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方案有哪些
農村污水處理技術包括化糞池、污水凈化沼氣池、普通曝氣池、序批式生物反應器、氧化溝、生物接觸氧化池、人工濕地、土地處理和生態塘等。
根據現場水質情況,排放要求,設備放置要求等確定處理方案·
農村污水處理
『貳』 禁止農村生活污水亂潑亂倒的宣傳標語有哪些
禁止潑臟水,保護環境。愛護家園,從拒絕臟水開始
『叄』 污水處理的宣傳標語
1、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提高污水收集處理水平。
2、城區污專水全收集全處理是一項屬惠民環保的民生工程。
3、實施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工程,推進創建全國文明城市進程。
4、搞好污水治理,造福子孫後代。
5、治污連著你我他,碧水藍天靠大家。
6、加強污水處理,推進治污減排。
7、實現污水全處理,環境保護上台階。
8、抓好污水治理,再現碧水清流。
9、凈水清源,健康你我。
10、推進污水治理,提升城市形象。
11、改善城市環境,構建和諧社會。
12、全民共同參與,凈化生活環境。
13、污水收集全處理,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14、創造優美環境,造福全市人民。
15、加快污水治理,造福子孫萬代。
16、讓生活污水遠離母親河。
17、加強污水治理,保護黃河水質。
18、飲水思源,去污潔凈。
19、實現城區污水潔凈處理,營造和諧人居生活環境。
『肆』 農村污水處理規定
一、污水來源及特性
1、農村污水來源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七大以來,我國明顯加快了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大力發展新農村或小城鎮建設,對於帶動農村經濟或小城鎮的發展是一大戰略。但是,在發展農村經濟或小城鎮經濟的同時,又帶來了環境污染問題,治理污染保護環境,是可續發展的又一大重大舉措。
我國新農村和小城鎮建設,涉及到的環保問題,主要有農村污水污染和農村垃圾污染兩個方面。在農村污水污染方面,主要是生活污水污染、畜牧養殖污水污染、農葯化肥污染、也有一些工業污染和其他污染。這些污染物與生活污水混合外排,所以農村污水實際上是上述污水的總稱。
2、農村污水特點
⑴、納污面積小、污水量少、變化系數大、水質和水量波動大。
⑵、有些農村的工業廢水與生活污水合流排放,給水質造成一定沖擊。
⑶、管理跟不上等原因造成雨不分流,有的還有地下水滲入。
⑷、農村可能出現跳躍式的發展,近期污水量比較少,而遠期污水量較大。
⑸、由於經費問題、基礎設施不完善、技術力量薄弱等原因,即使建好了污水處理站,社區也可能難以維持能耗高、維修量大、管理復雜的處理系統。因此,我國新農村污水處理應該選擇經濟、高效、節能、簡便易行、處理效果好、抗沖擊能力強,運行穩定的污水處理新工藝新技術。
『伍』 農村生活污水怎麼處理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中國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回了很大提高。由答於農村供水事業不斷發展,沖廁、淋浴、洗衣機等衛生設施的普及,導致農村生活污水越來越多,污水排放量巨大。根據調查顯示,96%的村沒有排水溝和污水處理系統,生活污水未經過處理就沿道路邊溝或路面排放到臨近的水體,這對農村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危害。因此,急需採取措施對我國農村污水進行有效治理。
採用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可以緩解市政管道的建設壓力。另外,對於分流制排水系統,經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過的污水可以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或就近排入水體,既不污染環境,也不增加污水管道的壓力。而且,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具有投資低、能耗少、處理效率高、佔地面積小、管理方便等一系列優勢,在這樣的形勢下,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更應該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得到推廣。
『陸』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能力,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是指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以及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和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簡稱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集中處理設施和戶用處理設備,就地處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簡易處理設施除外。
前款規定的集中處理設施、戶用處理設備,由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設施組成。戶內處理設施包括戶內化糞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處理設施包括接戶井、污水管道、檢查井、處理終端等。第三條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行統籌規劃、源頭治理、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原則,實現建設規范、設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質達標的目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領導,將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目標責任制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對負有運行維護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日常運行維護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工作的指導監督,以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和污水排入污水處理設施水質標準的具體制定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具體制定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科技、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設施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相關工作,對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行為予以勸阻,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報告。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生態文明意識,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村規民約建設改造、合理使用污水處理設施,有權舉報破壞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知識,倡導綠色環保生活方式,增強環境保護意識。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資源化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研發機構建設和新技術研發,促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科技成果轉化。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新技術列入建設領域推廣使用目錄。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用於下列事項:
(一)制定污水處理設施管理相關標准、規范;
(二)公共處理設施建設改造;
(三)公共處理設施運行維護;
(四)支持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運行維護的技術、產品研發和推廣;
(五)組織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知識宣傳教育和信息服務。
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通過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工作。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目標任務,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要求,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處理能力不符合實際需求、出水水質不達標或者出現損壞、老化等情形的污水處理設施的更新改造,應當納入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計劃。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城鎮周邊的農村延伸。
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的要求,組織做好污水處理設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
『柒』 農村污水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農村污水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基本原則當然是要從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上考慮,若二者同時存在,優先滿足地方標准。具體上講,應該從下列角度去考慮:
1.物理指標和感官指標。如,懸浮顆粒物(SS)的去除;色度的去除;臭味去除;溫度控制等。
2.化學指標。最常用的是COD(化學需粻暢綱堆蕺瞪告缺梗畫要量)和BOD(生化需氧量)指標,pH達標。當然,因為目前富營養化的頻發,氮和磷的去除也成為重要指標。另外,對於一些特殊的工業廢水,重金屬(鎘、鉻、鉛、砷、汞等)和一些有毒有機物(如酚、礦物油等)也需要關注。
3.生物指標。如大腸桿菌、總大腸菌群等致病菌的控制。
總之,廢水問題的解決原則是既要保證人和生物的健康安全,又要防止天然水體(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當然,後者是為前者服務。需要補充的是,在能達到上述目的的情況下,經濟成本也是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①最根本的是改革生產工藝,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杜絕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如以無毒用料或產品取代有毒用料或產品。 ②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產生有毒的中間產物和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採用合理的工藝流程和設備,並實行嚴格的操作和監督,消除漏逸,盡量減少流
失量。③含有劇毒物質廢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等廢水應與其他廢水分流,以便於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⑤成分和性質類似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造紙廢水、製糖廢水、食品加工廢水等,可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統。應建造大型污水處理廠,包括因地制宜修建的生物氧化塘、污水庫、土地處理系統等簡易可行的處理設施。與小型污水處理廠相比,大型污水處理廠既能顯著降低基本建設和運行費用,又因水量和水質穩定,易於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況和處理效果。⑥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含酚、氰廢水,經廠內處理後,可按容許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由污水處理廠進一步進行生物氧化降解處理。⑦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廢水,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輸往污水處理廠,而應進行單獨處理。
『捌』 南充市鄉村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鄉村污水治理,保護和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促進鄉村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南充市行政區域內鄉村污水處理的規劃,鄉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運營、維護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南充市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區域,包括鄉(鎮)、場鎮和村莊。鄉村污水,是指鄉村村(居)民在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以及在鄉村從事民宿、餐飲、畜禽水產養殖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第三條鄉村污水處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治理、綜合利用的原則,實現建設規范、設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質達標的目標。第四條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是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污水處理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和配套建設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將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改造、維護、管理以及污水處理運營成本差額補貼等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污水處理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污水處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按照職能職責做好污水處理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配套管網等設施設備的建設、改造和運營維護的管理、監督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農戶戶用衛生廁所無害化改造以及農戶糞便、畜禽養殖污水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鄉村振興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鄉村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鄉村污水處理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自行管理的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污水治理工作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參與鄉村污水治理和保護污水處理設施。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需要,可以採取政府全額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村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適用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提高鄉村污水綜合處理能力。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污水處理相關知識,增強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鄉村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鄉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第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污水處理信息公開制度。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二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污水處理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鄉村污水處理規劃。第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污水處理的實際需要,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站)、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等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第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已建成的設計不合理、處理能力不符合實際需求、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管網不配套或者出現損壞、老化等情形的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制定更新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常住人口一千人以上的場鎮,應當建設污水處理廠(站),對污水進行集中處理,並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管網應當全覆蓋。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玖』 玉屏侗族自治縣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改善鄉村人居環境,推進鄉村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建設與維護、保障與監督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自治縣縣城總體規劃確定的縣城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鄉村生活垃圾,是指鄉村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本條例所稱鄉村生活污水,是指鄉村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污水。第三條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和綜合利用的原則。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投入和保障機制,制定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分類化的政策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以及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排放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依法對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義務、獎懲等內容作出約定。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鄉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自治縣人民政府鄉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縣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運用科技手段,提高鄉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排放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職責,加強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
自治縣的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公益宣傳,持續開展知識普及教育等宣傳活動,對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支持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再生利用。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減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產生,遵守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有關規定。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第二章設施建設與維護第十一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納入相關規劃。
自治縣人民政府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等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參與做好轄區內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建設用地的選址、協調、徵用等工作。第十二條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三條建設鄉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污染防治的技術標准和規范,並根據人口聚集密度、自然地理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結合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實際,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常規檢查和維護。
村(居)民委員會對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日常管護。
『拾』 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意義有哪些
在經濟突飛發展的今天,農村環境污問題日益嚴重,特別是水污染, 國內農村所產生的污染物數量為我國的 50%。在生活污水治理上,國內農村生活污水約為 80 多億噸,而大部分的農村都沒有污水處理系統與排水渠道,生活污水排放十分隨意。一些農村因為不注意污水的治理,對於農村生態環境產生了惡劣的影響,而這極大地威脅了農村的經濟發展以及農民的身體健康。
目前,國內農村生活污特的特點有增長快、來源廣、處理率不高以及量大。伴隨著農村生活方式的改善以及農村經濟的發展,生活污水量也逐漸上漲;村莊分散的特點易導致污水不集中,難以集中處理;並且,農村污水不僅僅來自廚房污水以及人畜便,還有生活垃圾以及家庭清潔所滲濾的污水。現階段,農村生活污水處理並沒有形成完善的體系。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不佳,後果堪憂。未經治理的污水流經山河、池塘以及湖泊等地表水體中,極大地污染了各種各樣的水源;並且,生活污水也是導致疾病傳播的渠道,極易造成地區污染病、人畜共患病以及地方病的流行與傳播。
現階段,全國農村的自來水普及率並不高,還有很多農村在飲水上的安全還是問題。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任重而道遠,對農村生活污水的整治,是村容整治的關鍵構成,亦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不可或缺的內容。