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什麼氧化溝工藝可以簡化污水和污泥處理的程序
氧化溝 主要是通過不同區域溶解氧的不同,實現了缺氧厭氧好氧不同三個階段,省去了單獨建設缺氧、厭氧的構築物,減少了土建投資費用;
污泥在氧化溝的泥齡也較長,簡化了污泥迴流設施,設備
B. 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資質
市政公用工程施I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級、二級、三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標准企業資信能力1、企業注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2、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
3、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築業營業稅均在5000萬元以上。4、企業銀行授信額度近三年均在5億元以上。
四、代表工程業績
近十年承擔過下列7項中的4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I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累計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幹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環路,不含城際間公路)長度30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城市道路面積200萬平方米以上。
2、累計修建直徑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凈寬1米以上方溝)工程30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直徑0.3米以上的中、高壓燃氣管道30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直徑05米以上的熱力管道I程30公里以上。
3、累計修建內徑5米以上地鐵隧道I程5公里以上,或累計修建地下交通I程3萬平米以上,或修建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的地鐵車站工程3項以上。
4、累計修建城市橋梁I程的橋梁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累計修建單跨40米以上的城市橋梁5座以上。
5、修建日處理30萬噸以上的污水處理廠工程3座以上,或日供水50萬噸以上的供水廠工程2座以上。
6、修建合同額5000萬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3項以上。
7、合同額8000萬元以上的市政綜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橋梁、及供水、排水、中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管線)總承包項目5項以上,或合同額為2000萬美元以上的國(境)外市政公用工程項目1項以上。
法律依據:《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第十條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承包工程范圍):
特級企業:可承擔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一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C. 污水處理廠 利潤來源
污水處理廠通過向排放企業徵收處理費來盈利,中國眾多污染型企業需繳納不同額度的費用,以確保污水處理廠能夠正常運營。污水處理費基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向排污者提供的有償服務而收取,旨在補償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實現合理盈利。
根據規定,污水處理費的徵收遵循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成本及合理盈利的原則。徵收的污水處理費被視為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頭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接下來的三年減半徵收。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主體與繳納主體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污水處理廠的運營成本包括設備購置、日常維護、人力資源和能源消耗等,這些成本需要通過收取處理費來覆蓋。此外,合理盈利的設定也有助於污水處理廠持續改進技術和管理,提高處理效率。
除了徵收處理費,污水處理廠還可以通過優化運營流程、引進先進技術、提升處理效果等方式提高經濟效益。這不僅有助於降低運營成本,還能吸引更多企業願意支付處理費,從而增加污水處理廠的收入來源。
為了確保污水處理廠能夠持續穩定運行並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政府通常會給予一定政策支持,包括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等。這些政策不僅有助於減輕污水處理廠的財務壓力,還能鼓勵更多企業參與到環保項目中來。
總之,污水處理廠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通過徵收處理費來實現,同時通過優化運營流程和技術手段來提高經濟效益。合理盈利的設定不僅有助於污水處理廠的可持續發展,還能促進整個社會的環保意識。
D. 安徽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中的問題。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的指導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稱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的監督工作。第五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未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城市,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自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之日起3年內建成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投入運行。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處理、輸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城市排水設施、污水處理廠、泵站和污泥處置設施等。第六條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最低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省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成本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具體標准,按照不低於前款規定的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和用戶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逐月計收。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未安裝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費的相應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備水源的排污者,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未安裝水表的,按照水泵銘牌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的用水量核定。
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城市污水處理費可以按照實際污水排放量或者用水量的一定比例計收。具體計收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八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代收。
使用自備水源的排污者,其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收取。第九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應當逐步關閉自備水源,使用公共供水。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使用自備水源的排污者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的監督管理。
禁止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擅自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規避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得減繳或者免繳。
排污者應當按月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的,可以自接到污水處理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第十一條排污者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其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以計入生產、經營成本。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項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三條淮河、巢湖流域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應收取額,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上述流域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月將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10%上繳省財政。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季度進行核查,對於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額達到核定額度的設區的市,省財政將其上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返還;未達到核定額度的設區的市,其上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不予返還,由省財政統籌用於上述流域城市污水處理費足額收取城市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
淮河、巢湖流域設區的市未按照前款規定上繳所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對該設區的市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E. 我國每年污水處理率是百分幾
目前,水污染在中國已成為不容忽視的事實,而日益膨脹的城鎮每天產生的大量生產生活污水也成了水污染的元兇之一。污水處理,這一人類自身能夠採取的應對補救措施也更多地進入人們的視野。
城鎮污水處理現狀不容樂觀
「2004年,全國661座城市有污水處理廠708座,處理能力4912萬m3/d,全年城市污水處理量162.8億m3,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了45.7%;全國的1636個縣城有117座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273萬m3/d,污水處理率只有11.2%。」 近日,在2006城市水業戰略論壇上,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社會事業部城建環保處副處長於曉東指出,我國城鎮污水處理的現狀不容樂觀。
「我們對1995年和2004年的745個國控斷面進行對比分析,發現Ⅰ類到Ⅲ類水質從1995年的27.4%增加到了2004年的37.7%,同時劣Ⅴ類水質下降到了28.2%。雖然水環境整體情況還不是很樂觀,但它已經開始從一個不好的狀態向好的方向發展。在近十年GDP增長迅速、環境承載量巨大的情況下,我們的水環境發生轉變,說明我國』十五』對污水設施投入力度的加大還是非常正確的。」於曉東介紹,從1998年以來,各地就加大城市污水處理方面的投入力度,至2005年國家共投入國債資金600億元,帶動其他資金1500億元。
通過對1990年~2004年我國的用水量分析,於曉東發現用水量在1994年達到最高點之後,一直呈下降趨勢,我國這幾年經濟整體增長非常快,但是用水量並沒有一起增長,說明我國經濟在向節約型轉變。
「2004年,全國城市污水管道長度是7.8萬千米。單位污水排放量的平均長度為8.1km/(萬m3/d),但是低的省份可能連1km/(萬m3/d)都不到,各個城市相差非常大,大部分城市的污水管網建設整體處於明顯不足和滯後狀態。」於曉東指出,我國城鎮管網建設滯後,污水處理廠設計規模偏大、負荷率普遍較低是目前污水處理設施的主要問題。
而除了投資不足之外,於曉東認為,影響城鎮污水管網建設的主要原因在於規劃不科學,建設歸建設,規劃放在規劃一邊,雙方根本沒有銜接。部分污水處理廠建設時未充分調查並合理預測污水量,沒有充分考慮到工業企業、城市建設布局調整或水價提高等原因導致規劃范圍內的用水量下降等因素,造成設施建設脫離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貪大求洋」,設計規模偏大。加之我國尚未形成有效的污水再生利用激勵機制,再生水管線等配套設施建設不完善。由於資金不足、設計建設缺陷、執行標准逐步趨嚴等方面的原因,有相當一部分城市污水處理廠普遍存在不達標或不能同時達標的問題。
「收費不到位,相關運行機制尚未完善也是大的問題。」於曉東介紹,截至2005年6月底,全國有475個城市實行了污水處理收費制度,還有186個城市沒有開征污水處理費,已經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城市普遍存在收費標准低、征繳率低的問題。同時,政府和污水處理企業之間的職責分工仍然不明確,部門協調與征地、收費、運行等方面相應配套機制不完善,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產業化進展比較緩慢,「這造成整個污水處理行業現在總量很大,但是效率不高的局面」。
「十一五」污水處理:嚴格對接重點流域保護
「當前工作要優先建設配套管網,保障污水處理率,加快處理設施的建設和升級改造,』十一五』末要保證達到1億m3/d的能力,到』十二五』希望再增長三千萬的規模。」於曉東說。
據悉,2004年,我國城鎮污水處理總能力達到了5185萬m3/d,如果加上各省市自治區目前在建規模,「十一五」初期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能力可望達到近9000萬m3/d。
「對新增能力要進行一個總體布局的分析,布局總體效果要與污染貢獻和水環境污染嚴重地區相吻合,達到治理效果最優。」於曉東建議,目前,尚未建成污水處理廠的297個城市,尤其是地級以上城市,應優先啟動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優先考慮水源保護區、沿江與河流上游城鎮、國家重點保護區和風景區;重點流域區域及大江大河沿岸城市應嚴加要求,達到較高的城鎮污水處理率和處理程度;飲用水水源地周圍及影響區的城市和縣鎮,根據相關法規和標准規范,從嚴確定污水處理率和處理程度;重點國家級保護區、風景區和自然遺產等,城鎮污水處理率盡可能滿足水環境保護的要求;東部發達地區、中部地區及西部欠發達地區,其他非重點領域、區域,根據當地環境容量和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合理可行的城鎮污水處理率。
「城鎮污水處理要與國家幾個重點流域的保護規劃嚴格對接,到2010年,南水北調東線、三峽庫區及上游影響區、21世紀首都水資源影響區、滇池流域城鎮污水處理率達到80%,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巢湖流域達到75%,海河流域、遼河流域、松花江流域達到70%,黃河流域、珠江流域、長江中游達到60%。」
於曉東說,「十一五」期間要完成以上規劃目標,新增投資將比「十五」期間更大,投資額度排序為:管網、新增污水能力、污泥處理處置、舊廠升級改造、再生水。同時保障措施必須跟上,如建立和完善技術標准和評估體系,組織技術開發、示範,解決關鍵技術問題;推行有利於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的經濟政策,積極推進水價改革,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明確各部門職責,加強組織協調,整合和優化配置資源;完善法律法規,規范項目建設,加強運營和市場監管等。
「到2010年底,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率平均達到60%以上,其中省會以上城市達到80%以上,地級市達到60%,縣級市達到50%,縣城達到30%,北方地區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污水處理量的20%以上。到』十一五』末,全國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能力達到1億m3/d左右,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系統的處理量達到300億m3/年左右,預計污染物每年削減量為COD600萬噸以上。」最後,於曉東用這一連串數字描繪出五年後我國城鎮污水處理的規劃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