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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量設備盜竊水

發布時間:2021-03-15 21:51:04

1. 盜竊國家水電設備怎麼判

如果這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的設備,可認定為盜竊罪,並根據被盜物價值判刑。

2. 老百姓偷水有沒有國家規定處罰

偷水屬於盜竊行為,按照偷水的折算金額進行處罰。如果盜竊水金額在1千元以下,不受到《刑法》處罰,但是應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破壞計量設備盜竊水擴展閱讀

私自改水表偷水追繳費用承擔法律責任

在京杭家園小區,一戶居民使用機械水表當幌子,非法使用自來水。雖然執法部門已經下達三次違章停水整改通知,但是這戶居民又私自接上了機械水表。

市水利局水政監察大隊供水中隊執法人員周龍表示,以前的機械水表不需要先付費買水,如果不是巡查員仔細的話,很難發現這塊水表存在問題。據了解,執法人員之前已經發現這位居民私接水表三次,並當場拆除。

記者從執法人員的巡查記錄上看,這戶人家非法用水已經超過200多噸。周龍介紹,「這種行為,根據江蘇省城鄉用水管理條例,應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且要補交相應的水費,現在工作人員把連接的管道拆除,進行停水告知。」

在另一個單元樓,執法人員發現一戶人家直接拆除了智能水表,用水管連接起來,執法人員當場拆除改裝設施,並下達整改通知書,告知用戶。

周龍表示,「這位小區業主的行為已經屬於盜水,根據供水條例規定,要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業主應到物業處領取智能水表。」這位小區業主也表示,馬上去領水表,並處理好這件事。

隨後,執法人員又來到翰林苑小區,掀開一處地下水表的井蓋,繼續尋找偷水用戶。在看到井蓋下被改裝過的供水管道時,周龍無奈地說:「這毫無疑問是偷水了,這里沒有水表,下面有個彎頭,管道直接往樓裡面去了。」

經過一個小時的挖掘,最終查處這條私接的水管通往該小區的門衛辦公室。經調查,這次私接管道、非法取水屬於該小區的物業所為。目前,該物業公司已經主動承認錯誤,願意賠償損失,並接受處罰。

盜用自來水也是一種違法行為,盜竊者不僅要被全額追繳費用,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3. 刑法關於破壞電力設備罪

算盜竊行為,數額夠了就成盜竊罪了。如果那個鐵盒子很值錢,也可能構成損壞公私財物罪,但不夠成破壞電力設備罪。
電力設備是指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所謂電力設備,是指:
(1)用於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包括火力發電廠的熱力設備,如鍋爐、汽輪機、燃氣機等;水力發電廠的水輪機和水力建築物,如水壩、閘門、水渠、隧道、調壓井、蓄電池、壓力水管等;供電系統的供電設備,如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調相機、變波機、變壓器、高壓線路、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抓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附屬設施;
(2)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附屬設施;
(3)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斷路器、刀閘、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附屬設施。

4. 關於打擊竊水非法犯罪及有關問題的聯席會紀要

關於打擊竊水違法犯罪及有關問題
的聯席會議紀要
2003年7月3日,省公安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物價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業務部門在長春召開聯席會議,就當前打擊盜賊水違法犯罪工作中亟需解決的問題進行了研究。與會人員經過充分討論,對有關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盜竊水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下列手段之一竊取水的行為:
⑴未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及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打孔、連接管道取水;
⑵未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及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啟用市政消火栓和無表防險裝置取水;
⑶繞越用水計量器具取水;
⑷偽造、變動、損壞或者拆除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水計量器具,致使少計量或不計量取水;
⑸故意干擾用水計量器具的正常運行,致使計量減少或不計量取水;
⑹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後取水;
⑺不按規定安裝用水計量器具取水;
⑻洗浴、洗車、建築工地等用水量較大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超過取水許可證批准時限繼續取用地下水;⑼洗浴、洗車、建築工地等用水量較大的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條件取用地下水;
⑽採用其他手段盜竊水。
二、竊水設備流量、每日竊水時間、竊水日數、竊水量及竊水金額按照以下方法認定:
1、竊水設備流量的認定
⑴盜竊城市供水企業自來水的,根據竊水用的水管徑大小及管內水流速度確定;
⑵盜竊地下水的,根據該工程(或設備)每小時最大取水量(設備銘牌最大能力)計算。
2、每日竊水時間的認定
每日竊取水時間以能夠查證的實際竊水時間認定,對實際竊水時間無法查明的,住戶每日按1小時計算;單位計算方法分類如下:
⑴洗浴場所每日按8小時計算;
⑵建築工地、洗車場、嬉水場所以及月用水量超過3000噸的工礦企業每日按6小時計算;
⑶機關(團體、組織)、學校、餐飲業、旅店業、醫院、美容美發、商場等每日按3小時計算。
3、竊水日數的認定
竊水日數以能夠查證的實際竊水日數認定。對實際竊水日數無法查明的,居民住戶按不少於60日計算,單位按不少於180日計算。
4、竊水量的認定
竊水量以能夠查證的實際竊水量認定。對實際竊水量無法查明的,按照認定的竊水日數、每日竊水時間、竊水設備流量計算竊水量。自來水竊水量=竊水設備流量×每日竊水時間×竊水日數;
⑵地下水的竊水量=該工程(或設備)每小時最大取水量(設備銘牌最大能力)×每日竊水時間×竊水日數。
5、竊水金額的認定
⑴根據竊水量和實施竊水行炎時水銷售價格或水資源費數額及各種其他合法費用計算後則物價部門授權的價格認證中心出具估價鑒定。
在竊水過程中,水銷售價格及各種其他合法費用發生變化的,應當分別計算。
⑵竊水後轉售,轉售價高於法定價的,竊水金額按轉售價格計算;轉售價格低於法定水價的,按法定水價計算。
6、其他規定
當事人有證據自己實施竊水的時間少於推定的時間,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予以認定。
三、對盜竊水行為中有關計量技術的鑒定工作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承擔。
四、對盜竊水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按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公安廳關於盜竊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執行。
尚不夠刑事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對於為單位利益實施的竊水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辦理。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取水管理工作中發現的盜竊水行為要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證據,及時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供水企業在用水管理工作中發現的盜竊水行為要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則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供水企業工作人員內外勾結,為他人竊水提供條件或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供水企業工作人員或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進行取用水檢查,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尚未構成犯罪,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八、供水企業在依法履行職務過程中遭到威脅、毆打、辱罵的,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辦。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九、有關部門在打擊盜竊水違法犯罪工作中要加強協作配合。公安機關要加強證據的收集固定工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及時出具計量檢定報告,物價部門要及時出具估價報告。
十、本紀要適用范圍為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及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5. 2017年偷水如何處罰

偷水屬於盜竊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可進行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根據刑法進行處罰,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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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所謂「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

盜竊增 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 退稅、抵 扣 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2500份,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特別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⑴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⑵盜竊金融機構的;⑶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⑷累犯;

⑸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⑹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⑺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⑻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 盜竊地下水資源犯法嗎

私自取用地下水資源,屬於違法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六條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或者限制開采區。在沿海地區開采地下水,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採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徵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第七條 地下水資源的開采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取水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並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市建設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應履行相關的環保審批手續。
第八條 開采地下水資源,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在探明的可開采限額內開采。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具有相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單位編制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意見進行審批。
第九條 地下水取水申請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取水戶方可鑿井;成井後,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成井區域的平面布置圖;
(二)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柱狀剖面圖;
(三)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成井驗收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用地下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證。

7. 盜竊水標引起停水和剪除電線屬於違法行為嗎~公安機關有權利捉人嗎

你好:盜竊水表和剪除電線,會受到治安處罰的。情況嚴重還可以追究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施罪的責任。

8. 故意破壞人畜飲水設施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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