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全國130個城市創建成節水型城市,你知道哪些節水的標語
“不要讓世界上最後一滴水變成人的眼淚”,“珍惜每一滴水”,節約用水,奉獻愛心,綠色更好。一滴水,一片綠地,一片大地。水是生命之源。請節約用水。淡水在減少,浪費也不好。不節約,後果不小。節約用水是光榮的,浪費干凈的水是可恥的。節約每一滴水,造福全人類。珍惜每一滴水,前程似錦。國家的支柱缺一不可,生命之水不可枯。
4.為了增強抗旱能力,短期節水措施可以帶來立竿見影的效果,而長期節水則大大減少了水資源的消耗,從而提高了正常時期的抗旱能力;
5.節水帶來明顯的環境效益,不僅包括提高水資源和水環境的承載能力,還包括美化環境和維護河流生態平衡。總之,節水就是珍惜未來。
② 城市節水考核指標有哪些
一、基本條件基本條件共六條,是節水型城市所應具備的必備條件。如有任何一條不符合要求,不得申報節水型城市。考核范圍為市區。
(一)法規制度健全具有本級人大或政府頒發的有關供水、節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節水管理制度和節水獎懲制度。
(二)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健全有根據市編委文件專門設立的節水管理機構且職責明確;依法對用水單位進行全面的節水檢查、指導和管理;有效組織節水科學研究、節水技術推廣。
(三)重視節水投入建有節水專項財政投入制度。
(四)建立節水統計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節水指標體系;實行規范的節水統計制度;定期報告本市節水統計報表。
(五)廣泛開展節水宣傳利用全國城市節水宣傳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世界環境日等開展定期及日常節水宣傳活動。
(六)全面開展創建活動開展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等有關創建活動。[編輯本段]二、基礎管理指標(七)城市節水規劃有經政府或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城市節水中長期規劃,其中包括非常規水資源利用內容。
(八)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須實行有計劃地開采;公共供水服務范圍內凡能滿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備井供水;有逐步關閉公共供水范圍內自備井的計劃。
(九)節水「三同時」管理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十)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在建立科學合理用水定額的基礎上,對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定額計劃用水管理,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
(十一)價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應徵收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要足以補償運行成本,並達到保本微利;有政府關於再生水價格的指導意見或再生水價格標准,並且已在實施。[編輯本段]三、技術考核指標(十二)萬元地區生產總值取水量(GDP)(單位:立方米/萬元)低於全國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統計范圍為市區。採用最近兩年的數據。
(十三)萬元工業增加值取水量(單位:立方米/萬元)低於全國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統計范圍為市區工業企業。採用最近兩年的數據。
(十四)工業取水量指標達到國家頒布的GB/T18916定額系列標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
統計范圍為市區。
(十五)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75%(不含電廠)。
統計范圍為市區工業企業。
(十六)節水型企業(單位)覆蓋率≥15%。
統計范圍為市區。
(十七) 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低於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准》規定的修正值指標。
考核范圍為城市公共供水。
(十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單位:升/人.日)不高於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准》的指標。
(十九)節水器具普及率100%。
考核范圍為城市建成區。
(二十)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
(二十一)城市污水處理率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80%、地級市≥70%、縣級市≥50%。
(二十二)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100%。
③ 城市污水怎麼處理最終排到哪
一般來講,城市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雨水徑流。生活污水占絕大部分,來自我們的日常生活(洗澡、洗衣服、廚房、部分雨水、商場、單位、洗車點等等 等等都會產生污水),通過排水管網輸送至集中地污水處理設施(也就是XX污水處理廠,大部分地區都有的啦)。工業廢水來自產生集中的生產部門,比如工廠、 實驗室、工業園區等,一般是處理至合適水質後排至污水管網,與生活污水一起處理。雨水比較特殊:除特殊地區的雨水徑流作為工業廢水對待外,大部分分為兩種情況:經濟發達的,建設單獨的雨水管網,即雨污分流模式,這樣生活污水送去處理,雨水可處理可排放(在中國初雨肯定有污染,但生活污水還來不及處理呢,怎 么還顧得上雨水呢?);或者不單獨建設雨水管網,二者共用管網,即雨污合流模式,這種模式下,旱季不會有問題,污水全部送去處理,但在雨季下,由於水量激增,可能超過管網的容納能力,多餘的水量就會溢流出處理體系,由於這裡面混合了部分污水,就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從這大家也該看出來了,水處理明顯受經濟制約的)
那水處理後去哪了呢?一般三個去向:(1)向地表水體排放,這是最常見的啦。一般包括排放到海洋、湖泊、小河甚至沙漠等。不用擔心污染,在制定排放標准時,就已經考慮到受納水體的環境承載容量了。但要是偷排的話,那肯定要污染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了不同場合下水質的排放標准。(2)工農業利用,水質達到一定標准,就可以利用了,如綠地灌溉、沖洗廁所、洗車、工藝用水、冷卻用水、鍋爐補充水等。(3)地下水回灌。部分地區由於對水資源採用過度,會導致地下水枯竭,所以需要回灌,保持一定的水量。注意哦:涉及到地下水一定要慎重,因為地下水的修復要比地表水的修復難得多得多得多得多。
④ 什麼是國家節水型城市
城市節水工作已達到了《節水型城市考核標准》的要求,驗收合格,被命名為國家節水型城市。
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為加強對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的指導,規范節水型城市的申報與考核管理,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和《國務院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要求,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對《創建節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進行修訂,形成了《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節水型城市的申報、考核和復查。
二、申報范圍
全國設市城市均可申報節水型城市,節水型城市實行申報制。
三、申報條件
申報節水型城市的,須按照《節水型城市考核標准》的有關要求進行自審,達標後方可進行申報。
四、申報時間
節水型城市考核驗收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接受申報為雙數年;復查每四年進行一次。建設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組織考核驗收和復查評審的當年6月30日前受理申報材料。
五、申報程序
(一)節水型城市的申報材料分別報所在省、自治區建設廳(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與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貿委、經委)節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展改革委節水主管部門」)。
(二)省、自治區建設廳(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與發展改革委節水主管部門按照《節水型城市考核標准》進行初審,評定初審分數,提出初審意見,並對初審總分達90分以上的城市,聯合上報建設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直轄市的申報材料直接報建設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六、申報材料
申報節水型城市通過書面和網上兩種方式同時上報。書面材料一式五份,附電子版。申報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節水型城市申報書;
(二)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組織方案和實施方案;
(三)表明達到節水型城市有關要求的各項指標匯總材料和逐項說明材料;
(四)附有計算依據的自查評分結果;
(五)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總結;
(六)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影像資料(15分鍾內);
(七)省級建設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七、考核評審程序
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組織節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專家考核組具體完成,考核工作程序為:
(一)審查申報材料,在基本達到考核標准後,到現場進行考核;
(二)現場聽取申報城市的創建工作匯報;
(三)查閱申報材料及有關的原始資料;
(四)現場隨機抽查節水型企業、單位和生活小區的節水措施落實情況,以及節水器具的安裝使用情況(抽查企業、單位、生活小區各不少於5個);
(五)考核組成員提出獨立的考核意見和評分結果;
(六)考核組匯總意見和評分結果,經集體討論,形成考核意見;
(七)向申報城市通報考核意見;
(八)考核情況報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接受檢查考核的城市要實事求是准備考核資料,不得弄虛作假,嚴格按照有關廉政規定接待考核組。
八、考核管理
節水型城市考核驗收和復查的日常工作由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負責。
建設部對通過考核驗收的城市予以公示15天。公示結束後,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申報城市進行審定,對審定通過的城市進行命名,並表彰授牌。
九、復查管理
已經獲得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的城市,需按規定上報被命名為節水型城市以後的創建工作總結,以及表明達到節水型城市有關要求的各項匯總材料和逐項說明材料,附有計算依據的自查評分結果。復查程序如下:
(一)節水型城市所在省、自治區建設廳(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與發展改革委節水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復查,提出復查意見,並連同節水型城市自查資料上報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直轄市的復查材料直接報建設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也可以直接進行復查。
(二)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於復查不符合節水型城市條件的城市,給予警告,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撤消節水型城市稱號。
(三)對不按期申報復查的城市,撤消節水型城市稱號。
十、本辦法和考核標准由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二
節水型城市考核標准
一、基本條件
基本條件共六條,是節水型城市所應具備的必備條件。如有任何一條不符合要求,不得申報節水型城市。考核范圍為市區。
(一)法規制度健全 具有本級人大或政府頒發的有關供水、節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節水管理制度和節水獎懲制度。
(二)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健全 有根據市編委文件專門設立的節水管理機構且職責明確;依法對用水單位進行全面的節水檢查、指導和管理;有效組織節水科學研究、節水技術推廣。
(三)重視節水投入 建有節水專項財政投入制度。
(四)建立節水統計制度 建立科學合理的節水指標體系;實行規范的節水統計制度;定期報告本市節水統計報表。
(五)廣泛開展節水宣傳 利用全國城市節水宣傳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世界環境日等開展定期及日常節水宣傳活動。
(六)全面開展創建活動 開展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等有關創建活動。
二、基礎管理指標
(七)城市節水規劃 有經政府或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城市節水中長期規劃,其中包括非常規水資源利用內容。
(八)地下水管理 地下水必須實行有計劃地開采;公共供水服務范圍內凡能滿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備井供水;有逐步關閉公共供水范圍內自備井的計劃。
(九)節水「三同時」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十)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 在建立科學合理用水定額的基礎上,對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定額計劃用水管理,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
(十一)價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應徵收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要足以補償運行成本,並達到保本微利;有政府關於再生水價格的指導意見或再生水價格標准,並且已在實施。
三、技術考核指標
(十二)萬元地區生產總值取水量(GDP)(單位:立方米/萬元) 低於全國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統計范圍為市區。採用最近兩年的數據。
(十三)萬元工業增加值取水量(單位:立方米/萬元) 低於全國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統計范圍為市區工業企業。採用最近兩年的數據。
(十四)工業取水量指標 達到國家頒布的GB/T18916定額系列標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
統計范圍為市區。
(十五)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75%(不含電廠)。
統計范圍為市區工業企業。
(十六)節水型企業(單位)覆蓋率 ≥15%。
統計范圍為市區。
(十七) 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 低於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准》規定的修正值指標。
考核范圍為城市公共供水。
(十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單位:升/人.日) 不高於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准》的指標。
(十九)節水器具普及率 100%。
考核范圍為城市建成區。
(二十)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20%。
(二十一)城市污水處理率 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80%、地級市≥70%、縣級市≥50%。
(二十二)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 100%。
考核范圍為市區。
四、鼓勵性指標
(二十三) 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 居民階梯水價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標准基礎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價格。
(二十四) 非常規水資源替代率 ≥5%。
(二十五)節水專項資金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例 ≥1‰。
五、名詞解釋
1.市區 是指設市城市本級行政管轄的地域,不包括市轄縣和市轄市。
2.城市建成區 是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
3.城市人口 以《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報》中的人口統計口徑為准。
4、萬元地區生產總值取水量(GDP) 是指年取水量與年地區生產總值取水量(GDP)的比值。
5、萬元工業增加值取水量 是指年工業取水量與年工業增加值的比值。
6、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是指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年)內,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重復利用水量與總用水量的比值。
7、節水型企業(單位)覆蓋率是指省級及以上節水型企業(單位)年取水量之和與非居民取水量的比值。
8、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是指城市供水總量和有效供水總量之差與供水總量的比值,
9.城市供水 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築提供用水。
10.有效供水量 指水廠將水供出廠外後,各類用戶實際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費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費供應的水量。免費供水量指無償供應的水量。
11.節水器具普及率 指在用用水器具中節水型器具數量與在用用水器具的比率。公共場所用水必須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應當使用採取節水措施的用水器具。
12、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與污水排放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包括達到相應水質標準的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和建築中水,包括用於農業灌溉、綠地澆灌、工業冷卻、景觀環境和城市雜用(洗滌、沖渣和生活沖廁、洗車等)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業企業內部的回用水。
13、城市污水處理率 是指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城市污水處理量與城市污水排放總量的比率。污水處理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廠和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污水量之和。污水排放總量指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的排放總量,包括從排水管道和排水溝(渠)排出的污水總量。
14、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 是指工業廢水處理達到排放標準的水量與工業廢水總量的比率。
15、非常規水資源替代率 是指雨水、海水、微鹹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量(不含再生水)與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量和城市總取水量之和的比率。用於直流冷卻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納入非傳統水資源利用量。
16、節水專項資金投入 包括節水宣傳、節水獎勵、節水科研、節水技術改造和節水技術推廣、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和公共節水設施建設(不含城市供水管網改造)等的投入。
⑤ 全國130個城市創建成節水型城市,節約用水有怎樣的目的
節約用水有著以下的目的:
隨著人類社會從低級向高級發展,不斷邁向文明,生產生活方式更加先進,制止資源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是必然趨勢。從水的角度看,節水的水平、用水效率的高低也是一個地區、一個單位、一個人文明程度的體現,節水是文明社會、文明人的基本行為准則。從歐洲、日本、新加坡、以色列等地區經驗看,在推進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非常注重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節約用水方面也居世界領先水平。
⑥ 全國130個城市創建成節水型城市,什麼算是節水型城市
節水型城市指一個城市通過對用水和節水的科學預測和規劃,調整用水結構,加強用水管理,合理配置、開發、利用水資源,形成科學的用水體系,使其社會、經濟活動.所需用的水量控制在本地區自然界提供的或者當代科學技術水平能達到或可得到的水資源的量的范圍內,並使水資源得到有效的保護。
(五)廣泛開展節水宣傳。全面開展創建活動。
利用全國城市節水宣傳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世界環境日等開展定期及日常節水宣傳活動;成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和實施創建工作計劃;全面開展節水型企業、單位及居民小區等創建活動;通過省級節水型城市評估考核滿一年(含)以上。
02基礎管理指標
(六)城市節水規劃。
有經政府或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城市節水中長期規劃,其中包括非常規水資源利用內容。
(七)海綿城市建設。
編制完成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在城市規劃建設及管理各個環節落實海綿城市理念,巳建成海綿城市的區域內無易澇點。
(八)城市節水資金投入。
城市節水財政投入占本級財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節水資金投入占本級財政支出的比例>1%。
九)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
在建立科學合理用水定額的基礎上,對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超定額累進加價。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計劃用水率不低於90%。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強化用水監控管理。
(十)自備水管理。
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嚴格自備水管理,自備水計劃用水率不低於90%;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井關停率達100%。在地下水超釆區,禁止各類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
(十一)節水“三同時”管理 。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十二)價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應徵收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要足以補償運行成本,並達到保本微利;有政府關於再生水價格的指導意見或再生水價格標准,並且已在實施。
⑦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定期進行水體污染源調查。根據水源污染的類型進行定期調查,要實地觀察,收集排污資料,並且將污水排放口的水樣委託當地衛生防疫或環保部門進行分析,並將調查結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預測污染發展的趨勢。
2. 加強水源上游水質監測。監測項目主要選擇對水源有影響項目,可以選擇反映水的感官性狀的如濁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見物等;反映有機物污染;反映細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標等;富營養化的加上藻類與浮游生物的監測。
3. 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項關系人民身體健康的民心工程,對已影響水源水質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據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緊密依靠當地政府、環保、衛生等部門有效地對污染源進行處理。
4. 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
水污染,又稱水體污染,是由有害化學物質造成水的使用價值降低或喪失,污染環境的水。污水中的酸、鹼、氧化劑,以及銅、鎘、汞、砷等化合物,苯、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機毒物,會毒死水生生物,影響飲用水源、風景區景觀。污水中的有機物被微生物分解時消耗水中的氧,影響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盡後,有機物進行厭氧分解,產生硫化氫、硫醇等難聞氣體,使水質進一步惡化。各種污染物進入水體,其數量超過水體自凈能力的現象。水污染主要來自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常見的污染水體物質有:無機物質、無機有毒物質、有機有毒物質、需氧污染物質、植物營養素、放射性物質、油類與冷卻水以及病源微生物等。
水污染網路
⑧ 現在的水污染這么嚴重,怎麼辦國家有哪些政策來處理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下稱計劃),計劃提出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從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強化科技支撐、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十個方面開展防治行動。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水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當前,我國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十分突出,影響和損害群眾健康,不利於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國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動計劃。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貫徹「安全、清潔、健康」方針,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河海兼顧,對江河湖海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美麗中國而奮斗。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
到2020年,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等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達到70%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高於93%,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70%左右。京津冀區域喪失使用功能(劣於V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15個百分點左右,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力爭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
到2030年,全國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葯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能源局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葯製造、製革、農葯、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採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葯(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製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環境保護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准。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准。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全國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除乾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於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及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於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農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葯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准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准規范,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准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葯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問題較嚴重,且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甘肅、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山東、河南等五省(區),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2018年底前,對3300萬畝灌溉面積實施綜合治理,退減水量37億立方米以上。(農業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3萬個。(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四)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分類分級修訂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標准;其他船舶於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於我國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編制實施全國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於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於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五)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後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並實施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備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准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嚴格環境准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准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六)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並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遊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七大重點流域幹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葯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葯製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佔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七)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製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水利部、能源局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北京市2萬平方米、天津市5萬平方米、河北省1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京津冀區域達到3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八)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區域實施土地整治、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制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准。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准。(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准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淮海等區域,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國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7億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水利部、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參與)
(十)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黃河、淮河等流域進行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一)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十二)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准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准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准。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⑨ 污水處理措施
1、改進城市污水處理方法
首先,我們應該掌握一些污染源治理技術和城市污水處理技術的最新情況,推動我國污水處理方法的發展,大力開發低耗高效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對我國現有污水處理方法進行分析,根據實際的情況選擇合適的技術,更高的提高污水處理效率,有力的控制水污染。創新並優化污水處理工藝,從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各種技術的綜合運用,使其達到現階段城市污水處理回收再利用的標准,提高水資源的重發利用率。其次,是加大人才和資金的投入,建立專門的研究和開發機構,提高技術水平,積極開發、研製和應用城市污水回用技術和新設備,提高污水處理和回用能力;引進和開發新技術,通過積極推廣各種膜分離技術、臭氧化技術以及安全消毒技術的應用,將污水中的廢物分離,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標准,完善處理系統,達到再生水的指標,提高水的重發利用率。最後就是排水合理分區和合理布局,分析當地的實際情況,考慮其規模和對污水利用的方便程度,對城市污水的排水范圍進行規劃,污水處理廠要適度集中,合理劃分,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對選址和方案進行合理規劃,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合理進行,盡量做到最低投入成本獲得最大化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強化一級污水處理法,根據自身條件適時選擇二級處理法,降低城市污水處理設備的負荷和處理成本,將水處理由原來單一模式轉變成綜合利用處理模式,轉變我國水資源缺乏的局面。
2、完善污水處理管理機制
改革污水處理單位的考核制度,對處理後的水質、水量同時監管,將處理後的水體指標納入考核范圍,有效改善污水處理工作的質量水平,提高處理後水質的標准。政府加強對污水處理的管理,明確分工,將責任落實到每個人,採用問責制度,並對出現問題的責任人進行懲治,保障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政府將傳統的城市排水體制分為分流制和合流制兩種,明確各個部門責任,各個部門互相監督。分流制適合於新建區、擴建區、新建開發區,並不受歷史因素影響;合流制適合具有歷史因素的大中型城市。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對城市污水處理進行多元化管理,引進投資模式,保證城市污水處理的持續發展。借鑒城市污水處理較好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和做法,改進自身的技術,政府應該建立一系列的監管體系,全方位的展開工作,並且要通過政府、企業和公民「三位一體」,強化監督機制,提高員工的監管水平和監管素質,依法對污水處理全過程進行監督,提高污水治理的徹底性,促使污水處理設施充分發揮改善環境質量的效能。
3、提高民眾認識,樹立環保觀念
積極利用各種媒介,提高全民的水資源危機意識以及綜合利用意識,倡導建立節水型社會,其次就是樹立污染者收費意識,同時應該做到「誰污染,誰治理」,同時可以用來加大對城市污水處理的資源投入,改進設備,加大技術投入。
4、污水處理的資源化 和產業化
城市污水處理之後也是一種水資源,成為城市的第二種水源,回用之後,可以很大的節約水資源的供應量,同時還能減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污染,既解決了供水緊張又改善了環境,還可以就近處理利用,節省管道投資和運輸消耗,實現水源的可持續發展。分類供水,從而實現對水資源的回收利用,並且鼓勵中水回用,對廢水回用之後的污泥進行研究,將它變廢為寶,真正的提高污泥的資源程度。對於那些排放污水的企業要繳納相應的費用,為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提供資金,加強污水處理的能力,採用市場化的方式來發展污水處理行業。
⑩ 什麼是污水處理,污水處理包括哪些類型
污水處理是使污水達到排水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對其進行凈化的過回程。污水答處理被廣泛應用於建築、農業,交通、能源、石化、環保、城市景觀、醫療、餐飲等各個領域,也越來越多地走進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按污水來源分類,污水處理一般分為生產污水處理和生活污水處理。生產污水包括工業污水、農業污水以及醫療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產生的污水,是指各種形式的無機物和有機物的復雜混合物,包括:①漂浮和懸浮的大小固體顆粒;②膠狀和凝膠狀擴散物;③純溶液。
按水污的質性來分,水的污染有兩類:一類是自然污染;另一類是人為污染。當前對水體危害較大的是人為污染。水污染可根據污染雜質的不同而主要分為化學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類。污染物主要有:⑴未經處理而排放的工業廢水;⑵未經處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⑶大量使用化肥、農葯、除草劑的農田污水;⑷堆放在河邊的工業廢棄物和生活垃圾;⑸水土流失;⑹礦山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