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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代征費的必要

發布時間:2025-07-28 14:17:20

1. 湖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暫行辦法(2011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和使用,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治理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將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納入目標考核。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指導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申報、徵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縣以上價格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制定及監督管理工作。

縣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撥付及監督管理工作。

縣以上環保部門負責污水處理廠排放水質的監測工作。第五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準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處理、輸送城市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置污泥的相關設施及專門用於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

城市排水管網是指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第六條鼓勵企業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可以向水體直接排放。第七條尚未建成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可以先行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自徵收之日起3年內,必須建成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投入正常運行。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由價格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城市排水管網的成本、利潤、稅金以及單位、個人的承受能力制定,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批。

當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不能滿足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時,可以申請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每日運轉24小時的最大流量計算。第十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代征。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單獨核算,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徵收。第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得免繳。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的,可以自接到污水處理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第十二條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納入同級財政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繳入同級財政「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專項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城市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維護。

代征手續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具體標准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三條對已建成並投入運行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由市、縣財政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部門,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水質排放監測報告和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監測的污水處理量,以及價格部門核定的運營費用,按月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企業支付城市污水處理費用。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用不足以維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

2. 汕頭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正常運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金平、龍湖、濠江區(以下稱中心城區)范圍內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凡在中心城區范圍內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排污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市環保部門可以委託其下屬的城市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
建設、排水、稅務、水利、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環保部門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
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遵循合法、合理、保本微利的原則。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由市環保部門提出,經市物價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七條對排污人自行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經處理後的污水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中心城區市政排水設施的,不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八條下列排污人暫免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一)大、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含校辦企業、職業學校和教職員工家庭生活用水);
(二)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
(三)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公共福利機構;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中心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特困戶。第九條在建成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納管范圍內,已自行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污人,依法停用自有污水處理設施後,經市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可由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負責處理其排放的污水,並按照低於自行處理的成本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前款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市環保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條排污人應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按以下規定徵收:
(一)排污人使用供水單位供水的,由市環保部門委託供水單位按月隨自來水費一並徵收,實行自來水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一票制;
(二)排污人使用自備水源的,由市環保部門直接徵收或者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代征;
(三)建築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設施的,由市環保部門對其實際排水量進行核定後直接徵收,具體核定辦法由市環保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四)排污人屬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的,實行先征後返,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五)排污人屬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由市環保部門直接徵收。
代征單位應當按月向市環保部門報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情況明細表。第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排污人的用水量徵收:
(一)由供水單位供水的,按供水單位所提供的供水量徵收;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采水量徵收;
(三)未安裝用水、采水計量裝置的,按供水設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月用水量徵收。第十二條排污人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准,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準的,應當依法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排污人繳納污水處理費後,其在排水環節上應徵收的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不再徵收。第十三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經營或者管理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出的污水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應當依法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國有企業因嚴重虧損等原因,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但不得免交。城市污水處理費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十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實施管理,實行收費許可證及收費綜合年審制度。第十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代征單位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劃入市財政設立的專戶;市環保部門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直接繳入市財政設立的專戶。

3. 自來水中的代征污水金額是什麼意思,怎麼樣產生的收費

代征污水就是您在家裡做飯洗菜,生活污水處理費用,這個如果一直不處理直排,對人生活有很大影響,所以會收這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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