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污水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農村污水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基本原則當然是要從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上考慮,若二者同時存在,優先滿足地方標准。具體上講,應該從下列角度去考慮:
1.物理指標和感官指標。如,懸浮顆粒物(SS)的去除;色度的去除;臭味去除;溫度控制等。
2.化學指標。最常用的是COD(化學需粻暢綱堆蕺瞪告缺梗畫要量)和BOD(生化需氧量)指標,pH達標。當然,因為目前富營養化的頻發,氮和磷的去除也成為重要指標。另外,對於一些特殊的工業廢水,重金屬(鎘、鉻、鉛、砷、汞等)和一些有毒有機物(如酚、礦物油等)也需要關注。
3.生物指標。如大腸桿菌、總大腸菌群等致病菌的控制。
總之,廢水問題的解決原則是既要保證人和生物的健康安全,又要防止天然水體(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當然,後者是為前者服務。需要補充的是,在能達到上述目的的情況下,經濟成本也是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①最根本的是改革生產工藝,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杜絕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如以無毒用料或產品取代有毒用料或產品。 ②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產生有毒的中間產物和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採用合理的工藝流程和設備,並實行嚴格的操作和監督,消除漏逸,盡量減少流
失量。③含有劇毒物質廢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等廢水應與其他廢水分流,以便於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⑤成分和性質類似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造紙廢水、製糖廢水、食品加工廢水等,可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統。應建造大型污水處理廠,包括因地制宜修建的生物氧化塘、污水庫、土地處理系統等簡易可行的處理設施。與小型污水處理廠相比,大型污水處理廠既能顯著降低基本建設和運行費用,又因水量和水質穩定,易於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況和處理效果。⑥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含酚、氰廢水,經廠內處理後,可按容許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由污水處理廠進一步進行生物氧化降解處理。⑦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廢水,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輸往污水處理廠,而應進行單獨處理。
B. 農村污水改造施工要求
我國目前共有60多萬個行政村、200多萬個自然村,居住生活著2億多農戶、近8億人。隨著國家對「三農」問題重視程度的不斷提高,提出了建設生態文明的新型農村的要求,並明確了「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生」的建設目標。目前全國農村有6億多人實現了飲水安全和基本安全,但農村排水狀況卻不容樂觀,96%的村莊沒有排水渠道和污水處理系統,因此,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理與資源化設施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水利工作提出的新任務。
我國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途徑主要是直接灑向地面、就近排入河道或通過下水道入河等。農村污水排放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不少農戶在新建房屋和舊房衛生設施改造中,雖然建有三格式化糞池,但卻沒有排放設施,而是依靠土壤滲透,這種方法雖簡便,卻嚴重污染了周圍的地下水;二是即使有排水系統,絕大多數也是合流制排水,且一般採用明溝排水,由於沒有科學、合理地進行規劃,加之農葯的大量使用,畜禽糞便隨雨水流入溝渠,一到晴天味難聞,嚴重污染著農村生活環境;三是農村往往有灌渠貫穿其中,隨著各家各戶普遍使用沖水廁所,各種污廢水未經處理大量排入灌渠,對農業灌溉用水污染頗大。
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尚處於起步階段,污水處理設施不配套或不完善,其建設與運營管理相對滯後。究其原因,一方面缺乏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另一方面尚無生活污水排放相關控制標准可以。
由於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農村生活污水的量和質也相差大,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居民生活污水量遠高於欠發達地區,污水中氮和磷也高於欠發達地區,而有機污染物較欠發達地區的要低。總的說來,我國農村生活污水具有面廣分散、來源多、增長快、污水成分復雜、水質及水量變化大的特徵。
農村地區居住相對分散,自然條件和經濟條件千差萬別,採取統一的污水處理模式絕無可能,而應該因地制宜,根據村莊的具體實際來確定污水排放模式。結合國外生活污水處理的成功經驗和我國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特點,總結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的工程實例,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模式可以按照分類處理的原則加以選擇。
靠近城區、鎮區且滿足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接入要求的村莊宜優先納入城區、鎮區污水收集系統,所有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後,送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梳理。這種模式使用距離中心城、建制鎮的城鎮污水管網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莊。由於城鎮污水處理廠相對運行規范、管理完善,而且污水處理的運行較為經濟,污水處理的效果也是更有保障,有條件的村莊應優先考慮這種污水治理模式。對於距離城鎮污水管網比較遠,或者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投資較大的村莊,不可能把污水收集後輸往就近的污水廠去處理,只能走小型化、就地化、分散式處理的方式。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實踐中,最通用、節儉、能夠體現環境效益與社會效益結合的生活污水處理方式是MBBR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是通過明晰預脫硝區,厭氧區,缺氧區和好氧區的功能定位,優化污泥迴流系統和硝化液迴流系統的布局結構,將活性污泥法和生物接觸氧化法的優勢充分結合,在降低COD的同時強化脫氮除磷的效果。工藝流程主要是待處理污水首先經格柵去除較大懸浮物後自流到調節池進行均質均量處理,然後經提升泵提升至MBBR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內,依次經過預脫硝區,厭氧區,缺氧區和好氧區的生化處理後經沉澱區實現泥水分離,沉澱出水最終通過紫外消毒器消毒後達到排放。混合液由好氧區氣提迴流至缺氧區,沉澱區的部分污泥通脫氣提迴流至預脫硝區循環使用,剩餘污泥排入儲泥池,經處理後的污泥可外運填埋或堆肥。
該處理模式污染物去除效率高,處理後水質好且穩定,一體化結構設計,污水站土建工程量少,投資少;整個設備處理系統配有全自動電氣控制系統和設備故障報警系統,運行安全可靠,平時一般不需要專人管理,只需適時地對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
C.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現狀及存在問題
本文核心數據:農村污水處理數量、污水處理廠數量、污水日處理能力
「十四五」開年之際國家多次提及農村污水處理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經濟收入不斷提高,農民的生活方式也發生了巨大變化,自來水的普及,衛生潔具、洗衣機、沐浴等設施也走進平常百姓家,使得農村人均生活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增加。因此,近年來農村污水處理愈發受到國家重視。
在「十四五」開年之際,國家出台的《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關於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十四五」規劃》中均明確提出未來五年要加快推進農村污水處理。其中,在《「十四五」規劃》中提到,我國將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行動,穩步解決「垃圾圍村」和鄉村黑臭水體等突出環境問題。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和資源化利用,以鄉鎮政府駐地和中心村為重點梯次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支持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廁所革命。推進農村水系綜合整治。
—— 以上數據參考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農村污水處理行業發展前景預測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D.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分類及要求
法律分析:根據我省農村不同區位條件、村莊人口聚集程度、污水產生規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區分級、寬嚴相濟、回用優先、注重實效、便於維護的原則,分類確定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E. 國家對農村鄉鎮污水處理的政策
請看以下報道:
污水處理向鄉鎮延伸/農村污水處理費政策存在空白
日期:2010-1-20
污水處理向鄉鎮延伸
記者發現,隨著各地對環保要求越來越高,一些地方鄉鎮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尤其是隨著節能減排任務壓力不斷增加,採取在大中城市興建污水處理設施,減少COD的空間將縮小,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將成為一些地方減少COD的新領域。
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廠基本依靠政府資金建設。在湖北省已建或在建的10多座鄉鎮污水處理廠,都是依靠國家和省補助才得以實施的。荊州市建委介紹,為了配合湖北省荊州市四湖地區的流域治理,通過省級補助方式,今年在湖泊周邊建設10個鄉鎮污水處理廠,對日處理每噸污水能力補貼1300元;管網建設也是按照地方每投資100萬元,省市補貼50萬元的標准進行。
但記者發現,環保高要求與經濟低水平矛盾也在鄉鎮污水處理中顯現,即使有上級政府補貼,一些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仍困難不少,走上市場化運行軌道更是希望渺茫。
一方面,我國絕大多數鄉鎮經濟實力薄弱,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後續資金不足。為配合湖泊治理,湖北監利縣新溝鎮正在建一個日處理污水4000噸的鄉鎮污水處理廠,省級財政補貼了520萬元。鎮黨委副書記熊耀平說,當地還有管網建設費800萬元,即使上級財政補貼一半,仍然有400萬元的缺口壓得當地政府喘不過氣來。他說,新溝鎮是監利縣經濟狀況最好的鄉鎮,每年能夠用於公共建設的資金也只有150多萬元。
因此,湖北省四湖地區流域不少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在去年11月簽訂了有關投資開工協議後,至今無實質性進展。
另一方面,鄉鎮經濟落後,導致城鎮化的供水體系不健全,農村自來水收費率低,與自來水費捆綁的污水處理費也難以收齊。監利縣新溝鎮雖然也在向上級政府打報告,收取污水處理費,但當地自來水的收取率才40%,自來水廠已負債100多萬元。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自來水供水管網本身跑冒滴漏,農村貧困戶、無人戶大量存在。
農村污水處理費政策存在空白
記者發現,從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上看,污水處理費只有縣級以上才可以徵收。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費收取是空白。
由於鄉鎮污水處理費收取無政策保障,即使開征污水處理費,中部鄉鎮普遍經濟水平低,群眾生活水平不高,難以負擔高成本的污水處理費。一個日處理能力只有4000噸的污水處理廠,要保本運行,污水處理費要遠遠超過1元/噸。一般的農村群眾無法負擔。湖北監利縣福田寺鎮每天產生生活污水排入四湖流域。在省里投資310萬元後,這個集鎮人口只有8600人的鄉鎮在今年9月份基本建成了一個日處理污水2000噸的處理廠。副鎮長楊小波說,保障污水處理廠商業化運行的污水處理費收取根本沒有納入政府的計劃。當地1.5元/噸的供水價格也是政府不敢輕易再收取污水處理費的主要原因。
另外,人才不足、管理不規范也是當前一些鄉鎮污水處理中面臨的挑戰。楊小波介紹,目前污水處理廠還是鎮政府在先行管理。可只有2000噸日處理能力的污水處理廠根本就沒有企業感興趣,當地政府已計劃將污水處理廠先期交給鎮自來水廠來管理。這個自來水廠已承包給了社會人員,造成了污水治理監管上「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情況,鎮污水處理廠後期持續穩定運行前景不容樂觀。
強化補貼手段 堵塞政策漏洞
以上一系列問題的存在,加上鄉鎮污水處理廠規模過小,一般企業根本無法正常進入這個市場,鄉鎮污水處理距離市場化還有非常大的距離。不少基層幹部和專家建議,要在堅持推進市場化的基礎上,逐步加強對鄉鎮污水處理行業的扶持。
首先,對已運行或在建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國家和上級政府應進行一定的固定補貼政策。目前,我國對鄉鎮污水處理還沒有專門的補貼政策,只有一些特定區域和項目上才有補貼,而且這些補貼缺乏持續性,忽視了鄉鎮污水處理中的一些實際難題。湖北省宜昌市建委副主任陸鋒介紹,宜昌沿長江建有6個鄉鎮污水處理廠。為確保三峽水庫水質,國家對這些鄉鎮的污水處理廠都採取逐年遞減的補貼方式確保正常運轉。按照各地污水水量,國家在2006年補0.80元/噸,2008年為0.40元/噸,2009年為0.30元/噸,2010年為0.20元/噸,之後國家不再補貼。
劉立偉說,除補貼建設資金外,國家應在補貼上考慮鄉鎮經濟落後現狀,強化對污水處理費的補貼。他說,鄉鎮污水處理規模小,污水主要以生活污水為主,進行初級處理就能夠達到國家排放標准,因此主要成本還是集中在電費和人力成本上,只要能夠有效解決這兩個問題,就能確保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其次,補齊鄉鎮污水處理費收取上的政策空白,防止因此加重農民負擔。專家認為,我國中西部農村地區經濟落後,農民收入低下,對一些地方收取鄉鎮污水處理費必須慎重,國家要有一個明確的政策標准,不能通過加污水處理費增加農村群眾負擔。
第三,要堅持市場化原則,供水與污水治理必須分開管理。為避免一些地方出現污水處理設施閑置或者拿了國家補貼不處理污水等問題,國家所有的補貼行為,必須是以推動污水處理向市場化轉變為原則,運行體制上堅持企業參與,政府補貼,走市場化道路;應將污水處理設施的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開,將經營權向市場拍賣;企業不能在同一個地區既供水,又參與污水治理。
F. 廣安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鄉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實現水潔凈,保護水生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轄區內城鄉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污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建設、運營、維護、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污水收集相關排水活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科學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城鄉統籌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鄉污水處理工作,應當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率。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建設、運營維護等工作的組織管理,監督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的污水處理工作,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作。
河湖長分級分段領導轄區內污水處理工作,監督相關部門履行職責,統籌協調解決污水處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污水處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水務、農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鄉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污水處理能力。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污水處理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污水處理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污水處理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義務,並對危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安全的行為,有權向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務等部門進行舉報。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在污水處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務、農業等有關部門編制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在城鄉規劃中,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用地及防護間距應當予以預留和控制。城鄉規劃和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排
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組織編制排污口設置方案、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響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並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選址應當科學合理,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禁止將排污口設置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
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依據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結合技術進步,合理確定近期規模、預測遠期規模,比選確定成熟可靠的工藝。
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強制性標准。第十二條城鎮污水收集處理應當全覆蓋。城鎮新區的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站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城鎮區域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已建但污水管網等配套設施建設不足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污水收集處理能力,並將改造計劃的執行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新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設施,應當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規劃,列入年度基礎設施建設計劃。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步實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城鎮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
G. 污水處理行業前景如何呢
摘 要:文章首先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闡述,接著分析了改善措施及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的前景的展望。
關鍵詞:污水處理廠;中水;方法
一、我國污水處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一)空置率對運行成本的影響。目前國內許多城市存在房地產過度開發現象,許多地塊的樓盤都存在空置率高的情況,基本很難保證建設完成後在短期內入住率達到設計居住人口,相應的污水處理系統在短時期內的處理水量也就不可能處理到設計水量。所以在選擇工藝時,應選擇可以根據實際處理水量進行處理的工藝,以降低運行成本,同時盡量分期建設、運行,以符合水量的增長規律,避免浪費。
(二)運行成本。污水處理設備的運行成本與用戶所繳的污水處理費、中水水費之間的關系決定著處理系統今後是否能夠正常運行下去。在過去幾年內有很多工藝就是由於運行費用很高,建設完成後運行一段時間入不敷出,最終導致系統停用或者降低處理標准,超標排放等。
(三)投標范圍的不明確。污水處理工程的投資一般主要由污水管線、附屬構築物、土方工程、土建工程、設備及安裝工程幾部分組成。但在投標報價階段,乙方報價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由於設計界限不清而造成的漏報,進而造成對整體工程投資估算的不準確。因此,在招投標階段
H.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標准規定了什麼
法律分析:規定了法律允許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監測、實施與監督等要求。該標准適用於處理規模小於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法律依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一條 明確提出「中國各省市(區、市)要根據相關要求,抓緊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原則上於2019年6月底前完成。」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的要求,制訂了地方標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I. 農村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審批流程
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辦法中有相關規定
1.總則規定
[適用范圍] 我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概念解釋] 本辦法所稱農村污水處理,是指通過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接納、輸送並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農村污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設備以及接納、輸送農村污水的管網等相關設施。
[政府職責] 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
[部門職責]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後污染物的處理及排放情況和排放污水的個人納管污水是否達標進行監督管理。
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水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污水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義務與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
2. 規劃與建設
[規劃與計劃]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
縣政府應當組織污水處理、發展改革、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縣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同步配套建設要求] 農村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預留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預留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新建、擴建、改建鄉鎮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污水的管網等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
[項目立項]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
[項目建設和改造]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准。
[竣工驗收]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完工並通過相關法定專項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報送污水處理、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檔案移交] 建設單位應當自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3.關於污水接納與處理
[管道納污]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為禁止] 禁止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下列物質:
(一)揮發性有機溶劑及易燃易爆物質;
(二)氰化鈉、氰化鉀、硫化鈉、含氰電鍍液等有毒物質;
(三)腐蝕管道以及導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質;
(四)不符合相應排放標準的醫療衛生、生物製品、科研、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質的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排水戶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報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廠的廢水排放,應當執行國家有關鄉鎮污水處理廠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污泥處置] 污水處理廠應當具備相應的污泥處置能力,對污水處理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置。
[統計報表] 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經營終止] 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並實施臨時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環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其他情形。
有關臨時接管的具體方案,由實施臨時接管的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4. 設施保護和維護
[設施的改遷拆] 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建、遷移或者拆除農村污水處理設施。
[設施保護] 禁止從事下列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在污水管道、閥門、檢查井等設施上面及污水管道兩側安全保護范圍內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損壞或者移動井蓋、井座、閥門井等設施;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維修養護責任] 運營單位負責污水集中處理廠、管網、再生水利用和污泥處置設施的維修養護。
[設備檢修]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需要臨時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排水戶。
[突發事件]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施工安全]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搶救預案,進行有害氣體濃度的檢測;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指定專門監護人員進行安全監護。
[支持配合]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撓和干擾。
[電力保障] 電力部門應當保障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用電需求。因故確需停止供電的,電力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前通知運營單位。
[相關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設涉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運營單位查詢地下污水管網情況。工程施工可能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運營單位協商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工程施工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賠償。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5.監督管理
[監管要求] 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加強對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行為。
[水質檢測]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質進行監督檢測,對獲得的檢測數據,應當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共享。項目鄉鎮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測,如實提供排污排水情況,不得阻撓、妨礙檢測。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化驗制度,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准確報送污水處理水質與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
[信息公開] 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開電話和網站,及時受理公眾對污水處理的意見和投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予以答復。
對於污水處理過程中發生的污染事件情況及處理結果,應當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法律責任
[轉致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萬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
(一)向農村污水管網排放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排入的物質的;
(二)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禁止活動的;
(三)相關單位未履行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責任的;
(四)運營單位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中所產生的污泥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而隨意傾倒的;
(五)因施工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而未與運營單位商定相應保護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