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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污水處理要求

發布時間:2025-05-05 04:39:05

㈠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內容介紹

第一條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主城區的城市建成區和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
第三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以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文化、衛生、園林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環境衛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相關的行政機關,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設備,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任務核定所需事業經費。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設施、戶外廣告、洗車場等專業規劃,制定市容環境衛生標准,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愛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劃分,並與責任單位簽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具體劃分:
(一)城市主、次幹道由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設施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負責;
(二)道路兩側建築物外牆立面至道緣石的區域,由道路兩側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橋梁、隧道、輕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鐵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港口、碼頭和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園、綠地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飛機、火車、汽車、纜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六)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由本單位負責;
(七)社區、背街小巷、邊坡、人行梯道等,由街道辦事處或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八)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餐飲店,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九)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權單位負責;
(十)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具體劃分:
(一)公共水域和江河的灘塗、岸坡等公共場地,由市或區縣(自治縣)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
(二)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水域,由經營單位負責;
(三)江河沿岸各類設施所在水域,由設施經營者或所有者負責;
(四)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污水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由船舶經營者或所有者負責。
第十三條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無亂擺攤、亂搭建、亂堆放、亂掛曬、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等行為;
(二)環境整潔,無暴露垃圾、渣土、糞便、污水,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完好;
(四)水域沒有明顯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條責任單位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權要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責任單位不履行責任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委託有關專業單位代履行,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或責任人承擔。 第一節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條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出現污損、殘缺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或修復。
未及時清洗或修復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清洗或修復,逾期不清洗或修復的,處以每日五十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行道樹、人行道綠帶、車行道隔離綠帶、橋頭和立交橋的綠帶、交通轉盤花壇等道路綠化應當管護良好,保持美觀、整潔。
綠帶、花壇(池)內的泥土土面應低於邊緣石0.1米以上。
第十八條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主幹道、距主幹道道緣石五十米范圍內的次幹道及其兩側設置停車場和經營性攤點、亭、棚;
(二)在次幹道及其兩側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
(三)臨街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牆設置攤位擺賣、經營;
(四)在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
(五)在橋梁、人行天橋上擺攤、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擺攤、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幹道或窗口地區派發經營性宣傳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扣佔道經營物品。
主城區的主幹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其他地區的主幹道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廣泛徵求居民意見,制定在非主幹道兩側設置臨時佔道經營點的規劃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申請在非主幹道兩側臨時佔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失業、待業人員或殘疾人員;
(二)經營范圍必須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務;
(三)經營設置點必須符合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布點規劃。
第二十一條申請臨時佔道,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有效證明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徵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臨時佔道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臨時佔道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審批機關規定的地點和時段內經營;
(二)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圍環境整潔;
(三)不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礙行人和車輛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臨時佔道經營許可。
第二十三條臨時佔道許可證不得轉讓或出租,違者由審批機關予以撤銷,並在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
第二十四條臨時佔道攤區的清掃保潔、垃圾處置由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負責管理。
第二十五條臨時佔道經營的,應當繳納臨時佔道費。臨時佔道費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未經批准,擅自佔道經營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第二十七條開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維修管道、疏浚排水設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業,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葉,保持路面清潔。其中可能產生揚塵的施工應當採取濕法等能有效防止揚塵的作業方式。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准臨時佔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的,應當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應當圍擋存放。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節 建築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條臨街建築物外觀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污漬、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未及時清洗、修復的,責令限期清洗、修復;拒不清洗、修復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代為清洗、修復,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三十條在建築物平街層外牆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底部應高於人行道路面二米。
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拆除,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主、次幹道兩側建築物的業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築物頂部、平台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築物臨街面超出建築物牆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不得設置遮陽傘、篷蓋。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拆除,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主、次幹道兩側的建築物前,需要設置隔離設施的,應當採用綠籬、花壇、草坪、柵欄等作為隔離設施,其造型、色調應與周圍環境協調,並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主、次幹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建築物,需要設置遮陽傘或篷蓋的,應當按照高度不低於2米,伸出寬度不超過1.5米的標准設置,並保持整潔、美觀。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拆除,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節 戶外廣告、標牌、燈飾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主城區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該區縣(自治縣)政府駐地城區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戶外廣告設置的技術規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組織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三十五條主城區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作出的審批許可,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審批部門予以撤銷;拒不撤銷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直接撤銷,並責令作出許可的審批部門限期拆除。由此給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許可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六條戶外廣告應保持安全完好,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應保持顯示完好。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十五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處以每日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型大小、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應當無污損、無殘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利用充氣式裝置在公共場所設置非經營性宣傳品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十日,並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利用充氣式裝置在公共場所設置臨時經營性宣傳品的,按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有關規定辦理。
廣告經營者應保持充氣式裝置的整潔美觀,無破損殘缺。違反規定的,強制拆除,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禁止在樹木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亂張貼、亂刻畫、亂塗寫、亂吊掛。零星招貼物應當在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張貼。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在亂張貼、亂刻畫、亂塗寫行為中公布其電話號碼的行為人,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通知電信業務經營單位採取暫停違法行為人使用的電話號碼等強制措施。
電信業務經營單位在收到通知的二十四小時內應當暫停違法行為人電話號碼的使用。違法行為人在暫停電話號碼使用期間接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通訊經營單位恢復其電話號碼使用功能。暫停及重新開通電話號碼使用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條鼓勵業主參與燈飾工程的建設。
燈飾設施應當安全、美觀、環保、節能。
燈飾工程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節 清掃保潔管理
第四十一條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建立清掃保潔責任制度,確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
第四十二條主要道路和公共場所應在夜間零時至六時全面清掃,白天隨時保潔,逐步實行機械化清掃作業。
機動車輛應當主動避讓正在進行清掃作業的環境衛生工作人員。
第四十三條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應當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
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飼養人應當立即清除。
不立即清除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市容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亂丟果皮、紙屑、煙頭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三)不將污水排放或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點焚燒樹葉、垃圾;
(五)不在住宅樓、居民社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畜家禽。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節 水域環境管理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所稱的水域是指本條例適用范圍內的江河、湖泊、水庫等岸線內由水體、灘塗和岸坡等組成的區域。
第四十七條水域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籌措保障清理水域漂浮物必需的經費。
第四十八條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與當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並落實責任人;
(二)制定責任區保潔制度;
(三)按照規定設置垃圾、糞便、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收集的垃圾、糞便、污水應當及時清運,進入垃圾、污水處理系統;
(四)及時清除責任區水域的垃圾。
第四十九條在水域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船舶垃圾;
(二)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糞便、污水;
(三)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
(四)在水域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塗和岸坡堆放生活垃圾、建築垃圾。
違反前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水域范圍內的船舶、躉船或娛樂、餐飲等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負責垃圾、糞便、污水接收處理等環境衛生事務的人員;
(二)設置垃圾密閉儲存容器和糞便、污水接收或者處理設施;
(三)建立垃圾、糞便、污水處理或者接收移交證明專用記錄薄;
(四)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沖洗甲板或船艙不得將垃圾沖入水體;
(六)來自疫情港口的船舶產生的垃圾、糞便,應當先經衛生檢疫機構衛生處理後,方可委託清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船舶經營管理者不能自行達標處理水域垃圾、糞便、污水的,可委託水上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代履行。受委託單位應當向委託方開具《船舶垃圾糞便污水接收證明》。
第五十二條船舶經營管理者應當如實記錄垃圾、糞便、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或接收轉運情況,《船舶垃圾糞便污水接收證明》應當保存一年,以備檢查。
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船舶垃圾、糞便、污水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有償服務。
第三節 機動車輛清洗管理
第五十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的規范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主城區機動車輛清洗場所(含以維護、裝飾名義設置的機動車輛清洗場所)的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公布執行。
其他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當地城區機動車輛清洗場所的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公布執行。
第五十五條在主城區的城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整潔,機動車輛車身、車輪有明顯污跡塵土的,應當及時清洗。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禁止在主、次幹道的車行道、人行道上設置機動車輛清洗、維護、裝飾場所。
依據規劃設置的車輛清洗場所,應當符合容貌標准,進出口道路應硬化處理,排污設施應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委託有關專業組織代為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禁止在主、次幹道上清洗機動車輛。違反規定的,處五十元罰款。 第一節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八條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標准化收集管理,並逐步實行分類回收,綜合利用。
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集日清,車輛機具保持容貌整潔,密閉運輸,不得暴露、散落、滴漏。
不得將醫療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違反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生活垃圾處理場(廠)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理技術、規程、規范和標准進行處理。
生活垃圾處理場(廠)達到填埋容量的,應當及時封閉,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經營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許可制度。經營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當取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證》。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經營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應當對廢品圍擋、遮蓋,不得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污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垃圾處置費。
垃圾處置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條糞便應當經無害化處理達標後排放。
糞便處理設施每年應當定期清掏,並按國家規定的設施維護標准進行維護,確保安全正常運行;未及時清掏或因清掏、維護不當,造成糞便外溢污染環境衛生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掏疏通。清掏疏通費用由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擔。
糞便處理設施的維護管理由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的由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
第六十四條區縣(自治縣)環保、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糞便處理設施進行統一登記,建卡管理。
第二節 建築垃圾管理
第六十五條建設工地周圍環境應當保持清潔,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採取濕法等有效措施作業,避免塵土飛揚。
違反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建築垃圾清運實行運輸許可制度。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建築施工單位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密閉式運輸車輛證明等有關資料,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提供的材料及施工現場、密閉運輸車輛進行審查、勘查,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
未辦理《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運輸建築垃圾的,對建築施工單位處一千元罰款。
未按照批準的時間、路線清運,或未在指定的地點傾倒的,對機動車輛車主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六十七條禁止未採取密閉措施的車輛在城市道路上運輸建築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質。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扣運輸工具,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密閉式運輸車輛運輸建築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質,未密閉運輸,造成飛揚、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責令及時清除,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扣《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建築工地及垃圾處理場的進出路口路面應硬化處理,配設車輛沖洗設施(含排水溝、沉沙井等),保持周邊環境清潔。
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工業區、旅遊景區、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園、體育場(館)、影劇院、賓(旅)館以及大中型餐廳、商場、集貿市場、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區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准配套建設廁所、密閉式垃圾收容器、廢物箱等環境衛生設施,對公眾免費開放使用。
應當免費開放的廁所收取費用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及設計方案,應當徵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做到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七十二條 不得擅自拆除、佔用、關閉公廁、垃圾站等環境衛生設施或改變其用途。
確需拆除、關閉和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劃優先重建或還建,其費用由拆除單位承擔。
拆除單位在提交拆除申請時,應同時提交重建或還建環衛設施的方案。
不按規劃方案重建、還建被拆除的環衛設施,或者擅自佔用、關閉公廁、垃圾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改正,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拆除公廁、垃圾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原地或就近恢復。逾期不恢復的,按被拆除設施重置評估價格收取賠償金,並處重置評估價格二至三倍罰款。所收取的賠償金專門用於重建公廁、垃圾站等環境衛生設施。 第七十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容環境衛生投訴舉報制度。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並在受理投訴舉報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舉報人。對投訴舉報不查處或不及時回復查處結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建立日常巡查通報制度。
第七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糞便處理經營單位或管理者進行操作規程、處理技術、維護標准、危險防護等方面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加強監督檢查。
第七十六條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的經營單位或管理者,可以委託有環境衛生監測資質的單位,定期對垃圾、糞便處理質量和設施維護進行監測,保障其安全運行。
第七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生活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實行監測統計制度。
環境衛生監測單位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質量及設施運行安全的監測,其監測數據作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重要依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執行職務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二)行政執法中損壞當事人物品的;
(三)侵佔、私分暫扣物品、物件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政許可的;
(五)徇私枉法、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
(六)未出示證件執法的;
(七)未使用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及市財政部門印製的罰沒專用收據的;
(八)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阻礙其履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當事人對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一條本條例所稱主城區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等九區的行政區域。
第八十二條建制鎮、風景名勝區和其它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可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范圍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八十三條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2002年6月7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城市容貌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㈡ 污水三級排放標准總磷多少

在《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中,總磷
一級標准:A標准:1.0mg/l
B標准 1.5mg/l
二級標准:3.0mg/l
三級標准:5.0mg/l
磷酸鹽排放標准如下:
一級標准:0.5mg/l
二級標准:1.0mg/l
無三級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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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火神山醫院日產千噸廢水,這些廢水是怎樣處理的

2月3日,備受矚目的武漢火神山醫院正式啟用,幾天後,雷神山醫院也將投入使用。

同一天,四川省樂山高新區四川天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內,一台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焚燒爐正式下線裝車,准備前往火神山醫院。正式運行後,這台焚燒爐日處理醫療垃圾量可達到4噸,滿足近3000個病人床位的醫療廢物處理。此前,江有國際貿易(上海)公司捐贈給武漢火神山醫院的醫療垃圾焚燒爐已完成設備安裝。

據悉,雷神山醫院醫療廢水處理設施設備均已進場,下一步將提升泵站、化糞池及接觸消毒池安裝到位,預計2月5日交付。在火神山醫院建設過程中,武漢市生態環境局領導多次現場調研。目前,火神山醫院污水處理設施已完成調試,並已建設在線監測站房,確保設施正常運行,污水達標排放。兩所醫院全部投用後,生態環境部門將進一步加強監管,築牢疫情防控環境安全底線。

㈤ 醫療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多少算是達到環保指標有沒有什麼簡單的方法(如比色卡)就能測出來的

根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總氯排放限值值為0.5mg/L(日均)。

由原國家環境保護局批准、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的《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已經對醫院、獸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的污水排放要求做出規定。

自該標准生效之日起,代替包括《醫療機構污水排放標准(試行)》(GBJ48-1983)在內的18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因此,自1998年1月1日起,《醫療機構污水排放標准(試行)》GBJ48-1983已經作廢。

(5)疫情期間污水處理要求擴展閱讀

(1)水質樣品的採集、運輸、保存嚴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水質 采樣技術方案設計技術指導》(HJ 495-2009)、《水質 采樣技術導則》(HJ494-2009)和《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3-2009)的技術要求進行。分析方法為認證有效方法。

(2)所有監測人員持證上崗,嚴格按照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規定開展工作。

(3)所用監測儀器通過計量部門檢定並在檢定有效期內。

(4)各類記錄及分析測試結果,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數據處理和填報,並進行三級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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