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處罰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中的條款,具體如何適用,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進行確定。
Ⅱ 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污水處理,防治環境污染,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巴中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鄉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城鄉生產經營廢水和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輸送、凈化、排放的活動,城鄉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污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第三條污水處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建管並重、綜合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污水處理資金投入,統籌安排建設城鄉污水處理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安排,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等相關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城鄉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經濟和信息化、水利等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鄉污水處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或者其他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激勵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鄉污水處理設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城鄉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在城鄉污水處理中採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鄉污水處理水平和能力。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污水處理信息公開制度,公布污水處理違法行為舉報方式,保障和方便社會公眾依法參與和監督污水處理活動。
對破壞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行為,或者不按規定排放污水的行為,以及其他污水處理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核實、查處,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水利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規劃與供水、排水規劃,可以合並編制。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批準的污水處理規劃抄送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資料庫和資源共享平台,供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查詢、使用。
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泥處置設施建設用地及防護間距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予以預留和控制,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經依法批准公布實施的污水處理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污水處理規劃制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城鎮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管網應當全覆蓋。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雨水、污水分流設施未覆蓋的城鎮建成區,在城市道路建設、改造以及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同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新建居住區的雨水、污水管網等配套設施應當與居住人口規模和需求相適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已建成居住區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區域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所在單位應當在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計劃並予以實施。
Ⅲ 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實現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污水處理,是指通過一定的系統和設備,採用相應的技術方法,對生活污水、生產經營廢水、入流雨水等進行凈化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經收集處理後,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凈化處理水。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發改、財政、生態環境、資源規劃、住建、農業、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排水等規劃相銜接,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網的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第七條鼓勵、支持城市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行為。第九條對在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調整和變更,規劃確定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十一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和開發區應當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編制區域規劃。
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
各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編制,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城市排水規劃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計劃。第十四條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達到規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
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生產企業,醫院、實驗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單位,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達標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廢水不得作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條新建城市供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再生水管網。第十六條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及各開發區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等;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館等;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於150立方米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築區等;
(四)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200立方米的企業或者工業小區。
Ⅳ 私自將生活污水排到雨排管,國家有哪條法律法規管理嗎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Ⅳ 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實現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污水處理,是指通過一定的系統和設備,採用相應的技術方法,對生活污水、生產經營廢水、入流雨水等進行凈化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經收集處理後,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凈化處理水。第四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環保、市政公用、規劃、國土、建設、房屋、價格、市容園林、林業、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排水等規劃相銜接,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網的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第七條鼓勵、支持城市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行為。第九條對在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調整和變更,規劃確定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十一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各區縣和開發區應當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編制區域規劃。
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
各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編制,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三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城市排水規劃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計劃。第十四條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達到規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
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生產企業,醫院、實驗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單位,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達標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廢水不得作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條新建城市供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再生水管網。第十六條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及各開發區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等;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館等;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於150立方米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築區等;
(四)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200立方米的企業或者工業小區。
Ⅵ 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和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利用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排放產業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污水採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進行凈化處理後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於排水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備。第四條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水務部門是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工作。其所屬的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區水務部門按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建設、規劃資源、綠化市容、財政、交通、農業農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本市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支持海綿城市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源頭減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七條市、區水務部門應當加強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保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雨水和污水的源頭減排、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雨水和污水源頭減排、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第九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明確雨水源頭減排的空間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標,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分解落實全市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將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納入。區人民政府、市規劃資源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生態空間、道路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落實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第十條市、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同級規劃資源部門分別組織編制市、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組織編制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經市水務部門審核,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以下統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和產業發展趨勢、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和設施連通需求、水環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確定規劃目標。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六條 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Ⅷ 餐飲含油污水排放相關法規條例有哪些
一.法規要求
1.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4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第三十二條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排放的油煙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居民住宅樓的底層不再安排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不得將居民住宅樓中的住宅用作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
現有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污染擾民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停業。
北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
5、餐飲項目:
(1) 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底層和住宅樓內設立產生油煙、異味污染的飲食業經營場所;
(3) 爐灶必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鍋爐也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
(4) 必須設置收集處理油煙、異味的裝置,並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專用煙囪的高度應高於周圍20米內的居民建築;
(5) 安裝空調器、排風裝置產生雜訊和熱污染的,應採取措施進行防治;空調器、排風裝置不得設置在居民窗戶附近,在商業區步行街和主要街道兩側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運營過程中產生雜訊的須採取降噪、隔聲措施,達到當地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標准;
(6) 廢水應經隔油或殘渣過濾措施處理後排入市政管網;周圍無市政管網的,應將廢水處理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
隨著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西城區第三產業的比例不斷加大,餐飲業數量逐年增多,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漸增大。為進一步加強對餐飲業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處理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市場化,杜絕地溝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線堵塞,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日前,西城區市政管委與區環保局聯合向駐區單位發出《關於加強治理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駐區餐飲業和單位食堂:1、自覺遵守環保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2、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定期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企業對分離出的油污進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時進行整改。
區市政管委、環保局將按有關法規要求對餐飲業和單位食堂進行全面檢查,對未按規定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導致超標排放的餐飲企業依法進行處罰,並記入西城區企業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統,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明確了餐飲業的環保要求,要求餐飲業經營者須遵守以下規定:
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油煙不得排入下水管道;應設置油煙凈化裝置,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應委託污染治理專業運營單位維護運行;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煙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生活和工作環境。
草案同時提出,凡是違反這些規定的將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Ⅸ 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鎮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鎮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護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鎮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鎮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城鎮排水和城鎮污水處理規劃,規劃內容應當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處置綜合利用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易發生內澇的城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第七條新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鎮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雨水收集設施改造。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並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與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執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第九條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納入招標文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行業注冊執業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依法在評審文件上簽章,並對評審意見負責。建設單位對評審報告結論負責,實施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的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更改中標後的建設規模和設計工藝,局部工藝優化調整的,應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鼓勵類和淘汰類污水處理工藝指導目錄,並定期更新。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排放標准、工藝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建設規模應當根據常住人口、實際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科學論證確定;排放標准根據當地污水水質、水量、收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確定;工藝設計應優先選用成熟先進、低成本、低能耗的技術方案,政府投資類項目應當優先在鼓勵類指導目錄中選擇。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工藝專項驗收應當納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第十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原有已失去功能作用的化糞池,應當在老舊小區改造中拆除。
未被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度假區、機場、鐵路車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標准建立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