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河流污染的治理措施
1、控制污染源,尤其是在河流上中游限制污染物質的排放,主要是造紙廠、冶金廠等等;內
2、沿河多植樹,保持水容土;
3、減少污水的污染度,利用化學方法將污水中的有害物質中和或沉澱.
4、加強人民的環保意識
Ⅱ 污水怎麼治理
幾種常見的如何治理污水的方法:
1.物理處理法:通過物理作用分離、版回收廢水中不溶解權的呈懸浮狀態的污染物(包括油膜和油珠)的廢水處理法。
2.化學處理法:通過化學反應和傳質作用來分離、去除廢水中呈溶解、膠體狀態的污染物或將其轉化為無害物質的廢水處理法。
3.生物處理法:生物法是目前污水處理最理想最環保的方法,天玾環保新研發的天玾膜在污水治理方面的應用主要就是通過自培菌生物凈化技術治理污染,是目前國內污水治理比較領先的新材料,目前大的環保項目都採用天玾膜系列技術產品。
Ⅲ 污水治理措施
污水八大防治措施:1、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繼續削減工業污染,對鋼鐵、電力、化工、煤炭等重點污染行業推廣廢水循環閉路的零排放制度,切實加強對污染排放單位的審核和監督。2、加快建設節水型工業和節水型社會。進一步研究工業節水管理辦法,規范企業節水范圍,對水污染重點排放行業嚴格執行用水定額和節水標准。3、大力推進城市污水處理與資源化。從根本上避免城市水環境繼續惡化,另外還要完善城市排水系統,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的技術水平。缺水城市在規劃污水處理設施的同時要安排回用設施的建設,開展污水處理的深度處理。4、發展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綜合防治面源污染。今後主要推廣有機肥,制定農葯、化肥的減量計劃,切實解決農業面源污染問題。5、採取措施切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6、科學合理地調配水資源,保證生態用水。開發利用水資源應以保護水環境功能為前提,兼顧水資源上、下流域的需求,要按照水資源可開發總量來發放許可證。7、要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地水質。要制定全國城市和農村飲用水源地的保護規定,在水源地保護區內嚴格限制各種開發活動。8、要嚴格控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中國農葯的大量使用使得水體中持久性的有機污染物比例較高,對此要嚴格控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第二十一條: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Ⅳ 污水處理的標准
城市中工業單位排污與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分別執行下列標准:
工業單位排污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造紙、船舶、海洋石油、紡織、肉類、合成氨、鋼鐵、航天、兵器、磷肥、燒鹼行業除外。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准中A標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二級標准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時執行;
三級標准為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業時執行。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Ⅳ 南寧市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防治鬱江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鬱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本條例所稱鬱江流域(以下簡稱流域)是指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鬱江河段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集水區域。
流域內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執行。第三條流域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流域水污染防治實行流域統一管理和屬地分級管理相結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保水污染防治資金預算投入並逐年增長。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信、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水產畜牧獸醫、林業、衛生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流域水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流域水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申請獲取流域水環境信息。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流域水環境,有權舉報污染流域水環境的行為。
對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水利、水產畜牧獸醫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水環境安全預測預警系統和水環境信息資源共享機制。第九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鬱江及其主要支流跨市交接斷面、主要支流跨縣(區)交接斷面及其匯入鬱江入口處設置監測點,監測水環境質量,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第十條流域內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減排目標的要求,分解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減排計劃,並落實到排污單位。
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及其完成情況,由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區域,暫停審批該區域內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十一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利及相關部門確定流域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和工業企業應當對其排水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三年。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每年在所在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復意見採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三條經批准設置排污口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設置排污口、污水采樣口,並在污水采樣口設立標示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內容的標識牌。第十四條在鬱江幹流或者支流申辦水上旅遊、運動等經營項目的,有關部門審批前應當徵求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和水利部門的意見。第三章預防和治理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匯入鬱江幹流的主要內河劃定生態功能保護區,建立健全流域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增加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投入。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和完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並將配套管網覆蓋范圍逐步擴大至城鎮周邊的村莊。
鼓勵有條件的村莊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第十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覆蓋范圍內產生的污水,應當納入配套管網,集中處理。新建、改建、擴建非工業建設項目的生活污水排放系統,應當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聯網。無法聯網的,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並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已經投入使用的,應當限期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並實現達標排放。
Ⅵ 污水處理措施
1、改進城市污水處理方法
首先,我們應該掌握一些污染源治理技術和城市污水處理技術的最新情況,推動我國污水處理方法的發展,大力開發低耗高效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對我國現有污水處理方法進行分析,根據實際的情況選擇合適的技術,更高的提高污水處理效率,有力的控制水污染。創新並優化污水處理工藝,從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各種技術的綜合運用,使其達到現階段城市污水處理回收再利用的標准,提高水資源的重發利用率。其次,是加大人才和資金的投入,建立專門的研究和開發機構,提高技術水平,積極開發、研製和應用城市污水回用技術和新設備,提高污水處理和回用能力;引進和開發新技術,通過積極推廣各種膜分離技術、臭氧化技術以及安全消毒技術的應用,將污水中的廢物分離,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標准,完善處理系統,達到再生水的指標,提高水的重發利用率。最後就是排水合理分區和合理布局,分析當地的實際情況,考慮其規模和對污水利用的方便程度,對城市污水的排水范圍進行規劃,污水處理廠要適度集中,合理劃分,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對選址和方案進行合理規劃,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合理進行,盡量做到最低投入成本獲得最大化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強化一級污水處理法,根據自身條件適時選擇二級處理法,降低城市污水處理設備的負荷和處理成本,將水處理由原來單一模式轉變成綜合利用處理模式,轉變我國水資源缺乏的局面。
2、完善污水處理管理機制
改革污水處理單位的考核制度,對處理後的水質、水量同時監管,將處理後的水體指標納入考核范圍,有效改善污水處理工作的質量水平,提高處理後水質的標准。政府加強對污水處理的管理,明確分工,將責任落實到每個人,採用問責制度,並對出現問題的責任人進行懲治,保障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政府將傳統的城市排水體制分為分流制和合流制兩種,明確各個部門責任,各個部門互相監督。分流制適合於新建區、擴建區、新建開發區,並不受歷史因素影響;合流制適合具有歷史因素的大中型城市。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對城市污水處理進行多元化管理,引進投資模式,保證城市污水處理的持續發展。借鑒城市污水處理較好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和做法,改進自身的技術,政府應該建立一系列的監管體系,全方位的展開工作,並且要通過政府、企業和公民「三位一體」,強化監督機制,提高員工的監管水平和監管素質,依法對污水處理全過程進行監督,提高污水治理的徹底性,促使污水處理設施充分發揮改善環境質量的效能。
3、提高民眾認識,樹立環保觀念
積極利用各種媒介,提高全民的水資源危機意識以及綜合利用意識,倡導建立節水型社會,其次就是樹立污染者收費意識,同時應該做到「誰污染,誰治理」,同時可以用來加大對城市污水處理的資源投入,改進設備,加大技術投入。
4、污水處理的資源化 和產業化
城市污水處理之後也是一種水資源,成為城市的第二種水源,回用之後,可以很大的節約水資源的供應量,同時還能減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污染,既解決了供水緊張又改善了環境,還可以就近處理利用,節省管道投資和運輸消耗,實現水源的可持續發展。分類供水,從而實現對水資源的回收利用,並且鼓勵中水回用,對廢水回用之後的污泥進行研究,將它變廢為寶,真正的提高污泥的資源程度。對於那些排放污水的企業要繳納相應的費用,為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提供資金,加強污水處理的能力,採用市場化的方式來發展污水處理行業。
Ⅶ 污水是怎樣處理的
1、物理法:主要利用物理作用分離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質,在處理過程中不改變化學性質。常用的有重力分離、離心分離、反滲透、氣浮等。物理法處理構築物較簡單、經濟,用於村鎮水體容量大、自凈能力強、污水處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況。
2、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陳代謝功能,將污水中呈溶解或膠體狀態的有機物分解氧化為穩定的無機物質,使污水得到凈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處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
3、化學法:是利用化學反應作用來處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質或膠體物質的方法,多用於工業廢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還原法、離子交換法等。化學處理法處理效果好、費用高,多用作生化處理後的出水,作進一步的處理,提高出水水質。
污染成因:
人類生產活動造成的水體污染中,工業引起的水體污染最嚴重。如工業廢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復雜,不僅在水中不易凈化,而且處理也比較困難。
工業廢水,是工業污染引起水體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業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業廢水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廠種類不同而千差萬別,即使是同類工廠,生產過程不同,其所含污染物的質和量也不一樣。工業除了排出的廢水直接注入水體引起污染外,固體廢物和廢氣也會污染水體。
農業污染首先是由於耕作或開荒使土地表面疏鬆,在土壤和地形還未穩定時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懸浮物。
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農葯、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而使用的農葯和化肥只有少量附著或被吸收,其餘絕大部分殘留在土壤和漂浮在大氣中,通過降雨,經過地表徑流的沖刷進入地表水和滲入地表水形成污染。
城市污染源是因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和廢氣引起水體污染造成的。城市污染源對水體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它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各種污水的混合液,其中包括廚房、洗滌房、浴室和廁所排出的污水。
世界上僅城市地區一年排出的工業和生活廢水就多達500立方公里,而每一滴污水將污染數倍乃至數十倍的水體。
Ⅷ 昆明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水環境,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設施的建設、維護運營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建管並重、雨污分流、綜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則,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和雨水資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處理、再生利用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實行分流域管理。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是滇池流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城鎮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政府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合作形式,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維護運營。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水務、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包含內澇防治專項規劃。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對污水處理、排水泵站、雨水調蓄、養護道班、污泥轉運與處置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防護距離予以預留和控制。
經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更新改造、維護,以及防澇應急工程建設和專用設備購置。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建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並同時投入使用。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生態環境、規劃、住建等相關業務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規劃方案、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就排水設計方案提出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具有轉輸功能的自建排水設施,其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保證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縮小斷面、改變功能和高程。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同步建設污水處理在線監測系統,其設計方案應當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在線監測系統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污水處理運營單位自行維護或者委託第三方維護。
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保證在線監測系統正常運行,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第十三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本市主城區城市建成區域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實行特許經營,由依法確定的單位作為維護運營責任主體。
其他區域的城鎮排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採取特許經營等多種形式明確維護運營責任主體。
專用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運營。
Ⅸ 山東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治南四湖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結合南四湖流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南四湖,是南陽湖、獨山湖、昭陽湖、微山湖四個湖泊的總稱。
本條例所稱南四湖流域,是指濟寧市、棗庄市、泰安市、萊蕪市、菏澤地區向南四湖匯水的區域。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南四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第三條流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全面規劃,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流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把保護與改善水環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任期目標,採取措施,防治水體污染。
第五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南四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設置派出機構,具體負責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港航監督、水資源管理機構,依法對港航污染、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凡向南四湖流域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做到達標排放。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南四湖流域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保護與改善南四湖流域水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防治措施第八條流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植樹造林,保護林木、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第九條流域內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把保護水源、防治水污染納入城市規劃,建設和完善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第十條流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項目竣工後應經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第十一條流域內嚴格限制發展污染嚴重、凈化裝置達不到標準的建設項目;禁止建設造紙制漿、小電鍍、小製革、小染料、小漂染、土法煉焦、土法煉硫磺、砷製品、汞製品、鉛製品、放射性製品等生產項目。已建成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轉產、關閉。第十二條流域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含有汞、鎘、鉻、鉛、砷、黃磷、氰化物等廢渣;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四)向水體排放含高濃度有機廢水、含熱廢水和含病原體污水;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尾礦、煤矸石、粉煤灰、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六)使用無防滲漏措施的廢棄礦坑、坑塘、溝渠等排放、傾倒、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七)在水體中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船。第十三條流域內的港口、碼頭應建有含油廢水、污物的接收處理設施。22千瓦以上的機動船隻須配備油水分離器和集油器。運輸油類或有毒貨物的船隻應採取防滲漏、溢流或散落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第十四條流域內從事拆船業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執行《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第十五條流域內設立水源保護區。其范圍是:南四湖湖體及沿岸5公里陸地,各入湖河流自入湖口上溯10公里及沿岸2公里陸地。第十六條水源保護區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嚴重污染水體的項目;
(二)堆放、貯存、埋置工業廢渣及其他污染物;
(三)使用高殘留農葯。第十七條對嚴重污染水體的排污單位,應限期治理。凡列為限期治理的單位,應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規定,負責提出限期治理的名單,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可以對應當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提出建議名單,由有關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