面子工程
還有下班後還讓員工穿制服,就像部隊的軍裝那樣,打領帶。關鍵是那件衣服太難看了。實在無語

9.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公司怎麼樣

不要被騙了 我最好的朋友就在青島三利公司干過 被坑的狠慘 在那裡工作根本就沒版有休息權 人家的休息叫請假 每次去請假人家都不給好好臉色看 她馬上要結婚 因為工作忙一直沒時間拍婚紗照 因為家是外地的比較遠 所以請了兩天假 結果她上司一聽就不樂意了 說 拍個婚紗照怎麼會用兩天 半天就行啦 我朋友號一個跟上司解釋 因為家遠 從挑婚紗 挑場景 等等一些列的瑣事 半天根本完不成 最後好說歹說 那個上司才極不情願的同意的 我朋友是在辦公室里幹活 據說還要干好多不屬於自己分內的活 我聽過最誇張的就是去拔雞毛 我去 我朋友說她從來沒干過那麼惡心的活 拔不好不讓走 只到拔干凈為止 她說 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見雞就惡心 最最重要的!!!交錢!!!!一次最起碼交五錢千 一共要交滿兩萬 不管交多少錢 只要你交了 並且在20年之內辭職 你就不用想拿回這些錢 一份都不用想拿回來 並且 在裡面呆得時間越長 你不但拿不回來錢 最後你還要往裡搭錢 搭的錢基本上等於你這幾年白幹了 特別的狠 我朋友現在想辭職 但因為這錢她一直猶豫不決 聽說她身邊好多都是這樣的 好慘

10. 淄博匯豐,青島三利,青島地恩地,以及東營神馳化工這四個公司那個最好啊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青民一終字第328號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莫里斯酒店有限公司(原青島三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組織機構代碼74396188-1。
法定代表人王仁太,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張娜,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漢族,青島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職工。
委託代理人文堯,男,1989年5月11日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現龍,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
原審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組織機構代碼72782932-X。
法定代表人王玉貞,董事長。
原審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組織機構代碼76672036-X。

法定代表人王玉貞,董事長。
上訴人青島三利莫里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酒店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現龍,原審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集團公司)、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中德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171號民事判決,於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2年12月19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林榮家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謝雄心主審本案、代理審判員徐鏡圓參加評議的合議庭。經過閱卷審查,本院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對本案不開庭審理,並於2013年1月14日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和事實核對。上訴人三利莫里斯酒店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張娜、文堯,被上訴人李現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現龍在一審中訴稱,其於2008年5月22日到三利集團公司工作,實際上向三利集團公司和三利中德公司提供勞動,該二公司在李現龍入職時違法收取押金2萬元,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此外,該二公司拒絕支付李現龍離職前的工資,拒絕支付加班費,致使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該二公司拒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請求判決:1、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返還違法收取李現龍的押金2萬元;2、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支付李現龍2012年2月的工資2 500元和2012年3月的工資2 000元;3、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支付李現龍加班費10萬元;4、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支付李現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萬元。
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在一審中共同辯稱,李現龍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三利酒店公司在一審中辯稱,其與李現龍之間的爭議屬於民事糾紛,不應以勞動爭議案件立案受理,李現龍應另行起訴。
原審查明,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均系三利集團公司旗下的關聯公司。2008年5月22日,李現龍到三利集團公司從事人力資源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的勞動合同。李現龍離開三利集團公司前的月平均工資為1 942元,三利集團公司自稱尚欠李現龍2012年2月的工資1 176元、2012年3月的工資174元,共計1 350元(已經扣除未參加例會的罰款570元、損壞電腦椅20元、承擔車間事故責任156.7元及保險費602.19元)。三利中德公司為李現龍繳納了2010年3月以後的社會保險費。2008年5月24日,三利酒店公司以就餐預付款的形式收取了李現龍現金2萬元。三利集團公司安排李現龍及其他員工在三利酒店公司就餐、住宿,李現龍每月在餐費確認單上簽字。工作期間,經李現龍確認的就餐費為58 782元,住宿費為4 800元,服裝費為6 560元。2012年3月15日,因三利集團公司和三利中德公司未為李現龍繳納2008年7月至2010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李現龍離開三利集團公司。本案一審中,李現龍撤回要求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支付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李現龍於2012年6月1日向青島市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向其支付就餐預付款、工資、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等。該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以李現龍與上述三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不明確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李現龍不服該仲裁決定,提起訴訟。
李現龍提交證據如下:1、收據1份,證明三利集團公司和三利中德公司違法收取李現龍押金2萬元,開具收據後李現龍才發現加蓋了三利酒店公司的公章。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該款系李現龍與三利酒店公司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合同後交納,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范疇。2、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是三利集團公司和三利中德公司與李現龍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經濟補償金。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蓋章的過程需要核實,李現龍與三利集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三利中德公司無權解除該勞動合同。3、工資發放記錄,證明三利集團公司每月分2次發放工資共計2 000多元,為李現龍確定的工資標准為每月2 500元,未足額發放。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不能證明李現龍所稱的應付工資額。4、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的考勤記錄,證明李現龍自2008年至今的考勤情況,三利集團公司和三利中德公司未支付加班費。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5、李現龍入職時的宣傳片,證明李現龍入職時三利集團公司承諾食宿等都由該公司負擔。三利集團公司、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企業承擔的食宿應該在合同期滿後才能享受免費待遇,李現龍的合同期未滿,不能享受該待遇。

三利集團公司提交證據如下:1、勞動合同,證明與李現龍存在勞動關系的是三利集團公司。李現龍認可該合同系其本人所簽,但稱簽訂合同時工資標準是空白的。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2、服裝費領取記錄及管理制度告知書,證明李現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領取服裝的費用為6 560元,三利集團公司已經告知李現龍管理制度。李現龍質證稱:對告知書中的簽字無異議,但時間並非其本人所簽,當時三利集團公司承諾免費提供食宿;對領取服裝記錄無異議,但領取服裝系根據三利集團公司的統一規定,服裝屬於企業福利,應由企業承擔費用。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3、三利集團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期間的工資清單,證明三利集團公司已經將工資和加班費足額支付給李現龍,但李現龍未領取2012年2-3月期間的工資。李現龍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工資袋中的加班費不是真正的加班費,李現龍提交的考勤記錄可以證明加班費並非該證據顯示的數額。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三利酒店公司提交就餐合同書、告知書及欠付確認單,證明李現龍在三利酒店公司因食宿產生的費用為餐費58 782元,住宿費4 800元,雙方之間是平等的合同關系,雙方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糾紛。李現龍質證稱:對上述證據中的簽字無異議,但如果其不簽字就不能領取工資;從三利集團公司提交的工資袋可以看出,食宿費比工資還要高,對該證據不予認可。三利中德公司、三利酒店公司對上述證據無異議。

三利中德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證據。
原審法院認為,李現龍與三利集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三利集團公司向李現龍支付工資,應認定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雖然李現龍的社會保險費由三利中德公司繳納,但其2010年2月以前的社會保險費並未繳納,故三利集團公司存在違規行為,李現龍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三利集團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對此予以支持。按照李現龍離職前的平均工資計算,三利集團公司應支付其經濟補償金7 768元(1 942元/月×4個月),對李現龍要求的過高部分不予支持。
二審查明,青島三利酒店有限公司於2012年9月25日更名為青島三利莫里斯酒店有限公司。上述事實,有三利酒店公司提交的名稱變更登記信息查詢結果1份在案為憑,並經本院審查,可以採信。原審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
本院認為,三利集團公司在對外招聘時承諾吃、穿、住全部免費,三利酒店公司與三利集團公司系關聯企業,李現龍由三利集團公司安排至三利酒店公司就餐,不是李現龍的自主選擇,而是三利集團公司承諾的工作條件之一。因此,李現龍與三利酒店公司之間並非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原審對雙方之間的糾紛定性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李現龍離開三利集團公司系因該公司未為李現龍繳納2008年7月至2010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所致,李現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並無過錯。因此,三利酒店公司與李現龍之間關於員工中途離職餐費由個人承擔的約定,對李現龍沒有約束力,李現龍不應承擔支付餐費的義務。李現龍要求三利酒店公司返還就餐預付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三利酒店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青島三利莫里斯酒店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林 榮 家
代理審判員 謝 雄 心
代理審判員 徐 鏡 圓
二○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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