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醫療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多少算是達到環保指標有沒有什麼簡單的方法(如比色卡)就能測出來的
根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總氯排放限值值為0.5mg/L(日均)。
由原國家環境保護局批准、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的《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已經對醫院、獸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的污水排放要求做出規定。
自該標准生效之日起,代替包括《醫療機構污水排放標准(試行)》(GBJ48-1983)在內的18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因此,自1998年1月1日起,《醫療機構污水排放標准(試行)》GBJ48-1983已經作廢。
(1)水質樣品的採集、運輸、保存嚴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水質 采樣技術方案設計技術指導》(HJ 495-2009)、《水質 采樣技術導則》(HJ494-2009)和《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3-2009)的技術要求進行。分析方法為認證有效方法。
(2)所有監測人員持證上崗,嚴格按照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規定開展工作。
(3)所用監測儀器通過計量部門檢定並在檢定有效期內。
(4)各類記錄及分析測試結果,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數據處理和填報,並進行三級審核。
2. 醫院污水處理余氯標准
法律分析:一、傳染病結核病總余氯執行0.5mg/l(直接排入水體要求)。
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
二、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總余氯執行0.5mg/l(直接排放要求),間接排放不作要求。
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排放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3-10mg/l。
預處理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2-8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3. 余氯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國家標准,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於0.5mg/L。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第四條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准。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污水合並處理。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於0.5mg/L。
4. 醫療污水排放標准
1.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註: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
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 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5. 牙科污水處理含氯制劑投放劑量
牙科污水處理含氯制劑投放劑量為4-5mg/l。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由牙科門診污水消毒睜衫處理標准可知,總余氯量為4-5mg/l,總大腸菌群數每升不得大於500個,醫療機構悉賣腔內所有的醫用污水必須通過專用管道輸入處理池中進行消配皮毒。
6. 醫院污水處理余氯標准解釋
接觸池出口的余氯控制在3-10mg每升滿足一級標准肯定是可以的了 如果城市管網專允許二級標准可以放屬寬採用二級 這樣可以節省氯的投加量 減少運行成本
接觸池的出口總余氯 指的是 接觸消毒池 出口的污水中的的氯的總含量 就是接觸氧化 剩餘的余氯總量 也就是出口總余氯量
接觸消毒池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加氯等強氧化劑對水中的細菌病毒 進行消毒 處理 殺死污水中的病原菌及病毒 ,經過消毒處理後 病原菌和病毒會被全部殺死 但是有些病原菌會轉化為孢子之類的繁殖體 為了防止這些繁殖體在次繁殖 必須在污水中 保留一定量的消毒劑 對病原菌進行控制 ,這個道理和自來水中保證余氯的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