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廢水知識 > 城市污水處理bot建設方案

城市污水處理bot建設方案

發布時間:2022-06-22 14:11:20

A. 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方案的內容和確定工藝方案的依據分別包括哪些內 容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和建設包括處理程度和規模的確定、廠址選擇、污水及污泥處理工藝選擇、總平面布置、工藝流程確定、處理構築物等方面的內容。在處理程度或允許的出水排放總量確定以後,就可以據此列出所有能夠滿足要求的工藝流程(方案)。選擇可行的幾種處理工藝方案,通過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處理工藝流程和設計參數。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方案的選擇一般應體現以下總體要求:滿足要求,因地制宜,技術可行,經濟合理。也就是說,在保證處理效果、運行穩定,滿足處理要求(排放水體或回用)的前提下,使基建造價和運行費用最為經濟節省,運行管理簡單,控制調節方便,佔地和能耗最小,污泥量少。同時要求具有良好的安全、衛生、景觀和其它環境條件。
1. 滿足處理功能與效率要求
城市污水處理廠工藝方案應確保高效穩定的處理效果,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或再生利用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須進行深度處理。這是污水處理最重要的目標,也是污水處理廠產品的基本質量要求。而排放標準的確定主要取決於處理出水的最終處置或利用方式,如果排入水體,則取決於接納水體的功能質量要求和水體的環境容量,如果再用,則取決於再生水用戶對水質的基本要求。
2. 規模與工藝標准因地制宜
城市污水處理廠工藝方案的確定必須充分考慮當地的社會經濟和資源環境條件。要實事求是的確定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規模、水質標准、技術標准、工藝流程以及管網系統布局等問題;處理規模大小對處理工藝的影響很大,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污水處理廠的實際設計規模應根據污水收集量和分期建設、水質目標確定,污水收集量取決於管網完善程度和匯水區內的生活、工業污水產生與允許納入量,以及管網入滲或滲漏水量等因素。
在決定處理工藝方案時,要因地制宜,結合當地條件和特點,有所側重,尤其是排放與利用的相結合,不同處理工藝的組合。例如在一個處理廠內,一部份採用強化一級處理加排海(江)工程;一部份採用二級處理後用於農田灌概;還有一部份採用深度處理後回用於工業。要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充分考慮處理工藝的分期、分級實施。比如說,可以先採用一級處理或強化一級處理,以後再建二級處理,或一部份採用一級處理,另一部份採用二級處理。污泥處理應根據污泥的出路(農用、填埋、排海等)確定是否需要進行消化處理。
3. 技術成熟可靠切實可行
根據城市污水處理技術政策,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採用成熟可靠的技術。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選用污水處理新技術。因此,必須合理把握工藝先進性和成熟性(可靠性)的辨證關系。一方面,應當重視技術經濟指標的先進性,同時必須充分考慮適合中國的國情和工程的性質。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不同於一般點源治理項目,它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具有規模大、投資高的特點,且是百年大計,應該確保百分之百的成功。工藝的選擇必須注重成熟性、可靠性和適用性。因此,必須強調技術的合理,把技術風險降到最小程度,而不是簡單地提倡技術先進,尤其是慎重採用所謂的"革命性"和"國際領先"技術。在最近頒布的城市污水處理的技術政策中規定"對在國內首次應用的新工藝,必須經過中試和生產性試驗,提供可靠設計參數後再進行應用。"也是強調了可靠性原則。
4. 經濟合理效益顯著
節省工程投資與運行費用是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與運行的重要前提。合理確定處理標准,選擇簡捷緊湊的處理工藝,盡可能地減少佔地,力求降低地基處理和土建造價。同時,必須充分考慮節省電耗和葯耗,把運行費用減至最低。對於我國現有的經濟承受能力來說,這一點尤為重要。較高的性能價格比經濟指標同樣是先進性的重要體現。
因此,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後優選確定。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處理單位水量投資、削減單位污染物投資、處理單位水量電耗和成本、削減單位污染物電耗和成本、佔地面積、運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維護難易程度、總體環境效益等。
來源於煙台金正環保

B. 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方案

一、連續循環曝氣系統(CCAS)
A、CCAS工藝簡介

CCAS工藝,即連續循環曝氣系統工藝(Continuous Cycle Aeration System),是一種連續進水式SBR曝氣系統。這種工藝是在SBR(Sequencing Batch Reactor,序批式處理法)的基礎上改進而成。SBR工藝早於1914年即研究開發成功,但由於人工操作管理太煩瑣、監測手段落後及曝氣器易堵塞等問題而難以在大型污水處理廠中推廣應用。SBR工藝曾被普遍認為適用於小規模污水處理廠。進入60年代後,自動控制技術和監測技術有了飛速發展,新型不堵塞的微孔曝氣器也研製成功,為廣泛採用間歇式處理法創造了條件。1968年澳大利亞的新南威爾士大學與美國ABJ公司合作開發了「採用間歇反應器體系的連續進水,周期排水,延時曝氣好氧活性污泥工藝」。1986年美國國家環保局正式承認CCAS工藝屬於革新代用技術(I/A),成為目前最先進的電腦控制的生物除磷、脫氮處理工藝。

CCAS工藝對污水預處理要求不高,只設間隙15mm的機械格柵和沉砂池。生物處理核心是CCAS反應池,除磷、脫氮、降解有機物及懸浮物等功能均在該池內完成,出水可達標排放。

經預處理的污水連續不斷地進入反應池前部的預反應池,在該區內污水中的大部分可溶性BOD被活性污泥微生物吸附,並一起從主、預反應區隔牆下部的孔眼以低流速(0.03-0.05m/min)進入反應區。在主反應區內依照「曝氣(Aeration)、閑置(Idle)、沉澱(Settle)、排水(Decant)」程序周期運行,使污水在「好氧-缺氧」的反復中完成去碳、脫氮,和在「好氧-厭氧」的反復中完成除磷。各過程的歷時和相應設備的運行均按事先編制,並可調整的程序,由計算機集中自控。

CCAS工藝的獨特結構和運行模式使其在工藝上具有獨特的優勢:

(1)曝氣時,污水和污泥處於完全理想混合狀態,保證了BOD、COD的去除率,去除率高達95%。

(2)「好氧-缺氧」及「好氧-厭氧」的反復運行模式強化了磷的吸收和硝化-反硝化作用,使氮、磷去除率達80%以上,保證了出水指標合格。

(3)沉澱時,整個CCAS反應池處於完全理想沉澱狀態,使出水懸浮物(SS)極低,低的SS值也保證了磷的去除效果。

CCAS工藝的缺點是各池子同時間歇運行,人工控制幾乎不可能,全賴電腦控制,對處理廠的管理人員素質要求很高,對設計、培訓、安裝、調試等工作要求較嚴格。

B、國內外城市污水處理廠發展概況

水是經濟發展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和人口的增加,水環境污染成了一大難題。城市污水是目前江河湖泊水域污染的重要原因,是制約許多城市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中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與對策制定的2000年治理目標,要求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達20%。目前,我國正處於城市污水處理事業的大發展時期,尤其隨著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中國中西部環境與生態保護已被提上首要議事日程。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自200年前工業革命以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城市污水處理率已成為一個地區文明與否的一個重要標志。近200年來,城市污水處理已從原始的自然處理、簡單的一級處理發展到利用各種先進技術、深度處理污水,並回用。處理工藝也從傳統活性污泥法、氧化溝工藝發展到A/O、A2/O、AB、SBR(包括CCAS工藝)等多種工藝,以達到不同的出水要求。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相對於國外發達國家、起步較晚,目前城市污水處理率只有6.7%。在我們大力引起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和經驗的同時,必須結合我國發展,尤其是當地實際情況,探索適合我國實際的城市污水處理系統。

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參考國外先進技術和經驗,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應符合以下幾個發展方向:

(1)總投資省。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所需資金非常龐大,因此嚴格控制總投資對國民經濟大有益處。

(2)運行費用低。運行費用是污水處理廠能否正常運行的重要因素,是評判一套工藝優劣的主要指標之一。

(3)佔地省。我國人口眾多,人均土地資源極其緊缺。土地資源是我國許多城市發展和規劃的一個重要因素。

(4)脫氮除磷效果。隨著我國大面積水體環境的富營養化,污水的脫氮除磷已經成為一個迫切的問題。我國最新實施的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也明確規定了適用於所有排污單位,非常嚴格地規定了磷酸鹽排放標准和氨氮排放標准。這就意味著今後絕大多數城市污水處理廠都要考慮脫氮除磷的問題。

(5)現代先進技術與環保工程的有機結合。現代先進技術,尤其是計算機技術和自控系統設備的出現和完善,為環保工程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目前,國外發達國家的污水處理廠大都採用先進的計算機管理和自控系統,保證了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和穩定的合格出水,而我國在這方面還比較落後。計算機控制和管理也必將是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發展的方向。

C、幾種處理系統的工藝比較

為了選擇出工藝上最可靠,投資上最經濟,管理上最方便的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我們調研了國內外污水處理廠的成熟經驗和發展趨勢,並進行了比較。

目前,國內外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大都採用一級處理和二級處理。一級處理是採用物理方法,主要通過格柵攔截、沉澱等手段去除廢水中大塊懸浮物和砂粒等物質。這一處理工藝國內外都已成熟,差別不大。二級處理則是採用生化方法,主要通過微生物的生命運動等手段來去除廢水中的懸浮性,溶解性有機物以及氮、磷等營養鹽。目前,這一處理工藝有多種方法,歸結起來,有代表性的工藝主要有傳統活性污泥、氧化溝、A/O或A2/O工藝、SBR及CCAS工藝等。目前,這幾種代表工藝在國內外都有實際應用。

二、SPR高濁度污水處理技術

在天然淡水資源已被充分開發、自然災害日益頻繁暴發的今天,缺水已經對世界各國眾多城市的經濟和市民生活構成了十分嚴重的威脅,缺水危機已經是我們面臨的現實,解決城市缺水問題的重要途徑應該是將城市污水變為城市供水水源。城市污水就近可得,來源穩定,容易收集,是可靠且穩定的供水水源。城市污水經凈化後回用主要可作為市政綠化、景觀用水和工業用水。

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工程包括污水收集系統、污水凈化處理技術及其系統、出水輸配系統、回用水應用技術和監測系統。其中污水凈化再生技術及其系統是關鍵,污水凈化處理的流程要簡單可靠,投資和運行費用要為該城市經濟實力所能承受,處理後出水的水質要滿足回用的要求。

沿用了許多年的傳統的「一級處理」及「二級處理」水處理工藝技術和設備已經難以適應當今的高濁度和高濃度污水的凈化處理要求,處理後出水更不能滿足城市對水回用的水質要求。沿著傳統的工藝技術路線只能進一步附加傳統的「三級處理」設備系統,既迴避不了龐大復雜的傳統二級生化處理系統,也迴避不了投資和運行費用都十分昂貴的傳統三級過濾吸附處理系統。這些恰恰是實現污水回用的忌諱之處。所以,環保市場十分迫切需要凈化效率更高、處理後出水能滿足現有環保標准並且能回用於城市,投資和運行費用又要為現有城市的經濟實力所能接受的污水處理新技術和新設備。

最新發明的「SPR高濁度污水凈化系統」(美國發明專利 )將污水的「一級處理」和「三級處理」程序合並設計在一個SPR污水凈化器罐體內 ,在30分鍾流程里快速完成 。它容許直接吸入懸浮物(濁度)高達500毫克/升至5000毫克/升的高濁度污水,處理後出水的懸浮物(濁度)低於3毫克/升(度);它容許直接吸入CODcr為200毫克/升至800毫克/升的高濃度有機污水,處理後出水CODcr可降為40毫克/升以下。只需用相當於常規的一 、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工程投資和低於常規二級處理的運行費用 ,就能夠獲得三級處理水平的效果 ,實現城市污水的再生和回用。

SPR污水處理系統首先採用化學方法使溶解狀態的污染物從真溶液狀態下析出,形成具有固相界面的膠粒或微小懸浮顆粒;選用高效而又經濟的吸附劑將有機污染物、色度等從污水中分離出來;然後採用微觀物理吸附法將污水中各種膠粒和懸浮顆粒凝聚成大塊密實的絮體;再依靠旋流和過濾水力學等流體力學原理,在自行設計的SPR高濁度污水凈化器內使絮體與水快速分離;清水經過罐體內自我形成的緻密的懸浮泥層過濾之後,達到三級處理的水準,出水實現回用;污泥則在濃縮室內高度濃縮,定期靠壓力排出,由於污泥含水率低,且脫水性能良好,可以直接送入機械脫水裝置,經脫水之後的污泥餅亦可以用來製造人行道地磚,免除了二次污染。

最新發明的SPR污水凈化技術以其流程簡單可靠、投資和運行費用低、佔地少、凈化效果好的眾多優勢將為當今世界的城市污水的再利用開創一條新路。城市污水實現再利用之後,為城市提供了第二淡水水源,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條件,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不可估量的.

SPR污水處理系統與眾不同的技術特點

1.城市生活污水和處理葯劑的混合主要是在泵前吸葯管道 、污水泵 葉輪、蛇形反應管 和瓷球反應罐的組合作用下完成的 ,依照紊流速度 、混合時間 、和水力學結構數據設計 ,得以十分充分的混合 ,為取得最佳混凝凈化效果和最大限度地節省葯劑創造了前提條件 。這是過去常規的一級處理和二級處理之水工結構所做不到的 。

2.SPR系統處理城市污水時 ,採用五種以上污水處理葯劑及其最佳配方組合使用 ,靠化學反應使污水中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 、重金屬離子 和有害的鹽類從水中析出 ,成為有固相界面的微小顆粒 (它包含有污水三級處理的作用)。其中還選用了一種吸附效果很好而價錢又很便宜的吸附劑,以吸附有機污染物和色度 。靠消毒劑在30分鍾的流程內殺滅細菌和大腸桿菌 。靠混凝的物理化學吸附作用將懸浮物及各類雜質凝聚成大而且密實的絮團 。這樣發揮各葯劑的單獨作用和它們之間的交聯作用的用葯方式是與常規的物理化學法不相同的 。而且SPR系統使用的組合葯劑配方 ,只能在具有十分精細的水動力學參數設計的SPR污水凈化器及其系統里才能充分發揮作用 ,在常規的水工系統里是無法使用的 。

3.SPR系統裝置能夠依照模擬試驗得出的配方 ,藉助大氣壓力和流量計 ,十分精確地投加混凝葯劑和絮凝葯劑 ,不致因加葯過量而造成葯劑殘留在凈化後的出水中,而且動力消耗很少 。

4.SPR污水凈化器內部結構是完全按照混凝機理精確設計的 ,形成的渦旋流動和各部位恰當的水流速度 ,使得膠體顆粒之間有最多的碰撞次數 ,並且有凝聚吸附所需的最佳流速環境 。從而在極小的容積內獲得了極充分的凝聚效果 。這也是常規水工裝置無法比擬的 。

5.根據混凝形成的絮團實際狀況 ,准確確定了SPR污水凈化器內部的水動力學數據 ,使得在罐體中上部形成了一個有幾十厘米厚的 、十分緻密的懸浮泥層 。所有經過混凝的出水都必須通過此懸浮泥層的過濾 ,才能升流到罐體上部的清水匯集區 。它十分成功地起到了污水高級處理工藝中極為重要的過濾作用 。

這個緻密的懸浮泥層是由污水中的污泥及混凝葯劑形成的絮體本身組成的 。隨著絮體由下向上運動 ,使泥層的下表層不斷增加 、變厚 ;同時 ,隨著過濾水力學原理形成的罐體的旁路流動,引導著懸浮泥層的上表層不斷流入中心接泥桶 ,上表層不斷減少 、變薄 。這樣 ,懸浮泥層的厚度達到一個動態的平衡 。當混凝後的出水由下向上穿過此懸浮泥層時 ,此絮體濾層靠界面物理吸附和電化學特性及范德華力的作用 ,將懸浮膠體顆粒 、絮體 、細菌菌體等等雜質全部攔截在此懸浮泥層上 ,使出水水質達到三級處理的水平 。由於泥層是由絮體組成 ,緻密度高 ,過濾效率遠遠高於常規的沙粒層過濾 ;由於是處於懸浮狀態的絮體泥層作濾層 ,其過濾的水頭(阻力)損失非常小 ,所以動力消耗遠遠低於常規的砂層過濾 、微孔過濾 、或反滲透膜過濾;又由於過濾泥層是凈化過程中由污水中的污泥自動補充添加 ,又自動被引走 ,即過濾泥層自身在不斷地更新 ,過濾泥層總是保持著穩定的厚度,而且總是保持著穩定的物理吸附和電化學吸附性能 ,因此能獲得穩定的過濾效果 。而且完全免去了常規系統中必不可少的過濾層的反沖洗以及反沖洗帶來的眾多麻煩 。這種結構和原理與常規的三級污水處理的過濾裝置是完全不同的 ,這里沒有價格昂貴的反滲透膜過濾 、微孔過濾 、或活性炭過濾等裝置 。所以 ,投資省 、動力消耗小 、運行費用低是SPR系統的必然優勢。

6.SPR系統選用的絮凝劑 ,同時也是良好的污泥助濾劑 ,所以 ,系統最後排出的污泥漿 ,其脫水性能良好 ,可以不另外添加助濾劑 ,就直接泵入壓濾機脫水 。泥餅可以製成人行道地磚再利用 ,不會帶來二次污染的問題 。它沒有傳統的生化法產生的污泥含水率很高、脫水性能很差的致命弱點。

7.本類型污水凈化器曾開機運行處理過養豬場污水 、養雞場污水 、煤礦礦井坑道污水 、生豬屠宰場污水 、高粱釀酒廠酒糟污水 、紡織印染污水、再生紙造紙污水和城市生活污水等等含有大量有機污染物和氨氮的污水;也成功應用於陶瓷廠污水、牆地磚廠污水、大理石水磨拋光污水、洗煤污水、燃煤鍋爐濕法除塵污水、石英砂洗砂污水等懸浮物含量極高的污水的凈化和回用。 各地權威檢測部門測試了污水凈化器進水和出水的有關數據 。測試報告單表明 :氨氮去除率可以達到85%,總氮去除率可達95% ,有機氮去除率可達96% ,BOD去除率可達95% ,懸浮物的去除率則高達98.3% ~ 99.6% ,出水濁度達到3 度(3 毫克 / 升)以下。這是本凈水系統在低投資 、低運轉費的前提下所獲得的出水指標 。 這是常規的物化法和生物化學法的一級 、二級處理系統都無法達到的 。

除發達國家有專門的城市生活污水管路系統外,實際的城市污水往往混入有許多工業污水,可生化性差和污染物成分不規則地快速變化是我們面臨的現實,而針對降解某種有機污染物的微生物生長、繁殖的過程卻太長,所以,傳統生化系統難以適應當今愈來愈工業化了的城市的污水。SPR系統已擁有處理眾多工業污水的適應能力和物化法具有的快速應變能力,容易通過自動化的手段應付系統入口污水水質的變化,保持穩定的凈化效果。

8.在SPR系統中投放殺菌消毒葯劑時 ,只要增加一些投氯量(無需另外增加設備)就可以起到用氯來氧化除氨的作用 ,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系統去除氨氮的效率 。

9.假如經過SPR系統處理後的出水氨氮含量還未達到較嚴格的要求(如某些發達國家或發達地區將排水標準定為含氨氮1毫克 / 升以下) ,也可以後續再串聯設置一級離子交換裝置 ,靠斜發沸石離子交換柱最終達到除氨氮的目標 。

因為斜發沸石離子交換系統要求進口水質的懸浮物含量要低於35毫克 / 升 ,否則會影響離子交換柱的功能和壽命 ,從而大大增加離子交換的運行費用 。過去 ,常規的一 、二 級污水處理裝置是難以長期穩定地達到這樣的前處理水平的 ,因而限制了離子交換法除氨氮技術的廣泛應用 。現在 ,SPR污水處理系統絕對可以保證凈化後出水的懸浮物含量低於3毫克 / 升(實際運行中出水的懸浮物含量多為1毫克 / 升) ,使得後續的斜發沸石離子交換系統去除氨氮的負荷減輕很多 ,交換柱的使用壽命會大大延長 ,即離子交換的運行費用會大大降低 ,將使離子交換法除氨氮技術的優點得到更充分的發揮 。

早在七十年代 ,美國Minnesota 州Minneapolis 市的羅茲芒污水廠就是用純粹的物理化學法處理城市生活污水的 ,其工藝流程是:化學混凝----沉澱----過濾和活性炭吸附----斜發沸石離子交換 。其最後出水水質標准為:氨氮1 毫克 / 升 ,BOD 10毫克 / 升 ,磷 1毫克 / 升,懸浮物 10毫克 / 升 ,pH 8.5 。證明純粹的物理化學法處理城市污水在技術上是可行的 。現在 ,依靠新發明的SPR凈水技術 ,將使這項工藝的經濟性更為圓滿 。

10 。其實 ,經過SPR污水凈化系統處理後的出水 ,其懸浮物的含量小於3 毫克 / 升 ,濁度也小於3 度 (毫克 / 升 ) ,達自來水標准 ,不再會堵塞輸水管路 ,並且已經經過了良好的消毒 。將此出水回送到城市各地 ,作為城市草坪綠地和樹木綠化澆灌用水是十分安全 、可靠的 。經過SPR系統處理後的出水中 ,殘存的氮含量已經很低 ,氮作為植物生長的營養物是不必去除 、或不必去除得那麼干凈 的。從而可以免去除氮的深度處理投資及其運行費用 ,既保證了環境質量 ,又為社會節省了大筆資金 。 用此回用水取代自來水作為城市綠化用水 ,將大大節省城市的淡水資源 ,減輕城市市政部門的供水壓力 ,對城市的整體經濟發展定會產生十分巨大的效益 。這是城市污水回用的新概念。

11 。這種純粹的物理化學法污水處理系統 ,受天氣 、環境 及人為因素的影響少 ,操作人員控制處理系統的能力和靈活性都大大優越於生物化學法 ,這是眾所周知的 。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的工藝流程可採用下列新模式 :

方案〔1〕:一般的城市:污水經SPR系統處理後 ,回用於城市綠化 、澆灌草地樹木,或作為工業用水 。

城市生活污水儲存調節池:SPR污水處理系統 ----污泥脫水------ 污泥製成人行道地

出水回用於澆灌城市草地、樹木,或作為工業用水

方案〔2〕:特殊要求的城市:生活污水經SPR系統處理後 ,再進行離子交換除氨氮 ,最後排海 ,或回用。

城市生活污水儲存調節池:SPR污水處理系統 ------ 污泥脫水 ------ 污泥製成人行道地磚

斜發沸石離子交換除氨氮,出水排入近海 、或回用於澆灌城市草地、樹木,或作為工業用水。

如果有關部門能協助創造一些現場表演的簡易條件 ,將可以運送一台處理水量為10 ~ 20 立方米 / 日的SPR污水凈化器及其完整的配套系統到現場作城市污水凈化處理的連續開機運行操作表演 ,並通過播放錄像和幻燈片詳細講解有關的凈化機理 ,同時請當地水質檢測的權威部門進行凈化效果的水質測試 。全套裝置輪廓最大尺寸為長3米 ,寬1.4米 ,高2.4米 ,總重量為一噸以下 。

在技術展示成功的基礎上 ,與當地的環保部門及環保產業密切合作 ,依靠當地自身的科技力量和自身的製造能力 ,建造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 。 另外,SPR系統也可用於市區內的公園湖水的凈化及自循環 。希望將要興建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採用SPR污水處理技術後,能成為全球城市生活污水處理技術的典範 。 如果在已有的城市污水一級和二級處理系統的基礎上,附加採用SPR污水處理系統作為最後的深度處理裝置,使出水達到工業自來水的標准,以實現最後出水回用的目標,也是現有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升級換代的極佳方案。

三、BIOLAK污水處理技術

l、百樂卡(BIOLA)工藝特點

百樂卡工藝是一種具有除磷脫氮功能的多級活性污泥污水處理系統。它是由最初採用天然土池作反應池而發展起來的污水處理系統。自1972年以來,經多年研究形成了採用土池結構、利用浮在水面的移動式曝氣鏈、底部掛有微孔曝氣頭的一種具有一定特色的活性污泥處理系統。

由於採用土池而大大減少了建設投資,採用曝氣鏈曝氣系統進一步強化了氧的磚移效率,並減少運行費用,大大提高了處理效果。工藝設計簡捷,不需復雜的管理,在適宜的條件下具有較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1.1低負荷活性污泥工藝

百樂卡工藝污泥迴流量大,污泥濃度較高,生物量大,相對曝氣時間較長,所以污泥負荷較低。龍田污水廠BOD5污泥負荷率為 0?05kgBOD/kgMLSS.d,污泥濃度為400Omg/L,污泥齡為29d,所以剩餘污泥雖很少。

1.2 曝氣池採用士池結構

根據國家環保局1992年《工業廢水處理設施的調查與研究》,我國工業廢水處理設施資金的54%用於土建工程設施,而只有36%用於設備,造成這 種投資分配格局的主要原因是工藝池大都採用價格昂貴的鋼筋混凝土池。而龍田污水廠土建工程造價500萬元,僅占總投資的20%。

大的鋼筋混凝土池不僅價格昂貴,而且施工難度大。但對於許多種曝氣工藝來講,都不考慮採用土池,因為土池會造成地下水的侵蝕,同時也由於在土池基礎上安裝曝氣頭是十分困難的。

為了減少投資,百樂卡技術在研究土池結構的曝氣池上做了大量工作,首先是使用HDPE防滲膜隔絕污水和地下水,其次是懸掛在浮管上的微孔曝氣頭避免了在池底池壁穿孔安裝。

這種敷設HDPE防滲膜的土池不僅易於開挖、投資低廉,而且完全能滿足污水處理池功能上的要求,並能因地制宜,極好地適應現場的地形,存某些特殊的地質條件下,如地震多發地區、土質疏鬆地區,其優點得到更充分的體現。敷設HDPE防滲膜的土池使用壽命遠遠超過鋼筋混凝土池。

1.3 高效的曝氣系統

百樂卡曝氣系統的結構是,曝氣頭懸掛在浮鏈上,停留在水深4一5m處,氣泡在其表面逸出時,直徑約為50um。如此微小的氣泡意味著氧氣接觸面積的增大和氧氣傳送效率的提高。同時,因為氣泡向上運動的過程中,不斷受到水流流動,浮鏈擺動等擾動,因此氣泡並不是垂直向上的運動,而是斜向運動,這樣延長了在水中的停留時間,同時也提高氧氣傳遞效率。運行表明:百樂卡懸掛鏈的氧氣傳遞率,遠遠高於一般的曝氣工藝以及固定在底部的微孔曝氣工藝。百樂卡曝氣頭懸掛在浮動鏈上,浮動鏈被鬆弛地固定在曝氣池兩側,每條浮鏈可在池中的一定區域蛇形運動。在曝氣鏈的運動過程中,自身的自然擺動就可以達到很好的混合效果,節省了混合所需的能耗。

採用百樂卡系統的曝氣池中混合作用所需的能耗僅為1?5W/m3,而一般的傳統曝氣法中混合作用的能耗為l0一l5W/m3。由於百樂卡曝氣頭(BIOLAK)-Friox)特殊的結構,即使在很復雜的環境里曝氣頭也不至於阻塞,這意味著曝氣裝置可運行幾年不維修,所需維護費用很少。

曝氣系統與配套的高效鼓風機保證了很高的氧氣傳遞效率,供氧能力為2?5kgO2/kW?h),而傳統的污水處理廠該值為lkgO2/lkW?h)。鼓風機就設在池邊,減少了鼓風機房和空氣輸送管道的費用。

1.4 簡單而有效的污泥處理

百樂卡工藝的另一特點是迴流污泥量大,其剩餘污泥比傳統工藝少許多。

在恆定的負荷條件下,百樂卡工藝的污泥在曝氣池中的停留時間是傳統工藝的幾倍。由於污泥池中的污泥是完全穩定的,它不會再腐爛,即使長期存放也不會產生氣味,這就是它同傳統工藝相比污泥更容易處理的原因。而且污泥池完全可以做成土池結構,節省廠土建費用。

1.5 簡單易行的維修

百樂卡系統沒有水下固定部件,維修時不用排乾池中的水,而用小船到維修地點將曝氣鏈下的曝氣頭提起即可。實踐表明,曝氣頭運行幾年也不用任何維修,這主要是因為曝氣管是由很細的纖維(直徑約0?003mm)做成,並用聚合物充填,以達到防水和防臟物的目的。同時,曝氣頭有大約80%的自由空隙和20%的表面,和傳統曝氣頭剛好相反。因此,微生物可生長的面積很小,並很容易被去除。當曝氣頭必須維修時,也不影響整個污水處理場的運行。該工藝的移動部件和易老化部件都很少。在選擇設備和材料時,都採用了可靠耐用的材料。該工藝無需太多的自動化。它既不需要任何易損的探測器,也不需要任何復雜的控制系統,而操作這些控制系統還需要專門的技術和昂貴的配件。

1.6 二次曝氣和安全池

為了保證負荷變化時用水質量,百樂卡工藝利用一個相對獨立的池來進行二次曝氣,以保證出水清潔,保證水中有足夠的溶解氧。

1.7 二沉池

曝氣池中產生的污泥在二沉池中被分離,並重新回到曝氣池參與污水凈化。有的百樂卡工藝的二沉池和曝氣池合並到一起,進一步節省了土建費用和佔地面積。二沉池沉澱污泥由漂浮式刮泥機、吸泥機排入污泥槽迴流。

1.8 土地的利用

盡管百樂卡系統需要的曝氣池體積比所謂密集型的大,但所需的總面積並不大,有時甚至更小,這主要有以下原因:a\不需初沉池;b\二沉池可以和曝氣池合建在一起;c\池的設計和布置的自由度大,對地形的適應性強。

2、龍田污水處理廠工藝流程

污水在廠內首先經過粗格柵去除大的漂浮物,然後自流入集水池。污水經立式污水泵提升至組合式旋轉細格柵,組合式旋轉細格柵可把雜物及砂粒從廢水中分離出來,並濃縮址理。旋轉細格柵處理出水先進入厭氧池,由推進器將進水和厭氧污泥混合進行厭氧處理,然後自流入BIOLAK生化池,利用懸鏈式曝氣器曝氣充氧進行好氧處理,處理後的污水,經沉澱後再進行曝氣充氧穩定,污水自流入消毒池,消毒後排放。Bl0lAk反應池產生的剩餘污泥用污泥泵送入污泥濃縮池,污泥經濃縮後再由螺桿泵送人帶式壓濾機脫水。污泥濃縮池產生的上清液和壓濾機產生的濾液自流入集水池二次處理。BlOLAK反應池需要的氧氣由風機供給,預處理設施產生的機械雜物外運填埋處置,產生的剩餘污泥外運用作農肥。

3、山東招遠百樂卡工藝處理效果

一位哲學家曾經說過:所有的技術都是由簡單到復雜,再由復雜到簡單,百樂卡技術正是這樣一種由復雜到簡單的工藝,但這種高效、簡單的工藝,是在傳統活性污泥法的基礎上,集合了大量研究工作的先進成果,並在數百例工程實踐中不斷地完善改進提出的,它是一種較為成熟的工藝。

四、「WT--FG」生物法技術簡介

C. 什麼是BOT 詳解污水處理廠BOT項目

BOT指的是建設-經營-轉讓,具體是甲方負責項目規劃審批,通過招投標乙方中標,乙方出資建設,負責運營,運營期間可以收取使用人的費用,運營期限結束後,交付給甲方繼續使用運營。

D. 污水處理廠採取BOT模式建設,其設備、施工等內容是否需要招標

需要。一般在BOT招標時列入招標范圍,投標人需要同時具備投資和施工建設能力(聯合體形式居多)一次完成BOT和施工招標。如不列入,需要提供另行招標確定施工單位,BOT招標人或業主不可直接發包。

E. BOT項目如何管理

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後一種含義。BOT 的運作程序
按照慣例, BOT 項目的運作程序主要包括:確定項目方案階段、項目立項階段、招標准備階段、資格預審階段、准備投標文件階段、評標階段、談判階段、融資和審批階段、實施階段(包括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對於發起 BOT 項目的國內政府及其代理機構而言,從確定方案階段開始到實施階段之前的各階段,是 BOT 項目的前期工作,需要落實各種建設條件、選定投資人、落實項目資金來源、基本確定建設方案。這一過程可以採用協商方式,也可以採用招標方式。大型的或者復雜的 BOT 項目,往往採用招標方式來選擇投資人。管理方法給你一個深圳市污水處理廠BOT項目管理辦法鏈接: http://blog.163.com/lawyer_wuwen@126/blog/static/1232595742009629041667/

F. 3000 科學論文 題目 摘要 關鍵字 謝謝了!

BOT模式在湘江水體污染治理中的應用研究
摘要分析了湘江水體污染存在的問題;討論了BOT模式在城市污水處理行業的優點;認為該模式是一種長期、穩定的投資模式,論證了湘江流域採用該模式的可行性,並提出了相關應完善的配套政策;最後得出採用BOT模式來在湘江沿岸城市修建污水處理廠是解決湘江水體污染問題有效的途徑之一。
關鍵詞水體污染治理污水處理廠BOT模式湘江
1湘江水體污染現狀及治理存在的問題
1.1湘江水體污染現狀
湘江是湖南的母親河,衡陽、株洲、湘潭、長
沙、岳陽等湘江沿岸城市的居民日常生活用水直接
來自湘江。但湘江水體污染極為嚴重,據《關於治理
湘江流域的通知》所載,長沙市湘江飲用水源超標
污染指標為氨氮和總大腸菌群;株洲市為氨氮和揮
發性酚;湘潭市為氨氮、總大腸菌群和總汞。近年
來,郴州、衡陽、株洲、湘潭、長沙、岳陽等城市
的生活污水排放量成倍增加,沿江城市有近7億
t/a生活污水直排湘江;此外,一些高濃度工業廢水
也排放到湘江。長沙水利樞紐建成以後,湘江水域
株洲至長沙段的水位將有較大的提高,蓄水防洪能
力會有很大的改善,而湘江該段的水流流速卻明顯的
不如建成前,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將會有很大的降
低,進一步加重湘江水體污染,以至湘江某些江段的
飲用水水源不能完全滿足地面水Ⅲ類水質標准[1]。
湘江的水體污染已經嚴重地影響到湘江流域沿岸人
們的生活及工農業發展。
1.2治理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湘江水體污染現狀和目前治理情況的分
析,湘江水體污染治理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由於湘江沿岸城市化的不斷發展,城市人口
不斷地增加,人們生活水平不斷地提高,因此城市生
活污水排放量明顯增加。而湘江流域內污水處理設
施很少,8個城市中僅有6座污水處理廠在運行,實
際處理量約30.5萬t/d,處理量約占生活污水排放總
量的15%,遠達不到要求的50%,未來幾年內直接
排放的生活污水對湘江的影響將超過工業廢水的影
響,因此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勢在必行。
2)湘江沿岸城市污水處理廠對項目的可行性
研究不全面,風險管理與評價不合理。有些污水處
理廠項目立項多年,卻遲遲的不能施工;有些項目
完成後卻不能投入運行,如株洲有1座污水處理廠
投資上億元,建成幾年後都沒有運行,出現這種現
象的原因主要是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上沒有考慮管
理運行費用及建設污水處理廠的風險性,政府部門
只注重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而忽視了污水處理廠的
管理和運行。造成了城市污水處理資金使用效率低
下,因而一方面需要大規模投資興建新的污水處理
廠,而另一方面污水處理廠運行普遍不足,兩者都是
缺少資金。
3)湘江沿岸城市污水處理以政府行政事業化
管理為主,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缺乏有效的投
入產出和成本效益核算機制,從而造成污水處理成
本高,投資浪費大,並沒有體現誰投資誰收益的原
則,污水處理廠只是相當於政府部門的附屬企業,根
本不能適應污水處理產業的市場化發展趨勢。
4)湘江沿岸城市對待污水處理廠的問題依然
停留在老觀念上,也就是說重技術(工程)方法而忽
視非技術(管理)方法,導致一些污水處理項目的投
資效益差與不可持續性,主要表現在污水處理廠普
遍不能按設計負荷運行。
5)湘江沿岸城市污水處理缺乏必要的價格調
控,價格偏離價值太大,導致了污水處理企業發展後
勁不足。現在的收費偏低,據有關人士預測污水處理
收費要達到0.6~0.65元/t,污水處理才能真正得到
資金保證。因而,非政府資本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市場
的投資利潤不能得到保證。
2 BOT模式在污水處理行業的優點
2.1 BOT模式的簡介
BOT模式是一種建設權與運營權相結合的方
式,根據世界銀行《1994年發展報告》的定義,所謂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興建-經營-移交,
或者是BOOT模式即建設-擁有-運營-轉讓[2],
它是一種私營機構參與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的方
式,也是一種新型的民營資本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
項目融資方式[3]。具體做法是經營公司對項目的設
計、咨詢、信貸和施工實行一攬子總承包,且在項目
竣工後,在特許權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經營,向用戶收
取費用,以回收投資、償還債務。賺取利潤,達到特許
許可權期後,經營公司將項目無償交給政府部門。近年
來,以BOT模式進行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融
資,正逐步為我國政府國內外投資者所關注[2]。
2.2 BOT模式在污水處理行業的優點
2.2.1城市污水處理項目新型的融資手段
1)BOT項目融資是指通過項目的資產、收益作
低押來融資。其項目導向、有限追索、風險分擔、信用
結構多元化的特徵,使項目融資的信用結構靈活多
樣,債務承受能力高,風險分擔合理且較低,也使項
目融資易獲得較高的融資比例和較長的貸款周期。
由於這些特點,BOT模式非常適用於一次性投資
大、回收周期長、投資回報穩定風險小的城市污水處
理工程項目。
2)BOT項目融資是現階段城市污水處理的重要
融資方式之一。治理湘江水體污染,保護湘江水質,
必須提高湘江沿岸城市的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的處
理水平。但首先要解決建設污水處理廠的資金來源問
題。BOT融資模式可以利用資本的杠桿效應,充分
發揮政府有限資本的導向性作用。我們以政府資本
在項目融資中占總資本20%為例(原來是100%),
這樣,20元的政府資本就直接拉動80元的社會資
本為城市污水處理服務,對社會資本拉動作用是十
分明顯的。
3)BOT模式是推動城市污水處理產業融資體
制改革的有效形式。BOT項目融資使得大量中小社
會資金進入技術密集型和資金相對密集型的城市污
水處理領域成為可能,是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和產
業資本或國外資本向城市污水處理市場轉移的重要
方式。從而推動城市污水處理領域投、融資體制改
革,培育城市污水處理領域的投資主體,增強投資城
市污水處理領域的資本實力,促進城市污水處理產
業走上良性發展的道路。
2.2.2 BOT模式是實現城市污水處理產業化、市場
化、專業化的有效方式
1)BOT模式改善並明晰了城市污水處理廠的
產權結構,明確了政府(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項目發
起人、項目公司和運營公司之間的職責,形成城市污
水處理產業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經營管理機制。
2)BOT模式促進了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職
能轉變,有利於改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力度
和思想觀念,有利於加強污水處理企業的自律行為。
3)BOT模式促使了城市污水處理企業進行技
術革新和採用科學管理,降低污水處理成本,實現城
市污水處理產業良性發展。由於項目公司要以運營
收入來償還借款,實現盈利,因此,作為項目運作主
體的項目公司有追求以最低成本來運營城市污水處
理設施的動力。項目公司通過採用先進工藝技術,利
用高新技術改造污水處理設施、實行科學管理等手
段提高生產效率,降低運營成本,從而實現政府、企
業雙贏的局面。
3 BOT模式在湘江水體污染治理的可行性
分析
3.1湘江水體治理必然的要求
湘江水體污染的主要是由湘江沿岸城市的生活
污水直接排放到湘江引起的。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劃,
到2010年湘江流域沿岸城市將要建成近20座污水
處理廠,如每座污水處理廠按上億元的建設費計,需
近20多億元,這還不包括與污水處理廠相配套的城
市污水管網建設費和污水處理廠建成後的運行管理
費。修建這些污水處理廠資金問題是首要問題,當這
些污水處理廠建成後還存在相互競爭、管理運營等問題。採用BOT模式,政府不僅可以用將來的按政
策徵收的污水處理費來發揮現實的環境效益,變以
前的一次集中支付為分期支付,可以進一步減輕財
政壓力,可以使因財政原因而擱置的污水處理項目
迅速的得到建設和運營,有效地加快了基礎設施建
設步伐,滿足全社會對公共工程和基礎設施的需求,
可以從國際、國內乃至民間多渠道融資,投資基礎設
施建設的資本在短時間內能夠迅速放大;而且通過
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項目管理水平、技術水平都會有
較明顯的提高。BOT模式吸引民間資本和外資投資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已經成為湘江流域城市污水處
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的重要選擇之一,也是湘江水體
治理的必然要求。
3.2經驗上的可行性
BOT方式在我國有些地區已有所嘗試,大連傅
家莊污水處理廠由大連東達環境工程公司投資並運
營,目前運營狀況良好;北京桑德環保產業集團已用
BOT方式啟動了北京肖家河、通州區2個大型市政
污水處理項目[2];BOT模式在湖南水處理也有先例:
如湖南省長大集團投資建設長沙市第八自來水廠。
因此,採用BOT模式在湘江流域修建城市污水處理
廠在經驗上是可行的。
3.3政策上的可行性
根據湖南省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對湘江
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並重的方針,治理湘江水體污
染問題有效可行的方法之一是在湘江沿岸城市增修
適量的污水處理廠,同時保證現有的污水處理廠按
滿負荷運行。為達到這一目標,湖南省政府對以
BOT模式投資修建城市污水處理廠項目給予一定
的政策扶持。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的文件,城市供水價
格將包括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將優
先調整到滿足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營的需要
上,在長沙市2004年5月將排污費增收到0.4元/t,
而且還要繼續上漲。現階段湖南經濟持續發展,政策
也十分的穩健,這些保證了BOT模式在湘江污水處
理行業是可行的。
4湘江水體污染治理應完善的相關配套政策
1)盡快轉化城市污水處理的性質,加快從「公
共福利業」向「公共服務業」轉變的速度。在過去,湘
江沿岸城市污水處理一直被當作是半城市公共福利
業,雖然有收費,但相當的低,不足以保證污水處理
的成本,更不用說初期的投資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
斷深化,污水處理行業要盡快實現向「公共服務業」
的轉變。只有形成公共服務的合理價格機制,才能推
動本行業的不斷發展。
2)加快相關行政部門的思想觀念轉變。在湘江
沿岸的城市中,污水處理廠項目都是看成該城市的
形象工程或者是由上級環保部門壓力下而立項的,
而不是本著為社會化服務的原則立項的。在這種思
想作用下,行政部門只對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負責,對
建成後的污水處理廠運行及管理很少關心。只有相
關的行政部門牢固地樹立污水處理為社會化服務的
原則,才能使BOT模式在湘江流域污水處理行業較
為順利地推行。
3)加強湘江城市污水處理的某些薄弱環節領
域的建設,實現城市污水處理行業的協調發展。
BOT方式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湘江水體污染
治理解決方案之一,政府部門應該完善一些配套設
施。如:完善城市排水管網的規劃和建設、建設好污
水處理廠與周邊路網的連通;由於湘江流域是個嚴
重缺電的區域,政府部門必須保證污水處理廠建設
時及管理運行時的用電需求,這樣才能保證污水處
理廠正常的建設和運營。
4)加強有關BOT模式的法律法規制定。我國
目前關於BOT模式的法律文件僅有2個[4]。只有在
法律的保證下,才能更好地明確政府、投資者等各方
面的責任。BOT模式在環境治理中還是新生事物,
其與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的沖突將是不可避免的,只
有制定相應法律法規才能使它們相互協調。
5)污水處理廠項目建設後,政府部門應該監督
污水處理廠的管理運行。由於污水處理廠建設後,在
一定的經營年限後無償的轉讓給政府,同時污水處
理設備會存在一定的老化。如果政府部門不參與監
督管理,投資者對污水處理設備不加以保護和維修,
到了轉讓時,留給政府的只是一個「爛攤子」。
6)環保部門應該對BOT模式污水處理廠進行
監督,做到公正執法。政府部門給BOT融資模式建
設的污水處理廠很大的優惠,但往往缺少對它們有
效的監督,如:污水處理費用每年照收,但處理後的
污水可能不達標,會使湘江水環境繼續惡化。環境保
護部門只有對它們進行監督,做到公正執法,這樣湘
江水污染治理才有保證。
5結論
由上述可知,資金短缺、管理經驗落後和科技含
量低是阻礙湘江流域污水處理行業發展的絆腳石,
也是解決湘江水體污染問題的瓶頸。BOT融資模式
能夠使國外資本和國內民營資本、先進的管理經驗
及科學技術進入城市污水處理產業。若BOT模式在
湘江流域城市污水處理行業中很好應用,上述問題
便可得到有效的解決,湘江水體污染就可以得到較
快解決,這樣湘江生態帶生態環境將得到明顯的改
觀,湘江沿岸城市中的人們日常生活和工業用水可
以得到有效保證,從而有利於促進該流域的經濟穩
定持續發展。既然資金等問題是政府部門不能完全解決的,而湘江的治理是刻不容緩,因此,在湘江沿
岸城市採用BOT模式來修建城市污水處理廠是解
決湘江水體污染治理問題理想可行的方法之一。

G. 什麼是BOT

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BOT模式及其法律規制

錢水苗* 徐迪**

摘要: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但並不必然要求政府直接「生產」,其投資渠道應多元化,BOT模式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但其與現行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與銜接也是需要重視的問題。
關鍵詞:環境污染治理 市場 BOT

「環境污染」是指「被人們利用的物質或者能量直接或間接地進入環境,導致對自然的有害影響,以至於危及人類健康、危害生命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損害或者妨害舒適和環境的合法用途」。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所列舉的「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是我國環境法制尤其是針對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則。但是,由於環境污染「與經濟發展具有相伴相隨的孿生關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價值正當性或社會有用性」, 因此,將環境污染完全消滅於無形是不現實的,除非實行「零增長」「零排放」。 鑒於此,「預防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對於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要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

一、環境污染治理的提供者——政府

人類經濟發展史的實踐無可辯駁地證明市場是更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對此作過通俗的解釋:一個完全競爭的、一般均衡的市場體系會顯示配置效率。在這一體系中,所有產品的價格都等於其邊際成本,所有的要素價格都等於其邊際產品價值,不存在外部性。在這些條件下,如果每個生產者最大化其利潤,每個消費者最大化其效用,經濟在總體上是有效率的,你無法使任何人的狀況在不使他人狀況變差的條件下變好。這意味著,在社會資源和技術既定時,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計劃者,使用最高級的計算機,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計劃,他也無法找出比競爭市場更好的解決方案。沒有哪一種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狀況改善。不論經濟中有一個、兩個市場,還是有二百萬個市場,這個結果都是正確的。 然而,這些結果通常都是以假設完全競爭的市場為基礎的,事實上,市場不是完美無缺的,它會失靈。市場失靈,「是指那些為取得有效的市場解決辦法所需的條件不存在,或者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相沖突」。 狹義的市場失靈,是指市場運行的結果,未能滿足帕累托最優條件,造成效率損失的狀況;廣義的市場失靈除狹義的內容外,還包括市場在解決收入分配等社會問題時的無能為力。
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是由於存在純公共產品,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把純公共產品的概念定義為:「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 純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因為技術或者成本的原因,無法排斥其他人對該產品的佔有;還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再增加一個人也不會導致任何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考慮到產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者不具有供應公共產品的動機。因為他一旦生產了這種產品,他就無法排除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那麼,是否可以考慮消費純公共產品的人們形成一個私人合作制,達成協議共同承擔該公共產品所需的成本。這種協定對於小群體也許是可行的,可是隨著群體規模的擴大,個人成為免費搭車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願協定無法再起作用。因此,對一個大群體而言,「純公共產品是通過公共部門預算來提供的」。 環境污染治理即為公共產品的一個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現實生活中純粹的公共產品或純粹的私人產品都很少見,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質的混合產品,外部性問題正是由此產生。 所謂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行動直接影響到另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於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的附帶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 它包括正、負兩方面影響,正面的影響亦稱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性,負面的影響亦稱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性。前者的一個典型例子是某項新技術發明被他人公開的無償使用,後者的典型例子是環境污染問題。
要使資源有效配置,就要矯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為外部性製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地又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清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產權界定給誰並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 然而,現實的世界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有時交易費用還非常大,當牽涉的人很多時就是這樣。因此,就必須由非市場的政府行為干預來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費搭車策略使公共產品的私人式自願供應面臨許多問題,因此,「政府一種可能角色就是干預市場的配置職能,從而糾正市場失靈或採用政策彌補其效果。」 提供公共產品(包括環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為政府的基本職能。
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發揮到極至,形成與市場經濟體制截然相反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行政計劃機制在對資源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經濟職能不是對經濟的運行起輔助作用,而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全方位的主導者和主宰者,小到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賣給何人,大到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和參數的確定、協調,都由政府一手操辦。 「在這里,全體公民都成了國家(武裝工人)的雇員。全體公民都成了一個全民的、國家的『辛迪加』的職員和工人。」整個社會將成為一個管理處,成為一個勞動平等、報酬平等的工廠。」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們昭示:市場是不完善的,政府幹預可以校正市場。但我們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政府幹預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樣存在「政府失靈」現象。政府作為雇員機構都具有官僚主義的弱點,運作成本高,容易導致浪費與文牘主義, 同時,間接地增加「納稅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還往往有一種「中位取向」,作為受選民委託者,它往往體現大多數選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中那些最弱勢群體、以及其他特殊群體的需要。例如婦女、兒童、殘疾人、赤貧者的保護等等。 尤其值得重視的是,政客和官僚們的「尋租」行為,「人們試圖尋求影響國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轉移到他們手上」。

二、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BOT模式

市場和政府存在著各自的優越性,同時,也都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因此,我們的任務無疑便是找到兩者的平衡點,使其各自充分發揮作用。根據OECD市場經濟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環境管理經驗,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要作用是規制和監督,同時提供必要的環境公共物品。 但是,這並不必然意味著由政府來生產,政府「可以把生產該產品的合同承包給私人生產廠家」, 吸納商業資本、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資金來參與,形成社會多元化投資局面。在國際上,從80年代開始,歐美開始倡導和鼓勵私人部門積極參與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力圖在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之間建立夥伴關系,這一作法後逐漸被東亞許多國家所重視和應用。美國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的較大部分由私人部門承擔;馬來西亞將全國劃分為幾個區域,把垃圾和污水處理業務全部委託給幾大公司;日本過去曾把政府環境預算的80%以上投入到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中,現在也感到力不從心,弊端甚多,因而開始變革。 而我國,環保投入機制基本是延續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投資主體仍然主要是國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們苦苦尋覓的「平衡點」的天然物,「驀然回首,她在燈火闌珊處」。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移交)投資方式是由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基礎設施的建設、營運權讓渡給項目發起人並對部分項目風險提供商業支持和政府承諾;項目發起人則設立項目公司,並由項目公司通過一系列協議(合同)聯接眾多的項目參與者對項目進行建設、營運,通過經營所得收回投資,償還貸款,獲取收益;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投資方式具有融資能力強,自有資本需要量小,投資收益有保障等眾多優點,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設立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到1993年,世界范圍內有近150個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OT投資方式,總投資額超過600億美元」。
BOT投資方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當事方,規范當事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亦為數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國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與私人資本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為標的的合作關系。 BOT所涉及的領域一般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及壟斷專營帶來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亂等原因,這些本應有國家投資、壟斷專營的領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資本。因此,從本質上講,BOT是將本國和本地區的那些本應由公營機構承建和運營的公用設施項目,通過政府授權方式特許給某個私營機構來建設和經營,「是業主國政府的一項具體的獨立的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的政府職能由私人代為實現」。 我國BOT項目大都分布在火力發電廠、高速公路、隧道、鐵路等基礎行業,而又以地鐵、港口、火力發電廠和交通運輸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居多,其他類型的項目少。然而,1998~2000年間,中央政府增發國債3600億元,國債投放的重點就是公路項目。各地電力市場也在「強電政策」的推動下很快趨於飽和。 與之相反,據國家環保部門最新統計,目前我國城鎮日排放污水總量近1.4億噸,但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總量只有約0.1億噸, 全國城市垃圾的年產量達1.5億噸,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遞增,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0億噸, 僅憑政府財力顯然難以完成治污使命。環保產業已成為朝陽產業。但我國環保產品與巨大的市場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資方式在環保產業,尤其是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將大有可為。
2、BOT以政府特許為核心和基礎,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權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職權。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統法律關系群,這種關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調整的。在這龐大的法律關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許,其表現載體即為特許權協議,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許協議為基礎,為實施其內容服務。特許權協議在法律性質上為公法契約(行政合同), 協議目的具有公益性,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既是一方當事人,同時又以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機關身份出現,其地位具有雙重性,具體表現為:第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以盈利為目的的私人資本進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首先得到政府特別授予的專營權;第二,政府有權監督私人履行特許協議的行為,有權為維護公共利益,變更、終止合同;第三,經營期結束,政府無償取得基礎設施的所有權。 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雖然政府可以通過BOT模式將其「承包」給私人,但顯然政府不能據此放任自流,不能放棄其監管職責。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應的規定有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3、BOT是一種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資方式。BOT投資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資的本質特徵,這是毫無疑義的。私方當事人以盈利為目的,以私人名義參與公共工程,自行籌資,自享收益,自擔風險。而且,目前我國所稱的BOT往往僅指國際BOT(外資BOT),沒有包括國內私人以BOT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能性。 我國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設的城市污水處理廠2001年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竣工,投資方為美國金州集團北京金源環保公司,美國金州集團與北京市政府磋商,擬投資建設北京北小河污水處理長二期工程。此外,法國蘇伊士集團也准備投資建設北京盧溝橋和小紅門兩座污水處理廠。 鼓勵內資參與BOT投資將是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民間資金充裕,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實際民間金融資本存量不少於10萬億元,僅浙江省就有3500億元民間資金閑置; 同時還有一批資金和技術較為雄厚的民營企業,而且對投資環保產業有巨大的熱情,因此,具備發展內資BOT的客觀基礎。實踐中也確有其事。國內民營企業中宜環能環保技術公司與河北省安新縣達成了意向性協議,採用BOT方式建設垃圾處理廠,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另一家民營環保企業桑德集團,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華碧水計劃」:與全國12個省市簽約,宣布以BOT模式承建這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
BOT方式的設計,成功地把基礎設施分成投資建設、經營回報和無償移交三個階段,並將前兩個階段成功地與政府直接職能分離,推向市場,辟為可以投入產出的領域。利用私人經營機制和市場經營機制獲得高效率和高質量,避免了國家作為主體直接進入經營領域所帶來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時政府作為標的物的最終所有權人自始至終所享有的監督權和其他一系列特權,保證了BOT方式不改變基礎設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公共產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產」在這里完全得到了滿足,政府和市場找到了各自合適的定位。

三、BOT模式與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和協調

BOT模式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與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的沖突將是不可避免的,兩者之間的協調、融合也就顯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與排污收費制度
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但是,非競爭性產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時,可以採用很簡單的排他手段,如收費就可以使排他成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資方之所以願意投資於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就是因為能通過收取污染處理費的制度將環境污染治理這一公共產品具有排他性,以實現其盈利的目的。為了保證這一穩定的並且也是唯一的利潤渠道,排污收費制度就顯得頗為重要。
排污收費制度(徵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或地方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徵收一定的費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的具體體現。 排污費的使用,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的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下列3個方面:①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②用於區域性綜合污染治理。③用於補助環境保護部門檢測儀器設備的購置、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費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項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處理費,或者由政府從排污費中列支,這兩種都是可行的方案。
與「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相對應的為「使用者負擔原則(UPP)」。1999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各城市要在用水價格上加收污水處理費,以補償城市排污和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在美國,自來水費中有55%是污水處理的費用;在丹麥,污水處理費為自來水費的1.6倍。 我國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環境污染治理一直被當作公益事業,使用者無需交費,在BOT模式下,環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費也自然顯得理所應當。浙江省杭州市物價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對杭州市自來水價格進行結構性調整,但所有水價均包括每噸0.4元的污水處理費。
2、BOT模式與「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一項法律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的,是一項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
1986年3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1998年新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重申了這一規定。並且,從1989年起,我國「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率連續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見,「三同時」制度已經深深紮根於我國環境法制。然而,「三同時」制度出台於1970年代初, 經濟、社會體制已出現重大轉型的今天,對「三同時」制度的價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環境污染治理開始出現市場化、集約化道路的新形勢下, 還是嚴格要求「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是否還有必要?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應該淡化。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時候,應對該建設項目適合污染集中治理還是單獨治理作出評價,適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強制要求其執行「三同時」制度,當然,其若選擇執行「三同時」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與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和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放的已有設施,由人民政府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並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是減輕或消除現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嚴重的區域污染,實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的體現。限期治理制度同樣誕生於1970年代初, 實現的是「誰污染誰治理」原則,而目前,更為科學的「污染者負擔」原則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領域的表現即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種行政法上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僱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納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為由他人代為履行限期治理任務,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費用。 此處「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適人選莫過於以BOT模式投資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一方面,此類BOT項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專業化和集約化,可以減少限期治理任務的成本,從而減少整個社會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為BOT模式中的投資者提供了一條利潤渠道,因此可謂「雙贏」。
4、BOT模式與環境法律責任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重要特徵之一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表現為對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法律責任是綜合性的法律責任,包括私法責任(民事責任)和公法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無論私法責任還是公法責任,其責任主體均為環境違法者,這是無疑義的,然而,在環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誰是環境違法主體,誰該承擔環境法律責任,卻變成一個困難的問題,目前學者亦是眾說紛紜。 我們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應區分私法責任與公法責任。私法責任,主要是因環境侵權而生,而在環境侵權領域,采無過錯責任主義歸責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環境侵權,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受害者可以向兩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當然,若屬於另一方過錯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先行承擔責任方可以行使追償權。而在公法責任中,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過錯方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區分方式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實踐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無力追究真正的責任人,而公法責任的追究者——行政主體或者司法機關——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應該做到這一點的。

H. 城市污水處理廠設計說明

找一本污水處理的書參考一下就可以的了啊

I. 污水處理項目BOT+BT

你好,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096

BT項目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馮興吾 汪長海

內容摘要:是20世紀80年代初出現的一種新型的利用國際私人資本進行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方式。BT是BOT的演變。本文簡述了BT的內涵及法律特徵,並對BT方式的作用進行了分析,指出BT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議。

關鍵詞:BT 法律 研究

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後一種含義。而BT是BOT的一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即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於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後,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在我國實踐中,標准意義的BOT項目較多,但類似BOT項目的BT卻並不多見。本文試圖從法律的角度分析這一問題。既分析BT項目的積極作用,又指出BT項目的缺陷,提出解決問題的設想。

一、BT項目的法律特徵

BT是一種新型、特殊的投資方式。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其他融資方式而言,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徵:

1、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

BT特許協議的特殊性在BT運作中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私人投資者進行BT項目建設的協議,不同於政府對建設項目的批准書。B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從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所以,BT特許協議並不專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不單純是行政機關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履行行政職能而與相對人協商達成一致的協議。恰恰相反,BT特許協議的內涵和外延,早已突破了單一學科的局限,而擴及於或涉及到民事、行政、經濟法等,形成了一種多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學科。

2、BT主體的特殊性

一方為東道國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機構;另一方為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大多數為外商企業,其中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機構既是一個與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地位平等的夥伴,又是一個具體實施的監督者,即具有雙重身份。

3、BT投資客體的特殊性

作為BT的標的基礎設施,如橋梁、公路等,不同於其他的投資項目,屬於社會公益事業,東道國對其享有絕對的建設權。同時,又因BT涉及到本國使用者之利益,國家必須權衡國情和投資者利益兩個方面,對其行使價格決定權及相應的管理監督權。

4、BT法律關系的復雜性

BT內容涉及投資、融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當事人與參與人包括東道國政府、項目主辦人、項目公司、項目貨款人、項目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T投資方式形成了眾多當事人或參與人的紛繁復雜的法律關系。

5、BT是合同的組合

BT所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其中包括貸款合同、建設合同、回購協議以及股東協議等。如某BT項目投資合同就包括定義與解釋、工程、工程造價、工程實施責任、基礎設施的建造、轉讓所有權、賠償責任、文件和專利、不可抗力、保險、爭議解決等20餘項。

二、BT的作用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綜合國力明顯增強,這為BT方式的運用提供了有利條件,經濟的發展必然對基礎設施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這些基礎設施建設通過何種方式建設更為科學、有效、經濟,BT方式作為一種新的運作方式進入了市場。其表現在以下方面:

1、BT方式有助於基礎設施建設緩解資金困難。

在傳統的基礎設施建設中,政府是出資人,也是建設、維護的具體實施人。但近10餘年來,世界發生了極其廣泛而深刻的變化,科技革命的迅猛發展,生產力高速增長,國際經濟結構加速調整,大大加快了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各種生產要素和資源優化配置的規律性追求,促使資本、技術和信息等的跨區域流動,使跨區域投資總額大幅上升,為各國經濟發展帶來了機遇。

來自權威部門的預測,未來10年新建、改建公路總投資達到7000億到8000億人民幣。如「十五」期間,廣東省高速公路續建和新建項目達45個,涉及總里程2500多公里,共需籌措建設資金1200億人民幣。利用BT方式有利於解決基礎設施不足與建設資金短缺的矛盾,有利於引導和吸納社會資金向基礎設施投資的流動,使之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實現基礎設施建設的良性循環。

2、BT方式有助於實施積極財政政策

財政政策是指國家政府為實現一定的宏觀經濟目標而調整財政收支規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導原則及其相應的措施。財政政策貫穿於財政工作的全過程,體現在收入、支出、預算平衡和國家債務等各個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功能的正常發揮,主要取決於財政政策的適當運用。在國民經濟存在總需求不足時,通過擴張性財政政策使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差額縮小以至平衡。BT方式吸引了國外資金和社會資金進入基礎設施領域,使政府的積極財政政策得到順利實現,促使國民經濟良性循環。

3、BT方式有助防範金融風險

資金是社會的「血液」和「神經」,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任何環節問題都可能使金融業受到沖擊。金融風險一旦爆發,極容易形成連動效應,擴大蔓延,危及整個經濟和社會穩定。BT方式不要或少要國家投資,同樣能達到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的目的,是一種務實的控制債務規模又能引導內需,擴大消費的渠道。 22029希望對你有幫助!

閱讀全文

與城市污水處理bot建設方案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西寧印染污水聚丙烯醯胺多少錢 瀏覽:709
污水處理如何降低水中色度 瀏覽:371
蒸餾水什麼行業需求大 瀏覽:626
吳川市的污水 瀏覽:10
csm反滲透膜價格 瀏覽:780
含煤廢水氯根 瀏覽:934
回力聯名鞋防盜扣有什麼用 瀏覽:529
雪鐵龍濾芯用的什麼品牌的 瀏覽:803
南京電熱水器除垢 瀏覽:568
污水處理設備醫用空氣消毒機 瀏覽:587
污水泵廠工資多少 瀏覽:900
輝騰30的機油濾芯在哪裡 瀏覽:950
別克威朗用的什麼機油濾芯 瀏覽:439
三溢濾芯是什麼牌子的 瀏覽:627
使電鍍廢水成果凍狀加什麼 瀏覽:903
磷化工廢水治理服務方案多少錢 瀏覽:764
水分子可以半透膜 瀏覽:491
富順縣污水廠 瀏覽:539
污水站攪拌機無法運行怎麼辦 瀏覽:530
全國純水機多少錢 瀏覽: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