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怎麼監管
善水智能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運維簡單,基本無需監管,智能控制遠程操控專,無需填料屬,生物菌處理廢水,自帶消毒殺菌功能,太陽能發電,節能環保,出水一級A,絕對適合農村鄉鎮污水出來。
青島善水生態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善水水務)是一家集技術研發、產品生產、設計施工於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公司位於青島市五四廣場豐合大廈。
善水水務成立於國家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和國務院實施「水十條」的政策背景下,秉承科技創新、實業興國理念。以國家政策為指引,市場需求為導向,創造「中國芯」「中國智造」的一流環保產品,造福子孫後代。
青島善水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自帶消毒殺菌功能,生物菌處理污水,太陽能發電,節能環保,智能手機控制,無需多餘繁雜運維,像搭積木一樣可拼接,外觀自主定製,適用於醫院污水處理、旅遊區污水處理、農村鄉鎮污水處理、企業機構污水處理等等。
智能控制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
㈡ 污水處理廠環保巡查應檢查哪些內容
污水處理廠設備是否正常運行
關鍵設備是否有點檢表並檢查記錄
排放口回標識是否規范
現場是否有污水或答者處理葯劑泄露
是否有應急處置預案並演練
葯劑存放區域是否有設置二次容器防污染
葯劑存放區域是否將屬性不同的化學品分開存放,危險葯劑是否按危險化學品的存放要求存放
廢葯劑空瓶是否正確處置
污泥是否正確處置,若有污泥被列為危險廢物是否按危險廢物的要求進行處置
是否有關鍵數據記錄
是否有相關的文件規定污水處理廠的運行
㈢ 污水處理廠檢查要點
1、污水處理廠、污水站基本情況
檢查污水處理廠、污水站處理工藝、設計處理規模、排放標准、城鎮人口數量、污水管網長度、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量。
2、中控系統
1)中控室安裝建設。設計規模在2萬噸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污水站要按相關規定安裝治污設施運行中控系統和在線自動監控設施,實時監控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按規定應安裝而未安裝的,核算期不予核算污染物減排量。
2)中控系統數據採集。採集的數據主要有進出水累計水量和瞬時水量、進出水水質、鼓風量(曝氣設備電流強度)、提升泵電流強度、液位、溶解氧濃度、pH、污泥濃度、氧化還原電位等數據。其中,進出水累計水量和瞬時水量、進出水水質、鼓風量(曝氣設備電流強度)、溶解氧濃度、污泥濃度必須接入中控系統的參數
3)中控系統數據存儲。歷史數據以分鍾數據、小時數據和日數據3種周期格式存儲,分鍾數據保存最近7天以上、小時數據保存最近3個月以上、日數據保存最近1年以上,歷史數據備份周期不低於30天。能夠顯示相關參數歷史曲線,歷史曲線的周期變化與中控系統運行記錄、手工化驗記錄要保持一致。
4)中控系統數據顯示。
主要包括進出口瞬時水量、進出口COD濃度、進出口氨氮濃度、溶解氧濃度、污泥濃度的歷史曲線必須在同一個操作界面能夠顯示,其它參數歷史曲線可以同上述參數歷史曲線進行隨機替換。具體見相關要求
5)中控系統數據管理。中控系統數據要真實有效,管理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數據系統管理,及時梳理數據,及時發現問題並解決。
6)中控室運行記錄。合理、規范
7)在線聯網和有效性
檢查在線監測設備應安裝在沉砂池後,細格柵前,必須有獨立的操作空間,做好防腐蝕。
檢查在線監控設施必須和省、市兩級環保部門監控平台聯網,並保證數據上傳有效。
檢查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定期進行在線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
3、水質、水量參數要求
(1)進出口水量。
污水處理量核定。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平台聯網、通過數據有效性審核、運行管理規范、數據保存完整且數值合理的在線自動監測數據,取出口流量數據。
污水處理量校核。採用污泥產生量、用電量校核。處理每噸污水產生干泥量約為0.1-0.12 千克;產生含水率為75-80%的污泥量約為0.4-0.6千克;處理每噸污水消耗電量約為0.2-0.35度。
(2)進出口水質。
進口COD、氨氮濃度。一般情況下,進入污水處理廠COD的濃度控制在200-350mg/L、氨氮的濃度控制在20-45 mg/L;若COD濃度高於350 mg/L、氨氮濃度高於45 mg/L時,應及時檢查是否有高濃度工業污水進入,若COD濃度低於200mg/L、氨氮濃度低於20 mg/L時,應及時檢查是否有管網滲漏問題。
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一級A:COD為50 mg/L、氨氮為5 mg/L(溫度低於12℃為8 mg/L);一級B:COD為60 mg/L、氨氮為為8 mg/L(溫度低於12℃為15 mg/L)。(松花江流域、遼河流域的污水處理廠執行一級A標准)
水質數據採用。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平台聯網、通過數據有效性審核、運行管理規范、數據保存完整且數值合理的在線自動監測數據;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督性監測數據;取每季度(月)數據均值;企業自測數據為參考。以上數據明顯不合理的,按照督察核查現場取樣監測結果測定。原則上,核算的生活污水COD、氨氮平均進水濃度不高於我省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限值。
污泥濃度控制在2-5g/L。
溶解氧濃度曝氣池控制在2-4mg/L,曝氣池出水控制在1-1.5mg/L,厭氧池控制在小於0.5mg/L。
氣水比控制在5-8之間。
4、污水處理系統檢查
1)核查預處理系統。是否及時壓榨清運柵渣,做好格柵間的通風換氣,定期清理渠道內的積沙;污水提升泵能夠正常運轉,定期清洗集水池內的泥沙。
2)核查生化系統。保證生化系統運行處於最優狀態,一般情況下,生化池中活性污泥的顏色要保持黃褐色,有泥土氣味,泡沫不多、白色,較容易破裂。
3)核查沉降系統。有初沉池的污水處理廠要定期清除池內的積泥,調整混凝劑和助凝劑的用量,保證混凝效果最佳;二沉池中要保持污泥迴流、出水效果最佳。
4)核查污泥脫水系統。要保證污泥脫水機正常運轉,加葯量要滿足出泥含水率為80%以下的要求。
5)核查溢流口。污水處理廠要對進出口溢流管線控制閥門進行封堵。開啟溢流管線控制閥門,必須經縣(市、區)環保局上報市(州)環保局,報告形式分書面形式和電話形式,遇到突發事件時可以採取電話形式,日常維護必須以書面形式。有開啟和封堵溢流管線控制閥門記錄。
6)核查污泥沉降比。現場取生化系統的污泥做實驗,查看污泥沉降比是否在制在20%-30%之間。
5、化驗室核查
檢查內容:化驗室儀器設備、化驗方法及監測頻次、化驗結果運用是否合理、規范,滿足要求。
6、檔案、台賬、資料管理
檢查檔案、台賬、資料管理是否合理、規范,滿足要求。
7、污泥處理、處置、去向等
1)檢查污泥堆放是否合理、規范,滿足要求。。不能做到即產即清的污水處理廠必須建設防雨防滲的污泥堆放場,不允許污泥隨意堆放,污染周邊環境。
2)檢查污泥產生量、污泥去向。按照相關規范要求查看污泥產生量是否合理。建設單位是否有明確的污泥去向,保存污泥處置合同、污泥出廠單據、財務往來單據,污泥作為原材料生產有機肥、花肥的要提供廠家的收購證明。檢查污泥含水率是否滿足要求。
3)污泥處置台賬記錄與污泥轉運聯單
檢查污泥處置台賬記錄的內容是否:合規、合理,是否全記錄。污泥轉運聯單是否符合要求等。
8、污水排放口:
檢查污水排放口是否合理設置。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按照相關規范設置采樣點。如:工廠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和出水口等
㈣ 針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哪些方面
污水處理廠安全檢查內容
一、污水管網工程項目
1、施工、監理招投標。是否規避招標,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的行為;是否將監理工作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行為。
2、施工許可證、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是否辦理。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是否撥付。
4、施工單位是否有轉包、違法分包該項目的行為。
5、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是否編制、報監理審批、落實。
6、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五大員是否在崗履職;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操作資格證書從事施工活動;項目經理是否現場帶班開展施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
7、監理方案和實施細則是否編制,內容是否完整、具有針對性,是否落實到位;監理人員是否在崗履職。
8、施工單位是否執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是否對溝槽開挖、燃氣管道和高壓電桿防護、箱涵施工用電、箱涵施工防洪等危險性較大工作制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規程。
9、質量安全監督員是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是否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是否及時按規程處理。
10、施工現場管理。施工現場維護設施是否齊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是否有序;是否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是否做到工完清場。
二、運行管理
1、是否落實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否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
2、是否建立了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設備設施檢查、維護、保養、檢測檢驗等制度;是否及時對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3、是否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並建立和落實了安全技術檔案制度。
三、設備維修保養
1、設備維修人員是否具有電工資格操作證;安全防護用品是否齊全。 2、是否有設備維修計劃,是否按計劃落實;設備檔案是否齊全,維修台賬和記錄是否齊全。
3、變壓器。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齊全;接地電阻值是否滿足要求;變壓器三相負載是否平衡;變壓器油位是否合適;變壓器接線柱是否牢固;變壓器是否潔凈無灰塵。
4、高壓櫃。聯鎖機構是否有效,操作是否靈活;操作手柄是否專人保管;高壓間是否干凈整潔;乾粉滅火器是否配齊。
5、低壓櫃。抽屜櫃聯鎖裝置是否完好;操作機構操作是否靈活;接線柱是否牢固、顏色是否正常;抽屜櫃內元器件上是否無灰塵;空調運轉是否正常、溫度是否適宜;乾粉滅火器是否配齊。
6、曝氣機。地腳螺栓和轉鼓連接螺栓是否緊固、銹蝕;碟片是否有打滑、松動、位移現象;運轉是否平穩、無異響和振動;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減速機及尾部軸承座油位油溫是否正常、油質是否可繼續使用;急停裝置是否完好。
7、潛污泵。自耦裝置是否完好、起吊裝置是否牢固、連接螺栓是否緊固齊全無銹蝕;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油腔室電阻值是否在標准范圍內;溫控、過載、泄露保護裝置是否完好;防水電纜是否完好。
8、推流器。底部支座是否牢固;起吊裝置是否牢固、完好;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溫控、過載、泄露保護裝置是否完好;防水電纜是否完好。
9、格柵。支撐是否牢固、銹蝕;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鋼絲繩是否完好。
10、槳葉攪拌機。支撐是否牢固、銹蝕;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油位是否正常;能否平穩調速;潤滑是否及時。
11、濃縮脫水機。底部支座是否牢固;整個系統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主機糾偏保護裝置、急停開關是否靈敏;主機潤滑是否及時;設備周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齊全;各電機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
12、除臭裝置。風機、水泵底部支座是否牢固;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現場控制櫃內風扇運轉是否良好、通風是否暢通;
13、紫外消毒設施。水位控制裝置是否完好;現場控制櫃空調運轉是否良好、通風是否暢通。
四、管網維護
我廠所說管網維護只允許作業人員在檢查井內作業,嚴禁作業人員進入管徑在D800以下管道內作業。
1、下井作業前是否對作業人和監護人是否進行安全事項教育,是否編制施工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
2、下井作業人數和分工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是否具備都功能氣體檢測儀(H2S、CO、CH4、含氧量)。
3、下井作業前是否提前1小時以上打開工作面井蓋及其上下游的檢查井蓋;是否對檢查井內氣體進行檢測;是否有通風設施。
4、作業區域周圍是否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打開井蓋的檢查井周圍是否設置圍欄並有專人看守;作業完成後檢查井蓋是否蓋好。
5、下井前,作業人員是否穿戴齊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手套、膠鞋、安全繩、腰帶、保險鉤、安全帽、防爆手電筒)。
6、作業現場是否配置使用壓縮空氣的隔離式防護服。
五、化驗室
1、化驗室門窗是否有防盜網、門鎖是否完好。 2、化驗室通風是否暢通。
3、用電線路、插座、空開是否完好;滅火器配置是否齊全;是否遵守用電操作規程。
4、是否定時對儀器進行檢查,記錄是否齊全。
5、葯品放置、使用是否規范。
6、化驗結束後廢水、廢液處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㈤ 河北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支持和鼓勵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營工作的開展,提高本地城鎮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並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和投訴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六條建設和改造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排水口,並將排水口的設置情況報告有關部門。第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和排水口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按規定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監控設備聯網。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依法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按操作規程使用、維護,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第八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自建設項目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負責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第九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投入運行後,其實際污水處理負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或者實際處理污水量不低於實際應收污水量的百分之九十。第十條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依法取得排水許可。排污單位排放的工業廢水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並符合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標准。排污單位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的,還必須依法辦理排污許可手續。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連續穩定運行。因設施、設備大修、檢修、維護等原因可能導致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前報告當地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恢復正常運行。第十二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進水水質超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標准時,應當立即進行應急處理,收集證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調查處理。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時,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修復。第十三條因發生突發事件等原因致使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全部或者部分停止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報告當地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四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第十五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惡臭氣體的排放。
㈥ 污水處理工巡檢時的安全注意哪些事項
1.1 運行管理要求1.運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本廠處理工藝和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與技術指標。
2.操作人員必須了解本廠處理工藝,熟悉本崗位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和技術指標。
3.各崗位應有工藝系統網路圖、安全操作規程等,並應示於明顯部位。
4.運行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按要求巡視檢查構築物、設備、電器和儀表的運行情況。
5.各崗位的操作人員應按時做好運行記錄。數據應准確無誤。
6.操作人員發現運行不正常時,應及時處理或上報主管部門。
7.各種機械設備應保持清潔,無漏水、漏氣等。
8.水處理構築物堰口、池壁應保持清潔、完好。
9.根據不同機電設備要求,應定時檢查,添加或更換潤滑油或潤滑脂。
1.2 安全操作要求
1.各崗位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和生產實踐,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2.啟動設備應在做好啟動准備工作後進行。
3.電源電壓大於或小於額定電壓5%時,不宜啟動電機。
4.操作人員在啟閉電器開關時,應按電工操作規程進行。
5.各種設備維修時必須斷電,並應在開關處懸掛維修標牌後,方可操作。
6.雨天或冰雪天氣,操作人員在構築物上巡視或操作時,應注意防滑。
7.清理機電設備及周圍環境衛生進,嚴禁擦拭設備運轉部位,沖洗水不得濺到電纜頭和電機帶電部位及潤滑部位。
8.各崗位操作人員應穿戴齊全勞保用品,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9.應在構築物的明顯位置配備防護救生設施及用品。
10.嚴禁非崗位人員啟閉本崗位的機電設備。
1.3 維護保養要求
1.運行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應熟悉機電設備的維修規定。
2.應對構築物的結構及各種閘閥、護欄、爬梯、管道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及防腐處理,並及時更換被損壞的照明設備。
3.應經常檢查和緊固各種設備連接件,定期更換聯軸器的易損件。
4.各種管道閘閥應定期做啟閉試驗。5.應定期檢查、清掃電器控制櫃,並測試其各種技術性能。
6.應定期檢查電動閘閥的限位開關、手動與電動的聯鎖裝置。
7.在每次停泵後,應檢查填料或油封的密封情況,進行必要的處理。並根據需要填加或更換填料、潤滑油、潤滑脂。
8.凡設有鋼絲繩的裝置,繩的磨損量大於原直徑10%,或其中的一股已經斷裂時,必須更換。
9.各種機械設備除應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外,還應按設計要求或製造廠的要求進行大、中、小修。
10.檢修各類機械設備時,應根據設備的要求,必須保證其同軸度、靜平衡等技術要求。
11.不得將維修設備更換出的潤滑油、潤滑脂、實驗室廢水及其它雜物丟入污水處理設施內。
12.維修機械設備時,不得隨意搭接臨時動力線。
13.建築物、構築物等的避雷、防爆裝置的測試、維修及其周期應符合電業和消防部門的規定。
14.應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設施等防護用品。
㈦ 濟南市污水處理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保證其有效正常地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為防治水環境污染而建設的各種處理、凈化、控制和綜合利用污水的設施。第三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於本辦法。第四條 濟南市環境保護局是污水處理設施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並具體負責市區內市屬以上單位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
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區屬以下單位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工程項目,均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制度。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水污染處理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水的工程項目,必須同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處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七條 污水處理設施建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管理,配備專人負責操作和管理,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監視監測等規章制度,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第八條 建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單位,須將其有關的技術資料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存檔,並於每季度末的前十五日內,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填報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報表。第九條 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的水質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准。處理的水量應當與相應的生產系統應處理的水量相符。
在污水處理過程中廠生的污泥,應當妥善處置,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第十條 建有污水處埋設施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監測能力,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對處理後的水質進行監測。暫時不具備監測能力的,除做好感官項目情況的記錄外,可委託市、縣(市)、區環境監測站或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監測單位進行監測。第十一條 污水處理設施需暫停運轉、拆除、閑置、報廢或改造的,須提前一個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接到申報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批復,經批准後,方可停止運行,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行,使用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排除故障,停止排放污水,並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人員在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妨礙檢查工作。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二)保持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治理效果顯著的;
(三)對污水處理設施工藝和設備進行重大革新、改造,有發明創造的;
(四)舉報擅自拆除、閑置污水處理設施等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處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停止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的。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拒絕和妨礙檢查人員工作或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處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行處罰時應製作處罰決定書。罰款應當全部繳同級財政。
㈧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一般包括哪些
城市污水一般會統一排放到城市管道,再到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有設備間 格柵 集水井 氣浮機 水解酸化池 接觸氧化池 沉澱池 沙律消毒池 污泥脫水機等設備,希望對你有幫助
㈨ 生產食品添加劑的工廠污水處理站,環保檢查或者合作夥伴檢查一般都要查看哪些資料
設計方案,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保部門的環評批復文件,驗收監測報告,驗收文件。運行記錄和歷年的排污許可證
㈩ 什麼是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來處理設備,是一種能有效處理城自區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等的工業設備,避免污水及污染物直接流入水域,對改善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品位和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地埋式污水處理設備適宜住宅小區、醫院療養院、辦公樓、商場、賓館、飯店、機關、學校、部隊、 水產加工廠、牲蓄加工廠、乳品加工廠等生活污水和與之類似的工業有機廢水,如紡織、啤酒、造紙、製革、食品、化工等行業的有機污水處理,主要目的是將生活污水和與之相類似的工業有機廢水處理後達到回用水質要求,使廢水處理後資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