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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站中毒原因

發布時間:2022-08-06 18:07:44

污水中的硫化氫是怎麼產生的

微生物硫酸鹽還原菌利用各種有機質或烴類來還原硫酸鹽,在異化作用下直接形成硫化氫。

在這個作用過程中,硫酸鹽還原菌只將一小部分代謝的硫結合進細胞中,大部分硫被需氧生物所吸收來完成能量代謝過程。

一些菌種的有機質分解產物可能會成為另一些菌種所需吸收的營養,這會使有機質被硫酸鹽還原茵吸收轉化效率提高,從而產生大量的硫化氫。這種硫酸鹽還原菌將硫酸鹽還原生成硫化氫的方式又被稱為微生物硫酸鹽還原作用(BSR)。

(1)污水處理站中毒原因擴展閱讀

生產成因還有在腐敗作用主導下形成硫化氫的過程。腐敗作用是在含硫有機質形成之後,當同化作用的環境發生變化,發生含硫有機質的腐敗分解,從而釋放出硫化氫。這種方式出現在煤化作用早期,生成的硫化氫規模和含量不會很大,也難以聚集。

是生成高含硫化氫天然氣和硫化氫型天然氣的主要形式,它發生的溫度一般大於150℃。

煤和圍岩中含硫有機質和硫酸鹽岩發生熱化學分解(裂解)作用和熱化學還原作用,均可生成H2S氣體。因煤和圍岩中有機質硫含量及煤中硫酸鹽硫含量很低,所形成的H2S含量一般不會超過2%。若圍岩中硫酸鹽岩含量較高時,可產生較多H2S氣體。

由於地球內部硫元素的豐度遠高於地殼,岩漿活動使地殼深部的岩石熔融並產生含硫化氫的揮發分,所以岩漿中常常含有硫化氫。而硫化氫的含量主要取決於岩漿的成分、氣體運移條件等,因此岩漿中硫化氫的含量極不穩定,而且也只有在特定的運移和儲集條件下才能在煤層中聚集下來。

⑵ 食品廠發生硫化氫中毒致死事件,食品廠為什麼會有劇毒硫化氫

硫化氫是一種劇毒氣體,具有刺激性和窒息性。低濃度有臭雞蛋味,高濃度無臭,嗅覺神經麻痹。在四川省宜賓市長寧縣,芙蓉竹筍食品廠的幾名維修人員在維修設施時涉嫌有毒氣體。事件中已有7人死亡,1人情況穩定,在醫院治療中。死亡7例,臨床表現均為硫化氫中毒。

硫化氫氣體廣泛存在於食品廠的酸洗槽、地下污水系統和污水處理槽中。泡菜產生的有機物不及時處理,經過一段時間的積累,或同時積累較多,且處於相對封閉的環境中,容易發生中毒事故。硫化氫是一種無色的惡臭氣體。很容易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空氣中氧化時,硫會緩慢釋放,燃燒時會釋放藍色火焰。硫化氫也溶於水,具有弱酸性。

⑶ 污水處理廠存在哪些有毒有害氣體

可將它們分為有毒氣體(窒息性氣體)、腐蝕性氣體和易燃易爆氣體三大類。

1、有毒氣體是通過人的呼吸器官在人體內部對人體內部其它組織器官造成危害的氣體,如硫化氫、氰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氣體。由於這些氣體在人體內部一般起的作用是抑制人體內部組織或細胞的換氧能力,引起肌體組織缺氧而發生窒息性中毒,因此也叫窒息性氣體。

2、腐蝕性氣體一般是消毒氣體如氯氣、臭氧氣體、二氧化氯氣體等發生泄露時,對體的呼吸系統起腐蝕作用產生毒害。

3、而易燃易爆氣體則通過與空氣混合產生一定比例時遇明火引起燃燒甚至爆炸而造成危害,如甲烷、氫氣等。


(3)污水處理站中毒原因擴展閱讀:

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這個場所就是污水處理廠,又稱污水處理站。

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過程中的基本要求是:

污水處理廠

1、按需生產 首先應滿足城市與水環境對污水廠運行的基本要求,保證干處理量使處理後污水達標。

2、經濟生產 以最低的成本處理好污水,使其「達標」。

3、文明生產 要求具有全新素質的操作管理人員,以先進的技術文明的方式,安全的搞好生產運行。

⑷ 四川一食品廠發生疑似有害氣體中毒事件致7死,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什麼

原因目前還在調查中,只不過這個傷亡的數量還是比較多的,最後的結果要等待官宣

⑸ 安徽宿州市政管網污水處理作業發生事故致3死,導致事故的原因是什麼

經過對部分城市、城鎮污水設施的考察,其未達標的基本原因有三方面。其一,處理工藝落後,不能有效的起到凈化污水的功能。其二,污水處理構築物採用敞開式的池型,不適宜該地區高寒、日溫差大的氣候特點。其三,細節設計存在缺陷,不能滿足工藝要求。

為了治理污染,保護環境,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加強民族團結、鞏固邊疆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經濟騰飛,正投入大量的資金修建污水處理及環保設施。並把以前的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以達到污水處理再利用的效果。

混凝沉澱池 + 曝氣生態塘,該工藝的生態塘內散發臭氣,使廠區內的樹木枯萎,由於不能灌溉,農民不允許其向外排放。二期改造的方案仍沿用一期的工藝,其處理結果還會和一期相同,因此各地政府及環保局不願再按該工藝實施,為了解決林木灌溉、城市綠化的水源問題,對原有污水處理廠進行升級改造,新建污水處理廠要採用新技術。

另外,生態塘不宜做污水的直接處理工藝,通常用在二級處理後進行深度處理,提高水質時採用,它也不適宜用於高寒地區。

⑹ 山東維紡化工廠年初四月九日三人死亡是什麼廠

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較大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4月9日9時40分左右,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下稱香荃化工公司)污水處理站好氧池發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30萬元。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第23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政府批准,市安監局牽頭成立了由市安監局、監察局、總工會、環保局和濱海區管委會、公安分局等部門單位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意見》(濰政字[2015]20號)「一案六查」的要求,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1、企業概況
香荃化工公司位於濱海經濟開發區港營路以南、臨港路以西,於2011年6月16日經市工商局登記注冊,法定代表人:熊運虎,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化工產品。公司佔地面積100畝,注冊資本165萬元,員工41人;設置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環部,並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有一套1000噸/年新鈴蘭醛和2500噸/年丙烯醛生產裝置。
2013年9月17日通過省安監局組織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9月23日取得省安監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魯)WH安許證字[2013]070481號,有效期至2016年9月22日。
2011年5月4日取得了《關於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年產4000噸戊二醛、1000噸新鈴蘭醛、1000噸女貞醛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濰環審字【2011】104號);2013年3月12日,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批准其試生產(濰濱環試字[2013]6號),試生產期三個月;2014年9月21日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對該公司超期試生產未驗收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至2015年事故發生時,該企業仍未通過環保驗收。
2、污水處理站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地污水處理站為江蘇新琦環保有限公司設計;佔地面積約1150m2,總容水量約3700m3;主要設施有:收集池、反應池、PH調節池、絮凝池、初沉池、厭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清水收集池等組成。其中好氧池長25米,寬16米,由4個氧化池組成,池深2.7米,距池上部0.4米處設置格棚。
污水主要是丙烯醛車間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水,該工業廢水中含有少量的丙烯醛、丙烯酸、甲醛和聚丙烯醛等有機物。主要採用物化+生化工藝進行處理:物化處理主要採用PH調節、絮凝、豎流沉降及微電解催化氧化工藝。生化處理主要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命活動把廢水中的有機物轉化為簡單的無機物形式,生化處理過程中可能產生硫化氫、甲烷、二氧化碳等混合氣體,在密閉空間中,各有毒有害氣體積聚。事故發生後,事故調查組委託濰坊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於2015年4月10日對好氧池大棚內有毒氣體進行檢測,檢測結果證明,好氧池大棚內產生並存在硫化氫。
3、污水處理站好氧池改造情況
2014年4月份,為減少異味擴散和提高生化反應效率,特別是為確保污水處理站在冬季正常運行,企業經多方咨詢有關專家後,決定並安排人員在好氧池和厭氧池上部加蓋了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間;好氧池池間未安裝防護欄、通風設施,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經調查,好氧池加蓋塑料棚,從環境保護角度來講,有利於保證好氧池在低溫條件下正常運行,對環境保護不會產生不利影響,不屬於《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重大變動,未違反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根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屬於建設項目的新改擴項目,但需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變更風險分析辨識和執行變更申請、審批、實施、驗收等變更管理程序,但企業未按規定進行變更風險分析辨識和執行變更管理程序。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和善後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3月26日開始好氧池排水不達標,且從4月2日至4月8日起好氧生化處理大幅下降,表明好氧生化系統出現故障,企業於4月8日停產。4月9日8:00上班後,各車間按慣例組織人員進行檢修,分管安全環保的副經理趙美林和環保運行組組長楊紅進入好氧池檢查空氣管道和噴頭故障時中毒落入氧化池中窒息暈迷。
9:40左右,副經理曾建國路經好氧池東側時,發現楊紅在4號氧化池中,立即上前將其拖到池邊,施救過程中感覺自己呼吸困難,立即跑到池外呼吸新鮮空氣並大聲呼救。緊接著公司職工王小忠、王昌洪、張永成、袁金文等人先後趕到施救。施救過程中,王昌洪、張永成因中毒先後倒入4號氧化池,王小忠、袁金文感到不適立即退出,在採取破壞塑料布通風、送氧氣等措施之後,王小忠等人再次進入好氧池棚內把張永成、王昌洪、楊紅、趙美林救出。急救車將受傷人員送至濱海人民醫院進行搶救。趙美林、楊紅、張永成3人經搶救無效先後死亡,王昌洪、袁金文2人輕傷。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濰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劉曙光市長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做好遇難者親屬安撫工作;吸取事故教訓,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究責任,嚴防類似事故發生。濱海區管委會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監、公安、衛生、環保等部門和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開展現場救援、人員救治及善後工作。同時,市安監、環保等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指導救援和善後工作。
(三)善後處理情況
市政府和濱海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千方百計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及安撫、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對遇難者家屬、受傷人員及其家屬分步驟進行了心理疏導,全力開展善後工作,保持了社會穩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好氧池大棚形成受限空間,廢水在生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並集聚;作業人員嚴重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程,未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裝備,違規進入好氧池大棚內,吸入硫化氫中毒暈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窒息導致死亡;施救人員也未佩戴任何防護裝備,進入好氧池大棚內盲目施救,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擴大。
(二)間接原因
1、香荃化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污水處理設施變更管理不到位。企業在好氧池上部加蓋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間,未進行變更風險分析辨識和嚴格執行變更管理程序;未及時更新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只是在責任制績效考核細則中規定了進入污水處理站好氧池、厭氧池的審批、安全防護等程序和要求。
(2)受限空間作業管理不落實。未對作業的受限空間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未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未採取通風措施、未安排人員進行監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未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裝備,違規進入好氧池受限空間內進行作業。
(3)企業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員工安全意識差,自我保護意識差,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護知識;對相關作業危險有害因素認識不足,違章作業;應急救援能力差,遇到緊急情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傷亡擴大。
(4)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好氧池內改造後形成受限空間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不重視,沒有識別因設施改造可能產生安全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未對好氧池內的有毒有害氣體進行過檢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徹底。
2、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
(1)濱海區經發局作為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沒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未認真督促該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濱海區安監局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2014年以來先後到香荃化工公司開展過5次培訓和開工停工專項安全檢查,但均未發現污水處理站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檢查不全面,不細致;監督企業完善和落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到位,監督企業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夠。
(3)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對該企業的污水處理設施違法違規運行監管不到位。該企業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試生產手續,運行至2015年4月8日仍未通過驗收(事故發生時,該企業通過環保驗收的現場檢查但尚未獲得驗收批復,處於整改階段),違反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試生產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的規定,違法違規運行使用。濱海區環保分局多次對該企業違法違規運行使用行為進行檢查並給予過行政處罰,未有效制止該企業違法違規運行行為。
3、安全生產屬地管理不到位
(1)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對安全生產和環保工作屬地監管不到位。督促企業開展建設項目環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設項目未經環保驗收違法違規使用行為。督促企業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時檢查出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2)濱海區管委會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安監、環保、經發等部門職責、臨港工業園辦公室屬地監管職責不到位,事故隱患長期存在。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污水處理站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情況,依照《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做出認定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建議追究以下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分別給予以下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和處理措施
1、楊建元,中共黨員,濱海區安監局三中隊中隊長(科員),負責臨港工業園(位於濱海區的西城區)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2014年以來先後到香荃化工公司開展過5次培訓和開工停工專項安全檢查,但均未發現污水處理站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檢查不全面,不細致;監督企業完善和落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到位,監督企業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楊彬,中共黨員,濱海區安監局副局長(副科級),分管濱海區西城區安全監管工作,督促三中隊開展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指導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落實安全屬地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程現偉,中共黨員,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監察大隊大隊長(副科級),主持大隊全面工作,對香荃化工公司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試生產手續,生產至2015年4月8日期間的違法違規運行使用行為查處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李建光,中共黨員,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副局長(副科級),分管環保執法工作,督促監察大隊開展環保執法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查處香荃化工公司建設項目違法違規運行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免予黨紀處分。
5、王春生,中共黨員,濱海區經發局領導班子成員(副科級),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沒有認真督促該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張則永,中共黨員,濰坊市安監局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督促和指導濱海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不到位,排查企業安全隱患不細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張則永免予黨紀處分。
(二)建議追究以下單位的屬地管理責任,分別給予以下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和處理措施
1、王吉剛,中共黨員,濱海區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副科級),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協調上級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督促企業開展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張加光,中共黨員,濱海區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書記、副主任(正科級),分管企業管理、環境保護等工作,督促企業開展建設項目環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設項目未經環保竣工驗收違法違規運行使用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張漢友,中共黨員,濱海區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主任(正科級),主持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全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安全生產和環保工作人員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查處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免予黨紀處分。
4、劉振永,中共黨員,濱海區黨工委委員,分管安全和環保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教育培訓不深入,督促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劉振永免予黨紀處分。
(三)建議追究香荃化工公司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並分別有關人員和單位以下處分和處罰
1.趙美林,香荃化工公司副經理,分管安全和環保工作,污水處理設施變更管理不到位,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受限空間作業管理不落實,嚴重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程,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未佩戴任何防護用品進入好氧池大棚內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2、楊紅,香荃化工公司環保運行組組長,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程,未佩戴任何防護用品,違規進入好氧池大棚內,吸入硫化氫暈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因有毒氣體中毒、窒息死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3、曾建國,中共黨員,香荃化工公司副經理,分管生產、設備、維修等工作,組織現場應急救援不當,對事故的擴大負有主要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查看一年處分;建議企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嚴肅處理。
4、熊運虎,中共黨員,香荃化工公司總經理,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組織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及時,落實不到位;組織開展安全培訓和應急教育工作缺失;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消除安全事故隱患;違反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組織生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於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紀檢監察機關及時給予相應黨紀處分。同時,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濰坊市安監局對其處以上一年度收入40%共3.2萬元的罰款。
5、香荃化工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建議安監部門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濰坊市安監局對香荃化工公司處以70萬元罰款。
(四)責成濱海區管委會向濰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針對濱海區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範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議:
1、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經營建設活動。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等各項規章制度;要加強環保設施作業的安全教育培訓,對環保設施運行中可能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或其他危害因素的安全防護和緊急避險,要做到做應知應會;要加強污染防治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包括設置必要的護欄、隔斷、蓋板、擋板等,對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到位。避免事故發生。
2、切實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高度重視受限空間作業存在的安全風險,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嚴格按照《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4號)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等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受限空間作業管理規章制度。要將受限空間作業許可作為安全管理的紅線,堅決杜絕未經審批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審批過程走過場等現象,確保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執行,確保受限空間作業安全。
3、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監管信息互通機制,對涉及危險化學品企業環保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把好審批關,確保各種環保設施的安全運行。各級職能部門督促化工企業,要對在建和運行的環保設施、設備、好氧池、厭氧池等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隱患排查,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4、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各級各部門要強化對各領域的安全監管,確保安全生產。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工作,要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和環境保護「三同時」的管理力度,加大隱患排查和整改力度,確保安全生產。

⑺ 四川長寧食品廠發生安全事故致7人死亡,事故發生的原因是什麼

5月24號下午2點57分,四川長寧縣福榮筍類食品廠發生意外事故,現場多人昏迷倒地,疑似為工廠檢修設施時導致有害氣體中毒,截至25日上午10點有7人搶救無效去世,另有一人病情穩定正在接受治療。此次事故後果嚴重,該食品廠法人已被依法控制,那事故發生的原因到底是什麼呢?下面讓我們來分析一下。

食品廠為何出現有毒氣體

我們知道事故工廠是一間筍類食品廠,筍類屬於有機物質本來是無毒的,但是在加工成其他食品的過程中,會因腐爛發酵等因素生成硫化氫和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如果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責任意識不強的話,沒有及時對這些有害氣體進行疏散、排出,這些有毒氣體就可能聚集在有限的工廠空間內,被人體吸入後引起中毒現象。

⑻ 污水處理廠為什麼會發生爆炸什麼物質引起的

2020年7月11日晚點40左右,遼寧省阜新市氟產業開發區污水處理廠水解酸化車間發生爆炸。事故發生後,阜新市委、市政府和阜蒙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應急管理、消防、公安、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第一時間趕赴救援。目前,現場已有效控制。

經了解,該污水處理廠及周邊部分廠房、居民住房玻璃震裂,事故未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未造成人員死亡、重傷,2名輕傷人員留醫院治療,15名輕傷人員留院觀察,其他送醫人員已經離院。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

據介紹,不同可燃氣體的爆炸極限差異很大。可燃物質(可燃氣體、蒸氣和粉塵)與空氣(或氧氣)必須在一定的濃度范圍內均勻混合,形成預混氣,這個濃度范圍稱為爆炸極限。(氫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極限為4%-75%。汽油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極限為1.4%-7.6%。甲烷在空氣中的爆炸極限最低極限是4%-5%,最高極限是15%-17%。)

專家認為,此次阜新氟產業開發區污水處理廠水解酸化車間發生爆炸,很可能是密閉車間內可燃性廢氣集聚,濃度到達爆炸極限,同時遇見明火或電火花等引爆。

據介紹,水解酸化是利用微生物的發酵作用,將水中不溶性有機物水解為可溶性有機物,將難降解的大分子轉化為易降解的小分子的過程,從而改善污水的水質。在這個發酵過程中,會產生可燃性氣體(比如甲烷),如果處理不當,就有可能產生爆炸。

北京金控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斌介紹說,“污水處理廠處置過程中會產生很多氣體,各個工藝環節產生的主要成分可能有所區別,但大多數都是易燃的有機物,比如甲烷、一氧化碳和硫化氫。”

他解釋,污水處理廠沒有哪個工藝環節只產生一種氣體,實際上都是混合氣體。比如有些產生氣體以硫化氫為主的環節,也有一氧化碳、甲烷;有些以沼氣、甲烷為主,但也會有硫化氫。“污水處理廠一旦發生爆炸,比單一氣體爆炸程度可能更大。”

這種情況下,車間必須要有通風設施並且通風良好。楊斌指出,特別是有幾個工藝環節更需注意。“一是預處理車間,這個環節污水剛剛進來,有機物含量較高。二是污泥處置車間,這是污泥有機物含量最高的車間。三是厭氧處理車間,有些污水濃度較高的污水處理廠可能用到厭氧工藝,這個車間主要產生沼氣,沼氣最容易爆炸,很多先進的污水處理廠還收集利用沼氣,更加需要保證安全。這些都是工藝段中比較危險的地方。”

“另外,明火有時候不一定是人點了火,比如煙頭,因為污水處理廠還有很多電器設備,如果有些電器老化或者沒有檢修、質量不好,或者說稍微有些問題,也會產生火花點燃有機氣體。”他指出。

“爆炸是第一個危險,第二個危險是中毒。”楊斌說,無論是一氧化碳還是硫化氫氣體,中毒的情況每年全國都有很多,“而且曝光的事故中,很多情況是一個人中毒以後,其他人參與救援,但安全意識不夠,直接進去,也跟著倒下。”

2020年6月13日,浙江湖州市吳興區浙江美欣達紡織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1名工人在檢修作業時吸入硫化氫暈倒墜入初沉池內,另外8名工人施救時相繼中毒,造成4人死亡、5人受傷。

“此外還有個危害就是腐蝕。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有機氣體腐蝕性都很強,這個腐蝕主要是對設備。即使氣體的腐蝕性在當時沒有對人身安全產生影響,平時處理不好的話,對設備產生影響同樣會導致生產安全上的事故或損失。”楊斌說。

污水處理廠如何防範爆炸事故發生?

我們知道,污水一般要經過沉澱、曝氣(曝氣是一種使空氣與水強烈接觸的手段,在於將空氣中的氧氣溶解於水中,或將水體中不需要的氣體和揮發性物質釋放到空氣中)等操作,經由活性污泥和微生物處理,逐級清理水體中的污染物,加氯氣消毒殺菌,達到標准後方能排入正常水體中。

而污水在處理過程中,會產生有毒、腐蝕性、易燃易爆這三類氣體,因此污水處理廠也必須要注意通風換氣及防火。此外,對於那些有毒有害氣體,不能直接排到大氣中,必須要收集處理。

對於這類化工企業,一定要時常監督,查缺補漏,尋找安全隱患,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楊斌認為,污水處理廠都有一系列的規定和規范,但是有些規范在一些污水處理廠執行不是特別到位。“從爆炸源頭來說,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有機氣體必須要有監測,需要定期巡檢、提前發現或預測到這類事故。有些水廠做得比較好,安裝了氣體感測器,如果氣體泄漏或達到一定濃度,就會報警。污水處理廠有沒有安裝這些設備,氣體感測器有沒有發揮作用,這都屬於非常基礎的工作,像發生爆炸,大多數這種建設就存在問題或不完善。”

“另外就是操作的規范性。”楊斌指出,進入密閉空間,規范的做法是先拿氣體檢測儀器測試一下,是不是濃度很高。如果濃度不高,也要敞開一定的時間,工人才能進去進行作業。

他認為,一是加大對環保設施的投入。“目前有些污水處理廠的投入可能不夠,投入水平比較低。有些化工企業自己建有污水處理廠,把污水處理設施當成本,能少花錢就少花錢,能不裝就不裝。”

二是讓管理更加規范。一些污水處理廠存在不規范的情況,這也和投入有關,因為不願投入,缺乏專業人員,沒有人去抓管理。

三是國家的標准沒有真正執行下去。“從標准來講,我國和國際上比一點也不落後。化工行業、鋼鐵行業印染行業,以及市政行業都有標准,專門有污水處理規范和具體的主工藝要求,關鍵是執行上一些污水處理廠打的折扣比較多。”

“污水處理廠應該把監測、處理和處置當做一個工作重點來抓。可能短期來講看不到什麼經濟效益,但長期來講還是很有必要投入。”楊斌表示。

“現在還有一類污水處理廠存在較大的氣體排放危險,就是地埋式污水處理廠。”楊斌指出,地下污水處理廠整個工藝段都在地下,密閉性更強,不像建在地上的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池是露天的,因此危險程度比較高。

另一方面,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一般在比較偏遠的地方,如郊區,但是這些年隨著城市的建設,很多污水處理廠已經被包圍在城區裡面。所以很多污水處理廠和居民區離的很近,對居民的危險比較大。

“阜新這個污水處理廠是在工業園區,特別是化工園區,裡面有很多化工廠,那麼一旦爆炸,隔壁如果有其他化工企業,危險就會很大。”楊斌表示,阜新污水處理廠事故涉及傷者人數達17個人,一般污水處理廠不會整個廠爆炸,通常是在某個車間或者工藝段出現危險情況,以前看到爆炸情況都是兩三個人,但這一次有這么多人受傷,是不是有別的情況,還有待進一步調查。

⑼ 污水處理企業如何做避免硫化氫中毒

首先企業應加強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明確污水處理站為可產生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毒版氣體的作業場所,提高權作業人員對作業崗位的危害因素源和擴散規律的識別,普及作業人員自我保護知識和能力。這是預防污水處理站中毒事故最有效、最簡便方法之一。

其次應企業應設置應急救援設施和措施,,以便作業人員更好地確定危害因素的擴散風向和規律,同時,加強相關應急救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救援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然後對存在或可能產生中毒性氣體的作業,應制定職業衛生或安全操作規范,保證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標准書生產作業。

最後個人防護用品:應為進入如污水處理站的作業人員配備合格的攜帶型報警儀、滿足實際需要的長管呼吸器(haigu)等。

⑽ 污水處理能產生哪些多有毒有害氣體

污水處理設施能產生許多有毒有害氣體,比如甲烷(可燃氣體)、硫化氫、一氧化回碳和二氧化碳等。這些氣體答有多種來源,比如污水池、泵站、曝氣池、污泥消化池、除臭車間和處理車間。如曝氣和污泥消化,通常是沼氣產生的高危區這些從污泥中產生的沼氣含有甲烷、硫化氫和二氧化碳等有害物質。甲烷除了極易爆炸以外,還能導致氧氣濃度降低,從而增加了使人窒息的風險。在另一方面,硫化氫在低濃度下(0.0047ppm)有特殊的氣味,極易辨別;但當濃度超過150ppm時,人的嗅覺神經就會因被損壞而聞不到它的氣味,從而掩蓋其真實的存在,即使硫化氫達到了致死濃度800pm,工人也聞不到其氣味,產生致命危險。由於沼氣極易燃燒,污泥消化過程中產生的沼氣可用於發電,因此,如果從消化池中滲漏出來,將會非常危險,很有可能導致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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