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污水處理廠員工考核制度
污水處理廠考核制度內容提要:
一、總則
1、根據集團有關精神,為了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體現獎懲分明,結合我廠自身特點,擬定本考核辦法。
2、考核對象:廠內所有生產運行人員。
3、考核原則:公平、公正、公開、規范。
4、考核依據:以崗位職責為主要考核依據,安全設備指標完成以消除安全隱患、設備完好狀況、設備的及時修復狀況為主要依據。每天檢查一次,平時不定期抽查。
5、考核方式:對於表現積極、工作突出、完成技術革新、對設備進改造、發現或解決重大生產隱患的員工進行通報表揚及物質獎勵;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司分別給警告、罰款、待崗處罰。待崗期間待遇參照集體相關政策執行。 環保產業人才網
二、考核細則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總公司及廠內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全廠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事人當天補助,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2、上班時要舉止文明,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愛護公共環境及辦公用品,嚴禁在上班時間睡崗、離崗、酒後上崗。若發現違規違紀行為或因違紀造成生產事故,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全廠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事人當天補助,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3、按時對廠區各設備各建築進行巡查,及時和按實記錄各儀表數據。每30分鍾觀察一次進水水質,並記錄進水口COD在線監測儀數據。每2小時對廠區進行一次巡查,觀察記錄提升泵、攪拌器、迴流泵、在線儀表、刮吸泥機等設備的運作情況,對運轉不正常的設備及時上報。
4、按照相關要求使用各生產設備並保證其運轉正常,如按要求對設備更換油脂、疏通刮吸泥機堵塞的吸泥管、在交接前對污泥脫水機進行清洗等。因錯誤操作或者疏忽致使設備損壞或者運轉不正常的情況,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全廠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事人當天補助,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第四條、保持所在值班室及車間整潔、衛生,要求地面無雜物、紙屑,牆角無蜘蛛網,各生產設備無灰塵及蜘蛛網,每天的白班值班人員上班後及時撈進水口垃圾及清運格柵垃圾,若發現衛生問題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全廠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事人當天補助,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5、值班人員應做好污水處理運行工作,確保安全生產,保證水質和水量達到月生產計劃的要求,若不能達到計劃要求,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全廠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事人當天補助,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② 污水處理免稅是否合理以及該如何計繳增值稅
某集團公司下設一家污水處理廠(一般納稅人),該污水處理廠為集團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提供污水處理勞務,同時也處理周邊的單位和居民排放的污水。污水經加工處理後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規定的技術要求。集團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按照當地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照用水量向該污水處理廠繳納污水處理費。周邊的單位和居民按照當地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照用水量在繳納水費時,由自來水公司代收後,再由政府納衡和部門將污水處理費撥到污水處理廠。自2015年7月1日起,污水處理廠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其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全部適用先繳增值稅再退還70%的政策。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是否合理,該污水處理廠取得的污水處理費到底該如何計繳增值稅?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第八條規定,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
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三條規定,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並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范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准及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因此,我國的污水處理費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第二種是一些企業和個人集中處理生產或生活污水而向企業或個人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第三種是政府委託某企業或某企業與政府簽訂協議專門從事生產和生活污水的處理,然後政府從財政上撥付污水處理費給企業。
該污水處理廠取得污水處理費的方式為第二種和第三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規定,為了切實加強和改進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的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攔岩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對上述污水處理費未征稅的一律不再補征。
因此,自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雖然國發〔2000〕36號規定:「對各地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但財稅〔2001〕97號文是針對自來水公司代收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自來水公司隨水費代收的污水處理費屬於價外費用,但按財稅〔2001〕97號文規定可免繳增值稅。該污水處理廠取得政府劃撥的污水處理費,不屬於附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適用財稅〔2001〕97號文免稅的規定。
污水處理廠取得的由政府部門劃撥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購買服務方洞盯式,即政府與污水處理廠簽訂合同,該污水處理廠按規定標准進行污水處理,政府按污水處理量向污水處理廠支付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廠收到政府撥款,不適用上述政策的規定。其取得的污水處理費和向集團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一樣,原則上仍屬於加工勞務,應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23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該污水處理廠從事的污水處理勞務適用免繳增值稅政策。
但是自2015年7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規定:「企業從事污水處理勞務,污水經加工處理後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規定的技術要求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可享受增值稅按照70%的比例退稅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該污水處理廠從事污水處理勞務,可享受增值稅按照70%比例退稅的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該污水處理廠取得的政府撥付的污水處理費以及集團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收取的污水處理費,自2015年7月1日起,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該污水處理廠可向集團公司及其子、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政府部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稅率為17%.集團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取得該專用發票可按規定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