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污水處理廠 設計規范 超越
在來水量超過工藝設計處理量的時候,或者出現事故的時候,污水不能進入系統時,需經過超越管線外排,所以必須設置。
❷ 垃圾站經常產生廢水與臭氣,對周邊環境及居民生活產生極大影響,要怎麼解決這一問題
垃圾站應該說的是市區里小型的垃圾中轉站。而垃圾中轉站的污水和臭氣都是老生常談的問題了,大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
1、最直接的就是更換中轉站設備,更換成為密封性更好的、除臭效果更好地、有專門排污系統的新式中轉站。但這種方法是一般僅適用於新建中轉站,還得是經濟發展較好的地區。既有中轉站更多的是升級改造,比如轉門的除臭設備、排污系統、車輛沖洗系統、殺菌消毒系統的安裝。
2、根據實際需求,安裝或更改與前端收集相匹配的中轉站,盡量不適用以車代站、不建設露天垃圾站。不同的場景,垃圾前端收集車輛不同,不同類型的和噸位的垃圾收集車所匹配的垃圾中轉站的型號和尺寸也不同,應使垃圾站和手機車輛相匹配的,防止車輛在卸料時有泄漏。
3、規范中轉站管理及進出車輛和卸料的過程管理,嚴格按照規章制度進行運營,做到無泄漏卸料、無滲濾液泄露、出廠消毒除臭。
❸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確保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生態環境,減輕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產、生活需要,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昆明市城市規劃主城范圍內城市排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的保護、養護、使用。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利用。第四條 城市排水管理實行以下原則:
(一)統一規劃、配套建設;
(二)集中與分級管理相結合;
(三)設施建設和養護、管理並重;
(四)污水實行集中處理為主。第五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屬的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指導。
市規劃、水利、環保、滇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六條 排水許可審批、污水處理收費、城市污水處理廠及其相關設施實行市級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網實行市、區分級管理。具體的管理許可權和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第七條 積極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學研究,鼓勵城市污水及污泥處理後的再利用,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努力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市、區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九條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昆明城市總體規劃、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編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專業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條 城市排水規劃,必須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編制。
建設工程的排水系統,必須按照規劃實施雨水、污水分流。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產權單位對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對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養護道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處置場等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用地予以預留和控制。第十二條 新、改、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按照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同步配套建設排水設施,並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場地、餐飲場所、廁所、洗車場等的排水管道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的,業主應當按規定設置沉砂井、隔油池、化糞池。第十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籌集:
(一)各級政府投資;
(二)收取的污水處理費;
(三)國內外貸款;
(四)社會捐贈;
(五)受益者出資;
(六)其他。第十五條 城市排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規定實行招標、投標。禁止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排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承擔城市排水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范、規定及標准。第十六條 城市排水工程的圖紙會審、施工質量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應當有排水管理部門參加。
建設單位應當按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完整的檔案,並在竣工驗收後按規定時限將排水項目檔案交排水管理部門存檔。第十七條 城市排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返修或者重建。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竣工資料齊全的,排水管理部門方予接管。
尚未移交給排水管理部門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章 排水許可管理第十八條 排水戶實施排水前,必須辦理《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屬市管理許可權和范圍內的,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屬區管理許可權和范圍內的,向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排水管理部門自接到排水戶申請之日起,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上報的書面意見。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市、區排水管理部門上報意見之日起,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答復。
❹ 污水處理廠出水標准有哪些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標準的A標准和一級標準的B標准其適用條件和環境要求如下:
1、一級標準的 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2、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規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 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 B 標准。
我國幅員廣大,自然條件及經濟發展水平相差懸殊,城鎮區域特點、產業結構及主要功能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鎮污水的特性、收集方式、排放水體狀況、設計用地、選用工藝等均不相同。
目前,我國尚無針對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處理規模小於2萬噸/日,多集中在2000~5000噸/日)的現場排水設計規范、標准、法規等,仍然採用現行中、大規模污水處理工程的相關標准,在工程設計中發現存在不少問題,主要如下:
(1)排水體制
一般新建城市、擴建新區、新建開發區等多採用分流制,對於已建成舊區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合流制可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
但是,很多小城鎮尚無排水系統,雨污水均沿道路邊溝或路面排至就近水體,一些城鎮(特別是山區和貧困地區等)由於街道過於狹窄、兩側建築密集、施工復雜,無條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統,可考慮採用完全合流制排水體制。
(2)排放標准
現行排放標准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其中除BOD5、COD、SS、pH外,總磷、總氮、氨氮、糞大腸菌群數等均需達到要求的標准。對於一些城鎮化發展中的地區而言,建設及運營資金短缺,土地資源緊張,可考慮將其標准進行調整或放寬。
❺ 如何控制轉運站運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環境問題
經常清洗和噴灑除臭劑等措施,現代化的轉運站經過合理設計和科學管理垃圾轉運站運行中需要解決的環境問題主要有雜訊,進行除塵後再排入大氣,能圓滿地解決這些問題:由垃圾滲濾液和車輛設備的沖洗產生、廢水:由車輛的運行、各種設備的工作引起、粉塵四個方面,還要在裝卸操作區域進行灑水降塵。通過保證車輛密封。
粉塵問題、卸載操作不規范:來源於垃圾密封不當,嚴格將垃圾的裝卸控制在密封工作區域,可大幅減輕臭氣排放、加裝減震裝置。
雜訊問題:產生於生活垃圾的裝卸操作過程、採用低噪音的操作機械。設置綠化隔離帶,可達到滿意的降噪效果。除了保證車輛密封。轉運站將運輸車輛中和垃圾壓縮時產生的滲濾液及清洗廢水妥善收集,並採用抽風系統收集工作區域氣體、將工作區與外界隔離、合理安排車輛行駛路線和時段,採用抽風系統收集並凈化臭氣。
廢水問題。
臭氣問題,控制車輛路線,可達到滿意的粉塵控制效果,採用一定的工藝進行預處理,再進入污水處理廠進行最終的處理、臭氣
❻ 小型垃圾轉運站廢水可以抽運至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嗎
可以的
污水處理廠就是負責整個城市的排污處理。
但個別城市的污水處理廠形同擺設。
❼ 污泥處理要求規范有哪些
污泥處置:是指處理後污泥的消納過程,處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築材料綜合利用等。污泥土地利用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的標准和規定。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園林綠化等。污泥用於園林綠化時,泥質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CJ248)的規定和有關標准要求。污泥必須首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污泥用於鹽鹼地、沙化地和廢棄礦場等土地改良時,泥質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泥質》(CJ/T 291)的規定;並應根據當地實際,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污泥農用時,污泥必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並達到《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GB4284)等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農用標准和規定。污泥填埋。不具備土地利用和建築材料綜合利用條件的污泥,可採用填埋處置。國家將逐步限制未經無機化處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場填埋。污泥填埋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的規定;填埋前的污泥需進行穩定化處理;橫向剪切強度應大於25kN/m2;填埋場應有沼氣利用系統,滲濾液能達標排放。
污泥處理:以園林綠化、農業利用為處置方式時,鼓勵採用厭氧消化或高溫好氧發酵(堆肥)等方式處理污泥。污泥以填埋為處置方式時,可採用高溫好氧發酵、石灰穩定等方式處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陳化垃圾對污泥進行改性。高溫好氧發酵後的污泥含水率應低於40%。污泥以建築材料綜合利用為處置方式時,可採用污泥熱干化、污泥焚燒等處理方式。污泥以建築材料綜合利用為處置方式時,可採用污泥熱干化、污泥焚燒等處理方式。污泥焚燒的煙氣應進行處理,並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5)等有關規定。污泥焚燒的爐渣和除塵設備收集的飛灰應分別收集、儲存、運輸。鼓勵對符合要求的爐渣進行綜合利用;飛灰需經鑒別後妥善處置。
污泥運輸和儲存: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灑落或滴漏造成的環境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污泥中轉和儲存。需要設置污泥中轉站和儲存設施的,可參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CJJ27)等規定,並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和使用。
污泥處理處置安全運行與監管: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單位和各污泥接收單位應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並定期將記錄的聯單結果上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營單位應建立完備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並對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5年。填埋場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泥質、填埋場場地的水、氣、土壤等本底值及作業影響進行監測。
❽ 南寧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市政園林、城管綜合執法、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規劃、海綿城市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對排水泵站、雨水調蓄和排放、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及污泥轉運與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防護距離,予以預留和控制。第六條在海綿城市規劃范圍內,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納入建設項目用地供地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有效控制雨水徑流。第七條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需要接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提出申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接入方案進行技術審查,並出具接入意見。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未配套建設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不得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庫等。
新建住宅的樓頂公共屋面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雨水管網。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網;已建成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網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條城鎮排水管道工程和配套建設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在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准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第十一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排水管網等設施數據動態更新機制,確保系統數據的時效性與准確性。第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強城鎮低窪區域等易澇點的治理,開展重點部位雨量和積水深度監測,組織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檢查。第十三條排入公共污水管網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標准高於國家標準的,執行地方標准。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標准和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排放或者超標排放。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專用排水管道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或者按照項目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達到規定要求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集中收集運輸糞水糞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糞水糞渣排入指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傾倒、排放。
❾ 污水處理站的排放口有相關設計標准碼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確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設置采樣點。如:工廠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和出水口等。
3.1.3 應設置規范的、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
3.1.4 列入重點整治的污水排放口應安裝流量計。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裝三角堰、矩形堰、測流槽等測流裝置或其他計量裝置。
3.2 廢氣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組織排放的廢氣。對其排氣筒數量、高度和泄漏情況進行整治。
3.2.2 排氣筒應設置便於采樣、監測的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要求。
3.2.3 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范」要求的,其監測孔位置由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確認。
3.2.4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並設置采樣點。
3.3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的整治
3.3.1 一般固體廢物應設置專用貯存、維放場地。易造成二次揚塵的貯存、堆放場地,應採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應設置專用堆放場地,並必須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治措施。
3.3.3 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也應根據情況,進行相應整治。
3.4 固定雜訊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廠界雜訊超出功能區環境雜訊標准要求的,其雜訊源均應進行整治。
3.4.2 根據不同雜訊源情況,可採取減振降噪,吸聲處理降噪、隔聲處理降噪等措施,使其達到功能區標准要求。
3.4.3 在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敏感、且對外界影響最大處設置該雜訊源的監測點。
第四章 排污口立標、建檔要求
4.1 排污口立標要求
4.1.1 一切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必須實行規范化整治,按照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規定,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2 開展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規范化整治的單位,必須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定點製作和監制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3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位置應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或采樣點較近且醒目處,並能長久保留,其中:雜訊排放源標志牌應設置在距選定監測點較近且醒目處。設置高度一般為: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2米。
4.1.4 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以設置立式標志牌為主;一般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可根據情況分別選擇設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標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6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的輔助標志上,需要填寫的欄目,應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組織填寫,要求字跡工整,字的顏色與標志牌顏色要總體協調。
4.2 排污口建檔要求
4.2.1 各級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均需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規范化排污口標志登記證》,並按要求認真填寫有關內容。
4.2.2 登記證與標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簽發給有關排污單位。登記證的一覽表中的標志牌編號及登記卡上標志牌的編號應與標志牌輔助標志上的編號相一致。編號形式統一規定如下:
污水WS-×××× 雜訊ZS-×××××
廢氣FQ-×××× 固體廢物GF-×××××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類別代號,後五位為排污口順序編號。排污口的順序編號數字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自行規定。
4.2.3 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登記證的內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檔案,如:排污單位名稱,排污口性質及編號,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設施運行情況及整改意見等。
4.3 排污口環境保護設施管理要求
4.3.1 規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關設施(如:計量裝置、標志牌等)屬環境保護設施,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排污單位應將環境保護設施納入本單位設備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4.3.2 排污單位應選派責任心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兼、專職人員對排污口進行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❿ 污水處理廠設計規范
焦化污水有專門的設計規范《焦化廠、煤氣廠含酚污水處理設計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