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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潼污水處理廠地址

發布時間:2022-09-11 04:59:55

1. 西安市第十五污水處理廠具體地址

西安抄市第十五污水處理廠,曾襲用名是常寧污水處理廠,西安市長安區常寧污水處理廠項目西安市長安區子午大道與滈河的東南角區域西安市常寧新區管理委員會項目設計日處理規模為5萬噸,其中一期處理污水規模2.5萬噸,再生水利用規模為1.5萬噸,預計2017年年底建成,二期處理污水總規模5.0萬噸,再生水利用總規模為3.0萬噸,預計2020年12月底建成,總投資2.1億元。

2. 臨沂市區污水處理廠有幾個位置分別在哪,詳細地址。。感謝!

我知道的有兩個,一個在金七路與沂州 路交匯處往西200m左右,一個在河東經濟開發區,開發區醫院南面

3. 西安益中普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西安益中普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是2018-02-08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陝西省西安市臨潼區秦王二路中段56號。

西安益中普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610115MA6UQNX182,企業法人蘇林東,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西安益中普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水處理劑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凈水、中水、污廢水、雨水、景觀水和城市黑臭水體處理與治理技術咨詢及服務;安全飲水、給水和純水處理、環保產品的開發、銷售及技術咨詢服務;環境污染處理設備、水處理設備的研發、生產、銷售和維修;環保工程的設計、施工;機電設備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污水處理和污水資源化領域的技術研究與開發、設備研發與銷售、工程設計與承包建設、技術服務、託管運營;海綿城市的設計及建設;固體廢棄物處理;大氣環境治理;水資源管理;生態工程和生態修復等領域的技術研究與開發、設備製造與銷售、工程設計與承包建設、技術服務、託管運營;水務領域投資(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僅以自有資產投資);金屬材料、機電產品、計算機軟硬體、電子產品、通訊器材、化工產品及原料(除易燃易爆危險品)、建築材料、包裝材料的銷售;倉庫租賃、倉儲服務;普通貨物運輸;天然礦泉水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上述經營范圍涉及許可項目的,憑許可證明文件或批准證書在有效期內經營,未經許可不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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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西安市臨潼區陝鼓水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西安市臨潼區陝鼓水務有限公司是2011-12-09在陝西省西安市臨潼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版(自然人投資或權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西安市臨潼區代王街辦。

西安市臨潼區陝鼓水務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61011558740816XB,企業法人張建峰,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西安市臨潼區陝鼓水務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自來水及污水處理配套設施、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的開發、建設及運營管理、污水處理;環保技術研發、推廣;可再生能源及相關設備應用;污水處理設備安裝工程服務;水處理設施、環境工程、市政工程項目咨詢服務(上述經營范圍涉及許可項目的,憑許可證明文件或批准證書在有效期內經營,未經許可不得經營)。在陝西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39000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5000萬以上 規模的企業中,共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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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一個有100萬人口的縣城裡,需要建一座多大的污水處理廠,這個污水處理廠每天能產生多少污泥

1。縣城有100萬人口嗎?請仔細核實
2。人均綜合生活用水量和經濟發達程度有關回,經濟發達地答區縣城(縣城人口那麼多,想必生活水平也很高)可取每人每天300L或更多,最好去自來水公司調查一下更可靠一些。
3。污水產生量可以按照用水量的70%~80%估計
4。城市建設對污水收集的考慮,新城區的污水收集系統及老城區的收集系統的情況等需要在污水收集率中考慮,一般收集率可以考慮70~90%
5。綜上,能收集的生活污水可能接近20萬t/d。
6。產生的污泥與你採用的處理工藝有關,大約200t/d左右
7。工業廢水單獨調查考慮

6. 2017年產品質保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產品質保金的存在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我國相關法律對產品質保金是有相應的規定的。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到的2017年產品質保金的相關法律規定,供大家參考!

2017年2017年產品質保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如果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沒有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單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該條款表達了4層意思: (1)當事人可以約定檢驗期間的,約定檢驗期間的,以檢驗期間為准; (2)如果沒有約定檢驗期間,買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間內提出; (3)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4)如果以上都沒有約定,既沒有約定檢驗期間,也沒有約定質量保證期,當事人在合理期間內也沒有提出,適用兩年的規定。
2017年產品質保金法律規定相關案例
合同約定預留質保金的期限與法律規定的質量保修期限的界定

【問題提示】

1、如何理解建設工程質保期與質保金的法律概念。

2、質保期的起算日期如何確定

3、合同約定的預留質保金的期限和建設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有何區別。

【要點提示】

1、建設工程質保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 承包合同 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保金是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質保金的數額、期限由雙方約定,2、建設項目的質保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3、保修期,就是承包方保證 修理 的期間。質保期,就是承包方保證質量的期間。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某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訴稱: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書,約定由原告負責向被告承建的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提供設備供貨。合同生效後,原告依合同交貨總價值為973.066萬元,由於被告未按約支付工程款,原告於2007年11月12日提起訴訟,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應依約支付原告工程款100.9782萬元。2008年12月20日,原告向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臨潼區法院作出(2009)臨民初字427號民事判決書:解除原、被告雙方於2005年12月20日簽訂的《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相關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供貨條款,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萬元。現依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質保期限已滿,被告應按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清原告的質保金129.691萬元。被告反訴該工程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但從被告反訴所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材料均不能證明原告提供的工程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被告所述的通知及問題並未在西安市中院及陝西省高院生效判決中認定,且均發生在2007年12月19日之前,即該工程經三方驗收並交付建設單位使用之前。雙方在合同中也明確約定,若出現質量問題,被告應提交質量權威部門檢測或者鑒定部門的鑒定 報告 來證明,且質保期限的起算日期也經生效判決確認。被告要求扣減質保金103.157萬元根本無事實依據。從其所依據的證據來看,反訴請求不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並未提交任何所謂修復或更換的記錄單,產生的修復費用如何計算等問題也是不清的,更未得到原告的認可和確認。故對其反訴請求法院駁回。

被告(反訴原告)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建設工程合同質保金的請求,不符合雙方合同書的約定及法律規定。合同約定質保金的支付以“全部設備安裝完畢,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為前提條件及實質條件,“合格後18個月”是時間條件。原告在交付和安裝了部分設備後,於2007年11月12日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除質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被告指出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不合格並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得到了西安市中院民事判決的認定,最終只判令被告支付經三方開箱驗收合格後的第二期付款及100.7892萬元。合同約定質保條款的意義就在於保證質保期間工程設備供貨及相關技術服務沒有質量問題。但雙方除2007年8月24日進行單機調試和聯動調試,但未得到法院生效判決書的認定外,就質量問題多次向原告提出維修和技術服務,至今未作處理,雙方再未進行過單機調試和聯動調試。故不應支付質保金。其要求支付質保金利息的請求不成立,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2007年12月19日的《現場簽證單》是被告要求建設單位對其完成了投入污泥正式進入負荷運行系統調試合同量的確認,並提請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驗收,但驗收並未最終實施。故不應支付質保金及利息。原告應承擔其拒絕對建設工程、設備維修、更換的法定責任,故被告反訴要求扣減工程質保金103.157萬元。雙方簽訂合同後,被告按照合同支付了工程總價1296.91萬元的30%的預付款後,多次要求交貨,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全部設備。在工程設備安裝調試階段,被告一方面要求原告繼續供貨,一方面要求對已供設備存在的問題進行維修和更換,多次通知要求派人處理,原告均不予理睬。故請求法院支持被告的反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書一份,合同編號2004-05-02。合同約定由原告負責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設備的供貨、並對所供設備進行指導安裝、單機調試,配合系統聯合運轉等工作。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1296.91萬元。付款方式約定為:合同生效後七日內,被告支付原告合同總價款的30%作為預付款。設備到達工地現場,經三方(業主、監理、安裝單位)開箱驗收合格後七日內,支付該部分設備合同總價款的30%。全部設備安裝完畢,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七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留合同總價款的10%作為設備質量保證金,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18個月後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在驗貨及質量方面約定為:應按雙方的招投標文件、工程設計圖紙及國家相關技術標准要求驗貨,如遇設計變更或被告提出特殊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按照變更後的質量標准驗貨。被告應在貨物到達現場後七日內組織驗貨,否則視為原告供貨合格。現場驗貨合格不代表產品最終合格。如被告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應在7日內向原告提出書面異議;被告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產品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原告保證所有設備符合《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項目成套設備的供貨及相關技術服務》(招標編號:LT-05-01)、《招、投標文件的澄清、回復》要求及工程設計圖紙。如被告提出質量異議,持質量技術監督局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要求原告賠償、換貨或退貨,原告應支付由此引起的所有費用。質量保證期為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合格後18個月。在保修期內,如設備出現質量問題,若為被告方操作不當等人為原因引起,原告負責維修,費用由被告承擔;若經質量技術監督局或三方(監理、被告、原告)等有關部門檢測,證明確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權要求原告方進行免費修理,達到質量要求,否則進行更換或貶值處理。原告向被告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進行設備供貨和技術服務,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等約定。

合同履行期間,原告先後交付被告部分合同約定的設備,經雙方核對原告實際供貨為973.066萬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設備款總計580.2萬元。2007年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將設備清單中剩餘部分設備於2007年3月15日前全部供貨完畢,確保3月20日聯動試車,並於2007年3月10日前將已進場設備所存在的問題處理完畢,否則被告能處理的設備問題被告方自行處理,不再通知原告方,所需費用加倍從原告方合同價款中扣除;必須由原告方處理的設備問題,由於原告方處理問題延期而影響總工期,不管什麼理由,均按該設備價值的30%罰款,直至退貨,被告方自行采購等。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在《城市污水篩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系統聯動試運轉》單中載明: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合格,存在脫水機主電機跳閘、螺桿泵工作異常問題。2007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發出關於臨潼污水處理廠運行中設備存在問題的通知,要求原告對粗格柵及提升泵房、細格柵及旋流沉砂池,SBR-CASS生物反應池,變配電室存在問題盡快處理解決。2007年12月19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在共同確認現場簽證單上載明:……至2007年12月12日已完成我方總承包合同范圍內規定的試運行內容,經我方自檢出水水質已達標,我方已向建設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等待驗收。建設單位代表在現場簽證單記載意見:完成合同內容屬實。

2007年11月12日原告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及承擔違約金。2008年5月14日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2008年12月2日經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100.7982萬元。在法院處理糾紛期間及之後,原告再未向被告供貨,被告亦未再給原告支付過貨款。

2008年2月1日,被告以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向西安市仲裁委申請仲裁。2008年7月29日西安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書載明: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本案所涉建設工程雖因故尚未進行竣工驗收,但整體工程已基本完工,被申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支付工程進度款。遂裁決由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被告工程進度款1075.38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6.125萬元。

2009年2月17日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2.0678萬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損失211095.35元。本院審理後判決:解除雙方所簽訂合同的供貨條款,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萬元。2009年8月7日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質保金129.691萬元,並從2009年6月30日起按每日172.7元支付利息至給付之日。2009年9月1日被告以原告所供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又拒絕對建設工程及設備履行維修、更換的責任為由提出反訴,要求扣減質保金103.157萬元。

另查明:被告提供其先後於2007年3月9日、4月13日、6月12日、7月19日、10月30日、11月12日向原告發出要求原告處理設備中存在問題的通知。對此,原告稱從未收到過通知。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簽訂《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後,履行中因糾紛原告先後兩次訴至本院,2009年5月7日本院以(2009)臨民初字第4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解除了雙方所簽訂合同的供貨條款,並要求被告支付除質保金外的其餘162.3768萬元貨款。依合同約定質量保證金是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18個月後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因此雙方約定質保期起始日期應為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而非竣工驗收合格。雖然,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對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問題要求原告糾正。原告無證據證明設備維修後聯合運轉合格的具體日期,故應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共同驗收的日期2007年12月19日作為質保金的起算日期。現原告以質保期限已滿,再次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質保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2007年8月24日雙方對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後再未進行聯合試運轉主張抗辯,而2007年12月19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共同對被告已完成承包的整體工程進行了確認,且在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及仲裁裁決中均載明整體工程已基本完工。故被告辯稱不符合支付質保金條件的主張,不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對遲延支付質保金承擔利息的請求,因質保金亦是工程款,而合同中沒有逾期付款的利息約定。加之合同中對延遲付款約定為:在總包工程款設備費由業主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不得延期付款,否則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照每七日該部分合同價款的5‰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按照每七天該部分合同價款的5‰計算,不足七天按照七天計算,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該部分合同價格的2%。原告無證據證明業主已支付完工程款設備費。故被告不構成延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延期付款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原告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反訴要求抵扣質保金的請求,因合同約定,在保修期內,如設備出現質量問題,若為被告方操作不當等人為原因引起,原告負責維修,費用由被告承擔;若經質量技術監督局或三方(監理、被告、原告)等有關部門檢測,證明確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權要求原告方進行免費修理,達到質量要求,否則進行更換或貶值處理,被告無證據證明其反訴符合合同約定。2007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發送的通知中雖有要求原告對設備存在的問題處理完畢,否則被告能處理的設備問題被告方自行處理,所需費用加倍從原告方合同價款中扣除;必須由原告方處理的設備問題,由於原告方處理問題延期而影響總工期,按該設備價值的30%罰款,直至退貨等要求。但該通知中扣款、罰款等系被告單方意思表示,並非原、被告協商達成,因此不構成對合同的修改或補充。故該通知不能成為被告反訴扣款的依據。被告無證據證明對其指出的設備問題原告未進行維修,同時被告亦無證據證明其已自行維修,且依合同約定應由原告負擔費用。被告雖提交了要求原告維修設備問題的數次通知及相關照片,但原告否認收到該類通知,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收到該類通知,又無證據證明照片所攝情景發生在質保期內且已通知了原告。故其反訴要求扣款亦無事實依據。加之被告在多次訴訟中均未提出質量問題,現質保期已經屆滿,被告才主張質量問題,已超過質保期限。總之,被告的反訴既無合同依據又無事實依據,對其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決:1、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某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質量保證金129.691萬元。2、駁回該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3、駁回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訴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472元,反訴費7042元,由該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23000元,該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514元。

一審法院宣判後,被告該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2007年12月19日為其支付質保金的起算日期,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約定;一審法院混淆了合同約定支付質保金的期限和建設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駁回反訴請求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多次訴訟未提出質量問題與事實不符。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1、3項,改判或發回支持被告的反訴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認定的事實屬實。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另查明,西安仲裁委員會西仲裁字(2008)第135號裁決書,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稱,其與被申請人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現已按約履行了施工義務,截止2007年9月,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共完成土建、安裝工程總量4744.23萬元,這些工程已通過12次完成工程形象進度申報的方式得到被申請人工地代表、監理工程師驗收簽字、蓋章確認。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完成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中單機調試、配合系統聯合運轉均已經過驗收合格等。另,雙方當事人對下欠的質保金數額無異議。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華利嘉公司與西北設計院公司簽訂的《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依該合同第5條3項約定: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18個月後10日內一次性付清規定。西北設計院公司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於2007年12月19日共同確認驗收合格。且西安仲裁委員會西仲裁字(2008)第135號裁定書,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也承認其所完成的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中的單機調試、配合系統聯合運轉均已經過驗收合格。故原審以2007年12月19日作為質保金的起算日期並無不當。西北設計院公司主張不應以該日為起算日,拒絕支付質保金之理由不能成立。關於華利嘉公司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應否抵扣相應的質保金103.157萬元問題。西北設計院公司在2007年12月19日之後,不能提供華利嘉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及已修復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華利嘉公司對此又予以否認。另,本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21號民事判決,華利嘉公司作為原告訴請西北設計院公司給付預付款389萬元一案中,西北設計院公司也未就質量問題為由且未提起抗辯。綜上,西北設計院公司反訴華利嘉公司所供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抵扣質保金的理由,缺乏證據支持,其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評析】

一、該案爭議的第一個焦點是如何理解建設工程質保期與質保金的法律概念。

建設工程質保期是指承包人所承建工程質量保證的期間。質保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一定的金額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質保期和質保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主要擔保竣工驗收後質保期限內的質量問題。因此,質保金從本質上講是承包方應得工程款的一部分,是工程款。質保金的數額、期限由雙方在合同約定。質保金的作用是擔保施工方工程質量不存在缺陷及發現質量缺陷後的保修義務的履行情況。質保期間沒有質量缺陷,質保期屆滿後發包方無條件返還質保金。質保期內出現質量缺陷後施工方不及時履行維修義務的,發包方可從質保金中扣除相應的數額的質保金。

二、該案爭議的第二個焦點是建設項目的質保期如何起算,法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並預留保證金,即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質保期的起算日期。該案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日作為質保期的起算日,而沒有將竣工驗收日作為質保期的起算日。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因此合同就成為解決該當事人間糾紛的“法律”。 合同是雙方意思的體現應受到法律保護,合同中關於質保期的起算和質保金的預存比例的約定也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也同樣應得到尊重並受到法律的保護,故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中的約定確定質保期的起算日。該案中,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對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問題要求原告糾正。原告無證據證明設備維修後聯合運轉合格的具體日期,但2007年12月19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共同對被告承包的整體工程進行了驗收,因此原、被告合同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應以2007年12月19日作為起算日,據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該案爭議的第三個焦點是合同約定質保金期與法律規定的質量保修期的區別與聯系。質保期由合同雙方依合同約定,與質量缺陷有密切聯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針對工程可能產生的質量缺陷約定,承包方應履行的保修期限及預留質保金的數額。質保期屆滿,若未出現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或者發包人在該期限內因自己原因未及時向承包方提出質量問題,發包人應依合同向承包人支付質保金。

保修期與質保期並非同一概念。保修期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強制產品提供者對其提供產品應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間,保修期來源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而不是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它不象質保期與質保金聯系在一起,它與金錢沒關系,是一種法定的責任期間。對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國務院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保修期與質保期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在質保期出現的質量缺陷,既是質保責任也是保修責任。但在質保期外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則只能是保修責任,只能產生維修問題。

該案中,被告以原告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反訴要求抵扣質保金,但無證據證明對其指出的設備問題原告未進行維修,同時亦無證據證明其已自行維修,且依合同約定應由原告負擔費用。被告雖提交了要求原告維修設備問題的數次通知及相關照片,但原告否認收到該類通知,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收到該類通知,又無證據證明照片所攝情景發生在質保期內且已通知了原告。因此被告反訴要求扣款亦無事實依據。同時被告在多次訴訟中均未提出質量問題,現質保期已經屆滿,被告才主張質量問題,已超過質保期。因此,被告的反訴既無合同依據又無事實依據。據此,法院駁回了被告的反訴請求。

7. 從高陵到灞橋區紡渭路369號怎麼走

「灞橋區紡渭路369號」是 陝西安鑫捷物流有限公司 的地址。

陝西安鑫捷物流有限公司 在「灞橋區紡渭路與長樂東路 路口」的南面;緊挨著灞橋園丁花苑。

從 高陵 到 灞橋區紡渭路369號 的乘車方法:
可以從「高陵」乘坐 328路下行,在「紅旗東路」下車,換乘 530路下行,最後在「灞橋園丁小區」公交站下車。

328路
下行線沿途停靠:
水景公園、鴻禧花園、東方紅路東口、南什字、高陵四中 ====> 鹿苑轉盤、鹿苑大道南口、榆楚中學、下團庄、臨潼庄、繩劉村、崇皇國稅所、高陵三中、坡吉村、六號路西口、枸杞趙、兵器工業基地、原照村、渭華路、高劉村、韓村、長慶路西口、賈家灘、湖濱路中段、湖濱路西口、八家什字、醫學院新校區、上庄村、第五污水處理廠、北辰村、北辰立交北、北三環大明宮市場、大明宮管業基地、電梯廠 ====> 紅旗東路、紅旗廠、徐家灣、張家堡新區、行政中心東區、張家堡、鳳城七路

530路
下行線沿途停靠:
西開公司(經開區)、鳳城十一路中段、鳳城十路中段、經開區管委、雅荷城市花園、張家堡新區、徐家堡、車家堡、團結四社、紅旗東路 ====> 大明宮管業基地、辰立交南、任家寨(北郊)、聚盛五金機電批發市場、龍鋼大道東口、大明汽車配件城、趙村、滻河東路、滻灞半島、安邸村、滻灞商務中心、廣運潭、灞橋西、灞橋東、三十四中南門、柴家村、貝斯特物流中心、南程村、新寺 ====> 灞橋園丁小區、灞橋公安分局、灞橋區政府、紡科路、四廠(生活區)、五廠(生活區)

8. 西安有沒有垃圾處理廠在哪裡

有。

西安市江村溝垃圾滲瀝液處理廠

地址: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雙塘路紡織城東南部、白鹿塬北緣的江村溝垃圾填埋場下游。

西安市江村溝垃圾處理廠建場23年來,作為西安市唯一的生活垃圾處置場,江村溝垃圾填埋場長期的超負荷運行,日進場量已由建場初期的1200噸,增加至目前的10000噸,高峰期超過14000噸,日進場垃圾量為國內最高,垃圾場一直超負荷運轉,暴露作業面散發少量填埋氣體在所難免。江村溝垃圾填埋場還可使用一年半左右,到時會對垃圾場進行封場,然後進行植綠生態恢復。

(8)臨潼污水處理廠地址擴展閱讀

2010年12月1日開工的西安市江村溝垃圾滲瀝液處理廠改擴建工程,其實相當於在距原處理站900米以外的地方建一個新廠,原處理站只保留一個容積1萬立方米的滲瀝液調節池。加上新址將建的3萬立方米調節池,總容積4萬立方米的調節池,首先解決了無法及時處理的滲瀝液因無處存放而直排的問題。

新廠的滲瀝液日處理能力將由目前的500噸提高到1200噸,按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濃度換算,相當於每日可處理10萬噸污水,甚至超過一個縣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新廠的處理技術採用了國內最先進的生化處理和膜過濾技術多次結合,這種工藝可使COD(化學需氧量)濃度高達上萬個單位的滲瀝液原液降至100以下,不僅完全達到國家污水排放標准,且達到中水水平,甚至一些水質指標接近自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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