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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2-08-05 11:16:20

⑴ 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廠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國家級、地方級(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

⑵ 建築法及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對市政污水處理廠調試、試運行、竣工驗收、環保、安全消防驗收的關系及規定

真實案例:
某私企以BOT形式投資的中型市政污水處理廠,預計投資大約6000萬元。在項目策劃階段,投資公司即業主方的項目部打算在建設過程中由於想盡早發揮使用效益的需要,在污水處理廠土建、安裝基本完畢後便立即開始設備聯機調試,設備及電器自控均正常運行同時水池沒發現漏水後,未等工程竣工驗收、環保驗收便提前開始進行污水處理廠工藝上的微生物培養調試過程(該過程非常耗時),以便於盡早達到「污水水質排放水質達標」後來收取排污費。
而法定的各類驗收都還沒開始做驗收,需要補做。至少需要環保驗收過程中的一項「污水排放水質達標」合格後才能正常收取每噸污水的排污費。
問題①:
一般市政公用類得大中型污水處理廠在聯機調試、試生產、微生物調試培養、竣工驗收、環保驗收、安全設施驗收、消防設施驗收之間的關系順序是如何的?主要是環保驗收的順序,其時間窗口問題。
上述案例中的盡早滿足污水排放達標做法能否實現或者變相實現?
問題②:
時間上有沒有必須的先後順序,條例上要求的是試生產30日內申請環保驗收,但是竣工驗收是需要在試生產之前還是之後。污水處理廠微生物調試至少需要兩三個月甚至是半年時間,這個時間俗稱「調試期」,這個微生物調試是不是就是法律上「試生產」的概念?
問題③:
如果污水處理廠沒有竣工就開始進行微生物調試,則污水處理廠在試生產或者調試期內若能污水處理達標了排放了則產生了環境效益,則是不是可以有權申請收取污水處理費了?
備註:污水處理廠特點是:
①建設完畢後需要設備單機及聯機試車調試,之後才能算是安裝工程部分驗收合格。
②污水處理廠環保驗收如果需要污水排放水質達標,這就需要培養微生物直至其穩定,但微生物這東西很難培養,也說不好什麼時候能將污水處理合格,至少需要試運行2—3個月時間有的甚至是半年時間也說不準的(這個時間段環保行業里通常叫做「調試期」,這個調試期是不是試生產的概念?)。
③污水處理廠的環境影響評價都是需要編制《環評報告書》的,它屬於比較敏感的市政工程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大。
④BOT投資是屬於社會公司對地方市政項目投資的一種模式,污水處理廠需要按照未來20—30年間每噸達標排放污水收取污水排污費的方式來回收BOT的全部初期投資及日常經營開銷。形式類似於私人投資並維護高速公路並對每輛汽車收過路費的方式。污水處理廠建設時通常建設期政府只給一年時間,一般這個時間都不夠用,主要是因為微生物培養時間一般都很長。

⑶ 污水處理廠安全操作規程

一. 總則
1、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製定本規程。
2、車間幹部、職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思想,確保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3、車間領導必須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4、堅持安全教育制度,對新入廠職工實行車間級和班組級安全教育,對變換崗位人員及時進行變崗安全教育。
5、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的發生。
6、所有作業必須做到「四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7、發生事故堅持「四不放過」( 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廣大員工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的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原則。
8、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憑特殊工種操作證操作,不合格和學徒工不能獨立操作。
9、全體員工必須堅持每周一安全活動制度。
10、各崗位必須保持清潔,門口、樓梯和平台等不許放置雜物,確保安全通道暢通無阻。
11、消防設施及器材應定期檢查試驗,保證完好可靠。
12、機械的轉動部分必須裝有防護罩或其它防護設施,露出的軸端必須有護蓋。禁止在設備運轉中擦拭和潤滑機器的轉動部位,以免發生事故。
13、進入工作現場,必須佩戴好安全帽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嚴禁穿背心、短褲、裙子、涼鞋(拖鞋)、高跟鞋等進入現場。
14、危險處所(要害部門)未經許可不準進入,廠區內動火作業要經有關部門批准。
15、手持電動工具必須使用合格的漏電保護器。現場臨時照明電壓要求在36伏以下,如用220伏,要求設置漏電保護器。
16、嚴禁動用與己無關的工具設備,更不許隨意拆卸設備的安全裝置。
17、各種明火應距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10米以上。
18、高處作業的腳手架必須牢固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登高需要使用梯子時,梯子架設要牢固可靠,並嚴禁使用釘子製作的梯子,離開基準地面2米以上作業時,必須佩戴安全帶。
19、各種電氣設備的外殼應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架設各種臨時線必須使用橡膠線,並嚴格按規定架設。
20、電氣作業應由有操作證的電工進行,嚴禁無證從事電氣作業。
21、吊臂和吊件下方嚴禁任何人通過或停留,懸吊的工作物嚴禁校對和修理,如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措施。
一. 工藝流程及主要裝置概況
(三) 工藝流程簡述
生產和生活污水經明渠進入提升泵站,由泵提升至初沉池去除大部分懸浮物,初沉池出水在正常情況下進入2個勻質調節池,污水在勻質調節池內混合均勻後,進入曝氣池,在曝氣池投加復合營養鹽,曝氣池進水與二沉池的迴流污泥混合曝氣,在部分的可降解有機物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被去除,曝氣池出水進入二沉池進行固液分離之後,經污水提升泵提升至接觸氧化池,在接觸氧化池中,污水中殘余的有機污染物進一步被降解,接觸氧化池出水進入絮凝沉澱池沉澱後,上清液達標排放。初沉池的污泥,二沉池的剩餘污泥,絮凝沉澱池的污泥、浮渣經泵提升至濃縮池濃縮後,送至板框式壓濾機脫水,形成含水率小於或等於40%的濾餅,然後裝車外運至指定地點。
(四) 主要裝置概況
污水處理裝置的生產方法主要採用以活性污泥法串生物膜法為主體的二級生物處理,其生產方法包括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物理方法和生物化學方法。其中物理方法包括水質、水量的均衡調節,重力分離、過濾;化學方法包括中和、混凝;生物化學方法為好氧生物處理法,又分為活性污泥和接觸氧化法。在上述方法中,起決定作用的處理單元為活性污泥法和接觸氧化法。
1. 進裝置的 廢水:全公司的 生產廢水和部分生活廢水。
2. 廢水水量:1500噸/小時
3.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有:
(1)預處理裝置。包括:
(Ⅰ)初沉池 (Ⅱ)勻質調節池
(2)生化處理裝置。包括:
(Ⅰ)曝氣池 (活性污泥法) (Ⅱ) 二沉池
(Ⅲ)接觸氧化池(接觸氧化法) (Ⅳ)絮凝沉澱池
(Ⅴ)加葯間
(3)污泥處理裝置。包括:
(Ⅰ)污泥濃縮池 (Ⅱ)污泥脫水間
三.各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化驗室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之前,了解將要工作的操作程序及需要使用的儀器、葯品性能等以便在工作中做到有條不紊,緊張而有秩序地工作。
2.所用試劑必須有標簽註明名稱、濃度,不使用沒有標簽的試劑。
3.為了保持其溶液原有的濃度,用後及時蓋瓶塞,不要錯用瓶塞,不要帶入其它濃度的溶液或污物。
4.易揮發的酸和有毒物品的操作,應在通風櫥內進行。
5.稀釋硫酸時,注意將硫酸小心緩慢地並在攪拌下,加入水中,切忌將水倒入濃硫酸中。
6.啟用有毒物品及有揮發性、刺激性類的試劑時,嚴禁將瓶口對准自己或別人,加熱煮沸時如有沸騰現象,應在溶液中加入玻珠、瓷片等避免之。
7.使用各種儀器、器皿時,首先應了解其性能,如容器大小、受熱條件、電壓和電流等。
8.工作中,應保持桌面清潔、整齊,及時做好原始記錄。
9.工作完畢後,及時清洗器皿,擺放好儀器葯品。
(二)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1、出車前應檢查車輛制動器、轉向機構、喇叭、前後方向燈、及剎車指示燈是否完好,不合要求不準出車。
2、嚴禁超速、超載和強行超車,在道路寬闊、視線良好,確保安全行車的前提下按規定時速進行、嚴禁無證駕駛,酒後駕駛車輛。
3、裝載貨物,要防止集載、偏載,捆紮要牢固。裝載超長、超寬,超高貨物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路線行駛。裝運易燃易爆、腐蝕、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危險品運輸的安全規定執行。
4、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嚴禁亂停亂放,行駛途中需臨時停車,要緊靠道路右側,不準逆向停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隨意停車,如須停車時不得離車。
5、愛護車輛,做好例行保養,經常保持車輛整潔和機件性能完好,堅持三查(出車前、行駛中、回場後),防止四漏,(油、水、汽、電)和五不出車(剎車不良不出車;轉向系統有故障不出車;喇叭不響不出車;燈光不亮,雨刷不靈不出車;安全設備不齊全,無效不出車。)對技術精益求精,要努力做到四懂三會。四懂:懂得汽車機件結構;懂得設備原理;懂得水、油、電的流程。三會: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
6、發生事故,要保持現場,搶救傷員時必須做好標記,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聯系。並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處理。
(三)起重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設備操作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起重司機作業證資格的從業人員進行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自己所操作的機械和安全性能,熟悉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熟練掌握起重操作技能,操作時必須集中精力,服從指揮、謹慎操作。
3、操作人員操作起重設備時,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對於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4、每次使用起重設備前,操作人員必須首先檢查設備制動、吊鉤、鋼絲繩、安全系統,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嚴禁使用制動和安全性能不良的起重工作。
5、起重升、降或移動重物前,操作人員必須首先發出信號,確認可以操作時才允許操作,操作中接近人時也應發出信號。
6、起重升、降、移動重物時必須平穩起步、嚴禁猛烈沖擊。
7、起重工作禁止超負荷吊運重物和吊運重量不明的物體,禁止吊、拔、拆卸未經松動的埋置物體,禁止斜吊物體,禁止吊運捆綁不可靠的物體,禁止用鋼絲繩以外的繩索捆綁重物,特殊情況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8、吊運的物體嚴禁從人或設備上方通過。
9、工作完畢後,操作人員必須將吊鉤升到規定高度後切斷電源。停止工作後的吊鉤上不得掛有任何重物或鋼絲繩。
(四)井下及地下構築物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下井作業時必須有班長或安全員在場全程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指定現場安全責任人,指定2人以上的監護人。
2.下井作業前必須打開井蓋自然通風20分鍾以上。
3.下井作業應滿足井下氧氣含量不低於18%的標准。
4.下井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措施檢查,必須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佩戴好手套、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隔離呼吸面具,方可下井作業,並做好下井作業記錄,下井作業時間不得超過30分鍾。
5.下井後,工具、配件必須使用工具袋吊接,嚴禁拋扔。作業井周圍一米范圍內不得有石塊、磚頭等有可能造成打擊傷害的物體。
6.井下作業如需時間較長,應輪流下井,如井下作業人員有頭暈、腿軟、憋氣、惡心等不適感,必須立即上井休息。
7.井下作業嚴禁煙火,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井作業,如需動火作業且具備動火條件時,必須使用通風設備,同時配備消防器材,並開具動火許可證,方可下井作業。
8.井下使用所有的電器設備必須是防爆型。
9.井下操作時,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精力集中,不得從事其他作業,保持與井下作業人員聯系,注意觀察、辨別井下作業人員的狀態,及時發現問題,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10發生作業險情,應立即搶救作業人員離開現場救護,同時通知上級安全管理人員。
(五)460提升泵站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前的准備工作
(1) 檢查泵的 配電系統是否完好。
(2) 檢查潤滑油加註情況。
(3) 檢查水泵的地腳螺栓及水泵電機連接螺栓是否有松動,聯軸器螺栓是否正常,有問題及時擰緊或補上;
(4)手盤水泵,以檢查轉子是否靈活輕便,泵內是否有摩擦聲等;
(5)擰下泵體上部的加水螺塞,向泵內加水注滿。再擰緊加水螺塞。(安裝後運行一次);
(6)點動電機,確定電機轉向是否正確(從電機端看機組順時針方向旋轉)。
2.開車操作
(1)如果停下460泵站室內的4台水泵,必須先關閉屋外地下井內管路DN800的螺閥;
(2) 接通電源,起動電機,泵開始自吸;
(3)此時可逐漸打開出口閥門,並調節到所需情況;
(4)逐漸打開460泵站室外地下管路DN600的閥門;
(5) 觀察電流表讀數,軸承溫升(電流在電機額定電流之內,軸承溫度t ≤75℃ );
(6) 檢查軸封泄露情況,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7)水泵啟動後應至少守機五分鍾檢查設備情況,如有不正常的振動和聲音或出水情況有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絕不允許投入運行後隨即離開機泵。
3.運行注意事項
(1)檢查各個儀表工作是否正常,穩定,特別注意電流表是否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電流過大,過小應立即停機檢查。
(2)水泵流量是否正常,檢查出水管水流情況,根據水池水位變化,估計水泵運行時間,及時與調度聯系。
(3)檢查格柵及進水口是否堵塞,水位是否過低。
(4)水泵兩次間隔時間至少十五分鍾,嚴禁頻繁啟動水泵。
4.停車操作
(1) 逐漸關閉出口閥門,切斷電源。
( 2)關閉進口閥門。
( 3) 如環境低於0℃ , 應將泵內液體放盡。
(4) 停車後,應把使用設備擦洗干凈,設備周圍打掃干凈。
5.設備事故的處理
(1)發現設備有異常情況,立即停機,應報告車間,並記入交接班記錄。
(2)由於電氣原因引起停機時,應立即報告車間進行處理,不得自行修理電氣設備,並記入交接班記錄。
(3)格柵、閥門有異物阻塞時,應及時清除,並記入交接班記錄。
(六) 473綜合泵站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 開車前的准備
(1) 檢查軸承是否有潤滑油。
(2) 水泵和管路必須有排氣,並用水灌泵。
(3)檢查軸封是否有潤滑脂。
(4) 用手轉動水泵,檢查水泵是否有卡滯現象,檢查電機轉向是否與泵一致。
2.啟動和運轉
(1) 啟動時應關閉出口管路上閥門,當泵全速運動後,逐漸打開出口閥,注意不能長時間在出口閥關閉情況下運轉。打開壓力表閥,觀察壓力情況(有冷卻水的通入冷卻水)
(2)軸承最高溫度不得高於75oC,軸承盒內應保證有足夠的潤滑油。
(3)應定期檢查單性聯軸器的磨損情況,在適當的時候更換。
(4)定期向軸承盒內加一次潤滑脂。
3.停泵及倒泵
(1) 慢慢關閉出口閥,停止電動機(關閉冷卻水閥)
(2)如果長期停車,適逢氣溫較低時,必須排盡泵內的水,防止冰凍。
(3)定期倒泵時先開泵,待運轉正常後再停泵。
(七)生化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生化崗位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曝氣池、接觸氧化池、二沉池、絮凝沉澱池工藝原理,熟悉本車間設計池容、流量、負荷等工藝參數。
2.正確調整曝氣池進水量,觀察污泥池及污水池內水位是否處於工作水位范圍內(污泥池及污水池液位標高4.7米~5.5米),不得低於或高於工作水位。
3.按照相應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曝氣池、二沉池、接觸氧化池、絮凝沉澱池、迴流污泥泵、污水泵等。
4.根據進水水質、濃度及工藝要求,調節溶解氧。
5.根據曝氣池污泥沉降比、污泥濃度及污水處理效果,調整曝氣池迴流污泥泵及污水泵、污泥泵的開啟數量。
6.應經常觀察活性污泥生物相、上清液透明度、污泥顏色、狀態、氣味等,並定時測試和計算反映污泥特性的有關項目。
7.因水溫、水質或曝氣池運行方式的變化而在二次沉澱池引起的污泥膨脹、污泥上浮等不正常現象,應分析原因,並針對具體情況,調整系統運行工況,採取適當措施恢復正常。
8.當曝氣池水溫低時,應採取適當延長曝氣時間、提高污泥濃度、增加泥齡或其他方法,保證污水的處理效果。
9.遇雨、雪天氣,應及時清除池走道上的積水或冰雪。
10.曝氣池產生泡沫和浮渣溢到走廊時,上池工作應注意防滑。曝氣池運行中產生少量浮渣,可通過不定期關小出水管閥門,抬高液位,打開浮渣管閥門,使浮渣流入二沉池。
11.運行時,嚴格控制進水水質和工藝條件,磷鹽、氮鹽加在471曝氣池進水端,與進水,迴流污泥混合均勻,也可根據進水情況與處理效果適當調整營養液投加量。
12.停車操作
(1)當廢水不進入曝氣池後,關閉進水閥門。
(2)二沉池污泥全部迴流到曝氣池或排至濃縮池。
(3)將集水池、集泥池中的水泥打凈後停泵。
(4)污泥管路停止運行時,開啟沖洗閥門,沖洗管道,防止管路堵塞。
(5)短期停車,472刮吸泥機不停,長期停車,待將池內污泥吸凈,吸泥管吸清水上來之後,再停刮泥機。
(6)短期停車,曝氣池、接觸氧化池不停氣,小氣量維持。若長期停車,則停止曝氣
13. 事故停車與處理
進水水質事故:進曝氣池PH超出設計范圍,COD超出設計水質的1.2倍等。
出現上述事故,首先立即停止向生化系統進水,然後根據情況依次酌情從事故池,勻質池,曝氣池,二沉池等取樣進行控制指標分析。對受沖擊的水實行用酸或鹼調整PH值或用水稀釋使其水質達到正常運行時的水質指標。待曝氣池空曝數小時,基本恢復後再向系統連續進水。
14. 異常現象與處理:
(1)污泥膨脹
處理辦法:暫時停止進水,繼續進行悶曝,分析形成原因,加以解決。也可採用在迴流污泥的加氯方法抑制絲狀菌生長。
(2)污泥老化
處理辦法:增長負荷或降低曝氣量,在曝氣池內投加FeSO4等。
(3)污泥中毒
處理辦法:嚴格控制進水量,按設計要求降低毒物濃度。
(4)污泥腐化
處理辦法:嚴格控制進水量和進水濃度,確保污泥迴流穩定暢通,加大曝氣量增加曝氣區濃度(DO ≥ 2mg/L),控制污泥濃度,經常排泥,以促進新陳代謝。
(5)二沉池污泥上浮
處理辦法:應暫停進水,追查原因,並及時打碎水面上的浮泥,改善操作後重新進水,如沉降性能差,可向池內投加FeSO4和FeCL3;如進水負荷過大應減少進水量或加大迴流污泥量,如發現污泥破碎可降低曝氣量。如破碎是由於廢水中有毒物質所致時,應檢查處理措施及減少水量。如發現污泥腐化,應及時清理沉積污泥,並設法改善池內水力條件。
(八)壓濾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前的准備
(1)檢查設備、管路、閥門、儀表處於靈活完好狀態。
(2)所有傳動設備,應在手動盤車靈活的條件下,才能啟動。
(3)做好水、電、汽等的供給工作。
2.開車
(1)負責將廢水在初沉池內進行泥水分離,把污泥送至脫水崗位,把上清液經勻質池送至曝氣池進行生化處理。
(2)根據濃縮池液位情況,啟動刮泥機
(3) 打開濃縮池排泥管,污泥池進水管路上的閥門,讓污泥流入污泥池。
(4) 啟動壓濾機。
(5)啟動污泥泵。由污泥泵將污泥池內污泥提升到壓濾間二樓,供給壓濾機脫水。
(6)壓濾完成後,卸料,由翻斗車運至指定置場。
3.正常操作
(1) 一般情況下,剩餘污泥連續排至濃縮池;初沉池污泥、絮凝沉澱池污泥分別送至濃縮池,不宜同時排至濃縮池,以免降低濃縮池的沉降效果。濃縮池正常為連續操作,污泥連續排至污泥池。
(2) 壓濾機為間歇操作,每班壓濾4 ~ 6次。 濃縮池污泥暫時貯存在污泥池中。
4. 停車操作
(1)當發生意外情況時,可迅速扳動壓濾機上的急停開關,或按下配電櫃上紅色急停按鈕動切斷系統電源。
(2)當廢水不再進入初沉池後,關閉初沉池進水閥門,啟動P461A1-2泵,將污泥排至脫水崗,到排泥管內出水見清時,關閉排泥閥,停泵,關閉入口閥。
(3)當濃縮池不再進泥時,關閉進泥管路上的閥門。(開車時先打開此閥門)
(4) 待濃縮池排泥管路排出清水時,關閉該管路的閥門。若短時期停車時,刮泥機不停車,若長時間停車,停止刮泥機運行。
(5) 待污泥池內污泥排凈時,停止污泥泵運行。再停壓濾機。
(6) 當污泥泵停止運行時,打開沖洗水閥門,對污泥泵出口管路進行沖洗。
(九)鼓風機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前的准備工作
(1)檢查管道及消音器、過濾器的安裝是否正確,各螺栓是否緊固。
(2)檢查軸承座內是否填充潤滑脂(空間的1/3)
(3)手動盤車,檢查各部是否有阻滯現象和撞擊聲。
(4)電動機點動試車,檢查旋轉方向是否正確。同時注意鼓風機內部的聲音,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
2. 啟動
(1)全閉進出口閥門。
(2)啟動電動機。啟動後注意觀察振動、聲響等情況,如有異常應立即停車,檢查並及時處理。
(3)啟動完成,電機達到額定工作狀態,並確認各部均無異常後,盡快打開進出口閥門。
3. 啟動檢查
(1)達到正常轉數時,檢查軸承溫度。
(2)注意鼓風機內部的聲音,震動有異常時應立即停止運轉,檢查。
(3)檢查電機負荷狀況有無異常。
(4)檢查各連接處有無氣體泄漏。
4. 運轉中的檢查
(1)按一定時間記錄風壓、風量以及軸承溫度。若發現軸承溫升大於75°C時,立即停車檢查。
(2)運轉中注意聲響,振動情況,發現喘振聲響及振動過大,立即停車檢修。
(3)軸承部位的徑向振幅達到0.057mm以上應立即停車檢修。
(4)注意吸入口附近,不得有堆積物或其它贓物,以防止贓物堵塞微孔過濾器。且定期清除濾布上的積塵或清洗濾布。
5. 停車
(3)停機後應檢查盤車,使轉子轉過180°C放置,以避免變形。
6. 可能發生的故障及解決方法
(1)因油脂注入過量而使軸承溫度過高時,應排出過量的油脂。
(2)由於油量不足或油脂劣化,使軸承過熱燒損時應補充油量或調油。
(3)如果葉輪磨損,腐蝕和破損時應進行修理更換。
7.緊急事故與處理
(1) 鼓風機突然停止。(C471A1--6)
關閉風機出口閥,由於無法向曝氣池供氧,應立即停止系統進水,此時污水從事故管線排走。
(2)鼓風機突然停電(C474A1--5)
關閉風機出口閥。停止向接觸氧化池進水,此時污水從綜合泵房(473)直接用泵送至475工號或從綜合泵房污水池直接溢流排入排海管線。
故障排除後,先供氣,待曝氣池,接觸氧化池恢復正常後再向系統連續進水。
(十)刮泥機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
(1)將池內注滿清水,以保證刮泥機啟動平穩,並調節堰板與擋板。
(2)將中心支墩泥槽內注滿清水,要沒過出泥管的出泥口。以便形成虹吸。
(3)起動抽真空系統,當形成虹吸,排泥管出口排除污泥時,記錄真空泵的數值並調整它。即當形成虹吸時,真空表動作,發出信號,電磁閥關閉,真空泵停止。
(4)當形成虹吸排泥後,刮泥機啟動運行。
(5)當運行正常後,方可向池內按設計水量排入污水,調節泥量調節裝置,以滿足工藝要求。當進水水量、水質發生變化時,應重新調節流量調節裝置。
2. 停車
(1)停車前要檢查排泥管路,是否將池內污泥排凈。
(2)待將泥排凈管路排清水時,停止刮泥機運行。
(3)長時間停車或冬季停車,將虹吸破壞。
3. 運行注意事項
(1)操作人員可通過設在工作橋上的電控箱對刮泥機進行控制;緊急情況下,還可利用設在工作橋一端的開停車按鈕進行開停車操作。
(2)起動前必須檢查電源是否接通,各傳動部分是否已經加油。
(3)經常檢查運轉部位的溫升情況,如果過高,應立即停機並向主管部門反映,處理後方可進行。
(4)經常檢查各部位的緊固情況,如有松動,立即緊固。
(5)定期檢查機械傳動部分及減速機的潤滑情況,加註潤滑油或潤滑脂。

⑷ 農村污水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農村污水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基本原則當然是要從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上考慮,若二者同時存在,優先滿足地方標准。具體上講,應該從下列角度去考慮:
1.物理指標和感官指標。如,懸浮顆粒物(SS)的去除;色度的去除;臭味去除;溫度控制等。
2.化學指標。最常用的是COD(化學需粻暢綱堆蕺瞪告缺梗畫要量)和BOD(生化需氧量)指標,pH達標。當然,因為目前富營養化的頻發,氮和磷的去除也成為重要指標。另外,對於一些特殊的工業廢水,重金屬(鎘、鉻、鉛、砷、汞等)和一些有毒有機物(如酚、礦物油等)也需要關注。
3.生物指標。如大腸桿菌、總大腸菌群等致病菌的控制。
總之,廢水問題的解決原則是既要保證人和生物的健康安全,又要防止天然水體(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當然,後者是為前者服務。需要補充的是,在能達到上述目的的情況下,經濟成本也是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①最根本的是改革生產工藝,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杜絕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如以無毒用料或產品取代有毒用料或產品。 ②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產生有毒的中間產物和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採用合理的工藝流程和設備,並實行嚴格的操作和監督,消除漏逸,盡量減少流
失量。③含有劇毒物質廢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等廢水應與其他廢水分流,以便於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⑤成分和性質類似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造紙廢水、製糖廢水、食品加工廢水等,可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統。應建造大型污水處理廠,包括因地制宜修建的生物氧化塘、污水庫、土地處理系統等簡易可行的處理設施。與小型污水處理廠相比,大型污水處理廠既能顯著降低基本建設和運行費用,又因水量和水質穩定,易於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況和處理效果。⑥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含酚、氰廢水,經廠內處理後,可按容許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由污水處理廠進一步進行生物氧化降解處理。⑦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廢水,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輸往污水處理廠,而應進行單獨處理。

⑸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⑹ 污水處理廠人員管理制度

崗位通報聯絡制度

為了更好地保證廠區夜間生產正常運行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值班安全,制定崗位聯絡通報制度。

一、值班的各個崗位:如遇不正常情況應定時向當班負責人及部門負責人通報,包括各崗人員的在崗情況、安全情況、生產運行情況等。

二、每次現場巡檢後,凡遇非正常情況各崗均應通過電話向中心控制室通報,中心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准確記錄各部門的通報情況。

三、嚴禁在崗人員隨意脫崗、睡崗,所記錄的情況將作為考核當月獎金的一項內容。

四、嚴禁各崗位虛報、瞞報情況,若發現,應按公司的相關制度處罰。

五、通報記錄第二天8:00應准時送交調度室值班人員或調度中心主任。特殊情況詳述。

井下、池內作業制度

一、井下、池內作業必須有主管工藝、設備技術員簽字同意。要確定注意事項,准備相應的工具,如安全帶、繩索等。

二、井下、池內作業,必須明確分工,指定負責人,安全員、搶救人員。作業人數不得少於3人。

三、井下、池內人員系好安全帶後,安全帶上的保險繩應由井上、池上人員負責收放。

四、下井、下池前需強制通風。如無強制通風條件,應使其自然通風半小時以上,使用可燃氣體報警儀檢測合格方可作業。作業中連續測量有害氣體濃度,不符合工作要求時,必須立刻上井、上池。

五、井下、池內人員連續工作達半小時後,必須替換。

六、井下、池內作業完成,須及時向相關領導匯報,並做好記錄。

生產調度制度

一、生產調度程序

1、本廠所有工藝參數調整、設備故障維修、斷送電以及化驗項目、化驗量的確定、變更,應以調度單形式通知相關部門。執行部門按照調度單內容進行操作,無調度單不能進行上述作業。

2、調度單應有回執。回執一式兩份,第一份在送交調度單時由接收人簽字後,由送交調度單者帶回調度室存檔;第二份由執行部門主管在執行事由完成之後填寫,並簽字後送交調度室。第二份回執內容應為調度單執行情況。

3、調度單應由總調度主任簽字並加蓋調度章。調度單在送達執行部門值班負責人時生效。

4、各部門每季度將執行完畢的調度單整理後送交調度室存檔。

5、各部門應按照制度,將收集到的運行數據、設備狀況等生產運行情況上報調度室。各部門發現運行中存在的異常狀況時,應在第一時間內上報生產調度,等候調度單並依調度單處理。如有以下情況之一存在,可先停止設備運行再行上報,但必須隨後向調度室及廠長說明情況:

⑴ 繼續運行可能導致人員人身傷害;

⑵ 繼續運行會對設備、設施、工藝運行造成重大損害。

6、有以下情況之一存在時,可不依調度單執行,但必須隨後向調度室及廠長說明情況:

⑴ 依調度單執行,可能導致人員人身傷害;

⑵ 依調度單執行,明顯會對設備、設施、工藝運行造成重大損害。

7、調度室每天認真填寫調度日誌,記錄調度當天的反饋和處理情況。

8、調度單執行完畢,應及時整理。

9、設備運行情況、異常通報、故障、事故處理情況在日報報中做簡要說明。

二、各區日常數據上報制度

1、水區

水區應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做好記錄。在巡視中發現氧化溝、二沉池等構築物出現異常,如浮泥、冒氣、泥水分離、短流、偏流、泡沫、浮渣等,及時通知生產調度,由生產調度安排有關人員解決。水區應對處理情況做好記錄,及時報告給生產調度。

2、泥區

泥區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如發現設備故障,一般問題記錄在案,及時報生產調度;嚴重時立即停車並填寫報修單,由生產調度簽署意見後交機、電維修人員維修,泥區人員提供支持。

泥區如發現工藝方面的問題,由生產調度安排有關人員解決,水區要對處理情況做好記錄,及時報告到生產調度。

3、變配電室

停、供電動作應由調度室下發調度單方可執行。

配電室電氣設備故障報生產調度,由生產調度安排機電維修人員維修。

4、化驗室

化驗室每天以報表形式將實驗數據整理後報調度,如發現數據異常,應通知調度,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前預防。

生產調度根據生產需要,以調度通知單形式,確定化驗項目、化驗量。

如遇停電,生產調度應及時通知化驗室保護好設備、儀器。

附:化驗室項目檢測頻率安排一覽表

化驗室項目檢測頻率一覽表

頻率

取樣名稱

日檢測項目

周檢測項目

月檢測項目

進水口

COD,BOD5,SS PH,水溫

COD,BOD5,SS PH,水溫, NH3-N

COD,BOD5,SS PH,水溫,NH3-N,TP,TN,LAS,動植物油類,石油類

出水口

COD,BOD5,SS PH,水溫

COD,BOD5,SS PH,水溫, NH3-N

COD,BOD5,SS PH,水溫,NH3-N,TP,TN,LAS,動植物油類,石油類,色度

氧化溝

SV30,MLSS,

鏡檢,DO

備註:

1、 選擇控制項目的檢測,進水口的檢測項目根據生產運行的需要臨時安排; 出水口的檢測項目根據環保局對我們的要求確定項目檢測。

2、 用於中水回用,例如:景觀用水,農田灌溉用水,雜用水,電廠冷卻循環水和沖灰水根據使用者要求確定相應的檢測項目。

3、 氧化溝需增其他項目的檢測由生產部門安排後檢測。

5、生產調度與機、電維修班

生產調度根據設備故障情況,及時通知機、電維修班按程序現場修復故障設備。維修班應做維修記錄,報生產調度。

6、中控室

中控室每天按時將值班記錄情況,控制系統運行情況和微機報表報調度室。

化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一、化驗室儀器設備應有明細帳、動態帳、檢測儀器一覽表。建立化驗儀器設備技術檔案。包括化驗儀器設備運轉、維修記錄等資料。

二、儀器設備應定機定人管理、維護、保養。

三、進口設備和精密儀器要組織專業人員調試和建立操作規程。

四、凡使用儀器設備者,必須仔細閱讀說明書,掌握儀器結構、性能和操作程序,嚴格按照規程操作。儀器運行中,操作者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五、計量器具必須送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根據檢定結果,分別在計量器具上貼上「合格」,「准用」和「停用」 標簽,標簽不得污損遺失,凡已停用儀器設備必須在儀器檔案使用欄有記錄。

六、計量儀器設備全套技術資料、檢定證書均應完整歸檔保存,不得失散缺損。

化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化驗室應設置一位安全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員必須具備良好的安全知識,能夠判斷危險並設法使危險減到最小或者消除危險。

三、使用劇毒物品時,每次應按需用量領取,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四、易燃葯品:乙醚、丙酮、苯和其它有機溶劑及廢液等,要裝在棕色堅固的玻璃瓶內,密封後置於低溫處保存,並禁止靠近煙火。

五、易爆葯品:氯酸鹽、硝酸鹽、及高氯酸應保存在低溫處,周圍不得有其它易燃品,密封後,置於低溫處保存,並禁止靠近煙火。更不得在化驗室內大量存放。

六、腐蝕性葯品:強酸、苛性鹼、冰醋酸應保存於堅固的瓶中。酸鹼應分別放置。大瓶應放在橡皮板上,不得直接放在堅硬的地板上;用時,應嚴防濺入眼內。

七、化學分析室的房屋要設有足夠的火警安全通道,在恰當的地方放置安全設備,如各類滅火器等。

八、分析人員應知道安全器材存放地點,熟悉其使用方法,安全員應定期檢查消防器材是否正常,保證消防器材正常使用,負責化驗室人員的安全知識學習與培訓工作。

化驗室安全操作制度

一、領用有毒葯品時必須裝入磨口玻璃瓶中(或直接倒入配製溶液的燒杯內),禁止用紙包裝,使用時嚴防與皮膚接觸。試驗結束後,應妥善處理廢液,一般廢液可倒入下水道中,並用流水沖洗干凈,含有氰化物的廢液務必倒入含有碳酸鈉和硫酸亞鐵混合液的廢液缸中。

二、配製稀硫酸時,只能將濃硫酸倒入水中,不得將水往濃硫酸中倒。

三、配製濃氫氧化鈉,氫氧化鉀及稀硫酸時,必須在耐熱容器中進行並將其放入水槽中冷卻,以免溶液溫度急劇升高使容器破裂。

四、當溶液中有有毒氣體時,如HCN,NO2以及其它腐蝕性酸霧,操作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

五、開啟易揮發溶液的塞蓋時,應在通風櫥內進行,不得面對人身或自己的頭部,也不得將其置於身體正下方。

六、正常沸騰的水或溶液取下時,必須用燒杯夾夾緊,先稍搖動,然後再將其取下,以免暴沸水、溶液飛濺而傷人。

七、用移液管移取有毒及腐蝕性液體時,不能用口吸,而應使用洗耳球或其它吸取工具吸取。

八、移動比重大的物體,包括盛裝有腐蝕性和有毒的物質,應雙手進行,一手握瓶一手托底。

九、所用試劑配好後,應立即貼標簽,在標簽上體現出試劑名稱、濃度、用途以及配製時間,有毒葯品加以說明。

化驗室質量控制管理制度

一、化驗室的樣品採集,分析工具使用,數據分析,都必須按照國家標准檢驗法的要求和步驟進行。

二、化驗室的質量控制措施,要求每個工作人員認真貫徹和領會。

三、化驗室的檢驗項目必須有專人操作,一直到結果報出。

四、常規項目檢測,所有分析人員必須會操作分析。

五、大型分析儀器,必須專人管理、操作和維護。

六、所有儀器和分析器具,分析前和分析後要保持一致。並認真填寫好使用記錄。

七、當天的水樣要當天作出分析結果,並於當日數據齊全後及時匯總上報調度室,若當天做不完的水樣,必須妥善存放。

八、化驗室要定期對使用的量器做計量鑒定,要對所承擔的項目的檢測方法和質控方法進行檢定。

機修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並制止他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二、嚴格遵守操作規范,細心操作,精心維護。

三、崗位設置規范、工具及各種移動設備擺放符合規定。

四、外單位人員不經允許不準隨意進入操作場所,不準隨意動用任何設備。

五、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防護物品和器具,工作中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六、新來人員必須經廠,班組兩級安全教育方可上崗。

七、任何人不能帶小孩進入作業區域。

八、按時巡迴檢查,每天不少於兩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填寫維修記錄,發生事故正確分析判斷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九、保持機修車間設備清潔,保證作業場所整潔衛生,搞好安全文明生產。

工器具管理制度

一、生產運行所用的維護、搶險工具,由水區每班班長於交接班時移交下一班次班長保管,於必要時分發使用並負責回收;維修、搶修工器具由機電維修班負責人負責保管,於必要時分發使用並負責回收。

二、上述工器具應存放於指定的工具箱中,未經當班負責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挪用。

三、搶險工具和搶修工具的每次使用均應記錄在案,並於所處理事由完結後一工作日內報調度室備案。

四、借用工具者一律填寫「工器具借用單」,辦理借用手續,當天歸還。搶修工具、搶險工具的借用需經廠長批准。

五、非本廠職工原則上不得借用前述工器具。特殊情況須廠長批准。

六、工器具的非正常損壞或丟失應由責任人予以賠償。

七、工器具應進行必要的保養、維護。凡因正常損耗而無法修理的必須填寫報廢單,經調度室設備技術人員鑒定並由廠長簽報公司批准後准予報廢。

水區操作崗位巡視管理制度

一、巡視是水區操作人員日常工作中主要的一項內容,是防止運行中異常情況發生和對異常情況發生的原因進行正確判斷和清除的有效手段。水區操作人員必須認真遵循此制度,以保證污水處理工藝的正常運行。

二、沿巡視路線、細心觀察、勤看、勤聽、勤嗅、勤摸、勤撈垃圾、勤巡,如實對所見情況做出記錄。

三、巡視路線:粗格柵→泵房→細格柵→沉砂池→選擇池→氧化溝→二沉池→迴流及剩餘污泥房以及污水污泥工藝管線上的啟閉閘門。

四、白天巡視時間為9:00、10:30、14:00、16:00,夜間巡視時間為19:00、22:00、2:00、6:00各一次。

五、巡視中若遇重大問題,不能自行解決的,則必須盡快上報有關部門或領導,在徵得有關部門或領導同意後,方可離開現場,並將發生的情況詳細記錄。

六、若遇異常情況,須跟蹤觀察,詳細做好記錄,並向下一班作交待,以免釀成重大事故。

七、做記錄時,要求真實、准確、清晰,保持記錄本的整潔。

中控室管理制度

一、衛生管理

1、中控室內必須保持潔凈;

2、每班必須清掃,打掃衛生原則上使用吸塵器;

3、值班人員按規定著裝上崗;

4、參觀人員走後立即清掃。

二、安全管理

1、閑人不得隨便進出中控室;

2、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若有緊急事件必須請同事代職,控制室內不得無人值守;

3、中控室內嚴禁煙火,若發生火災一方面要及時通報,另一方面應使用配備的滅火器滅火;千萬不能使用水滅火或其它的滅火器材滅火。

4、值班人員要對SCADA控制系統報警提示的任何故障進行記錄並且作好觀察,如果故障不能自動消除立即上報生產調度室和具體部門採取相應的措施。

5、值班人員不得隨便調控工業電視監控系統。

三、交接班管理

1、中控室值班人員實行三班二運轉。白班值班時間為:8:00至17:00,夜班為:17:00至8:00。值班人員工作期間除工作就餐時間外沒有休息時間。

2、值班人員必須將本次值班期間發生或出現的一切異常情況認真做准確、翔實的記錄。記錄必須字跡清楚,整潔干凈,不得有亂塗亂畫或缺頁、丟頁現象。

3、接班人員在接班時應檢查上次值班記錄情況,特別注意異常情況的記錄,有情況需詢問清楚,交接班人員兩方都簽字後交班人員方可離去。

四、其它事項

1、中控室內應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嘩;

2、值班人員不得隨便帶領其它人員進入中控室;

3、值班人員不得將食物帶入中控室內就餐;

4、值班人員要服從分配,完成領導交給的臨時接待任務,並能結合模擬屏和工藝流程對污水處理工藝進行講解。

衛生管理制度

為了做好廠區衛生保潔工作,明確部門責任,強化管理,特製定本衛生管理制度。

一、室內外

1、不能隨地吐痰,不得亂扔雜物、煙蒂;

2、廠區所有道路、草坪、露天工作台及各建築物附近不得長期堆放雜物、垃圾;

3、水區、泥區、食堂生活垃圾要及時清理;

4、使用水沖、洗、澆時要節約用水,不得亂沖、亂灑,不得常流水、常明燈。

二、室內

1、辦公用品、文件資料、報紙書刊、化驗器皿、葯品、雜物不散不亂,桌面、檯面衛生整潔。

2、辦公機具、辦公用品、門窗、地面要勤擦、勤洗、勤掃、勤拖,室內牆面瓷磚明亮潔凈,廁所無異味。

3、個人衣著整潔,待人接物文明得體,言談舉止大方,保持室內安靜有序。

三、設備

1、設備、儀器、儀表外觀清潔,無油污與灰塵。

2、設備四周地面干凈、無積水、積油。

運行資料管理制度

隨著污水處理廠生產試運行的進行,各項管理工作正全面展開,工程安裝即將竣工驗收,為了加強內部管理,使污水處理廠內部各類檔案和技術資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污水處理廠設兼職檔案管理員,檔案暫定存放在中控室檔案櫃內各部門檔案資料按具體要求定期及時入檔,統一存放。檔案管理人員認真記錄、分類、編號、存放。專業常用資料由各專業部門輸借用手續後自行保管。設備檔案的技術資料待安裝驗收資料完善後統一建檔,設備運行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化驗分析記錄及各類生產報表定期存檔。

生產運行相關資料具體存檔周期如下:

生產運行相關資料具體存檔周期

序號

資料名稱

存檔周期

備注

1

信陽市污水處理廠生產運行日報表



2

中控室值班日誌



3

崗位通報記錄



4

水區運行記錄



5

水區運行值班日誌



6

泥區運行記錄



7

配電室值班日誌



8

機修班維修日誌



9

化驗室日分析報表



10

月水質匯總表



11

出水水質分析報表



12

BOD5生化培養原始記錄

半年

13

取水樣原始記錄

半年

14

COD HACH方法原始記錄

半年

15

化驗室722S分光光度計使用記錄

半年

16

化驗室電子天平使用記錄表

半年

17

重量分析原始記錄



18

滴定分析原始記錄



19

分光比色原始記錄



20

生產調度單



21

生產調度單執行結果



22

生產調度值班記錄



23

生產調度單發放、執行情況登記表



24

設備維護保養記錄

及時入設備檔案

25

設備大中修記錄

及時入設備檔案

註:1、按月入檔的資料,由交存部門裝訂好後交檔案管理員;

2、屬單頁匯總報表的資料,由檔案管理員分類入夾,年終統一裝訂。

⑺ 廣州市污水集中處理建設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廣州市污水處理建設速度,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凡在市政污水處理廠建設規劃范圍內,向市政排水系統排放污、廢水的企事業單位和統建的居民生活小區,其所排污、廢水中的化學耗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懸浮物等項指標中的任何一項超過排入水體標準的,均應按照污水治理總體規劃的要求,納入市政污水處理系統,進行集中統一處理。排污單位應把原用於自行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基建投資費作為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交由市政管理局按規劃統籌建設市政污水處理廠。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自行建成污水處理設施,或經環保部門批准,正在建設污水生化處理設施的單位除外。第三條凡應交納而未交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建設項目,規劃和環保部門不得辦理該項目的報建手續。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實施之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戶,按規定應進行污水處理而沒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則按現在的排污總量的50%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實施以後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戶,按規定應進行污水處理而沒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則按現在的排污總量的100%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第四條排污量計算標准:根據排污單位的行業類型、等級檔次和用水設施的情況分類計算。
(一)居民生活小區:按居住人口以0.315M3/人·日計。居住人口數按建築總面積換算:
1.包括有學校、幼兒園、居委、派出所、銀行、郵電等公建配套設施在內的,按綜合人平建築面積15M2/人換算;
2.不包括上述公建配套設施在內的,按人平建築面積12M2/換算。
(二)酒樓、賓館、旅店、招待所、飲食店、綜合樓、綜合商場等商旅飲食業,按下列辦法分類計算:
1.床位:
(1)酒樓、賓館、旅店、綜合樓中的旅業,視等級檔次,按0.8~1.4M3/床·日計;
(2)一百床位以下的招待所,按0.6M3/床·日計;一百床位以上的按上款標准計算。
2.餐廳:屬對外營業的餐廳,按0.16M3/座·次計;屬內部職工飯堂,按0.005M3/人·次計。
3.辦公、服務人員:按0.05~0.08M3/人·日計。
4.洗衣水:按0.1M3/公斤(衣物)計。
5.洗車水:按1M3/輛計。
6.空調、鍋爐和冷卻循環用水:按一次注入總水量的10%計。
7.游泳池水:按游泳池容積除以換水天數,求出每天的排水量。
(三)醫院、衛生院中的住院部按0.5M3/床·日計;門診部按0.005M3/人·次計。
(四)影劇院按0.008M3/場·座計。影劇院內附設的飲食業,按本辦法本條第(二)項第2款標准另計。
(五)用水資料不全或難以確定的,可按建設項目或用水單位的自來水日用量的90%計算。
(六)對飲料廠等以水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產品的企業,其污水量的計算,由市政管理部門與企業具體商定。第五條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收費標准,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計出的排污量按1000元/噸·日計收。第六條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由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內持有關批文、污水排放資料到市政管理局辦理繳費手續,一次交清。對建設規模大、周期長、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和綜合開發小區,可申請分期交納。如排污量在2000~3000噸/日范圍,建設周期在三年以內的,可分兩期交納,第一期交付總數的60%,第二期繳清;排污量在3000噸/以上,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上,可分三期交納,第一、二、三期分別交付總數的50%、30%、20%。
經批准分期繳費的排污戶,第一期應在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內交付;其餘各期交付的具體時間,可根據項目建設周期的長短,由繳費單位與市政管理部門具體商定,並簽訂協議。第七條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應納入該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更新改造資金計劃,並在該項目投資中列支;已建成投入使用需交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項目,此項費用可從更新改造資金、固定資產折舊費中支付,列入單位的生產成本。
需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排污戶,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一次過交付完畢。一次交付確有困難的,可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分期交付。但不得超過三年和三期,第一年期應交付不少於總數的50%。對個別經濟效益差的企業或虧損戶,確無能力補交污水集中處理費的,需由審計部門提供證明材料,經本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經市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准,可緩交或減交。

⑻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怎麼監管

善水智能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運維簡單,基本無需監管,智能控制遠程操控專,無需填料屬,生物菌處理廢水,自帶消毒殺菌功能,太陽能發電,節能環保,出水一級A,絕對適合農村鄉鎮污水出來。

青島善水生態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善水水務)是一家集技術研發、產品生產、設計施工於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公司位於青島市五四廣場豐合大廈。

善水水務成立於國家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和國務院實施「水十條」的政策背景下,秉承科技創新、實業興國理念。以國家政策為指引,市場需求為導向,創造「中國芯」「中國智造」的一流環保產品,造福子孫後代。

青島善水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自帶消毒殺菌功能,生物菌處理污水,太陽能發電,節能環保,智能手機控制,無需多餘繁雜運維,像搭積木一樣可拼接,外觀自主定製,適用於醫院污水處理、旅遊區污水處理、農村鄉鎮污水處理、企業機構污水處理等等。

智能控制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

⑼ 鄉鎮污水處理廠審批流程

1、由市規劃建設局制定該污水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作為審批建設項目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法定附件;
2、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項目的用地預審;
3、當地政府管委會向市發展和改革局請示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的立項,確定業主建設單位取得中標通知書後才能投資啟動項目;
4、開展環保設施的建設,項目竣工;
5、向市環保局(辦公室文秘)提交試運轉申請,具體材料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防治污染設施設計方案、竣工工藝流程圖、治理合同及治理技術方案已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案(或審查)的證明材料。
6、經環保局審核材料、組織現場檢查,同意項目試運轉,期限為90天。特殊工程經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0天。試運轉的最後30天為驗收臨測報告期;
7、試運轉期滿後,提交竣工驗收申請。試運轉成功的項目,應在試運轉期結束後的20天內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臨測報告、污染治理工作總結(應包含工程設計、投資、施工、試運轉情況及以及運行費用等內容)、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設施操作規程;
8、由環保局組織現場檢查、驗收。現場檢查內容有:防治法治設施現場運行情況、防治污染設施試運轉運行記錄、是否裝有排污計量裝置,具備臨測采樣條件,排污口設置專門標志、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周圍環境的生態恢復情況、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實情況;
9、取得環保合格驗收。其條件有:建設工程環境影響審查批復手續齊備、污染
防治設施委託有資質的環保治理單位進行設計、施工,並進行方案評估,技
術資料齊全、施工過程嚴格遵守有關環保法律、法規,並按照環境影響評價
報告和環保審批意見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污染設施穩定、正
常運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條件、外排污染物達到規定的環境標准、有規范化
排污口、建設過程受到破壞並可恢復的環境已經得到恢復。
10、再出具驗收意見,發放排污許可證。其內容有:對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同意驗收意見,與其相對應的建設項目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發放排污許可證;
11、對驗收不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單位須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重新申請驗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後30天內組織現場再次檢查驗收後出具驗收意見,發放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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