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查同意,是否可以設置排污口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設置未經處理的廢水,更不得私自設置排污口,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依法要承擔環保行政責任。
環保部門是不會審查同意的,更不會批准。
已經設置的,要立即關停,以免污染飲用水水源,影響群眾生命健康。
法律鏈接:《水法》第六十七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⑵ 廣州市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規定(2018修正)
第一條為防治飲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飲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飲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取水供本市居民飲用的江河、湖泊、水庫等水資源。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本市飲用水取水口所在地和相鄰的地級市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影響本市飲用水安全的上游城市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工作機制,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一體化政策制定、聯防聯治、執法協作、環境監測合作、信息共享、應急聯動等方面的工作。第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具體協調工作。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水務、規劃、建設、國土、公安、城管、農業、林業、衛生、海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條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並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第八條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應當執行國家和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的技術規范,並符合水環境功能區區劃。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發改、國土、衛生、建設、規劃、農業、林業、港務、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區人民政府意見後,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就跨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與相鄰的相關地級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的貫徹實施。第十一條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或者調整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具體地理邊界、面積,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地理界標、分隔設施和道路、航道警示牌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第十二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分布和應急備用需要,將水質較好的江河、湖泊、水庫、地下水等劃定為備用飲用水水源,保障備用飲用水水源的水質,配置相應的應急供水設施。
備用飲用水水源劃定方案參照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程序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備用飲用水水源的公告、標志設置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II類標准;二級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Ⅲ類標准。
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流入二級保護區的水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准。
備用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准。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已建成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與供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以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第十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或者職責分工組織建設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覆蓋城鄉的公共污水管網,保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生活污水的處理。
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第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設施出租給他人從事直接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規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設施的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從事直接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規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⑶ 我是長生源礦泉水公司的,有人在我公司水源地三級保護區內建污水處理廠,請問國家是否有對水源地保護的政策.
要看該污水處理廠的排放標准,如果其設計上處理出水能達到水源地保內護區范圍內污染物排放的要容求,政策上估計會允許其興建。
另外,根據2009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內容,水源地沒有三級保護區,一級、二級保護區以外只有準保護區,其性質是在保障水源水質的情況下兼顧地方經濟的發展,通過對其提出一定的防護要求來保證飲用水水源地水質。
⑷ 麗水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集中式公共供水系統,向城鄉居民提供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水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下水水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分類管理、生態補償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加大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聯動協調機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發現污染飲用水水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通報相關主管部門。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及相關環境管理的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規劃及相關水源工程建設的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化肥和農葯使用的統一監督管理,加強對農業生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飲用水水源;
(四)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涵養林等的保護和管理,加強對林業生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飲用水水源;
(五)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業生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飲用水水源;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
(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監測工作;
(八)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安全生產、旅遊、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明確相應機構承擔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工作,開展日常巡查、監測、水域垃圾清理等具體工作。
飲用水原水供水單位應當開展日常巡查,發現污染、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或者水質、水量出現異常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環境保護、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制訂保護飲用水水源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飲用水水源,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水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或者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或者因飲用水水源污染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水行政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水質檢測等社會組織應當在確定污染源、污染范圍以及污染造成的損失等事故調查方面依法提供支持。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誰受益、誰補償,誰保護、誰受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機制。
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應當遵循權責一致、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公開透明的原則。第十一條用水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並通過社會和市場等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市區、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
供水價格的確定應當考慮水源保護費用。
⑸ 承包飲用水源水庫的生活污水處理工程要什麼資質
污水處理設施如果是新建項目的話,一般要求承包公司有環境工程設計類資質(甲級、乙級)、市政或環境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三級以上資質);項目建成後,可以要求污水處理方面的運營資質(分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甲級、乙級等資質)。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6)飲用水源可以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嗎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⑺ 陝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證飲用水水質,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集中式供水的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保護。第三條 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實行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標准。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建設,優先安排退耕還林還草項目,營造和保護水源涵養林;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防治環境污染,保證水源充足、水質良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林業、農業、衛生、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舉報。第二章 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水質標准第七條 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水源類別分為地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水源保護區。地表水水源保護區又分為江河水源保護區和湖泊、水庫水源保護區,其陸域從水域正常水位線起計算。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實行三級保護,按照防護要求,分別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戶區。第八條 飲用水江河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一)一級保護區:從取水點起計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從一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二百米的陸域;
(三)準保護區:從二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三千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三百米的陸域。第九條 飲用水湖泊、水庫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一)一級保護區:湖泊、水庫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線外延一百米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湖泊、水庫向水坡區域或者正常水位線外延三百米的陸域,以及從流入湖泊、水庫的河流的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外延二百米的陸域;
(三)準保護區:從湖泊、水庫二級保護區上界再外延三百米的陸域,以及從流入湖泊、水庫的河流的二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五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外延三百米的陸域。第十條 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
(一)一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五十五米的圓形區域;
(二)二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五十五米至二倍影響半徑的圓環形區域;
(三)準保護區:根據地下水水文地質和補給條件確定。
承壓含水層的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根據含水層水文地質和埋藏條件劃定。第十一條 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特別情況需要擴大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保護區范圍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劃定地理界線。
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第十二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線由劃定機關予以公布,並由所在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設置標志牌和界樁。第十三條 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的Ⅱ類水質標准;
(二)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的Ⅲ類水質標准;
(三)準保護區的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的Ⅲ類水質標准控制。第十四條 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於國家《地下水質量標准》的Ⅱ類水質標准;
(二)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下水質量標准》的Ⅲ類水質標准;
(三)準保護區的水質,按照國家《地下水質量標准》的Ⅲ類水質標准控制;
(四)補給源地為地表水的,該地表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的Ⅲ類水質標准。
⑻ 引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具體是哪類項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版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權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體包括:
1、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印染、造紙、製革、電鍍、化工、冶煉、煉油、釀造、化肥、染料、農葯等生產項目或排放含國家規定的一類污染物的項目和設施。
2、禁止設立劇毒物品的倉庫或堆棧。
3、禁止設立污染飲用水源的工業廢物和其它廢物回收、加工場。
4、禁止堆放、填埋、傾倒危險廢物。
5、禁止飼養豬、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毀林開荒、毀林種果。
7、禁止在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採石場、粘土、磚廠。
(8)飲用水源可以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嗎擴展閱讀: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2、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3、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⑼ 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飲用水源保護規劃和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第三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對重要飲用水源地,應根據水源水質保護的要求,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
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將其他飲用水源地劃定為飲用水源保護區,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飲用水源保護區可分為一級、二級和準保護區。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轄區內飲用水源保護區經濟建設、城鎮建設的規劃控制,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控制飲用水源保護區人口規模,使經濟建設、城鎮建設與飲用水源保護協調發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開展飲用水源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護實用技術,鼓勵清潔生產。
對保護飲用水源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飲用水源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不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飲用水源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飲用水源保護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飲用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飲用水資源保護規劃;
(三)協調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飲用水源保護工作;
(四)負責飲用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飲用水源水質的監測工作;
(六)查處污染飲用水源的事故;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下列職責做好飲用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他飲用水源地的規劃和管理,糾正、查處違法用地的行為,優先安排飲用水源保護工程用地和易地發展用地,並會同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統一規劃和管理,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保護飲用水源地的水保持工作,在開發利用水資源時,應充分注意飲用水源水質要求;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污管網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管理;
(四)農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植被的保護和管理,控制農葯、化肥、農膜、禽畜糞便對飲用水源的污染;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城鎮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和無害化處理,負責對城鎮排污管網、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
(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源衛生質量的監督管理;
(七)公安部門負責對劇毒、危險化學物品存放、運輸的管理;
(八)計劃、勞動、公安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飲用水源保護區人口的管理,控制飲用水源保護區人口的機械增長;
(九)計劃、經濟發展、財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飲用水源保護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和項目規劃布局,安排飲用水源保護資金和落實各項政策。第九條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他飲用水源所在地的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居民)委員會應教育和督促居民遵守飲用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做好所在區域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污染、破壞飲用水源的違法行為。第三章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第十條飲用水源保護的總體目標是:確保飲用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保障飲用水清潔、衛生、安全。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對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立界碑。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破壞界碑。第十二條在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印染、印花、選紙、製革、電鍍、化工、冶煉、煉油、釀造、化肥、染料、農葯等生產項目和產生含汞、鎘、鉻、砷、鉛、鎳、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項目和設施;
(二)禁止向飲用水源水體新設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設立劇毒物品的倉庫或堆棧;
(四)禁止設立污染飲用水源的工業廢物和其他廢物回收、加工場;
(五)禁止堆放、填埋、傾倒危險廢物;
(六)禁止向飲用水源水體傾倒垃圾、糞便、殘渣余土及其他廢物;
(七)運輸劇毒物品的,必須報公安部門批准,並採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擴散措施;
(八)新建、改建、擴建禽畜養殖場、屠宰場,必須報環境保護部門批准。
⑽ 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項目建設有什麼禁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印染、造紙、製革、電鍍、化工、冶煉、煉油、釀造、化肥、染料、農葯等生產項目或排放含國家規定的一類污染物的項目和設施;
(2)禁止設立劇毒物品的倉庫或堆棧;
(3)禁止設立污染飲用水源的工業廢物和其它廢物回收、加工場;
(4)禁止堆放、填埋、傾倒危險廢物;
(5)禁止飼養豬、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毀林開荒、毀林種果。
(7)禁止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採石場、粘土、磚廠。
(10)飲用水源可以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嗎擴展閱讀: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在水源保護區內,對未按規定建成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或達不到飲用水源保護要求的地區,由市、區人民政府下達限期建成或完善污水處理設施的任務。在限期內環境保護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新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