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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用中水單位免收排污費

發布時間:2022-06-16 20:22:39

❶ 北京自來水和中水居民怎麼收費啊

北京的自來水價含有水費、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中水價格每立方米1.00元,暫不徵收污水處理費。

按每戶用水量階梯收費,同時還會區分居民用水和工業用水區域化差別收費。

1、北京居民用執行標准:

第一階梯上限180立方米,水費價格為5元/立方米;

第二階梯為181-260立方米之間,水費價格7元/立方米;

第三階梯為260立方米以上用水量,水價為9元/立方米。

2、非居民執行標准:

城六區即東城、西城、朝陽、海淀、豐台、石景山為每立方米9.5元;

城六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每立方米9元。

(1)回用中水單位免收排污費擴展閱讀:

中水(Reclaimed Water)是指各種排水經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准,可在生活、市政、環境等范圍內雜用的非飲用水。在美國、日本、以色列等國,廁所沖洗、園林和農田灌溉、道路保潔、洗車、城市噴泉、冷卻設備補充用水等,都大量的使用中水。我國是水資源匱乏的國家,但目前還沒有中水利用專項工程,也沒有專項資金,只是政策上引導,各城市的中水利用量是根據此城市的缺水程度不同而定的。

❷ 排污費徵收使用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69 號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二○○三年一月二日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 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排污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

第六條 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核定許可權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放二氧化硫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經核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條 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通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九條 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時,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核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

第十條 排污者使用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排污者安裝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章 排污費的徵收

第十一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

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中未作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費徵收標准,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費徵收標準的修訂,實行預告制。

第十二條 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

(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

(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依照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標準的,按照排放雜訊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 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費徵收標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排污費數額確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者因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費減繳、免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繳費通知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排污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排污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七條 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排污者名單由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註明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 排污費的使用

第十八條 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於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應用;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 排污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並處所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並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或者少徵收排污費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排污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

(二)截留、擠占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1988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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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頒布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正式實施,這標志著我國已有10年歷史的排污收費制度將出現新的變化。負責西安市排污費徵收和管理的西安市環境監理處處長姜萬河接受記者采訪時,就該條例的有關條款作了詳細解讀。 據介紹,新頒布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變化主要在四個方面:一是將排污收費由原來的超標收費改為排污即收費,或排污即收費和超標收費並行;二是明確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保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三是明確排污費必須用於重點污染源防治、區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應用以及國務院規定的污染防治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貸款貼息;四是加大對排污費徵收使用中各種非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罰款額度。 記者(以下簡稱記):排污費徵收的對象都有哪些? 姜萬河(以下簡稱姜):新《條例》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是繳納排污費的對象。就是說,除居民、個人外,任何排污者都應繳納排污費。 記:排污者排污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姜:排污者一般每年年初須到西安市環境監理處填報《排放污染物申請登記報表》,申報數據以上年度正常生產狀況條件下排放污染種類、數量和濃度,作為本年度數據的基礎。排污量發生重大變化也應及時申報。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在項目試生產前3個月內辦理排污申報手續;建築工地必須在開工15日前辦理排污申報手續;以前未進行排污申報手續的單位,即時按通知要求申報。 記:排污申報的污染物主要指什麼? 姜:排污申報的污染物主要是廢水、廢氣、雜訊、固體廢棄物等排放情況及污染處理設施運轉情況。其中,廢水主要申報其排放量(自來水、自備井用量)、主要污染物濃度;廢氣主要申報耗煤量、煤質的情況,生產工藝廢氣排放量及主要污染物濃度;雜訊污染主要申報雜訊源的位置、排放強度及時間;固體廢棄物申報種類、數量,堆放有無防滲漏、防擴散環保措施及處置情況。比如說,某單位產生的生活污水、生產或者生活用鍋爐產生的煤煙、施工工地的雜訊等,都必須提出申報,要繳納排污費。 記:條例規定的收費內容有哪些? 姜:對向水體或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或廢氣排污費;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還應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沒有按環境保護標准貯存、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不按規定處置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危險物排污費。對環境雜訊按照雜訊的超標分貝數計征雜訊超標准排污費。 記:排污量是如何核定的?姜:條例中國家環保總局規定的監測方法監測所得的監督監測數據、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所得衡算數據將作為核定依據。環境監察機構可以實際情況,對餐飲、娛樂、服務等第三產業的小型排污者,採用抽樣測算的辦法核算排污量。 記:排污費計征的依據是什麼? 姜:新的計征辦法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分別計算,取污染當量數最高的三項之和作為污水排污費或廢氣排污費的收費依據。即「排多少污,收多少費」,或者說「只要排污,就得繳費」。 記:各種污染物的徵收標準是多少? 姜:污水排污費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廢氣排污費每一污染當量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費第一年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2元,第二年為0.4元,第三年為0.6元。每噸固體廢物的徵收標准按其種類分5—30元不等徵收。危險物排污費徵收標准為每次每噸1000元。雜訊超標排污費標准每月最高可徵收11200元。 記:收取的排污費用來干什麼? 姜: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主要用於重點污染源、區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應用及規定其它污染防治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貸款貼息。排污費不再作為繳費單位的治理返還資金,充分體現了「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 記:哪些情況可以不交排污費?姜: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記:哪些情況可以減免排污費? 姜:排污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可申請減免排污費。因經濟困難經批准可緩繳排污費,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除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其它理由減免應繳排污費。 減、免、緩繳排污費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並註明相關主要原因。

❻ 企業中水回用是否有政策補貼,如果有該向哪個國家部門申請

企業廢水回收利用有利於環保,這也是國家提倡的並且強制性要求的,國家在這方面加大了財政補貼力度,企業可向環境監察部門申請這項補貼

❼ 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節約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四條各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加強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目標考核。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和部分建設費用以及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制定或者調整涉及城市居民生活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召開聽證會。第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成本的調查分析,為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提供依據。第七條嚴禁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收。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用於地下水回灌的自來水不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九條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戶,免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具體辦法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對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工業生產企業,其污水經處理後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一級或二級標準的,按照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40%計收污水處理費。未經處理或者經過處理,達不到國家或者省規定污水排放標準的,排污者還應當承擔治理超標污水的責任。第十一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或者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並收取。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必須及時足額徵收。
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按1.5%執行。第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第十三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有關費用。第十五條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第十六條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採取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等多種方式參與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十七條鼓勵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對生產使用中水的單位和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洗車業、建築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使用中水。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或者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收費管理規定依法處理。第十九條用水單位和個人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污水,未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應扣減撥付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費。

❽ 江西省節約用水辦法鼓勵水資源回收利用,對取用中水什麼免徵水資源費

法律分析:鼓勵水資源回收利用,對取用中水、再生水的單位和個人,免徵水資源費。

法律依據:《江西省節約用水辦法》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節約用水的投入,通過財政補助、節水獎勵等,扶持下列節約用水項目:

(一)農業灌區渠系節水改造及計量設施安裝項目,採用農業節水灌溉和水肥一體化等技術的推廣項目;

(二)縣域節水型社會達標建設以及節水型企業、工業園區、單位、居民小區等節水型載體建設項目;

(三)節水型城市建設項目;

(四)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項目;

(五)雨水、中水、再生水、礦井(坑)水等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

(六)水平衡測試及其他節水技術改造、節水示範項目。

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民間資本投入節水產業。鼓勵水資源回收利用,對取用中水、再生水的單位和個人,免徵水資源費。

❾ 介紹一兩個國家「中水」利用的基本情況

日本:以有較多中水系統供生活雜用而著稱,約佔中水回用量的40%。早在20世紀60年代,日本沿海和西南一些缺水城市,如東京、名古屋、川崎、福岡等地即開始考慮將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經進一步處理後回用於工業、生活或生活雜用(以沖洗衛生設備為主)。污水再生後用於中水道系統、農田或城市灌溉、河道補給等。日本的雙管供水系統比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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